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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执法性

发布时间: 2020-12-28 21:51:28

A. 什么叫执法机关,什么是执法权

1.执法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和县级以上各内级人民政府所容属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

行政机关是行政执法主体的主流,包涵广义的行政执法和狭义行政执法。

2.行政执法权:是指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利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基础上,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为了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的管理权。

(1)可执法性扩展阅读:

行政执法权包括: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行政裁决权、行政强制权、行政确认权、行政给付权等等。

B. 选择性执法的主要作用

因为选择性执法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总会有疏漏,一些违法现象总可能不被处置,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在制度上具有合理性。这是选择性执法的先天性病灶,容易衍生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给执法腐败提供操作的空间,执法者可以利用控制执法的疏漏率或者选择执法与否来威胁利诱管辖客体,从而实现权力寻租的目的。二是随着执法的疏漏率逐渐增大,容易产生“破窗现象”,“这扇窗户得不到及时维修,别人就可能受到某种暗示,去打烂更多的窗户玻璃。”向社会、系统传递出一个错误的信息:对法律、规则不必当真,可以在执法的空间中躲避,而不需主动遵守法律。这对法律的平等性、权威性、正义性和神圣性,构成严重挑战,对法制秩序是一种严重损伤。中国虽然加强了煤矿生产、食品安全领域的行政监管,但重大安全事故仍然不断发生,就行政管理上的问题而言,选择性执法是重要的缺陷。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各种复杂的、新生的社会现象以及诸多的违法行为不断挑战着法律的盲区,同时,由于很多执法事件具有不可预知性和非均衡性以及执法资源有限性,基层公务员执法过程中存在选择性执法成为不得已而为之的选择。但随着依法行政的逐步落实和市场经济的完善,其否定性的后果逐步出现:执法代理人行为失范、法治权威性流失、执法成本提高;这些否定性后果的改善需要立法者、执法者、司法工作者、民众协同共治。”

C. 行政执法权限分哪些

行政执法是指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利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础上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
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执法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抽象执法和具体执法、羁束性执法和自由裁量性执法、依职权的执法和依申请的执法、强制性执法和非强制性执法。从体系结构上看,行政执法主要分为:政府的执法、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

D. 执法的合理性原则和要求

法律在规定行政权力是不可超确定性,而往往呈现适当的弹力性,以供执法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做出公正的裁判,这便是自由载量权。
行政执法的合理性原则是指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可以自由裁量的行为,必须依法恰当、公正地处理。所谓自由裁量的行政执法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不对执法行为进行详细的规定,而是在一定幅度和范围内给予执法者选择的余地。因此,行政执法机关或人员根据违法者的情节手段在一定幅度和范围内具体确定时,应当恰当、公正。所谓恰当就是使所受的处理与所实施的违法行为的情节相适应,轻重有度。所谓公正就是处理具有同一违法行为、同样或类似情节的不同对象时,应当公正,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E. 行政执法类别有哪些

(一)羁束裁量的行政执法与自由裁量的行政执法
这是依行政执法受到法律规范拘束程度的不同,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分类。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执行的,称为羁束裁量的行政执法行为;法律、法规虽有规定,但在其范围、方式、种类、数量等方面又允许有一定的选择余地或一定的选择幅度的,称为自由裁量的行政执法行为。
区分羁束裁量和自由裁量的意义,在于区分行政执法行为的违法与不当。即是说,当事人对属于羁束裁量的行为不服属行政执法是否违法的问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自由裁量的行为不服,则属于行政执法是否“适当”(或是否显失公正)的问题,除行政处罚外,一般不属于行政诉讼解决的问题。
(二)依职权和依申请的行政执法行为
这是依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采取执法行为所作的分类。
依职权的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可以不依相对一方申请,依照法定职权主动进行的行政执法行为。如税务机关收税的行为;依申请的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只有在相对一方提出申请之后才能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如颁发驾驶执照、进行结婚登记等行为。
区分依职权和依申请行为的意义则在于,不依法定职权主动执法将构成行政失职;而对依申请的执法行为,只要当事人不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并无责任,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不予答复,才构成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任。
(三)需受领与不需受领的行政执法行为
这是以行政执法行为是否需相对方受领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需受领的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必须经相对一方受领方能生效。受领是指相对一方确实得知行政机关采取某一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受领不等于通知,也不等于取得相对一方的同意。不需受领的行政执法行为,是指无须相对一方受领,只要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予以公告就能生效的行政执法行为。
对需受领的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机关如果未按法定程序使相对一方受领,将是无效的行为。
(四)单方性的与双方性的行政执法行为
这是以行政执法行为是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或行政机关需征得相对一方同意的双方意思表示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行政执法一般都是以行政机关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有些必须取得相对一方的同意,即形成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双方之间的“合意”,这就是行政合同,或称为合意(合同)性的行政执法行为。

F. "执法文明礼貌用语规范"在实践中有没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当然有,而且很必要,不然完全不知道某些别有用心的媒体能报道出什么东西来。

G. 交警是否可人性化执法,是批评教育为主,还是罚款为主

要说人性化,所有的交通违法行为都可以批评教育,无证驾驶、肇事逃逸、醉驾哪样不能批评教育啊!交警的权力未免太大了,公安局拿什么来考核交警呢?只能用罚款,用量化的数字显示交警的工作业绩,抓了几个无证的,几个酒驾的,一眼就能从报表上看出来,所以执法的问题,不是交警本身的问题。

H. 执法文明礼貌用语规范在实践中有没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为什么

1、见面问候语:您好;早上好;晚上好;您好,见到您很高兴。

2、分手辞别语版:再见;再会。权

3、求助于人语:请;请问;请帮忙。

4、受人相助语:;麻烦你了;非常感谢!

5、得到感谢语:别客气;不用谢。

6、打扰别人语:请原谅;对不起;给您添麻烦了。

7、听到致歉语:不要紧;没关系。

8、接待来客语:请进;请坐;请喝茶;欢迎光临。

9、送别客人语:再见;慢走;欢迎再来。

10、无力助人语:抱歉;实在对不起;请原谅。

I. 执法文明礼貌用语规范实践中有没有可行性和可操性

1、见面问候语:您好抄;早上好;晚上好;您好,见到您很高兴。

2、分手辞别语:再见;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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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受人相助语:;麻烦你了;非常感谢!

5、得到感谢语:别客气;不用谢。

6、打扰别人语:请原谅;对不起;给您添麻烦了。

7、听到致歉语:不要紧;没关系。

8、接待来客语:请进;请坐;请喝茶;欢迎光临。

9、送别客人语:再见;慢走;欢迎再来。

10、无力助人语:抱歉;实在对不起;请原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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