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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

发布时间: 2020-12-28 13:26:34

① 请问香港有人民代表大会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结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为三十六名。

第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是年满十八周岁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第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选举会议由参加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的人员,以及不是上述人员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三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本人提出不愿参加的除外。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的成员。

选举会议成员名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第六条 选举会议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的提名,推选十五名选举会议成员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从其成员中推选常务主席一人。

主席团主持选举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主席团会议。

第七条 选举会议举行全体会议,须有过半数成员出席。

第八条 选举会议成员以个人身份参加选举会议,并以个人身份履行职责

选举会议成员应出席选举会议,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应事先向主席团请假。

选举会议成员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索取或者接受参选人和候选人的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任何利益,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以利益影响他人在选举中对参选人和候选人所持的立场。

第九条 选举日期由选举会议主席团确定。

第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选举会议成员十人以上联名提出。每名选举会议成员参加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不得超过三十六名。

选举会议成员提名他人为代表候选人,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提名信》。

第十一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凡有意参选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领取和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选人登记表》。参选人须对所填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在提名截止日期以前,送交参选人登记表和十名以上选举会议成员分别填写的候选人提名信。

选举会议成员本人登记为参选人的,需要由其他十名以上选举会议成员为其填写候选人提名信。

第十二条 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时间由选举会议主席团确定。

第十三条 选举会议主席团公布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名单和简介,并印发给选举会议全体成员。

主席团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后,选举会议成员可以查阅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情况。

第十四条 选举会议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应多于应选名额,进行差额选举。

第十五条 选举会议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选举会议进行选举时,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应选代表名额的有效,多于或者少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作废。

第十六条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举会议成员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候选人比应选名额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的差额比例,由主席团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另行选举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举会议成员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第十七条 选举会议设总监票人一人、监票人若干人,由选举会议主席团在不是代表候选人的选举会议成员中提名,选举会议通过。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在选举日不得进行拉票活动。

会场按座区设投票箱,选举会议成员按座区分别到指定的票箱投票。

投票时,首先由总监票人、监票人投票,然后主席团成员和选举会议其他成员按顺序投票。

选举会议成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第十九条 计票完毕,总监票人向主席团报告计票结果。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予以宣布,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第二十条 选举会议主席团接受与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的投诉,并转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处理。

第二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出缺,由选举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未当选的代表候选人,按得票多少顺序依次递补,但是被递补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的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递补的代表资格,公布递补的代表名单。

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在未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代表出缺时的递补顺序,由主席团决定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按得票多少确定递补顺序。

② 9.香港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代会的代表必须是( )

应该是B

③ 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的具体内容

不为求赏,愿意帮忙!

楼主需要查询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的具体内容。
应当是指2010年7月28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

具体内容,楼主可以查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官方网站“香港政府一站通”,查询“相关文件”。官网文件,真实性足以信赖的!
网址:
http://www.cmab-cd2012.gov.hk/gb/related/index.htm

可以查到该文件的报批文件,全文如下:

关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的规定和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2010年6月7日以议案方式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该修正案(草案)已于2010年6月24日获得立法会46票赞成,即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作为行政长官,我认为上述修正案(草案)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并已于2010年6月29日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对上述修正案(草案)签署了同意书。
我现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

一、 二〇一二年选举第四任行政长官人选的选举委员会共12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
工商、金融界 300 人

专业界 300 人

勞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 300 人

立法会议员、区议会议员的
代表、乡议局的代表、香港
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
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
员的代表 300 人

二、 不少于一百五十名的选举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以上意见供参考!
一楼网友,提供的仅是2007年的通过的《产生办法》,不是《修正案(草案)》,应当不是楼主所需要的。

④ 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选举主要特点

香港特抄别行政区全国人民袭代表大会代表(简称: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是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人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行使国家立法权的代表,代表名额36人。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香港选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和内地不同,每届的代表是依据上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所选出的。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是由选举办法所提名、之后正式选举出36人,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认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九届及十届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均须通过预选才能正式参选,而此预选制度已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所取消。

⑤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哪年通过的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⑥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是怎样产生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根据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大代表36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中产生 。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产生办法为:
1、成立九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成员由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中的中国公民、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全国政协八届委员、香港临时立法会议中的中国公民组成,本人不愿参加的除外。选举会议名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
2、选举会议的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会议选举11名选举会议成员,其中常务主席1人,组成主席团。
3、选举由主席团主持,代表候选人由选举会议成员10人以上联名提出。联名提名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4、代表候选人总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实行差额选举。
5、提名人数多于差额上限的,先进行投票,按得票顺序排名,再进行正式选举。
6、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依法宣布,报全国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确认后,公布代表名单。

⑦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B.国务院

A 或者全国人大也可以 国务院只能在人大的授权下行使有限的立法权 比如制定法规或者部门规章什么的

⑧ 特别行政区建制由谁决定

特别行政区建制由全国人大决定。我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二、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缩写SAR)简称特区,是指根据宪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为以和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香港问题、澳门问题和台湾问题而设立的特殊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的建立构成了我国单一制的一大特色,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在我国具体情况下的创造性运用。特别行政区的成立,有助于维持香港与澳门的繁荣和稳定。除此外,中国大陆也有经国务院审批的特别行政区,如卧龙特别行政区。

三、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可以根据基本法规定、按既定程序制定法律,但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政府任命。

特别行政区不能行使国家主权。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防务由中央政府负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宣布战争状态或香港、澳门进入紧急状态,中央政府可以发布命令在特别行政区实施有关全国性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有关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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