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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研究中心

发布时间: 2020-12-29 02:32:33

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的部门机构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50名,其中设主任1名,副主任4名,专职委员2名。内设办公厅、政策法规司、经济发展司、文化宣传司、教育司、国际司、规划财务司、人事司等8个职能司(厅)。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司。机关服务中心承担机关的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辖有民族大世界商场、国家民委招待所等。
为促进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家民委辖有6所普通高等院校。这些院校主要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同时,还招收一部分汉族学生。国家民委所属的中央民族管理干部学院承担着培训少数民族干部的一部分工作。
国家民委辖有一些企事业单位。如国家民委民族问题研究中心、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中国民族博物馆、中国民族语文翻译中心、民族团结杂志社、民族出版社、民族画报社、中央民族歌舞团、民族文化宫及中国民族经济开发服务总公司等。原属国家民委的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民族旅行社等企业已与机关脱钩。
国家民委负责指导地方民族工作,与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全国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国家宗教局等工作部门保持着密切的工作联系。 办公厅: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安排委领导活动;承担联系兼职委员单位的具体工作;负责机关规章制度建设和国家民委有关综合性文稿起草;负责机关会议活动管理和重要会议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委内重要会议决定事项及委领导交办事项的督查督办,协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承担联系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自治地方成立逢10周年庆祝有关工作;承担少数民族重要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的具体工作和有关接待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值班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在京直属单位文电、应急、机要、档案、保密、信访等工作;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政策法规司:起草民族法律法规草案,拟订政策措施,承担民族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教育工作;承办民族识别、民族成份管理和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有关工作;办理涉及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有关事宜;参与涉及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的国际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涉及少数民族的妇女儿童、人口与计划生育、老龄、残疾人、双拥等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工作;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监督检查司:承担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承担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落实的具体工作;研究民族关系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问题,承担有关协调处理工作;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经济发展司: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负责规划管理和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承担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的具体工作;参与拟订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承担民族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体系的有关工作;承担参与协调民族地区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承担参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工作和扶贫工作;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文化宣传司: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特殊政策建议,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民族政策、民族工作成就、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有关对外宣传工作;承担新闻发布的组织工作,负责重要会议、活动的新闻报道;承担民族文化的交流与合作工作,承办重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的具体事务;指导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民族文物保护工作;指导直属文化宣传单位的业务工作;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教育科技司: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科技发展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配合办理扶持、援助民族教育有关事项;承担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及翻译的有关管理工作,参与协调双语教育工作;指导有关科技科研工作;参与管理少数民族教育中央补助专款;指导民族语文机构和直属民族院校业务工作;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际交流司(港澳台办):研究拟定民族事务方面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发展规划;承办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了解境外少数民族同胞的有关情况,承办协调处理少数民族涉外事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归口管理民委系统的涉外和涉港澳台事务;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财务司:承担国家民委部门预算、机关本级财务收支和民族工作经费管理工作;承担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国家民委国有资产、基本建设、政府采购和住房制度改革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政府采购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事司:参与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拟订和实施工作;承担联系少数民族干部的具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办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及机构编制工作;承担直属社团管理工作;指导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关党委:负责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负责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协助党组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领导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和反腐倡廉工作;领导机关工青妇等群众组织;承办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纠风办公室、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离退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文件、参加学习和有关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等服务工作;具体组织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承办老年大学有关事宜,组织开展老龄教育和文体活动;负责办理离退休干部丧葬事宜;负责局财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政策研究室(民族问题研究中心):起草有关民族工作和国家民委综合性的重要文件文稿;组织对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工作重大问题,以及世界民族问题、涉港澳台民族问题和人权问题的研究;组织、协调国家民委重大调研活动的有关工作,承担有关民族问题研究项目的规划、立项、验收及评奖等工作;指导全国民委系统的民族研究工作,联系有关民族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专家学者,组织并参与有关学术交流活动和有关民族工作决策咨询论证活动;整理、编撰民族工作和国家民委重要文献,负责编发有关刊物和年鉴;承办国家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信息中心:承担政务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指导民委系统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承担政务信息化建设、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承办政府网站,协助有关部门宣传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民族基本知识;承办国家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承担组织、协调、联络、指导民族地区抢救、搜集、整理、出版少数民族古籍工作;起草少数民族古籍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草案;承担组织制定少数民族古籍重点项目规划及全国性重大课题的规划与实施工作;承担指导少数民族古籍人才培养培训和少数民族古籍资料、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民族古籍》刊物的编辑出版和少数民族古籍的宣传与交流工作;承办国家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关服务中心(局):承担机关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承担委机关保卫、人民防空、交通安全、绿化、计划生育、爱国卫生运动和义务献血等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协调在京直属单位安全保卫和人民防空的业务工作;承担机关交由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本单位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工作;承办国家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⑵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的机构职责

