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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争取执法权

发布时间: 2020-12-29 19:46:50

Ⅰ 公路和运政有权追赶执法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不可以用追赶的方式执法。
交通运回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答法风纪等5个规范的通知》(交体法发[2008]562号)中,《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第三条明确: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注意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交通行政执法中追赶嫌疑车辆是危险行为,属于严格禁止的。

Ⅱ 交通局有执法权吗

交通局有执法权。

交通局是主管全市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交通行业管理的市政府工作机构,内设办公室、人事科、综合科、财务科、计划基建科、政策法规科等6个职能科室,共有市直交通事业单位8个。

交通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交通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全市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交通行业的发展战略、措施,拟定有关规定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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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内部单位:

1.综合规划科:交通运输政策之研究厘订、运输系统综合规划、施政工作计划稽核与管考及运输资料搜集分析等事项。

2.交通治理科:重要工程施工期间交通维持计划之审议督导暨道安工作运作与执行、交通管制工程、停车场设施之规划、设计、兴建、运作等工作之督导及其他有关交通执法之督导等事项。

3.运输管理科:公共运输督导管理事项、路政、车辆动员、驾驶人训练、汽车运输业、大众捷运、蓝色公路营运及公有大众捷运系统财产等督导管理事项。

4.交通安全科:道路交通安全宣导、行车事故防制策略研拟、道路交通安全改善评估、督导裁决业务、车辆行车事故鉴定业务及办理车辆行车事故鉴定覆议等事项。

5.运输资讯科:智能运输系统资讯整合分析、运输资讯分析及资讯业务发展等事项。

6.秘书室:文书、档案、出纳、总务、财产管理、法制、公关、研考业务及不属于其他各单位事项。

7.会计室:依法办理岁计及会计事项。

8.统计室:依法办理统计事项。

9.人事室: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10.政风室: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Ⅲ 交通警察要几人以上才有执法权力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和《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第五条:

如果属于简易程序,只需要一名交通警察就可以;除简易程序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除简易程序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第五条: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制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一式二联)存档联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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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执法人数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因调查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证人对肇事嫌疑人、嫌疑车辆等进行辨认。辨认应当在交通警察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多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肇事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肇事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嫌疑车辆时,同类车辆不得少于五辆;对肇事嫌疑车辆照片进行辨认时,不得少于十辆的照片。

Ⅳ 运政归哪个部门管执法依据是什么

运政执法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一个门类,归各地交通运输局管。执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条,及各省自行制定的条例办法等。

拓展资料:

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该通知平时称为“治理公路三乱”)的规定,只有如下几种情况可以在经省一级政府批准的公路站点设卡查车:

一、公安交通部门(交警)可以在其设立的公安交通检查站查车。

二、交通部门可以在其设立的交通稽查站查车。

三、林业部门在其设立的木材检查站查车。

四、畜牧(农业)部门可以在其设立的畜牧检查站(动物检疫站)查车。

五、为了打击犯罪,公安部门需要在公路上拦截、检查嫌疑车辆时,可以临时设卡查车,但任务完成后必须即刻撤离。

六、治理超限超载办公室(一般由公路部门、交警、交通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由公路部门牵头)在设立的检查站点(治超点)查车。

除上述部门或单位在规定的站点和时间内可以查车外(当然,交警可以在路上巡查,但不能在检查站外路段设卡,只能在巡查时发现违法行为才能拦查车辆,查完即离开),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设卡随意拦查过往车辆,否则就是“公路三乱”。

Ⅳ 交通协警有执法权吗

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五条:交通协警没有执法权。

公安部的印发《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公通字[2005]84号)第五条“交通协管员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

(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

(二)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三)进行交通安全宣传

(四)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

(五)接受群众求助。

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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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权类别:

①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性征集一定数额金钱和实物的行政行为。行政证收主要由税和费组成

②行政监督:行政监督是指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党、社会团体、新闻舆论等多种政治力量和社会力量对政府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

③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④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做出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⑤税收执法权:税收执法权是税务人员在执行税法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各种权力。即依法行政、征收税款的权力。

Ⅵ 我们单位不给办交通行政执法证,我们该怎样去争取办交通行政执法证

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第六条 申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经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合格。
第七条 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与考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十八周岁以上,身体健康;
(二)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专以上学历;
(三)具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正式编制并拟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四)品行良好,遵纪守法;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已经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第(二)项、第(三)项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申请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

第十条 申请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的,应当向其所属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申请表,注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及拟申请参加资格培训和考试的相应执法门类等主要内容;
(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人员编制证明材料;
(五)所在单位的推荐函。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Ⅶ 运管部门可以单独执法吗

