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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审批

发布时间: 2020-12-28 20:05:33

Ⅰ 水利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核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哪些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示范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工程审批(核准)阶段(备案制的在开工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经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2、在主体工程的初步设计及技施设计阶段落实了相应水土保持设计。3、水土保持投资纳入工程总投资,水土保持资金实行专项管理,水土保持资金投入有保证。4、工程招投标文件中包括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内容,水土流失防治任务明确。5、工程建设过程中实施了水土保持监理和监测,并有系统、完整的水土保持监理和监测档案记录和资料。6、认真落实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水土保持设施建设与主体工程建设同步,施工规范,未出现水土流失和未造成水土流失危害。7、建设单位有相应的水土保持管理机构或专门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的人员,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体系中有水土保持设施管理的规章制度。8、定期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9、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和施工中水土保持设计变更向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0、足额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11、水土保持设施布局科学合理,水土保持设施质量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12、按分级管理原则,水土保持设施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并已稳定运行半年以上,效果达到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13、有健全的水土保持设施养护管理制度,养护人员和养护责任落实。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示范工程主要申报材料:1、项目建设单位的水土保持示范工程申请;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示范工程申报表;3、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4、建设单位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5、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或技术评估报告;6、水土保持监理报告;7、水土保持监测报告;8、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意见(鉴定书)另外,我认为必须首先被省市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水土保持示范工程,然后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申报水利部水土保持示范工程。

Ⅱ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条件
按照水利部“关于修改发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管〔1999〕637号)文的规定。
第六条 监理单位的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各级监理单位的资格标准:
一 甲级
1. 监理单位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并经注册上岗;
2. 技术力量雄厚。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获准在监理单位注册的工程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专业配套。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经济师(或从事工程经济工作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不少于3人;
3. 具有四年以上工程建设监理经历,近三年内承担过一个以上大型或两个以上中型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工作;
4. 能运用现代工程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工程监理任务。具有计算机应用能力,能系统应用计算机开展监理业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检测、测量等设备;
5. 监理人员结构合理,总监理工程师约占15%,监理工程师约占40%,监理员约占45%,
6. 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 .乙级
1. 监理单位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并经注册上岗;
2. 技术力量较强。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获准在监理单位注册的工程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专业配套。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高级经济师(或从事工程经济工作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不少于2人;
3. 有三年以上工程建设监理经历,近三年内承担过两个以上中型 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工作;
4. 能运用现代工程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工程监理任务。具有计算机应用能力,能较好地应用计算机开展监理业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检测、测量等设备;
5. 监理人员结构合理,总监理工程师约占10%,监理工程师约占40%,监理员约占45%;
6. 注册资金不少于60万元。
三 .丙级
1 监理单位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并经注册上岗;
2 有一定的技术力量。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获准在监理单位注册的工程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配套。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高级经济师(或从事工程经济工作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不少于1人;
3 在取得暂定级监理资格期间承担过一个以上中型或两个以上小型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工作;
4 能运用现代工程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工程监理任务,能应用计算机辅助完成监理业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一定的技术装备;;
5 监理人员结构合理,总监理工程师约占7%,监理工程师约占43%,监理员约占50%;
6 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二、申报材料
(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申请表》;
(二) 单位营业执照原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核准书;
(三) 注册资金证明(验资报告);
(四) 单位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岗位证书复印件;
(五)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批准书》;
(六) 《业务手册》或监理业绩及其证明材料;
(七) 单位组织章程。。
三、办理程序
(一) 单位或个人根据水利部有关规定填写由水利部统一负责制的监理单位或监理工程师申请表,并附有关附件,经单位签署意见后,上报水利厅;
(二) 省水利厅初审后签署意见报水利部审批发证。
四、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Ⅲ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分为哪几个阶段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
1)项目建议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初步设计、
4)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
5)建设实施、
6)生产准备、
7)竣工验收、
8)后评价等阶段