(一)研究拟订税制改革总体方案,参与各税种改革方案研究工作;开展宏观经济与税制改革专题性、前瞻性政策研究;研究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及税收管理体制的有关事宜;研究提出完善分税制的有关建议;研究世界各国税制改革情况。
(二)研究国民经济运行与税收政策的关系,研究税收政策与其他宏观调控政策的关系,提出运用税收政策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调查研究涉及多税种的、体制性的综合、专题类税收政策问题,组织协调综合性税收政策文件的起草工作,会签局内税收政策文件;牵头组织清理、评估到期的综合性税收优惠政策;承担与国务院各部门涉及多税种的综合性体制改革和政策研究的联系工作。
(三)研究世贸组织的有关协议和中国加入议定书的有关规则、承诺,研究承办涉及世贸组织的有关税收事项,组织办理涉税反补贴案件应对工作;对与世贸组织及其规则有关的全球或区域性经贸条约、协定中涉税内容,会商相关司局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组织实施。
(四)拟订税务系统依法行政、依法治税总体规划、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汇总、编制税收立法计划;起草或组织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承办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办局外非税收类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草案的会办工作;承办局外涉及多税种、综合性税收政策文件会办工作。
(六)定期组织实施对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评估、反馈工作;汇编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承办税务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审查工作;组织拟订税收行政许可和审批等制度办法。
(七)牵头重大税收案件的审理工作;指导、协调税务系统重大税收案件审理工作;承办重大税收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召开案审会,起草案审会议纪要并监督执行。
(八)办理总局受理的行政复议、赔偿案件,以及总局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税务系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赔偿和行政处罚工作,承办案件的统计、分析、报告、备案等基础性工作;拟订税务行政处罚、复议、应诉、赔偿的规章制度;审核认定税务行政复议、应诉人员专业资格;收集、整理、反映税务行政案件中的税收政策、征管等方面的问题。
(九)指导税务系统政策法规工作。
(十)办理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⑶ 怎么样理解出版产业政策法规的发展

