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执法 » 保护警察执法

保护警察执法

发布时间: 2020-12-28 11:51:18

⑴ 公安民警如何安全执法,如何有效打击各种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治安

一、增强对民警安全保护思想认识。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把对民警的安全防护工作置于头等位置。各基层单位负责人要以对民警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加以防范。要切实克服麻痹思想,把民警执勤执法安全保护作为提高交警队伍战斗力的重要措施经常抓,做到警钟长鸣。
二、对民警开展经常地安全防护教育。结合近年来发生的公安民警因公伤亡事件和重特大交通事故,加强民警安全意识教育,要时时提醒民警注意安全防范,增强安全意识。基层单位要在不断提高民警业务技能的同时,对民警在执勤中的站位、防护设施的应用等相关情况纳入考评考核。不定期地组织民警进行防卫技能、防护措施、安全防范知识的培训和实战演练,并在业务学习中,把执勤安全防护作为学习的重点,使民警牢固掌握各项战术技能,确保民警遇突发事件时,能够从容应对,果断处置。
三、严格落实交警安全防护措施。一是严格落实《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二是执勤执法中一律要穿反光背心,不双向拦车、不在视线不好的路段拦车检查、不追车。三是驾驶警车巡逻执勤时,开启警灯,按规定保持车速和车距。四是遇夜间、雾天的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要有前瞻性地做好警戒和扩大防护范围,保证安全。
四、强化交警装备措施保障。对警用车辆、警灯、警报器及指挥棒、反光背心、手电筒等执勤执法装备经常检查,对缺损的装备及时补配,旧的、损坏的及时更换,确保执勤执法民警人人都有齐全有效的安全防护装备。进一步提高交通管理科技含量,完善“电子警察”建设,不断提高非现场执法率,减少民警执勤执法风险。

⑵ 警察执法与人权保障

内容摘要:国家保障人权的理念已经体现在行政法的立法和执法实践中, 在公安行政执法领域贯彻保障人权原则显得尤为重要。在公安行政执法中侵犯人权现象表现在:公安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证据意识不强、取证不及时,公安行政执法中的不作为,公安行政处罚中的不规范执法,劳动教养、收容教育中侵犯人权的现象严重;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采取措施加强人权保障:规范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方面的立法,树立人权理念,强化程序、证据意识,健全公安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完善公安机关的人事、培训制度。

关键词:公安行政执法 人权保障 公安行政处罚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



我国的公安机关在长期的公安行政执法的进程中已经积累了丰富的执法经验,形成了一整套切实可行的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及运行机制,在保障行政相对人的人权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突出表现在依法行政的理念已被接受并被付诸实践,公安行政执法方式日益公开化,公安机关建立了科学、规范的公安行政执法质量考评制度,建立了一套规范的执法监督机制等①。但是,在公安行政执法的过程中也存在着漠视行政相对人的人权甚至侵犯人权的现象,主要表现在:

一、公安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是导致侵犯人权的主要内在因素之一。

有些民警特权思想严重、服务意识淡漠,文化和业务素质低下,不重视对《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的学习,认为那是公安法制部门的事情,对听证、复议、行政诉讼具体的法律规定根本不了解,甚至缺乏基本的法制意识,近年来有损公安机关形象的负面案例都与办案人员的素质有关。

尽管上级公安部门一再强调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但某些基层公安机关由于警力不足,仍然聘请了为数不少的治安员、协管员充当“临时民警”,之所以称他们为“临时民警”,是因为他们的职权大大超过了治安员、协管员的职权,他们有时还能够着装参与执法,例如笔者曾经下派锻炼过的某基层派出所的在办理部分治安案件时,询问和调查取证都由“临时民警”完成,最后由正式民警签字以应付上级检查,在行政诉讼中这种证据是经不起法庭认真核查的,这种情况在县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所中很常见。执法实践中,由基层派出所雇用的“临时民警”执法造成侵犯人权的案子并鲜见:1999年7月15日深夜,某县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聘请的治安员吴某、邢某、仝某到女青年尚某的租住房屋,将正在休息的尚某叫醒后带回派出所,逼迫尚某承认有卖淫行为,并对其进行殴打、不许上厕所。次日该所警长张某得知此事后未加制止,且指派治安员董某、警校实习生李某继续对尚某进行审讯。7月16日下午,尚某不堪忍受,从派出所办公楼的三楼跳下,致腰椎三、四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伴截瘫,双踝骨、双足跟骨粉碎性骨折。②