运管所是有权上路检查的。
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授权给运管部门管理、货车、客车、货运站、客运站、机动车维修、驾驶员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经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运管和路政都有上路查车的执法权。
相关规定如下:
1、如果是查超载超限,执法人员必须出示交通部或当地省级政府颁发的执法证件,执法类别应是路政管理或路政超限管理,同时执法人员必须是2人或2人以上。
2、路政、运管都有上路执法权。根据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公路三乱的规定。路政、运管上路执法的时间地点(路段),需报经县级以上法制办(局)批准。否则属违法上路,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由于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处罚无效。
运管所是交通局下设的执法机构,主要是查(营运证,非法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等,对营运车辆的营运违法现象,及非法营运黑车的查处)。

Ⅷ “中国公路”有执法权吗

没有,我国执法机关只有,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以及其他特殊部门的司法机关{军队,铁路等}

Ⅸ 运管处交通执法有执法权吗

以下资料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5 年 第 7 号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3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Ⅹ 浅谈如何营造良好的交通管理执法环境

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职责要求交通民警们最大限度的保障交通安全畅通,遏制、减少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损失。但在某些人的眼里执法者--交警,常常被他们认为处在强势的一方,把被执法者看作是处于弱势的一方,同情弱者是人们的共同心理,所以,对于交警执法目前社会上还有一大部分人不理解、不支持甚至还有抵触情绪。同时当前社会上的一些宣传媒体为了片面追求收视率和发行率而作的片面报道,也给交警的执法环境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交警执法环境越来越不尽如人意,诽谤、阻碍执法,暴力袭警等恶劣行为不断发生,让交通管理工作承担着极大的压力和挑战,这里既有民警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有执法环境所存在的问题。本文就此,对如何营造良好的交警执法环境进行初浅的探,不足之处,敬请同行指正。 一、当前公安交通民警执法环境的状况 公安交通民警是一个特殊群体,所从事的职业决定其风险性很大,民警们在维护交通秩序、进行路面查处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处理时或在抓获交通肇事逃逸嫌疑人时,都有受到违法人和犯罪分子伤害的可能,造成部分民警心理所承受的压力越来越大,其表现有: 1、恶意投诉的诬告。如因当事人不了解执法办案程序,自认为交警执法不公,不文明,恶意投诉,故意诬告;又如一部分当事人受经济利益影响,对处罚不理解,无中生有地反映交警不廉政行为的诽谤等等,令部分民警忧心忡忡。 2、以偏概全的指责。在日常的执法活动中,部分违法分子往往用以偏概全的方式煸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公然侮辱或者诽谤、谩骂、阻挠交通民警执法行为的实施,甚至个别别有用心的人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在大庭广众之下肆意践踏执勤民警的人格、尊严、名声,给一线交通民警的正常执法活动造成了很大阻力。有的违法人员动不动就以“和谐社会”为借口,向上级主管部门恶意投诉民警,甚至在现场铤而走险,以暴力抗拒警察执法,严重侵害了一线民警的执法权益。 3、利益引发的冲突。据观察,过激行为或袭警事件多发于与当事人利益密切相关的执法行为中。特别是一线路面交警在处罚严重违法的驾驶员时,严管重罚之下不可避免的会令违法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失,这样一来,当事人对执法交警肯定会产生怨气甚至怨恨心理,一旦再次有违法行为被交警查获,往往就会爆发冲突,有的甚至发生激情犯罪行为。 4、个人执法问题。如少数民警在路查路检的执法活动中不规范、不文明、简单粗鲁的现象仍然存在;特别是在处罚过程中,不讲究方式方法,看面子处罚,视态度行事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在办案件过程中出现解释不到位,个别民警执法不公正,办人情案、关系案情况仍然发生,这就难免引起群众的不满和报复。 二、当前交通民警执法环境恶劣的原因分析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造成交通警察执法环境不良状况的原因主要有: 1、交通法规宣传滞后,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浅薄。在交通参与者中,图方便“乘违法车”、存侥幸心理违法行驶、“开英雄车”、我行我素等等现象时常存在;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目击证人存在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配合协助交警调查取证或不主动提供线索,不愿意作笔录,造成有效证据流失,影响了民警的执法公正和工作效率,使群众及社会的利益受到损失。宣传滞后引发交安意识淡薄,一些人对公安交警工作不理解、不支持,给公安机关和交通民警的执法活动造成了被动,使正当的执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2、管理体制相对制约,违法分子乘虚有恃无恐。