省文化产业发展研究院旅游景观规划设计研究所怎么样河南省文化产业发展研究院是在省委书记徐同志的指示和倡导下成立的,是全国第一家省市(区)范围的民公助性质的非政府非企业研究机构,上级主管单位是河南省政协,省政协主席王全书担任名誉院长。研究院经河南省民政厅正式注册登记,于2006年5月31日正式成立。省委书记徐光春带领省四大班子主要领导为研究院挂牌。王全书主席作重要讲话。研究院的成立,是河南省文化体制改革创新的产物,是省委、省政府实施文化强省战略的产物。河南省旅游规划设计研究所是河南省文化产业发展研究院的二级机构,是集策划、规划、设计、学术研究于一体的专业机构。主要从事旅游投资项目与文化建设项目的策划、主题公园、城市空间环境、城市旅游发展、城市改造与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上海市发展改革研究院上海市发展改革研究院是在原综合经济研究所、体制改革研究所和价格研究所基础上合并组建的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中文名上海市发展改革研究院地点上海市成立时间2007年12月21日归属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构历史经上海市委、市政府批准于2007年12月21日正式挂牌成立,归属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研究院主要职责是重点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中心任务,以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领域的战略性、全局性问题开展研究。承担国家、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下达的政府决策咨询研究项目,提供各类咨询研究报告和政策建议;关注并研究其他经济社会领域重大问题,承接社会委托的各类研究课题;编辑出版发展改革方面研究刊物等。职责职能上海市发展改革研究院是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直属的、从事政府决策咨询服务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一、职责定位(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市委、市政府提供政府决策咨询服务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二)重点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中心任务,以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改革领域的战略性、全局性问题开展研究,承担国家、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下达的政府决策咨询研究项目工作,提供各类咨询研究报告和政策建议。(三)与本市现有研究力量实行错位互补,定位为综合性研究、理论性研究和应用性研究相结合,突出综合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四)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以及与国际组织和研究机构的学术交流,向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涉外信息参考资料和政策建议。同时,以政府决策咨询研究项目为纽带,引进外智和外脑,致力于扩大政府决策咨询研究的社会参与度,致力于发展成为国内一流决策咨询研究人才集聚的开放式研究平台。(五)在重点开展政府决策咨询研究工作的同时,关注并研究其他社会领域重大问题,编辑出版发展改革方面研究刊物。(六)承接市委、市政府及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交的其他任务。二、具体职能(一)围绕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问题开展跟踪、超前研究,提供上海经济社会发展与加快建设“四个中心”的咨询意见和政策建议;分析研究经济形势以及经济运行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经济运行预测、预警和监测,提出相关对策建议;跟踪分析国际、国内和本市产业发展情况,研究并提出产业发展、结构优化、布局调整和高新技术发展咨询意见和政策建议。(二)研究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比较与借鉴改革开放领域的国际国内经验,提出有利于形成科学发展的体制与开放环境的咨询意见和政策建议;研究并提出推进政府、企业、市场和社会整体改革的操作思路、推进路径与政策建议;参与重大改革方案的前期研究,提出推进经济与社会等各领域改革的咨询意见和政策建议。(三)研究价格重大理论与实证问题,监测与预测价格总水平波动情况,参与提出价格调控思路与政策建议;参与政府管理商品与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的前期研究,提出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模式与改革的政策建议;编辑价格信息资料,提供价格信息服务。(四)分析研究上海城市经济社会与基础设施、环境和资源的发展状况,提出相应的发展思路与政策建议;研究并提出发挥中心城市综合服务功能与实施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思路,促进市场流通与产业协作,提升区域竞争力与推动长三角地区联动发展的咨询意见和政策建议;研究并提出深化长三角地区重点领域的合作思路与政策建议。(五)研究上海社会发展与社会建设的战略和思路,提出加快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发展的思路与政策建议;研究并提出深化社会事业改革、完善社会管理模式、促进社会发展体制机制的思路与政策建议;研究人口管理的重大问题,提出促进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住房制度及加强社区建设的咨询意见和政策建议。(六)研究上海交通发展状况与行业政策,提出综合交通发展和公共交通战略思路、规划建议与政策建议;研究并提出加快形成上海可持续能源生产方式与消费模式,促进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协调的思路与政策建议;研究并提出推进节能减排,优化能源结构、突破能源瓶颈约束、保障能源安全、完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咨询意见和政策建议。(七)研究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战略、思路、路径及举措,研究提出促进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创新和加强金融监管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研究并提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优化投资结构的思路与政策建议;研究公共财政体系建设的战略思路,提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与政府收支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1]内设机构1、公室承担院行政管理工作,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日常行政管理事务运作;负责行政公文处理、重点工作督、档案管理、会务保障、秘书事务、保密工作、安全维稳;负责院信息化相关工作;负责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资产管理、接待联络、后勤服务、信访工作;承担院行政班子交的其它事项。2、人事部(党委、纪委)承担院干部、人事、外事、党务、纪检工作;负责院管干部任免、人才培养、岗位设置管理、人员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聘用管理、人事档案管理、党员信息管理、劳动工资、外事管理和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协助抓好党建、党员管理、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协助指导工会、团组织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受理举报、控告,协助信访接待;承担院党委、纪委交的其它事项。3、科研管理部承担院科研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科研管理制度和组织编制实施年度科研计划,组织协调科研项目运作,组织国内外、院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编制科研经费预算,负责科研信息与成果档案管理;负责院立项重点课题管理;承担院专家委员会公室职能;承担院学术委员会公室职能;负责院各类课题的合同管理;组织协调课题成果的评审和评奖;负责院专家信息库的建设与管理工作。4、经济研究所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全局性、综合性、宏观性问题开展战略研究。研究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四个中心”建设的重大规划、重大政策及项目论证和方案策划;加强经济运行预测、预警和监测,跟踪分析国内外和全市经济形势以及经济运行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提出相关对策建议;跟踪研究国内外和全市产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发展政策,提出产业发展、结构调整、布局优化的决策咨询意见和策略规划;研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发展战略及策略规划。5、体制改革研究所研究经济、社会、文化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比较与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提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战略及体制机制创新的决策咨询建议;组织开展重大战略、改革思路、开放模式的课题研究、规划编制和方案制订;跟踪研究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创新。6、价格研究所研究价格领域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价格总水平、主要价格结构、重要商品价格的运行规律;研究宏观层面的价格政策机制;参与价格调控监管方面的政策研究;参与政府管理价格改革、调整方案的前期研究。7、社会发展研究所研究全市社会发展与社会建设战略规划和发展思路研究,提出教育、文化、医药、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发展思路与政策建议;研究深化社会事业改革、完善社会管理模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体制机制的思路与政策;研究人口管理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住房保障及社区建设规划思路和政策建议。8、城市区域经济研究所研究全市城市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城市区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研究特大型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大问题;研究全市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特别是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决策咨询意见;研究全市城市功能布局和城镇体系发展规划和政策。9、金融研究所研究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战略规划、思路发展、实现路径及政策举措;研究提出促进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创新和加强金融监管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研究深化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优化投资结构的思路与政策建议;研究公共财政体系建设的战略思路,提出政府收支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10、能源交通研究所以能源和交通为主要研究方向,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法规及标准等提供理论依据和决策建议,并为社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研究能源和交通领域的战略、规划、政策、产业、体制机制等决策咨询意见;搭建开放式的研究平台,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交流;举能源和交通领域的国际性学术论坛,组织研讨和专业培训。11、信息咨询中心(编辑部)承担全院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网络设施及设备、计算机系统监控、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科研数据库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以及网站信息的更新维护;负责科研信息的采集、加工、存贮、整理和提供,以及报刊、杂志和情报资料的管理工作;参与研究有关课题与决策咨询工作。编辑出版发展改革方面的刊物和科研成果资料;负责开发、编辑、出版发展改革方面的信息资料、内部研究成果。[2]领导成员编辑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研究院院长肖林上海市发展改革研究院党委书记、副院长王硕佟上海市发展改革研究院副院长汪胜洋上海市发展改革研究院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院长齐峰上海市发展改革研究院党委委员、总经济师唐忆文上海市发展改革研究院副总经济师马海倩[2]专家队伍

