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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审批

发布时间: 2020-12-28 19:53:17

⑴ 如何认定探矿权申请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问题】

2005年5月23日,A公司向甲省国土资源厅提交了办理高岭土普查项目勘查登记申请。年11月2日,省国土资源厅以申请勘查范围与划定煤预查区重叠为由,作出《探矿权申请不予登记通知》。 A公司以甲省国土资源厅作出行政行为时间超出法定期限,适用依据错误为由,向甲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省人民政府认为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探矿权申请不予登记通知》超出法定期限,违反法定程序,决定撤销省国土资源厅的行政行为,责令其在40天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甲省国土资源厅在规定期限内,认为A公司申请高岭土普查项目的勘查范围属于B市矿产资源规划划定的煤预查区,不符合《B市矿产资源规划》,根据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和《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不予登记。

问:1.甲省人民政府撤销省国土资源厅的行政行为,责令其40天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A公司申请的高岭土勘查项目是否违反《B市矿产资源规划》,是否可以进行探矿权登记?

【分析】

关于甲省人民政府撤销省国土资源厅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正确。探矿权申请审批登记属于重要的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对申请勘查石油、天然气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予以公告或者提供查询。”省国土资源厅2005年5月23日收到A公司的探矿权登记申请,11月2日才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超出了法定40天的期限,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不予登记的行政行为,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甲省人民政府的行为是正确的。

关于A公司申请的高岭土勘查项目是否违反《B市矿产资源规划》,是否可以进行探矿权登记?省国土资源厅认为,违反矿产资源规划,不能进行探矿权登记。主要理由包括:①《B市矿产资源规划》是经依法批准且在有效期内。A公司申请的高岭土普查项目的勘查范围,与《B市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煤预查区重叠,属于不符合《B市矿产资源规划》。②《B市矿产资源规划》属于地区性矿产资源规划。根据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地区性矿产资源规划和全国性矿产资源规划、行业性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共同构成矿产资源规划,是矿产资源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不符合市、县等地区性矿产资源规划,也属于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③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机关不得审批和颁发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占用储量登记申请,土地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第三条中规定,“矿产资源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的重要依据。”“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第七条规定:“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置、申请审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处置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原则和要求,服从国家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宏观指导和调控”。根据上述规定,省国土资源厅作出对A公司探矿权申请不予登记的决定。

笔者认为,对A公司申请的探矿权是否违反矿产资源规划,应当依据法律和政策进行具体分析。国土资源部下发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规定,矿产资源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的重要依据,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但如何认定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是问题的关键。第一,虽然A公司申请高岭土普查项目的勘查范围属于《B市矿产资源规划》划定的煤预查区,但《 B市矿产资源规划》对该区域是否可以设置其他矿种的探矿权尚未明确规定,所以不能因此认定A公司的探矿权申请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第二,矿产资源规划属于宏观性、战略性、指导性规划,特别是根据矿产资源的自身特点,矿产资源规划无法准确确定规划的矿种、矿区范围和实际情况一致。所以不能把《B市矿产资源规划》作为强制性规定,探矿权申请人申请勘查矿种与规划确定矿种的预查区重叠,就认定为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第三,《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规划管理机关在参与探矿权审批会审和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方案审查时,主要审查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关于鼓励、限制、禁止勘查矿种和区域的要求。”由此可以得出,矿产资源规划没有明确禁止勘查的矿种和区域,应当允许进行探矿权登记。 类似的结论在国家规划矿区管理的政策中也得到了印证。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家规划矿区矿权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6号)中规定,“在国家规划矿区内设立其他矿种的探矿权、采矿权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不对国家规划矿区内规划矿种进行勘查开发的承诺,并严格进行监督管理”。由此可见,国家规划矿区也可以设置规划矿种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

因此,笔者认为,在规划确定的矿种的预查区、调查评价区内设置其他矿种的探矿权,除规划明确规定禁止设置其他矿种的探矿权或者不符合该规划区域的矿权设置方案的,行政主管机关都不能以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为由,对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不予登记。即甲省国土资源厅不能以A公司申请的高岭土勘查项目违反《B市矿产资源规划》为由拒绝为其办理探矿权登记。

⑵ 在已有采矿范围以外探矿原采矿证是否有效

你说的这个范围之内的采矿还是可以的,因为它的效果比较不错,让你能够满意。

⑶ 重金求《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探矿权审批要件目录的公告》(2012年第2号)