交警属于市直单位,没有拘留审批权,办理无证驾车等严重违法行为拘留手续,需要区县公安局审批,手续比较麻烦,因此,多数该拘留的违法行为人得不到应有的处罚,致使相当一部分人认为交警法办不了他,所以有恃无恐。 3、法律保护相对单薄,民警执法权益缺乏威慑力。目前,虽在《人民警察法》、《刑法》、《治安管理条例》等法规中,对保护民警执法权益做了规定,但对民警的人身及执法权益的保护普遍存在着操作性不强,处罚偏轻,缺乏威慑力等的问题。特别是对恶意投诉和诬告的处理缺乏法律依据,无形中怂恿了一些违法交通参与者侵害民警权益的现象,影响了民警良好执法环境的形成。 4、社会舆论不断加压,交警执法面临严峻挑战。伴随着民主化进程步伐,社会舆论对执法部门的监督更加透彻,交警执法更成为社会各界密切关注的热点。特别是网络上对极少数交警执法个案的蓄意炒作、恶意渲染,个别网民利用网络的随意性妄评臆断,混淆了视听,加上个别新闻媒体利用交警执法的负面报道作为吸引眼球的看点、卖点,交警执法承受着前所未有的社会舆论压力。 5、民警执法认识偏差,人性化管理失却和谐职能。面对法律法规、纪律约束、舆论导向等多重管束和压力,不少交警顾虑重重、缩手缩脚。加之对人性化管理与严格执法认识上的偏差,“人性化执法”成了“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代名词,一些交警于是抱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不作为或消极作为。少数违法人员正是认准了这一点认为民警不敢对他们怎么样,往往就会在现场采取胡搅蛮缠和无理取闹等方式拒绝或妨碍民警执法,少数不法之徒利用这样的机会拒绝甚至暴力阻碍警察的正常执法活动。 三、营造良好交通执法环境的对策与思考 1、努力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交通安全宣传突出“广”之力。交警部门要结合交通安全“五进”宣传和“文明交通计划”的普及进一步深挖角度、广开渠道。一是重点把与公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容易触犯的法律,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方法和有针对性的宣传效果进行铺天盖地的大肆宣传,使更多的公民懂法、守法、用好法律以规范自己的言行。此外,还要建立法制普及与警务公开的长效机制,因为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既包括公民对法律法规的知之,也包括公民对执法程序和警务活动过程的了解,所以只有长期坚持不懈的“正面灌输”、“反面警示”和“警务公开”,才能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良好执法环境。 2、积极争取政府各方的理解,交通管理执法呈现“和”之美。各级公安机关要将交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及时、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取得当地政府的理解和支持,以便积极为当地的经济发展和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保驾护航。政府部门与交警团结合作,互相响应,宣传道路交通管理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不断进行法制教育,提高群众的遵纪守法意识,改善执法环境。使公安交警能集中精力干好“份内事”,在法定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履行好职责。 3、主动提高民警的整体素质,交警执法队伍凸显“严”之韵。当前,执法环境不尽人意,其内因还是民警的素质问题。交通民警执勤执法过程中要进一步规范自己的执法行为,既不能不作为,更不能乱作为;在处罚中要把握统一的尺寸,不能随心所欲,要纪律严明、行为清廉。因此,一要加大民警教育培训力度,强化民警的法制教育,做到“执法者先学法和懂法”,才能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教育民警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打牢“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提高交警执法的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二是牢固树立从严治警理念,全面开展车辆管理、驾驶人管理、事故处理及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等岗位队伍清理整顿,严禁使用非执法主体执法,通过督察、问责、群众监督举报等,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用过硬的素质消除群众的误解,改善执法环境。 4、加强保护民警的合法权益,交警执法要保障“法”之威。针对一些不法分子的行为,建立保护民警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和长效机制,提高法律的威慑力。笔者建议一是既要适时成立民警执法权益的保障机制,及时妥善受理和处置侵权案件,用科学有效的方法打开民警的“心结”,又要逐步建立民警执法权益保护工作的长效机制,在交通事故处理和抓捕肇事逃逸犯罪分子等各方面工作中,都要建立保护民警依法执法的合法权益和长效机制,确保民警在执法中有充分的手段来实现管理交通的目标;二是提高民警的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进行具有针对性训练,使民警警务技能得到巩固提高,在危急时刻,能有效帮助民警减少牺牲,减少流血;三是真正落实“从优待警”,建立民警健康档案,伤亡保险制度、休假制度、政治考核用人制度等等,为民警解除后顾之忧。由外至内的创造良好交通管理执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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