⑷ 整顿与规范:推进小矿有序发展——访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副主任张彦英

编者按 当前,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正在进行。国土资源部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徐绍史表示,整顿规范工作开展两年多来“治乱、治散、治本”成效显著,但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矿山企业“多、小、散、乱”,矿产资源开采粗放、破坏浪费的情况还没有根本改变。

小矿往往是秩序整顿与资源整合工作的主要对象和重点内容。前不久,由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牵头组成、由中国矿业联合会和中科院地理所部分专家参加的课题研究小组共同完成了《我国小矿有序发展政策研究》。该课题研究成果不仅对编制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有较高的参考价值,而且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也有参考意义。由此,记者采访了课题项目负责人、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副主任张彦英,请他结合课题成果与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与规范工作,介绍加强小矿管理,使之有序发展的理论研究。

去年2月,国土资源部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委员会决定开展第二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编制重大专题研究,《我国小矿有序发展政策研究》就是其专题之一。前不久该项目正式结题,专题研究报告新鲜出炉,课题组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回顾了我国小矿的历史沿革,评价了小矿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着力分析了小矿开发利用现状,剖析了我国小矿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研究和借鉴了国外小矿管理的经验,并提出了政策性建议。课题研究报告内容也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提供了小矿管理及其发展政策的参考依据。

一、小矿界定:小型矿山企业和小矿山企业

问:根据课题研究,我们该怎样定义或者说界定“小矿”?

答:小矿是个世界性概念,国外对小矿的界定与规模紧密联系在一起,不同国家提出了不同的解释。课题组经过调查研究发现,不同国家和国际组织对小矿的定义综合考虑了多个原则,有以下共同点:大多数国家小矿采矿活动只限于本国国民;不需要技术工人和复杂的技术;劳动密集型;资本投入水平和生产能力通常较低;从单纯的手工活动到采用机械设备和基本技术的先进小矿之间有较大的转换空间。

课题研究报告建议“小矿”的内涵归纳为:小矿是指小型矿山企业和小矿山企业。前者一般是指矿山开采规模达到小型矿山标准,所占有储量为小型矿床规模或矿床规模不清的矿山企业;后者一般是指矿山开采规模为小型矿山生产规模上限1/10以下,占有储量为小型矿床以下的矿山企业,包括零星的个体采矿。

问:近年来,我国小矿发展状况如何?

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矿产资源需求的剧增使矿产品市场逐渐旺盛,带动了小矿的快速发展。从全国各省(区、市)非油气矿产资源矿山统计看,在矿山企业中,小矿数量均占绝对优势,此外还存在大量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小矿。

近些年来,随着国务院及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不断加大对开发秩序的整顿,特别是《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颁布实施以来,“关闭”和“整合”的主要是小矿,小矿数量已有较大幅度的减少,而质量和规模将有较大提升。当前“整顿和规范”力度还在加大,各地对矿产资源的整合在继续深入,同时,“矿业热”的带动使新办小矿也在动态中继续发展,小矿的各项指标还将继续变化、提升。

总体来看,我国小矿发展呈现良好态势。

二、正确看待小矿:兴其利除其弊

问:我们该如何正确看待小矿发展?

答:人们对小矿发展有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小矿“脏、危险并且破坏性大”,应该被禁止;也有人认为小矿是“有利可图的生产活动”,“是脱贫致富的简单方式”。课题研究报告建议,对于小矿发展,我们应该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在看到小矿发展过程中的诸多问题及其负面影响的同时,也要认识小矿发展的积极作用。

小矿的发展是由我国大矿少、小矿多的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特点所决定的,小矿是我国矿业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建国几十年来,我国小矿是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体制改革而变化的,在一定意义上说,小矿的发展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矿业繁荣等方面依然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回顾小矿的发展历史,小矿开发使小型、零散的矿产资源得到有效的开发利用,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品的需求。

今后我国市场经济将持续发展,对能源和矿物原材料的需求将会更强劲,矿产资源对经济建设的约束性将日趋严重,必须以发展矿业来解决这个矛盾。因此,在相当长时期内小矿的存在和发展仍是必要和必然的。

问:当前我国小矿发展中主要存在哪些问题?

答:虽然我国小矿发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是客观事实,功不可没,但调查研究发现小矿发展存在的问题仍然突出,有的还比较严重:

首先是“多、小、散、低、乱”的现象比较突出。多是指小矿企业数量众多;小是指其生产规模小;散是指小矿的离散度高,大部分分散在广大山区和农村;低主要是指大部分小矿经营管理粗放,开采技术水平低,产品附加值低,企业员工素质低,资源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低;乱是指小矿开发秩序混乱。虽然经过整顿和整合,小矿的数量规模得到压缩,质量有所提高,但“矿山数量过多、规模偏小,布局分散,经营粗放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其次是小矿开发中矿产资源浪费比较严重。由于各种因素影响,小矿发展没有规划,布局结构不合理,监管不到位,开发秩序混乱;乱采滥挖、采富弃贫、采主弃副、以采代探、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和蚕食大、中型矿等急功近利、掠夺式开采现象以及无证开采、越层越界开采等非法行为时有发生。这些都对矿产资源造成极大破坏和浪费。

此外,小矿开发对矿山生态环境破坏比较严重,而且小矿安全事故频发、事故隐患较多已成共识。

问: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答:究其原因有对小矿认识不全面,观念有待转变的因素,有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不规范的因素,也有对小矿的开发管理缺乏分区分类管理办法的原因,还有监管不到位与基层管理力量薄弱的原因。另外,矿产资源开发的利益配置机制不完善是小矿开发诸多问题的又一深层原因。

三、整顿、规范与整合:让小矿有序发展

问:针对我国小矿发展现状及其问题,课题组提出了哪些对策建议?