如有帮忙,请采纳,谢谢。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公 告

2012年 第3号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采矿权
审批要件目录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辽宁省政务公开规定》(辽宁省政府令第270号),进一步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实现采矿权审批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及《关于印发〈辽宁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7〕23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采矿权审批要件目录规范公告如下:

一、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
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
3.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证明;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5.市、县现场勘察责任表;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
7.地质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及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8.缩小矿区范围,提交划出范围矿产资源开采现状报告(主要包括井巷工程现状及剩余资源储量等相关内容);
9.开采煤炭的,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0.探矿权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提交年检合格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11.申请采取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提交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的文件及成交确认书;
12.申请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提交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文件;
13.涉及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提交经批准的矿产资源整合方案或矿业权设置方案及整合协议;
14.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
15.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二、采矿权新立审批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
4.占用矿产储量登记表;
5.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准文件;
7.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家评审意见;
8.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专家评审意见、保证金缴款通知书及保证金缴纳凭证;
9.土地复垦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
10.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11.开采黄金矿产资源的,提交有关部门颁发的开采黄金矿产批准证书(复印件);
12.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限制类矿种采矿权的,应出具有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
13.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探矿权人在提出采矿登记申请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勘查许可证注销申请;
14.申请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包括企业分期缴纳的批准文件)等有关材料;
15.申请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竞得人或中标人提交招标拍卖挂牌公告、采矿权成交确认书、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等有关材料;
16.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三、采矿权延续审批
1.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报告;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3.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缴纳情况、年度报告)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6.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属于采矿权有偿延续登记的,还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包括企业分期缴纳的批准文件)等有关材料;
7.矿山开采现状实测图纸;
8.属《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的矿种大中型资源储量规模的,提交近三年经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报告;其余的提交当年或上一年度经审查合格的矿山储量年报;
9.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专家评审意见、保证金缴款通知书及保证金缴纳凭证(已提交过相关资料的,可仅提供专家评审意见及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
10.土地复垦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已提交过土地复垦方案的,可仅提交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
11.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12.煤炭矿山企业还应提交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原技术改造矿井的,需提供技改立项批复;如技改已完成,需提供技改验收批复;
13.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四、采矿权转让审批
1.采矿权转让申请报告;
2.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3.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4.转让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的证明,证明材料内容还应包括:矿产资源开采情况及矿山所在地的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协议取得的,提供生产满5年的证明;
6.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属无争议证明;
7.依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及相关费用的证明;
8.采矿权价款评估备案证明;
9.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10.受让人应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企业营业执照);
11.受让人开采该矿矿产资源的资质条件的证明;
12.国有和集体矿山企业申请转让采矿权的,还应提交其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并同时在采矿权转让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13.采矿权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同时申请办理采矿权转让和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人还应提交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14.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五、采矿权变更审批
(一)扩大矿区范围: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缴纳情况、年度报告)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5.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6.储量核实报告及其评审备案证明;
7.占用矿产储量登记表;
8.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包括企业分期缴纳的批准文件)等有关材料;
9.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准文件;
10.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专家评审意见、保证金缴款通知书及保证金缴纳凭证;
11.土地复垦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
12.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13.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
14.煤炭矿山企业提交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5.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二)缩小矿区范围:
1.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5.占用矿产储量登记表;
6.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缴纳情况、年度报告、土地复垦、环境恢复治理)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7.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
8.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9.煤炭矿山企业提交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0.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三)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缴纳情况、年检)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5.占用矿产储量登记表;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
7.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8.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
9.煤炭矿山企业还应提交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0.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包括企业分期缴纳的批准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准文件,矿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变更为国家有关宏观调控的规定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的,需经专家论证通过、公示无异议;
11.变更开采方式的,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专家评审意见、保证金缴款通知书及保证金缴纳凭证,土地复垦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环保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意见;
12.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四)变更矿山生产规模、增减开采矿种: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缴纳情况、年检)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5.占用矿产储量登记表;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
7.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8.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专家评审意见、保证金缴款通知书及保证金缴纳凭证;
9.煤炭矿山企业还应提交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0.申请扩大生产规模的,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准文件,矿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11.煤炭采矿权人申请扩大生产规模的,提交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核定生产能力的文件;
12.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五)变更矿山企业名称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缴纳情况、年度报告)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4.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 采矿权转让需要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还需提供采矿权转让批复及采矿权价款处置等费用的有关凭证(包括分期缴纳的应提交受让人缴款承诺书);
6.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六、采矿权注销审批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矿区范围图;
4.闭坑地质报告及矿产储量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5.关闭矿山报告及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6.闭坑地质报告、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汇交证明;
7.完成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及相关费用缴纳情况证明;
8.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缴纳情况、年度报告)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9.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七、采矿许可证换领、补领审批
(一)采矿许可证换领
1.采矿许可证换领申请书;
2.采矿权人损坏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二)采矿许可证补领
1.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毁失补领申请报告;
2.采矿许可证补领申请书;
3.刊登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毁失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原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八、采矿权抵押备案
1.抵押备案申请书;
2.抵押合同;
3.贷款合同;
4.采矿权有偿取得(处置)凭证;
5.采矿许可证(复印件)等相关要件;
6.采矿权权属无争议证明。
上述审批、备案事项属于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还需提供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复核意见。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⑷ 探矿证和采矿证如何办理

