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注销
㈠ 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行政机关应撤回许可,不必办理注销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复的,行政制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的规定。
㈡ 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有哪些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内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容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㈢ 行政许可是撤销还是注销,吊销
撤销,主要指负责行政许可的政府机构工作人员的行政乱作为造成本不应该给与许可的却给与了许可,责任在政府机关,纠正程序就是撤销行政许可。撤回之后,该许可自始无效。
撤回,是由于某种比较正当的原因,不可归责与双方的理由,比如计算机系统故障导致错误发放了行政许可,挽救程序就是撤回。撤回之后,先前的行政许可有效(不然对被许可人不公平)。
注销,是由于被许可人不再满足许可的主体条件或者许可期限届满并且不再续期,使行政许可归于失效的状态。
吊销,是一种行政处罚,是由于被许可主体违法或者不再符合许可条件,许可机关对其作出的一种处罚,效果也是使行政许可归于失效的状态。
参考法律依据:
1、《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九条【撤销许可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注销许可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3、《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㈣ 行政许可的强制注销权归那个部门
行政许可一般都是行业主管部门发证,不存在一个叫做行政审批局的单位!例如食品经营许可是食品监管部门,营业性演出许可是文化部门,安全生产许可是建设部门……,注销找对应的发证单位,最简单的就是看许可证是哪个部门盖的章就找那个部门注销!
㈤ 行政许可证到期,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注销许可证,责任如何定
关于行政许可的期限规定
一、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四、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五、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行政机关不得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收取听证的费用。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㈥ 行政许可的撤销和注销
行政许可的撤销:
1.可以撤销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应当撤销
(1)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不予撤销
不论是“可以撤销”,还是“应当撤销”的情形,当撤销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得撤销。
4.后果
(1)被撤销的行政许可,从成立时起即丧失效力。
(2)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因撤销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被许可人基于欺骗、贿赂取得的行政许可被撤销的,其利益不受保护。
行政许可的注销:
1.应当注销的情形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注销的方式:收回证件、加注发还、公告注销。
㈦ 有哪些情形,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的规定。
在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督管理活动中,注销、撤销和撤回是三个容易混淆的概念。所谓注销是指行政机关注明取消行政许可,是行政许可结束后由行政机关办理的手续。它与撤销的区别在于,撤销一般需要由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撤销的事由通常是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中有违法因素,即违法导致行政许可的撤销。而注销的事由不仅包括行政许可实施中具有违法因素,还包括其他使得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生产经营等活动终止的情形,即只要被许可人终止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生产经营等活动,行政机关即对该项行政许可予以注销。所谓撤回既包括申请人在申请过程对其行政许可申请的撤回,也包括行政机关因为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而对其行政许可决定的撤回。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撤回主要是指行政许可的实施以及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本身并不违法,但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的撤回。行政机关在撤回行政许可后,也要履行注销行政许可的手续。
根据本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注销行政许可的情形主要有六类:
一是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被许可人未延续行政许可的。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被许可人在法定期限内可以申请延续行政许可,如果被许可人未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但未获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机关即可依法注销其行政许可。
二是行政机关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行政机关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是属于人身权性质的行政许可,不可委托也不可以替代,而该公民一旦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即意味着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已没有意义。比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赋予公民律师资格,这一资格只能由该公民本人享有,但如果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即意味着其律师资格没有意义,所以,应予注销。这里的公民死亡指的是公民实际死亡,而不包括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因为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情况比较复杂,公民在被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后还有可能重新出现,如果一概地注销其行政许可,就不适当。
三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或者被撤销后,即失去行为能力,因此,其已有的行政许可应予注销。
四是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撤销、撤回的。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行政机关吊销、撤销或者撤回,都意味着该项行政许可已经结束,所以,应予注销。
五是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比如,由于发生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情形,行政机关就应当依法注销行政许可。
六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㈧ 如何区分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与注销,吊销
撤销,主要指负责行政许可的政府机构工作人员的行政乱作为造成本不应该给与许可的却给与了许可,责任在政府机关,纠正程序就是撤销行政许可。撤回之后,该许可自始无效。
撤回,是由于某种比较正当的原因,不可归责与双方的理由,比如计算机系统故障导致错误发放了行政许可,挽救程序就是撤回。撤回之后,先前的行政许可有效(不然对被许可人不公平)。
注销,是由于被许可人不再满足许可的主体条件或者许可期限届满并且不再续期,使行政许可归于失效的状态。
吊销,是一种行政处罚,是由于被许可主体违法或者不再符合许可条件,许可机关对其作出的一种处罚,效果也是使行政许可归于失效的状态。
参考法律依据:
1、《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九条【撤销许可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注销许可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3、《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㈨ 行政许可中的注销与撤销的区别
注销是企业不干了,撤销是行政机关做错了许可,予以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