Ⅳ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分为哪几个阶段

一,项目建议书阶段

二,可行性研究阶段

三,初步设计阶段

四,施工准备阶段

五,建设实施阶段

六,生产准备阶段

七,竣工验收阶段

八,后评阶段

Ⅳ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的内容

(1998年1月7日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印发 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推进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的实施,促进水利建设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两个根本性转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明确的建设程序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利用外资项目的建设程序,同时还应执行有关外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 项目建议书阶段
1.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是对拟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说明。
2.项目建议书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水利部水规计[1996]608号)编制。
3.项目建议书编制一般由政府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并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由政府向社会公布,若有投资建设意向,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开展下一建设程序工作。
第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1.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法人(或筹备机构)组织编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2号)编制。
3.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及运行机制、资金筹措方案、资金结构及回收资金的办法,并依照有关规定附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签署的规划同意书、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审批部门要委托有项目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评估,并综合行业归口主管部门、投资机构(公司)、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筹备机构)等方面的意见进行审批。
4.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在主要内容上有重要变动,应经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项目管理。
第六条 初步设计阶段
1.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2.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3号)编制。
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4.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第七条 施工准备阶段
1.项目在主体工程开工之前,必须完成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
(1)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
(2)完成施工用水、电、通信、路和场地平整等工程;
(3)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
(4)组织招标设计、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等服务
(5)组织建设监理和主体工程招标投标,并择优选定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队伍;
2.施工准备工作开始前,项目法人或其代理机构,须依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中“管理体制和职责”明确的分级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项目报建须交验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工程项目进行项目报建登记后,方可组织施工准备工作。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除某些不适应招标的特殊工程项目外(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均须实行招标投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5]130号)执行。
4.水利工程项目必须满足如下条件,施工准备方可进行: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项目法人已经建立;
(3)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筹资方案已经确定;
(4)有关土地使用权已经批准;
(5)已办理报建手续。
第八条 建设实施阶段
1.建设实施阶段是指主体工程的建设实施,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保证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
2.水利工程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的开工条件后,主体工程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3.项目法人要充分发挥建设管理的主导作用,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建设条件。项目法人要充分授权工程监理,使之能独立负责项目的建设工期、质量、投资的控制和现场施工的组织协调。监理单位选择必须符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6]396号)的要求;
4.要按照“政府监督、项目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保证”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重要建设项目,须设立质量监督项目站,行使政府对项目建设的监督职能。
第九条 生产准备阶段
1.生产准备是项目投产前所要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建设阶段转入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项目法人应按照建管结合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适时做好有关生产准备工作。
2.生产准备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工程要求确定,一般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生产组织准备。建立生产经营的管理机构及相应管理制度;
(2)招收和培训人员。按照生产运营的要求,配备生产管理人员,并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使之能满足运营要求。生产管理人员要尽早介入工程的施工建设,参加设备的安装调试,熟悉情况,掌握好生产技术和工艺流程,为顺利衔接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阶段做好准备;
(3)生产技术准备。主要包括技术资料的汇总、运行技术方案的制定、岗位操作规程制定和新技术准备;
(4)生产的物资准备。主要是落实投产运营所需要的原材料、协作产品、工器具、备品备件和其他协作配合条件的准备;
(5)正常的生活福利设施准备。
3.及时具体落实产品销售合同协议的签订,提高生产经营效益,为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创造条件。
第十条 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是工程完成建设目标的标志,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即从基本建设转入生产或使用。
2.当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并经过单位工程验收(包括工程档案资料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办[1997]275号)的要求完成了档案资料的整理工作;完成竣工报告、竣工决算等必须文件的编制后,项目法人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规定,向验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国家和部颁验收规程,组织验收。
3.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后,须由审计机关组织竣工审计,其审计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基本资料。
4.工程规模较大、技术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可先进行初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有遗留问题的项目,对遗留问题必须有具体处理意见,且有限期处理的明确要求并落实责任人。
第十一条 后评价
1.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一般经过1至2年生产运营后,要进行一次系统的项目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影响评价——项目投产后对各方面的影响进行评价;经济效益评价——项目投资、国民经济效益、财务效益、技术进步和规模效益、可行性研究深度等进行评价;过程评价——对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竣工投产、生产运营等全过程进行评价。
2.项目后评价一般按三个层次组织实施,即项目法人的自我评价、项目行业的评价、计划部门(或主要投资方)的评价。
3.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做到分析合理、评价公正。通过建设项目的后评价以达到肯定成绩、总结经验、研究问题、吸取教训、提出建议、改进工作,不断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和投资效果的目的。
第十二条 凡违反工程建设程序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者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的补充。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Ⅵ 水利工程施工许可证在什么部门办理