附四: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 按照行政审批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进一步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实现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现对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上报电子文档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在到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提交纸质申请资料的同时,需提交电子文挡。 二、报送的电子文档一律使用 5 寸或 3 寸光盘存储,要求一项目一盘,提交电子文档的资料(各类扫描件、 word 文档等,)全部储存在光盘内,光盘表面应标注项目名称。 三、申请人要对提交的电子文挡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当纸质文档与电子文挡不一致时,退回申请人修改后重新申报。 四、电子文档制作的技术要求: (一)制作的电子文档实行一材料一命名的方式。申报资料目录,以 \" 材料清单 .txt\" 命名;申报资料中的各电子文档,以 \" 申报资料详细名称 + 文件格式 \" 命名。申报资料的电子文档,按照《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电子文档报送标准》中的分类及《国土资源部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所列材料顺序,建二级文件夹分类保存。 (二)规定申报材料为 word 文档格式的,同时申报材料中包含有图片等扫描材料的,应在 word 文档中插入扫描文件。 (三)提交电子文档采用以下格式: 1. 报送材料清单(目录),采用 .txt 文本格式,材料清单中所列资料是否已提交电子文档,应予以注明。 2. 凡《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电子文档报送标准》中所列需提交 word 文档以 .doc 格式提交(有内插表格、图件的,要求能正常浏览)。签字盖章的部分需进行扫描,保存为 jpeg 格式后,按先后顺序和图像插入形式保存到 word 文档的最后面。 3. 表单类资料,包括各类申请表、呈报表等,全部进行扫描,保存为 tiff (多页)、 jpeg (单页)格式。 4. 各种证件、证明、图件类资料,包括各种证明文件、证照原件、各种绘图等,采用 tiff (多页) jpeg (单页格式保存)。 (四)扫描注意事项 1. 选择适当的分辨率:图纸、文字采用 20odpi ,照片采用 1oodpi 。 2. 选择合适的消蓝方法:对蓝幅图扫描时应进行消蓝处理。 3. 选择合适的颜色:线条类图件或文字类资料采用二值;黑白照片或其他非彩色图件类采用灰度;彩色照片或彩色图件采用真彩扫描。 (五)其他耍求 1. 格式转换:各单位收到立即已有原始挡拮图,格式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转换处理。 2. 图像修饰:检查扫描文件的完整性和扫描质量,对不符合要求的要进行反转、调整、纠斜、去污、合并等处理。(六)申请登记书电子报盘软件下载: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首页> 公共信息 > 信息服务 > 信息化 > 软件下载 > 探矿权、采矿权软件。 新设探矿权提交以下电子文档(制作格式和标准按照以上公告要求): 1. 探矿权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扫描); 2. 申请的区块范围图(扫描); 3. 申请人营业执照(扫描) 4. 勘查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扫描); 5. 地质勘查合同(扫描); 6. 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扫描); 7. 勘查实施方案( word 文档,扫描加盖红章的页面); 8. 交通位置图(扫描); 9. 涉外项目还应提交探矿权申请人的公司合同、章程(扫描)。 附五:国土资源部新设探矿权审批程序 (一)接收申请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以下简称政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探矿权申请材料。 (二)材料审查 主办司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探矿权申请要求的,进入下一审查程序;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补充修改材料告知书》或《退回申请材料通知书》,需要退回申请的,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 (三)探矿权设立情况核查 主办司局在审查探矿权申请符合要求后 , 给申请项目所在省厅(局)发探矿权受理调查函,核实申请勘查范围内设置探矿权的相关情况。 (三)受理 主办司局在收到申请项目所在省(区、市)厅(局)核实回复意见后,研究决定是否受理。准予受理的,出具《受理探矿权申请的通知》,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探矿权申请的通知》,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 (四)、会审 1 .编写项目情况简介 主办司局在受理探矿权申请后,编写项目情况简介,送部内 8 个会审司局会审。 2 .会审司局会审 会审司局在收到会审项目情况简介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返回书面会审意见给主办司局。 3 .会审意见汇总 主办司局汇总各会审司局的意见,并提出审查意见,提交部探矿权会审会议审议。 4 .会审会议审议 会审会议由部领导或其委托人主持,主办司局汇报探矿权申请审查情况,由会议会议审议决定。 (五 ) 结果通知 准予登记的,主办司局出具《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不予登记的,主办司局出具《不予登记探矿权申请的通知》,连同探矿权申请材料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 (六 ) 颁发勘查许可证 1 .探矿权申请人按要求完成了相关要求的事项,并缴纳探矿权登记费、使用费以及价款后,主办司局将收费通知单交政务大厅,政务大厅与财务司联系,领取缴费发票; 2 .政务大厅从财务司领取缴费发票后,通知主办司局印制勘查许可证,同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领取勘查许可证; 3 .政务大厅将勘查许可证和发票交探矿权申请人,同时将探矿权申请人的领取勘查许可证的证明文件交主办司局备案。 (七)备案、公告 1. 主办司局将探矿权登记项目备案材料交政务大厅转发给项目所在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 2. 主办司局负责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进行公告。 (八)资料归档 主办司局将批复后的全套材料整理归档。 (九)收费标准 1 探矿权登记费 标准:对受理的每个探矿权申请项目收取登记费 100 元 2 探矿权使用费 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 100 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 100 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 500 元。

