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
㈠ 求制造业《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认定办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三、标准规范
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安全色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厂区道路设计规范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消防安全标志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
机械安全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
工业管道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示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险、有害因素警示标识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规范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推荐作法
改进经营者和承包商的安全工作推荐作法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安全评价通则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物理因素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高处作业分级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固定式工业平台
工业企业厂内安全运输规程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足部防护电绝缘鞋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四、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江苏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江苏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江苏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消防条例》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㈡ 求法律法规清单(安全、卫生、职业健康、特种设施等)
安全生产法律
1、安全生产法
2、职业病防治法
3、矿山安全法
安全生产法规
1、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5、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6、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7、 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
㈢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知识的图书目录
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
第二节 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
第三节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
第三节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四节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节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节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第三章 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五章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第一节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节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三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节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节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节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八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九节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十节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一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六章 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第一节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二节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三节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节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五节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第七章 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及主要标准
第一节 安全标准概述
第二节 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㈣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选编的本书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年9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1997年3月14日)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00年11月7日)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1日)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01年8月2日)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7月9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10月30日)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1994年12月20日)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1994年12月20日)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年2月22日)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3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12月27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1999年3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1984年1月6日)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1997年11月19日)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1995年1月25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04年1月9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5月19日)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2003年2月18日)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11月3日)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2003年7月4日)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2003年7月4日)
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2002年10月8日)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11月26日)
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2005年1月6日)
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2005年1月6日)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7月2日)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2003年6月20日)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办法(2003年7月14日)
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2003年6月13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8日)
煤矿安全监察员培训考核办法(2002年4月26日)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2004年5月21日)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10月26日)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2004年11月1日)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2004年5月21日)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4年12月28日)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2004年12月28日)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10月8日)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10月8日)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2002年10月8日)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20134年12月14日)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4年5月17日)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4年5月17日)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4年5月17日)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4年5月17日)
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7月5日)
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4年8月25日)
煤矿安全评价导则(2003年11月19日)
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2003年6月24日)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7月14日)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2001年4月9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1999年7月12日)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4月24日)
游乐园管理规定(2001年2月23日)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9年5月25日)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11月14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4年6月9日)
安全验收评价导则(2003年5月23日)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10月20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8日)
㈤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用书(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重点:
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
1、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成文法,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形式以成文法为主。
2、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3、按照法的创立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成文法是指未经国家制定,但经国家认可的和赋予法律效力的行为规则,如习惯法、判例、法理等。
4、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法应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5、狭义的行政法规专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的名称通常为条例、规定、办法、决定等。
6、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7、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基本内容的精辟概括,其核心是依法办事;有法必依是中心环节。
8、安全生产立法专指国家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
9、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是:法律、法规、规章、法定的安全生产标准。
10、不同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或者同一安全生产行为做出不同法律规定的,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适用上位法的规定。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下位法,下位法的数量一般多于上位法。
11、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具有同样的约束力,法定安全生产标准主要是指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
12、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要求,可以高于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但不得与其相抵触。
13、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型问题的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安全投入的决策主体: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决策机构董事会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非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个人投资并由他人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其投资人即股东决央定安全投入的资金。
2、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人员资格的规定: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二是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三是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3、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4、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5、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6、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7、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8、从业人员的权利:一是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二是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三是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权利;四是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五是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9、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一是遵章守规、服务管理的义务;二是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
品的义务;三是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四是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
10、安监部门监督检查时行使的职权:现场检查权、当场处理权(对一般违法行为)、紧急处置权(重大隐患)、查封扣押权(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1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经不设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小加油站、化工用品零售商店等也必须由专人负责应急救援工作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12、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责任主体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
1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1)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4)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1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特性:独立性、服务性、客观性、有偿性、专业性。
15、生产经营单位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16、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指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17、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18、事故损害赔偿与连带赔偿的区别在于,事故损害赔偿只有一个主体,单独实施了一个或者多个民事违法行为,其损害后果只能是一个,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1、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堆积和行业技术规范。
2、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
