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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法和刑事司法

发布时间: 2020-12-28 21:01:55

Ⅰ 刑事司法机关与刑事执法机关一样吗

两者当然不一样。

1、狭义的刑事司法机关,是指行使国家司法权的专门机关,在我国只包括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和行使检察权的人民检察院。
广义的刑事司法机关,还包括公安机关,因为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有侦查、拘留、预审等职能。
公安机关属同级人民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在性质上属行政机关。 因此公安机关具有双重性。

2、执法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
故刑事执法机关也应隶属于政府的派出机构。应该只有公安机关是。
因为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行政机关和刑事执法机关,它和行政执法等其他机关虽然都属于行政机关的范畴。
以上是本人的一种理解,资料仅供参考。

Ⅱ 刑事司法措施和刑事执法措施有何不同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专案件的专门活动。
执法属,亦称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严格讲,司法和执法是不同类型的活动。刑事司法措施是现在的刑事法律法规中的法律规定的。没有关于刑事执法措施的专门定义。

Ⅲ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刑事司法机关还是形式执法机关还是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机关

你好:
你这个问题,我帮你分析一下,首先
1. 刑事司法机关是检察院和法院。公版安机权关尽管有一定的司法职能,例如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抓捕犯罪嫌疑人等,但是绝对不能叫“刑事司法机关”,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是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
2.这个答案其实是:刑事执法机关,根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侦查和执行刑罚的职能,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完成惩罚犯罪的任务,因而公安机关不仅是治安行政机关,同时又是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刑事执法机关。
希望可以帮到你,如还有不明之处,请继续追问,谢谢

Ⅳ 公安机关是刑事执法机关还是刑事司法机关

根据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由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产生并对其负责,因而属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属同级人民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在性质上属行政机关。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主要职权有:1、立案权。2、侦查权。3、执行权。

Ⅳ 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区别

区别如下:

1、处罚适用的依据不同:

行政处罚适用的依据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性法规以及合法的规章;而刑事处罚适用的依据只能是法律,即刑法典。这是因为关于刑法的规定,是国家的专属立法权,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无权规定刑事处罚。

2、处罚实施机关不同:

行政处罚在我国是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因此实施主体是行政机关。而刑事处罚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权范畴,因此只能由法院实施。

3、违法者主观状态对承担责任的影响不同:

在刑事处罚中,行为人的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对其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影响很大,是判断罪与非罪、此罪或者彼罪的重要因素。

但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只要主观上有过错,即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客观上实施了违法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就可以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不过细的研究这一违法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

(5)刑事执法和刑事司法扩展阅读

行政执法的表现:

通常采取:

①行政监督检查。为了实现行政职能,行政机关监督检查管理相对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

②行政处理决定。行政执法一般通过行政处理决定的形式表现。关于权利的决定可分为奖励性和非奖励性。奖励性行政决定是行政机关对遵守法律法规、完成任务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的精神和物质鼓励。

非奖励性行政决定是指行政机关赋予公民以一般权利和权能的处理决定,其中以行政许可比较突出。关于义务的决定可以分为惩戒性和非惩戒性。惩戒性行政决定主要是行政处罚。非惩戒性行政决定是对公民科以诸如纳税等一般义务的处理。

③行政强制执行。在行政管理中行政机关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用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

Ⅵ 刑事执法权和刑事司法权一样吗

刑事执法权是行政执法权的一种。在我国,刑事执法权由公安局、安全局和检察院(检察院严格来讲只是行政机关而非司法机关;公安局只有行政权而无司法权这是无庸质疑的,当然有不经判决而直接决定劳教的权力,但这只是不规范之处)行使。
刑事司法权是司法机关的专有职权.

Ⅶ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具体衔接哪些方面

1、行政处罚法针对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行政处罚法以法律的形式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发现了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必须将案件已送至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的:首先,构成犯罪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只有刑法予以规定,行政处罚法只是规定了如何去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行政机关依据行政处罚法无法去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其次,追究刑事责任,需要走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程序,刑事诉讼法对于侦查机关的范围有明确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属于特殊例外)不是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侦查机关,即使让行政机关继续承办案件,因为其不具有侦查权,很难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再次,刑事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具备行政机关没有的权力,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这样对于案件侦破和办理起着重要的作用。基于上述理由,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违法案件的时候,发现构成犯罪的,必须要移交给司法机关。
但是在行政处罚法中只是针对移送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如何去移送,却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但是,不管怎样,也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
2、刑事诉讼法针对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该条规定明确规定了司法机关对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报案、举报、控告都应当接受。然后再根据刑事诉讼法管辖的规定来确定如何处理。所以,根据本条规定,司法机关在面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刑事犯罪线索,应当无条件的接受。这也就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在法律上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但是,该条也没有专门针对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做出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在接受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的时候,那些资料需要接受,那些资料是不应该作为立案的证据,本条也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
3、行政规章和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出台的一些意见,进一步了明确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操作思路和办法
2001年国务院颁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第6条规定:“(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三)涉案物品清单;(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此后,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先后出台了多项文件对其进行规范:如2001年《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4年《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2006年《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2011年《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等。
上述规定,针对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证据的搜集主体为公检法三机关、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搜集到的证据移送给司法机关之后,是否可以作为刑事证据来用,在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以前曾经存在着争论,但是由于上述规定的存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按照上述的规定进行了操作,但是由于追究单位或者自然人刑事责任是最为严厉的一种责任,所以在没有法律明确具体的规定下,在实践中也不免遭到了犯罪嫌疑人或者辩护人的质疑,这也往往成为了刑事辩护律师在辩护时一个重要的辩点,虽然司法实践中也一直在采信行政机关执法中搜集的证据,但是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说不是一个遗憾。

Ⅷ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不畅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薛江武认为,当前造成"两法衔接"不畅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法律层级较低,制度刚性不足,影响了"两法衔接"工作推进力度。由于相关法律中没有对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作出规定,目前"两法衔接"制度框架主要为行政法规、地方规定和各级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会签的规范性文件,协调性安排多,强制性规定少。而且,在现有制度框架内,各个参与主体思想认识不一、参与热情悬殊,往往是检察机关"一头热",部分行政执法部门缺乏法治思维,对"两法衔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部门主义、本位主义思想严重,导致一些地方行政执法机关对"两法衔接"工作消极对待、简单应付,推动"两法衔接"机制建设和制度落实的内在动力不足、外在压力不够、整体合力不强。二是监督信息缺乏、知情渠道不畅,制约了"两法衔接"工作的有效开展,特别是在行政执法机关多头执法、行政处罚权力分散行使的情况下,行政执法信息整体上仍然处于情况不清、底数不明的状态,必然导致司法机关无法及时获取犯罪线索,检察机关发现监督线索的能力也严重受限,立案监督无法有效实施,严重影响了打击犯罪的效果。三是职能延伸有限、监督手段乏力,无法保障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效果。当前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主要是立足于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职能适当向前延伸监督触角,虽已涉及行政执法领域,但整体上还是一种刑事立案监督。此外,案件移送标准不明确、证据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两法衔接"工作效果。

Ⅸ 刑事司法权和刑事执法权

应该是正确的

Ⅹ 公安刑事执法与公安刑事司法是一个概念吗

司法是上层概念,司法包含了执法这个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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