答:课题研究报告提出了小矿有序发展的六项政策建议:

第一,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市场规则,统一对小矿的认识,实事求是地评价和全面认识小矿在矿业乃至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树立正确的小矿发展观。

第二,健全法律法规,加强政策引导。首先,明确小矿的法律定义,完善对小矿管理的规定。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要求和规定,修改完善《矿产资源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充分保障小矿企业的投资者和矿业权申请人平等的法律地位。其次,制定相关政策,在进行矿产资源规划、有偿出让矿业权时,对不同类型、不同地区的小矿实行分类分区管理。此外,还要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充分利用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改善矿业整体投资环境,合理征收税费,增强小矿企业自我发展能力。

第三,矿产资源规划应对大、中、小矿的发展都给予重视,明确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准入条件,明确矿山环境保护和防治、土地复垦的要求和指标等,统筹规划、协调小矿的开发。

第四,加强结构调整和优化布局是促进小矿健康持续发展的关键措施,也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与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的主要任务,要积极推进小矿的布局结构、企业组织结构、技术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

第五,依法建矿,规范程序,明确要求。依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小矿的开采应经过以下程序: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进行矿山项目可行性研究;采矿工程设计;矿山建设投产。此外,要对小矿进行综合改造,明确对所采资源的利用水平的要求,搞好小矿开发的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工作,并严格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

第六,加强管理,搞好服务。首先,在各级矿政管理部门内要有机构和专人负责小矿管理,建立由政府领导、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相关政府部门与相关组织各负其责、协调管理的机制。其次要加强政府的服务功能,对小矿给予协调、指导和扶持,发挥行业协会或其他中介机构的服务作用。其次,要规范中介行业自律。此外,要借鉴国外经验,加强小矿研究。

问:国外小矿管理有哪些可借鉴的经验?

答:世界各国都高度关注小矿的作用和发展。国家矿业政策、发展目标和战略对大矿和小矿应该同等对待。课题研究通过分析先进国家的小矿管理案例,认为国外有一些基本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制定小矿发展战略;健全完善小矿发展的法律法规;制定小矿发展规划、计划;健全管理机构,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开放的市场体系,服务矿产品销售;建立小矿协会,发挥桥梁作用。

问:课题研究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中的小矿管理有什么具体建议?

答:当前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整合资源的过程中,要坚持平等保护的原则,运用市场规则依法处理好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研究报告建议制定小矿管理办法,总结并巩固整顿、规范与整合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各省(区、市)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修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根据不同矿种、不同地区分别制定小矿勘查、开采的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对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中如何积极推进小矿的布局结构调整与优化,研究报告认为应遵循以下原则: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中关于鼓励、限制、禁止采矿权设置的要求;实施必要的资源整合,实现规模开采,避免新的矿业纠纷产生;要和区域经济发展相协调,严格准入条件要求。

在小矿的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方面,报告建议各地在落实整顿、整合措施时,应明确相关的规划意见和具体指标,合理规定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因地因矿制宜,主要采用市场运作方式促进大中型矿山与周边小矿的兼并、联合、重组。引导小型矿山企业着力改善经营管理方式,逐步向股份制、现代企业制度过渡;坚持企业自身的资本原始积累,预留扩大再生产资金,实行以矿养矿、滚雪球式发展的模式。

关于技术结构调整,虽然小矿情况复杂,有的适于先进工艺机械开采,有的可能只适于手工采掘,但总体上应推进先进采掘技术的应用。因此要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发展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提升小矿的装备水平和机械化水平。

对于小矿的产品结构调整,研究认为其目标是减少原矿产量比重,依靠科技进步,提高优势、特色及深加工产品比重,提高产品质量,延长产业链,增加附加值,形成具有一定优势的品牌。

此外,研究报告建议按节约资源和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加强小矿开发中对尾矿、废石等废弃资源的综合利用,提高其再生利用水平。

(原载《中国国土资源报》2008年4月11日,《中国国土资源报》采访记者毛志红)

⑸ 外资研发中心相关法规

一、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的形式及经营范围

(一)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的形式可以是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投资性公司)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外资企业,也可以是设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的独立部门或分公司;

(二)研发中心是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研发内容可以是基础研究、产品应用研究、高科技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研究,研发科目不包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项目,也不得从事非本研发技术成果的其他技术贸易和除中试外的生产活动。研发中心可以转让自己的研发成果,可以委托或联合开发的形式与国内科研院所开展合作研发。研发中心不包括培训中心。