3、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4、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志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5、《消防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要求,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
8、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9、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10、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11、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举办大型群众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12、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1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职责: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14、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辆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行人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责任不超过10%。
15、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16、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7、突发事件应对法,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突发事件性质、可控性、行业特点等因素,将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8、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
19、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国家级应急预案,包括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二是地方级应急预案。
20、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也要制定应急预案。
2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综合性或者专业性的应急救援队伍。
22、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23、国家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故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24、适当了解三、四级警报后的措施和一级、二级警报后的措施(课本91页)
25、了解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的应急处置措施(课本91页)
第四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1、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重大责任事故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3、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是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观方面为过失。
5、重大劳动安全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6、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的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不报、谎报事故罪客观表现为安全事故发生之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的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主观方面体现为故意。
8、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指:(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9、帮助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对组织者或者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以共犯论处。
10、情节特别恶劣指:(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3)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11、处罚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与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处罚公开原则就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过程及结果必须公开。
12、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13、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国务院规定部门规章设定罚款的行政处罚的数量为3万元以下,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14、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冶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15、行政处罚的管辖:职能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指定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16、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况:(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 为的(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17、不予处罚的情况:(1)不满14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8、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9、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0、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21、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23、强制执行的三种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4、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5、行政许可分为五类:一般许可(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和登记。
26、行政机关地其法定职权的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27、行政许可听证包括依职权听证和依申请听证两种形式。
28、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章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1、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1)公开申请事项和要求(2)企业应当依法提出申请(3)受理申请及审查(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4)决定(5)期限与延期(6)补办与变更(7)档案管理与公告。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确定国务院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人民政府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关于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4、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
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有责令停止生产、没暂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和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5种。
6、煤矿安全监察机关的职责包括四个方面:行政处罚权、安全检查权、建议报告权、事故调查处理权。
7、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安全监察过程中发现煤矿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向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报告。
8、15种必须排除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应当及时改正的严重违法行为。
9、三证一照指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执照。未依法申请领取三证一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于无证(照)非法煤矿。
10、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11、经验收不合格的煤矿,由有关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12、应予关闭的非法煤矿:(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擅自生产的(2)在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3)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的(4)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13、关闭煤矿应当达到5项要求:(1)吊销相应证照(2)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3)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
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4)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场地,恢复地貌(5)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14、除了非法煤矿必须予以关闭之外,还有一类因非人为原因而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也需要予以关闭的煤矿,即无安全保障的煤矿(存在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威胁: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现有科学技术难以有效防治;对安全生产无保障的煤矿应当先予停止生产)
15、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同工期,必须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器材和用具。
16、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17、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安全生产法规定不一致)。
18、根据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的要求,一是对化学品按其健康、环境和物理危险对物质和混合物进行统一分类;二是对每种化学品进行统一危险公示要素。
19、危险化学品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20、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六章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1、了解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报考条件(见课本第284页) 2、国家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登记制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3、了解注册安全工程的权利和义务(见课本第287页)
4、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除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5、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是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6、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分类注册,共有煤矿安全、非煤矿矿山安全、建筑施工安全、危险物品安全和其他安全等五类。
7、初始注册的有效期3年,自准予注册之日起计算。
8、注册安全工程师可以从事下列范围执业:(1)安全生产管理(2)安全生产检查(3)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4)安全检测检验(5)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6)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9、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内容:(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安全分析(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10、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的内容:(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安全分析(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11、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安全培训。
12、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核和审核两部分。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
13、特种作业人员复审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
14、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15、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重新回到原工作过的岗位上岗前,必须到考核发证机关或者委托的单位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16、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
20、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21、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2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2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 24、职业危害申报的内容:(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
的人数及分布情况(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25、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所在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
26、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工程由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特殊工程是指(1)本规定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等(3)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用识记的方法,把下列各题,浏览几遍。最好能用笔写一写,这样可以帮助长时记忆。到考试时就能应付自如了。
㈥ 安全生产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哪些
《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法。
然后是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版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权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
其次是国家安监总局下发的总局令。可以去总局网站查看。里面有法律法规,可详查。
㈦ 生产企业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生产企业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健康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法规等。
㈧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程
标准、规范、规程有何区别与联系
在工程建设领域,标准、规范、规程是出现频率最多的,也是人们感到最难理解的三个基本术语。标准的概念前已述及,按照《标准化和有关领域的通用术语 第一部分:基本术语》(GB3935.1)的规定,规范一般是在工农业生产和工程建设中,对设计、施工、制造、检验等技术事项所做的一系列规定;规程是对作业、安装、鉴定、安全、管理等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所做的统一规定。
标准、规范、规程都是标准的一种表现形式,习惯上统称为标准,只有针对具体对象才加以区别。当针对产品、方法、符号、概念等基础标准时,一般采用“标准”,如《土工试验方法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道路工程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等;当针对工程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等通用的技术事项做出规定时,一般采用“规范”,如:《混凝土设计规范》、《建设设计防火规范》、《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屋面工程技术规范》等;当针对操作、工艺、管理等专用技术要求时,一般采用“规程”,如:《钢筋气压焊接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工艺及操作规程》、《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操作规程》等。在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中,由于各主管部门在使用这三个术语时掌握的尺度、习惯不同,使用的随意性比较大,这是造成人们最难理解这三个术语的根本原因。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与国际惯例的逐步接轨,标准、规范、规程在使用上都逐步在发生着变化。例如:近年来,我国卫生部门把一些涉及技术规定的、具有一定强制性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统一冠名为“技术规范”或“规范”,以区别与自愿用或推荐性的标准等。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中,目前尚没有要求进一步规范这三个术语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