⑸ 怎么在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官网上面查询探矿权审批结果

外网不能查询,可到省国土厅窗口请工作人员在内网上帮助查询,记得带上报件回执单

⑹ 探矿权是如何审批的

探矿权申请人申抄请探袭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国土资源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勘查石油、天然气的,向国土资源部申请探矿权,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查的批准文件以及勘查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探矿权审批流程图

⑺ 国家对探矿证准许办几年

探矿权是指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中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国家对f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登记制度,由国务院地质^产部门及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探矿权审批程序
(一)接收申请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以下简称政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探矿权申请材料。
(二)材料审查
主办司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探矿权申请要求的,进入下一审查程序;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补充修改材料告知书》或《退回申请材料通知书》,需要退回申请的,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
(三)探矿权设立情况核查
主办司局在审查探矿权申请符合要求后,给申请项目所在省厅(局)发探矿权受理调查函(若是涉外企业申请探矿权,还需向总参作战部发函;若是申请海域探矿权的,还需向国家海洋局发函),核实申请勘查范围内设置探矿权的相关情况。
(三)受理
主办司局在收到申请项目所在省(区、市)厅(局)核实回复意见后(若是涉外项目,还需军事部门的核实回复意见;申请海域探矿权的,还需国家海洋局的核实回复意见),研究决定是否受理。准予受理的,出具《受理探矿权申请的通知》,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探矿权申请的通知》,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
(四)会审
1.编写项目情况简介
主办司局在受理探矿权申请后,编写项目情况简介,送部内8个会审司局会审。
2.会审司局会审
会审司局在收到会审项目情况简介后的5个工作日内,返回书面会审意见给主办司局。
3.会审意见汇总
主办司局汇总各会审司局的意见,并提出审查意见,提交部探矿权会审会议审议。
4.会审会议审议
会审会议由部领导或其委托人主持,主办司局汇报探矿权申请审查情况,由会议会议审议决定。
(五)结果通知
准予登记的,主办司局出具《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不予登记的,主办司局出具《不予登记探矿权申请的通知》,连同探矿权申请材料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
(六)颁发勘查许可证。

⑻ 探矿权审批权权限是国务院和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有 还是市县两级具有 行政执法考试题目

探矿权审批权权限是国务院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有。国务院第240号令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1.煤 2.石油 3.油页岩 4.烃类天然气 5.二氧化碳气 6.煤成(层)气 7.地热 8.放射性矿产 9.金 10.银 11.铂 12.锰 13.铬 14.钴 15.铁 16.铜 17.铅 18.锌19.铝 20.镍 21.钨 22.锡 23.锑 24.钼 25.稀土 26.磷27.钾 28.硫 29.锶30.金刚石 31.铌 32.钽 33.石棉 34.矿泉水。)
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并应当自发证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⑼ 内蒙探矿权审批

你是个人还是公司?我们公司已经拿到了在内蒙150平方公里左右的探矿权,和开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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