二、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的设立条件

(一)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固定的场所、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研发中心用于研发的投资应不低于200万美元;

(二)研发中心应配备专职管理和研发人员,其中具有相当本科以上学历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占研发中心总人数的比例应不低于80%。

三、外商投资研发中心设立程序

(一)外商以合资、合作、独资形式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由省级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二)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投资性公司)内部设立研发中心:

1、设立研发分公司或独立研发部门,由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机关按相应权限审批,但如属限额以下限制甲类企业,一律由省级审批部门审批(或按下款受理备案);

2、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设立独立研发部门,如企业经营范围已包含“研究”或“开发”业务的,应补报独立研发部门的有关材料「见本条第(三)款」向原审批机关备案;如企业经营范围中未包含上述业务的,应修改合同、章程,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备案及增项企业的资格认定条件同第二条。

(三)上报审批机关的申请报告应增加下述内容:

l、研究开发的方向、领域,主要任务和实施计划;

2、场所、人员及有关科研条件的情况;

3、进行研发所需资金的来源、具体用途、数额,相应的财务预算报告;

4、在投资总额内或自有资金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及研发过程中的研究样品、化学试剂清单;

5、关于研发内容先进性的说明及研发成果的归属。

四、其他有关规定

(-)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应依法开展研发经营活动,设立研发中心的投资必须用于从事研发经营活动;

(二)以独立部门或分公司形式设立的研发中心所需经费应在设立该中心的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中单独列帐,单独核算;

(三)限制甲类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独立部门和分公司形式的研发中心的投资不得高于企业投资总额的50%;

(四)研发中心每年应将其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进展及经营活动情况于3月31日前上报审批机关;

(五)研发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见附件。

⑹ 中国政府部门有哪些

中国政府部门有中央和地方之分:

1.中央政府部门——国务院共设置29个部、委、行、署,1个办公厅,15个直属机构和6个办事机构。

2.地方政府部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有50多个行政机构;除办公机构以外,其他行政机构大体可以归纳以下四类:

①政治与行政综合管理机构。如监查、民政、公安、司法、国家安全、外事、人事、编制、民族事务、宗教事务、侨务、机关事务等厅、局、委员会或办公室。

②财政经济综合管理机构。如计划、经济、外贸等委员会,审计、财政、劳动、税务、统计、物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厅、局。

③财政经济专业管理机构。如冶金、化工、机械工业、机电工业、纺织工业、物资、农业、林业、水利、粮食、商业、工商行政等厅、局、委员会。

④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管理机构。如科学技术、体育运动、计划生育委员会、教育(高等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等厅、局、委员会。

(6)法规研究中心扩展阅读

中国政府部门的职能表现

1.政治

政治职能指保障人民民主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职能。政府担任着保卫国家的独立和主权,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及各种合法权益,保护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保障人民民主,协调人民内部矛盾,打击犯罪份子,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等职能。

2.经济

经济职能是指政府为国家经济的发展,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管理的职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政府主要有四大经济职能:经济调节职能、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

3.文化

文化职能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政府宣传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引导人们抵御各种错误和腐朽思想的影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另一方面,政府组织和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事业,努力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

4.服务

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即国家提供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的职能。这类事务一般具有社会公共性,无法完全由市场解决,应当由政府从全社会的角度加以引导、调节和管理。当前,政府的社会职能主要有:

①调节社会分配和组织社会保障的职能;

②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职能;

③促进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的职能;

④提高人口质量,实行计划生育的职能;

⑤简政放权,引领创新。

⑺ 组织部门的工作职能

一、组织部门的工作职能

1、服务功能

服务于党的政治路线和中心任务,是新时期党的组织工作的基本原则。组织部门作为具体负责党的组织工作的业务部门,其服务职能十分明显。

2、参谋功能

组织部门需要经常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对所管辖的党组织、党员和干部的情况比较了解,对上级有关组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指示规定比较熟悉。

3、执行功能

组织部门是在党委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工作的业务部门,党委是组织工作的决策和领导机构,组织、干部部门是执行机构。凡党的建设和干部工作的重大问题,一旦经党委讨论决定后,组织部门要认真、坚决执行,不能自作主张,另搞一套。

4、管理功能

组织部门是协助党委管理党组织、党员和干部的职能部门。组织部门要根据党中央和本级党委的指示与意图,加强对党的组织成分、组织形式、组织制度的管理,加强对干部的管理

5、指导功能

组织部门在组织工作方面有检查指导的职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各级组织部门对所属单位党组织建设的指导;二是各级组织部门对所属单位整个干部工作的计划指导与政策指导;三是上级组织部门对下级组织部门的具体业务指导。

6、监督功能

组织部门的监督功能主要体现在检查、监督各级党组织和党委是否认真遵守党纲、党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认真落实党的各项制度,是否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否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干部工作的各项指示是否得到落实等。