水利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水利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水利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八十一条: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3项规定,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一)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的下列工程项目:
1.大、中型水库工程(含以发电、供水等为主的大、中型水库);
2.Ⅰ、Ⅱ级防洪工程(含排涝泵站、海(河)堤防等工程,下同)及市级城区防洪工程;
3.其他大型水利工程;
4. 110 kV送变电工程(水利系统管理的工程)。
(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的下列工程项目:
1.小(1)型水库的枢纽工程(含以发电、供水等为主的小型水库);;
2. Ⅲ、Ⅳ级防洪工程及县级城市防洪工程;
3. 市级审批初步设计的农村饮水工程;
4. 其他中型水利工程;
5. 35 kV送变电工程(水利系统管理的工程)。
(三)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的下列工程项目:
除自治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以外的其他小型水利工程。
注:工程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行政区域的,由他们的共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按有关规定交纳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3.已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广西自治区经济委员会桂经法规函〔2007〕1259号);
4.工程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已审查同意;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请水利基建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的项目法人。
六、申请材料(适用于市本级)
(一)广西水利基建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
(二)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廉洁协议(原件,一式4份);
(三)附件材料(复印件一式1份,要求有目录,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1.中标通知书;
2.项目法人编制的安全施工措施;
3.建设资金到位证明(该工程项目的银行拨款凭证或工程项目所在地财政局出具的证明,无财政资金的可免交);
4.初步设计批复文件(1份);
5.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该工程项目的民工工资保证金交付证明;
6.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证明材料;
7.项目法人与设计单位签订的设计合同(无财政资金的可免交);
8.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无财政资金的可免交);
9.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委托合同(无财政资金的可免交);
10.组建项目法人的批准文件(无财政资金的可免交)。
11.属于新开工的项目,需增加下列材料:
(1)相关规划许可批准文件;
(2)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批准文件;
(3)环评审批批准文件;
(4)水保审批批准文件;
(5)用地管理批准文件;
(四)申请人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只验看不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县本级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Ⅶ 水利工程建设工程需要哪些建筑材料

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砂石料,钢筋,钢材等。

建筑材料的选取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建筑物的感观,当然对建筑物的造型设计也有很大的影响。水利工程建筑多暴露在野外,常年在恶劣自然环境条件中遭受腐蚀,因此在选材方面,对建筑材料的耐脏性能和抗风,抗沙性能有很高的要求。

如建筑门窗材料承受风的荷载,建筑表面材料的耐脏性等问题。水利工程建筑材料在颜色上多选择白色或是蓝色。这样的颜色与水利建筑的建设环境相适应。

(7)水利工程建设审批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在水利工程建设的过程中,项目法人除了要负责整个工程项目,还需要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对规范质量管理、人员管理以及施工管理。需要不断强化项目法人的基本条件,不断提高对项目法人的要求,严格审查项目法人的资质。

项目法人的组建工作应该在工程项目立项阶段进行,如果项目没有严格依据相关的规定和要求进行项目法人的组建,就不能对其审批。而且要严格审查项目法人单位人员,保证其在工程建设方面足够的专业。

严格的考核和管理项目法人的行为,对项目法人责任制度进行健全和完善,约束和规范项目法人的建设行为,将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建设中的作用给充分地发挥出来。

Ⅷ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应当如何报批可采取哪几种报批方式

水利抄水电工程建设用地主要分坝区、库区及移民迁建、专项设施迁建等用地。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的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报批方式。
(1)建设用地的报批方式。一是水利水电工程坝区、库区用地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二是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迁建用地应在经批准的城市或村庄、集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按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三是水利水电工程专项设施迁建用地,可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要求,另行报批。
(2)报批材料。需要报国务院批准的水利水电工程用地涉及多个省或在省内涉及多个市、县的,由有关省组织有关市、县,分别准备报批材料,省级汇总后,以省为单位报批。

Ⅸ 长春市办理占用或穿越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的审批要几天

一、在长春市办理“占用或穿越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的审批”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一般情况需提供: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立项审批部门批复的立项文件。)
2.一般情况需提供:涉及其他部门或第三方水事权益时,应提供相关协议或说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7 份;复印件0 份;需递交原件,内容真实清晰,双方签字盖章。)
3.一般情况需提供:申请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需递交原件,以正式文件呈报请示文,加盖单位公章。)
4.一般情况需提供:占用或穿越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告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0份;复印件0 份;该报告书包括 1、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2、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3、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注: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电话咨询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
网点名称:净月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6666号 网点电话:0431-8521353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高新区双创中心 网点电话:0431-825327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延安大街1149号 网点电话:0431-85090718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二道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与广德街交汇处惠工路799号 网点电话:0431-8917796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 网点电话:0431-8877901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南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家苑路399号南关交警队东侧 网点电话:0431-896827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宽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富城路228号 网点电话:0431-89991639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莲花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莲花山度假区泉眼镇雾九路一号 网点电话:0431-81336520 办公时间:冬季:9:00-16:30 夏季:9: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汽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汽开区东风大街7766号汽开区管委会 网点电话:0431-8150123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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