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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举证责任

发布时间: 2020-12-29 10:36:59

『壹』 行政机关在行政案件中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蒋中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复议法》相继施行以来,行政诉讼、复议案件已是平常事,国土资源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复议中遭到败诉或撤销的结果也屡见不鲜。这就要求国土资源行政机关不仅要在执法过程中坚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行政,而且要在对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继续甄别梳理证据,认真分析,避免在行政诉讼或复议时仓促上阵。
举证责任从法律性质上属于一种自我责任,它是一种根据特殊法律规定对特定的事实即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法律责任,其特殊性在于后果可能是一种法律权利的丧失。具体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有关当事人提供证据责任。二是指举证人提供证据后可以证明案件的部分或全部事实。民事诉讼的一般证据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以“举证责任倒置”为特例。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源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1990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首次把举证责任引入行政诉讼中,但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负有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而由原告举证只在被诉“不作为”案件中为特例。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也源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举证责任。
国土资源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有二:
一是对被诉或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案例一:1999年3月29日,江苏省邳州市碾庄镇碾庄村西门二组不服邳州市国土资源局对其非法转让0.37亩土地给曹瑞良等四户建商业用房的处罚决定,依法向邳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邳州市人民法院经审查立案后,向被告邳州市国土资源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并要求在法定期限内将答辩状送交法院及原告。被告邳州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向邳州市人民法院提供了对原告即被处罚人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证据及法律依据:原告于1998年8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合法审批,擅自将位于碾庄村米厂、面粉厂门面的0.37亩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出租形式非法转让给受让方曹瑞良等四户建商业用房的事实;被告1998年5月21日对原告及应邀参加人签章的现场勘测笔录、8月18日对原告调查笔录和8月22日对受让方曹瑞良及证人赵宗兰等签章所作的调查笔录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等书证。如果被告邳州市国土资源局不能或逾期提供上述证据,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决被告邳州市国土资源局败诉。
二是对被诉或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事实和不履行法定职责具有合法理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前述案例,邳州市国土资源局最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决定:没收邳州市碾庄镇西门二组所得土地转让价款4万元并限期15日内令受让方自行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西门二组处以罚款5000元。据此,邳州市人民法院维持了邳州市国土资源局的处罚决定。再如案例二:江苏省邳州市运河镇李口村村民张某于2003年3月21日诉邳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未依法履行农民宅基地报批程序案时,该局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供了国务院第116号令《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据此,邳州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如果国土资源行政机关放弃了举证权利,无疑舍弃了人民法院或复议机关组织诉讼或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以作出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国土资源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中,不仅要提供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而且在法定举证期限10日内应通过向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提供材料证明行政程序的合法性。
国土资源行政机关作为具有法定行政权能的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含有下列法定内容:一是有明确的相对人,二是相对人被管辖事实的客观存在,三是告知相对人被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四是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五是具体行政行为通过法定文书送达相对人。在接到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的应诉通知书或答复通知书后,将其在《行政诉讼(复议)案件证据登记表》中分列三部分:一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在实体上合法的证据,写明证据名称、取得方式、日期及用于被证明内容。二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上合法的证据,写明证据所证明的程序性事项,如立案、调查、告知、听证、决定、送达等法定权限。三为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调取证据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二条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2)行政执法举证责任扩展阅读:

1、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其中,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

2、证据的保全,是指由司法机关依法收存、固定证据资料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措施。当诉讼上可作为证据的资料有消失或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时,司法机关可依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预先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司法机关有权采取各种措施收集、调取证据,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

『叁』 人民警察对于公安机关做出的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去哪申诉

公安机关对于其所属工作人员所作出的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如各市县的监察局申请复审,对监察机关行政处分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复审决定的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第八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受理国家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国家公务员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八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受理国家公务员控告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3)行政执法举证责任扩展阅读

行政处分的处分对象不仅既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第一,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

所谓过罚相当,是指给予一个人的处罚程度要与其所犯过错的大小相适应,既不能给予所犯违法行为比较轻的人以较重的处罚,也不能给予所犯违法行为比较重的人以较轻的处罚,从而做到追究违法行为不枉不纵。

第二,有利于执法标准的统一。

在以往的立法中,关于对违法行为规定什么种类的行政处分,往往不作细致的规定,这样就容易造成在执法过程中的标准不统一,对同样的违法行为,给予的处分种类可能不一样,有的严一些,有的宽一些,影响法律的严肃性。

在行政复议法的立法过程中,我们注意了这一问题,规定了一个不同种类行政处分的梯度,这样有利于执法标准的统一,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严肃性。

『肆』 法医鉴定轻微伤已经出来了,派出所迟迟不做处理怎么办

答:

如果迟迟不处理,可以去询问,不满意可以向上一级申诉。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十章第8条

1、人身损害赔偿,指的是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

2、人身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法律制度。

3、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客体是身体健康权或生命权,赔偿的方式是财产赔偿,赔偿的义务人是致人损害的致害方。所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就是指因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健康权或生命权而提起诉讼的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案件,包括因赔偿义务人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4、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是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基本准则。在审判实践中非常重要,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失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资料来源:网络: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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