二、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的区别

工作内容不同,人事部门是对人才的引进与最初的培训,以及后期的考核。而组织部门是为了加强领导班子的组织、思想、作风建设和干部队伍的建设的

三、组织部门的含义

组织部是市委组织部是市委主管组织、干部工作的职能部门。

(7)法规研究中心扩展阅读:

组织部门的作用:

1、指导作用

党的组织工作对下级党委、基层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上级党委的指示和决议、民主集中制方面;对广大党员在思想、组织、作风建设方面;对所属组织部门在履行组织工作职能、提高组织干部的素质方面;对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作方面,都具有指导作用。

2、保证作用

党的组织工作必须贯彻党的政治路线并确保党的政治任务的完成,这是党的组织工作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我们党的历史经验证明,正确的政治路线还要由正确的组织路线来保证。在有了一条正确的政治路线,并且确定了相应的组织路线以后,党的组织工作发挥着关键性的保证作用。

3、管理作用

党的组织工作对党组织、群众组织和政治工作机构等具有重要的管理功能。组织工作根据党的政治路线和政治任务,依据党的章程和管理原则、管理制度、管理体制、管理形式等,通过管理活动,把党组织建设成为坚强的领导核心。

4、监督作用

监督作用是党的组织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能。组织工作的监督,既包括对党的工作和自身建设的监督,也包括对国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的监督。

5、调控作用

调控作用是党的组织工作在组织内外交流、联系、传递信息中,对各种人员、各个部门、各种组织环节进行科学调控,以充分发挥整体效能,实现组织目标的功能。

参考资料:网络-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

⑻ 生物与法律

一、历史沿革

上海大学法学院前身是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最早可追朔到始建于1978年的复旦大学分校法律系和建立于1988年的“上海工业大学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及“上海科技法联合研究所”。
复旦大学分校法律系是文革后上海地区最早和国内最早之一恢复和开展法学教学和研究的单位。1985年,复旦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外国语学院等五所大学的分校合并组成原上海大学,原复旦大学分校成为上海大学文学院,该系遂改称上海大学文学院法律系。1993年,因上海法律专科学校(与上海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两校一体)加入原上海大学,称上海大学法学院,文学院法律系改称为文学院涉外经济法系。1998年10月,原文学院涉外经济法系与原知识产权学院进一步合并成为新知识产权学院。
“上海工业大学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建立于1988年,1991年,该中心与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学院、上海科技大学、上海社科学法学所等单位的相应机构共同组建了“上海科技法律联合研究所”,方明伦常务副校长兼任该所所长,该所本部设在上海工业大学。1994年5月,原上海工业大学、上海科技大学、上海大学和上海科技高等专科学校合并组建新上海大学,当年9月,由钱伟长校长亲自倡导与联系,香港星光传呼集团董事长黄金富先生当年首期各捐赠200万元人民币,合同约定十年内今后每年再各捐资100万元人民币,在北京大学和上海大学各建立一所知识产权学院;方明伦常务副校长亲力亲为,指挥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的建立与建设工程,并兼任知识产权学院院长。1998年10月,知识产权学院与文学院涉外经济法系合并,组建成为新的知识产权学院。自1994年建立知识产权学院直至2002年的八年间,一直由上海大学党委书记、常务副校长方明伦教授兼任院长。现任院长为陶鑫良教授。
2004年,原上海大学法学院(与上海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两校一体,办学地点在青浦野马浜)独立成立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大学党委经过讨论任命王卫国教授为院长,重组了新的上海大学法学院,办学地点在宝山区上大路99号上海大学本部院系综合楼B楼四楼。

二、发展现状

上海大学法学院下设知识产权学院、法律系和金融法系。另外设有比较法研究中心、港澳台法研究中心。学院现有法学硕士授予点3个(法学理论、宪法与行政法学和刑法学),本科大法学专业1个(下设三个方向:金融法方向、知识产权法方向和刑事司法方向),法学第二学士学位专业1个,成人教育法学专业专科、本科和专升本教育点各1个。 学院现有近600名本科生、130多名硕士研究生和数百名成人教育学生,多年来已开设出本科生、双学科生、硕士研究生、在职研究生班、培训班共五个层次的几十门法学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和知识产权系列课程,完成了一批富有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的科研论著与其他成果。
学院所属知识产权学院是我国高等院校中最早设立的两所知识产权学院之一(另一所为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是一所开展法学教学与研究并以知识产权法的教学与研究为特色的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从1994年成立至今,已经培养十一本科生和多届双学科本科生千余人;从1996年起已经和正在培养法哲学、法律文化、法社会学、法学方法论、犯罪学、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司法心理学、比较行政法学、知识产权法学、金融财税法学、宪法与公民权等研究方向的硕士研究生数百名;同时还举办了一届知识产权管理在职研究生班和面向全校开设知识产权公共课程,并且为社会进行知识产权培训数万人。
学院所属金融法系开设的金融法专业方向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将上海建设成为国内、国际金融中心的实际需要而设立的,学生在大学低年级完成普通法学主干课程之后,进一步修习金融与资本市场的基本原理、基本操作知识和金融法律、法规及其原理的专业课程,在了解和熟悉金融、财会、资本市场运作的一般知识的基础上,全面学习和掌握诸如:银行法、证券法、会计法、保险法、信托法、票据法、公司法与破产法、金融证券业律师实务、上市公司运作法律实务及相关专业法律知识,成为既懂金融行业实务操作又具备专业法律素养的复合型专门人才。
学院拥有一支以教授、副教授为骨干的教学、科研和司法实践经验丰富的优秀师资队伍,承接了多项国家级、省部级的科研项目以及市级立法机关的立法课题。知识产权学院是国内最早招收学习研究知识产权法律和管理的本科生教学单位;原文学院涉外经济法系是上海地区文革后最早恢复和开展法学教学和研究的单位,近二十年来为司法部门培养了大量的优秀法律人才,沪上许多著名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均毕业于该系。
学院重视学术研究和学科建设,注重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和思考问题的能力,通过开展演讲赛、辩论赛和模拟法庭审判活动,培养学生敏捷的思维反应能力和口才。学生将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学院聘请一批国内外著名学者、专家为兼职教授,不定期邀请外国专家、学者来院讲学和进行学术交流。多年来,学院在教学和科研方面取得了很多成果,产生了相当的社会影响。
学院毕业生就业方向,主要是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专利和商标事务所、政府各级管理部门、海关、边防检查、外贸部门、三资企业、银行和其他企事业单位。

