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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法规

发布时间: 2020-12-29 19:26:17

① 如何规范有效提升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效能

一、认真学习卫生法律法规,增强依法执业意识

各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全体员工依法执业意识。医疗机构投资人和法人(院长)要带头学习卫生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范,不断强化依法办医、依法治理意识,带领并督促职工严格遵守和落实卫生法律法规,诚信为本,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严格依法执业,规范执业行为

(一)严格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使用我局核准登记的名称,严格按照执业地点、诊疗科目进行医疗活动。不得违规使用未经批准的机构名称,严禁聘用非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严禁超执业范围违法开展引产、接生(或剖宫产)、取环等诊疗活动。卫生审批窗口将定期将辖区门诊部和医院的人员在册信息向卫生监督所和医政科进行反馈,如有人员注册不到位由医政科和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其情况进行核实,并督促人员及时注册到位。

(二)严格规范医疗技术准入

申请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需向龙湾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交申请。我局将组织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评审专家进行评审,经评审合格的,核发相应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开展放射诊疗科目必须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操作人员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并按规定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大型医用设备的购置须获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操作人员必须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禁止开展利用超声、影像和染色体检查等技术手段从事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严格执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未经审核批准严禁开展第二、第三类临床医疗技术。

(三)严格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

执业医师必须按执业注册类别、地点、专业执业,从事临床岗位人员(包括麻醉、B超、心电、放射等)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护理岗位必须为注册护士,检验、药剂等卫技岗位需有相应学历和/或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医疗机构新调入或聘用的医务人员以及本单位医务人员因退休、调离、死亡或被辞退、开除而不在本单位工作的,及时向卫生审批窗口办理变更或注销注册登记和备案。

(四)严禁违法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机构要规范医疗广告管理,严禁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发布医疗广告,必须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向区卫生局申请批准,广告内容必须与审批的内容相符,严禁随意变换广告内容误导公众。严禁通过互联网、散发小报、传单、名片等形式虚假宣传、扩大宣传。规范医疗广告的内部宣传,不得在医疗机构内宣传未经过临床验证、评定的诊疗方法,或者不确定、不规范的诊疗方法。

三、严格执行诊疗操作规范,强化医疗质量管理

(一)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严格执行诊疗常规

医疗机构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建立并认真落实首诊负责制度、病历书写制度、病情告知制度、消毒隔离制度等制度。医护人员开展诊疗工作要严格执行各项诊疗常规、护理常规和规范,要严格掌握适应症、禁忌症,规避医疗风险,确保医疗安全。

(二)严格规范医疗文书书写和管理

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医疗文书的书写和管理。门(急)诊病人和住院病人都必须书写病历,病历书写必须按照国家制定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进行规范书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要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门诊病历的保存期按规定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三)严格做好医疗废物管理

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按规定安全处置医疗废物,实施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医疗废物暂存处设施符合要求,严禁在非暂存处丢弃、倾倒、堆放医疗废物,不得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处置。

四、依法监督检查,确保医疗安全
加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规范医疗市场秩序,是促进医疗机构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我局将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将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医疗机构和个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查处结果与医疗机构校验、医师定期考核挂钩,并按《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记分处理。
(一)对不按照执业登记项目依法执业及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校验,变更地址、名称、诊疗科目、法人、负责人等,以及停业、歇业、注销等手续的,医政科将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二)对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卫生监督所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对擅自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卫生监督所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对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以及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行为,根据《母婴保健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对其它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据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查处。

医疗机构要本着对人民健康负责、对医务人员负责的态度,严格依法执业,保证持证上岗,规范诊疗行为,确保医疗安全,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营造一个良好的医疗环境。

② 固体废物污染的法规整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检查工作,并启动了该法的修订工作。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颁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3.《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为配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实施,国家环保总局与卫生部联合发布。
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并发布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等标准和规范。
5.《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03年,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环保总局制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印发各地实施。《规划》要求用3年时间建设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31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300座,基本实现全国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的安全处置。规划总投资150亿元。
6.《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通知》经国务院同意,2003年11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联合发布。
7.收缴毒鼠强专项整治。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精神,国家环保总局制定了全国“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布了“毒鼠强”销毁处置方案和技术要求;指导各省级环保局认定了42家定点处置单位。进行了全国“毒鼠强”安全处置大检查,各省收缴的剧毒鼠药95%以上已经集中销毁。
8.三峡库底清理。2003年三峡水库蓄水前,国家环保总局对三峡库底清理工作开展了联合执法监察
9.城市环境卫生、保洁工作。截至2003年底,城市道路清扫保洁面积247880万平方米,其中:机械清扫面积40223万平方米,机械清扫率16.2%,比上年增加0.1个百分点。全年清运生活垃圾、粪便18332万吨,大中城市垃圾粪便基本日产日清。 1. 废旧电器进出口管理。2003年,国家环保总局与海关总署、香港环保署、香港海关开展了首次内地与香港打击废旧电器走私联合行动,查获涉嫌非法走私旧电器案件8起,共查扣旧电器1256件、环保不合格废五金杂件30余吨。
2.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2003年,共审核和签发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98份。签发《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4922份,出口放行通知单1200份。登记进口量50万吨,出口5.1万吨。国家环保总局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将硫化汞列入〈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公告》。

③ 有没有关于报废医疗器械的法规啊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不得经营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或者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医疗机构使用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或者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3、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对于报废医疗器械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多。
具体程序是:
临床科室提出《报废申请》——设备科工程师技术鉴定——设备科主任确认——财务部门确认(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主管院领导确认——院长确认——送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清点报废设备数量,交由财政局授权的物资回收公司。

④ 医疗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乙类传染病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按甲类传染病采取预防措施。非典、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这三种传染病虽然只被纳入乙类,但由于其传染性强、危害大,如果先要报批、公布才能实施,难免贻误时机,导致严重后果。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是为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为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是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的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修订通过,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是由总理朱镕基于2002年8月4日颁布的第3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自 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⑤ 针对固体废物国家颁布了哪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我国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第一部专项法律,规定了许多新的管理原则、制度和措施。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废弃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拓展资料: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丧失原有的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体,半固体,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不能排入水体的液态废物和不能排入大气的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质。由于多具有较大的危害性,一般归入固体废物管理体系。

⑥ 法律有没有规定医疗废物不能委托处置

可以委托处理,但是得取得相关资质手续,还有正规的合作手续

⑦ 医疗废物 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12.1)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6.16)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6.1)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10.15)
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12.28)
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2003.10.10)

⑧ 分别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两个法规应该如何处罚

对于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消毒管理办回法》,只能按答《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而不能同时进行两次处罚。一事不能二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是法规,其效力大于《消毒管理办法》,如果已经用《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就不能再用《消毒管理办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了。
如果同时违反了两个法规,可以立两个案件,分别查处处罚,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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