三、学科发展规划

法学院根据上海大学的整体定位和整体战略目标,根据上海市和长江三角洲在新世纪的经济社会文化发展规划,根据学院的现状和可能发展条件,经多次研究讨论,提出以下发展目标:发扬“自强不息,求实创新”校训校风,拆除“四堵墙”,“坚持教学、研究二个中心”,“培养一个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的人”。与时俱进、锐意创新、审时度势、扬长避短、凝聚力量、重点突破、服务上海、辐射“长三角”、面向全国,以知识产权法和金融法为学科生长点、支撑点;形成特色,培育特长,构筑制高点,以学科建设为主导,以本科生教学为中心,教学与科研紧密结合,在2010年前完成学院由教学研究型向研究教学型的转化,再经过20年的不懈努力,跻身于国内一流法学院之林。具体而言,学院在2010年要达到的目标为:
(一)学科发展目标
通过对世界一流法学院和国内一流法学院的研究调查,知己知彼,审时度势,有所为而有所不为,扬长避短,形成巩固和推进科研和学科特色,注重应用研究和研究应用。2010年前再构筑一至二个学科高地,在知识产权方面、金融法方面形成并巩固学科优势,维持“本市前列,国内先进”的平台,进而在2010年争取达到并保持“国内前列,国际参与”的平台。
(二)教学发展目标是
全力争取三年内形成一支教学与科研综合能力较强的师资队伍,建设系统、科学、与时俱进的教学体系;建立规范、激励、有序的教学管理规则、组织编写一批理论结合实践的,反映学术研究前沿的优秀教材。同时积极、稳妥地引进和使用外语原版教材,开设多媒体课程和双语教学课程,全力提高本科教学和研究生教学质量,培养基础知识宽厚,专业特色鲜明,能研究善实践的高素质法律人才。至2010年形成鲜明的科研引领教学、教学渗透科研的、体现研究教学型学院特色的教学体系。
(三)队伍建设目标
目前法学院有教职员工40余人,其中专业教师30人,承担着本科生、研究生和成人教育任务。学院将通过大力提升现有师资水平和加速引进优秀人才的“双管齐下”措施,至2010年建立一支基本规模50人以上,平均年龄40岁以下,博士学位比例在30%以上,国内知名学者比例占10%以上的智力资源配置优化,各学科人才分布合理的教学与科研“比翼双飞”的师资队伍。

⑼ 请问成立外资研发中心要符合哪些法律法规要求

1、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是我国鼓励的外商投资产业,但所研究的课题不包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项目。

2、外资企业投资成立研究开发中心有两种形式:A、投资设立新的研究开发有限公司;B、在外资企业内部是设立独立部门或分公司进行研究开发。

3、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的设立条件
A、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固定的场所、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研发中心用于研发的投资应不低于200万美元;
B、研发中心应配备专职管理和研发人员,其中具有相当本科以上学历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占研发中心总人数的比例应不低于80%。

4、外商投资研发中心设立程序
A、备齐相关法律文件,向省商务厅报批;(法律文件很多,主要包括律律师出具的法律可行性报告、律师出具的设立申请书、董事会决议、专业技术人才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资信证明、研究场所使用证明……等等很多很多)
B、如设立新研究开发公司的,需出具《申请报告》,申请审批后办理工商登记。
C、如在企业内设立研究开发部门的,需办理增加经营范围业务申请。

外商投资的,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是《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法规不多,但涉及的政策非常多,而且各的省的地方政策也各有小异。建议贵司有条件的,聘请专业律师介入代理完成相关法律文书准备工作和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代理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的,律师费为50000元,如需省外出差的办案的,差旅费实报实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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