二、证据意识不强、取证不及时导致案件查处困难,相对人权益得不到保障。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在办理公安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必须及时、主动,不应坐等证据、线索,而应通过积极的工作,以小见大,主动开辟信息渠道,发现线索来源。案件中有些证据转瞬即逝,必须及时收集,才能收集充分、全面的证据;有些证据由于随着时间、条件、环境的变化,有可能出现因串供、现场被破坏、物证灭失或被侵害人、证人记忆遗忘以及其他影响证据真实性的情况,如不及时收集,将可能给办案带来困难和难以弥补的损失。例如,2002年7月31日,事主张某因琐事与其他三名男青年发生口角后被殴伤,派出所民警出现场之后,张某指出一名不知姓名的人目睹了其被殴的经过,但民警未能及时询问取证,致使打人者无法认定,迟迟不能结案,造成事主对公安机关工作严重不满。③所以加强证据意识,合法、及时地取证,对于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执法、快速处理案件,及时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最近,某些基层公安机关为执法民警统一配备了录音笔,方便了民警执法取证,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三、公安行政执法中的不作为引发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公民、法人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已经成为引发国家赔偿的一个重要原因。公安机关拥有治安、交通、消防、治安案件查处、户籍、身份证、外来人口、治安防范、限养和禁放等广泛的治安行政管理权。这些权力既是公安机关的职权,也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既是权力,也是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当公安机关拒绝履行这些法定职责时,治安行政相对人就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例如:2005年3月21日中午,阿城市亚沟镇中学学生袁某来到学校的微机室玩电脑,微机室老师张某等3人以没到上机时间为由让袁某立刻离开,袁某不服和张某等人发生了冲突。冲突中,15岁的学生袁某被打倒在地,手表、眼镜被打碎,衣服被撕破。后来,校长赶来才将袁某从地上扶起,并通知袁某的家长将他送到医院医治。后经诊断,袁某左面部、背部、腿部大面积外伤。见到自己的孩子在学校被老师打伤,袁某的父亲既心痛又气愤,便来到阿城市公安局亚沟派出所报案,要求对自己的孩子被打一事立案调查。但是几个月过去了,派出所既没有告知是否立案,也没有对这起事件作出处理。无奈下袁某的父亲将阿城市公安局告上了法庭。7月,阿城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责令阿城市公安局15日内,对袁某的父亲报案称自己的孩子被老师打伤一事予以立案调查处理。但是,阿城市公安局15天后仍然没有对此事进行调查处理。8月初,袁某的父亲又将此事上诉到了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阿城市公安局未对袁某的父亲陈述袁某被3名教师殴打的事实及报案记下笔录,也没有告知袁某的父亲已经立案并调查处理,不符合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并处理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故判决阿城市公安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此案履行法定职责。④

四、公安行政处罚中的不规范执法导致侵犯人权:

(一)滥用处罚权,为钱执法

行政执法是公共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追求的应当是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应当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但在目前的公安行政执法中,表面上“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实际上仍然做不到,例如:2005年年初某县级市财政局和公安局就罚没款的分成没有达成协议,财政局要求四六分成,即罚没款的40%上交地方财政。60%返还公安局,但公安局要求二八分成,在没有达成协议情况下,公安局上半年没有搞创收,下半年达成了二八分成的协议,公安局又开始搞创收了。不可否认的是,地方财政的困难,财税制度上的漏洞,部分公安机关领导的不良利益观和政绩观,导致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为追求眼前利益、局部利益,在国家和地方政府三令五申禁止下达罚没和收费指标的情况下,仍然非法运用公安行政权力搞创收,把执法当作一种创收的手段,规定罚款指标,并将完成情况列入考核目标。其他指标没有完成不要紧,罚没指标完成了可以“一丑遮百丑”,导致民警为了完成罚款指标而不惜牺牲法律的公平、正义,以财产处罚来代替其它的处罚,热衷于抓赌、抓卖淫嫖娼,然后以罚代管,依罚代法;巧立名目乱收费,诸如“户口安置费”、“治安费”等等,只要能搞到钱,老百姓的意见、反感都可以置若罔闻。

(二)滥用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积极明示或消极默许的范围内基于行政目的自由斟??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适当,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法定限度内尽可能合情合理地作出最适当的处罚,不能畸轻畸重。如果不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量罚失当,就会导致不当处理,给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带来危害,违背了行政处罚的基本目的。但由于目前对自由裁量权缺少有效的监督措施,在行政处罚中显失公正的处罚不能从执法环节发现,责任的追究也无从提起。显失公正的处罚虽然从形式上并不明显违反法律条文规定,但严重违反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原则,严重违反了立法目的和宗旨。这在实践中情况比较多见,表现在:①应当从轻、减轻、免除或者从重处罚,而未从轻、减轻、免除或者从重处罚;②不应当从轻、减轻、免除或者从重处罚而从轻、减轻、免除或者从重处罚;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而作行政处罚处理;④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而作刑事案件处理;⑤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而作劳动教养处理;⑥应当劳动教养的而作行政处罚处理;⑦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而不处罚;⑧漏处罚违法行为人等。

五、因相关立法的缺陷导致劳动教养、收容教育中侵犯人权的现象严重

劳动教养是目前广泛运用的一种行政措施,据有关资料统计,近几年每年决定劳动教养的人有10万左右⑤,由于劳动教养作为一种制度,其设立的机关、适用的对象、审批机构混乱等原因,已经遭到社会各界的严厉批评, 成为国际社会指责我国政府不尊重人权的口实。劳动教养的滥用主要表现在适用对象上滥用,198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将劳动教养的对象规定为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需要进行强制劳动的人,一律送劳动教养。而对“ 需要进行强制劳动的人”,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就为有关部门随意扩大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提供了依据。随后,公安部以及公安部会同其他部门联合发布了不少关于劳动教养的规范性文件,劳动教养对象的范围不断扩大,而且这些规范性文件之间也存在着冲突,关于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的规定很混乱,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关于劳动教养的这种混乱规定不仅不利于社会治安的全方位的综合治理,而且人为地造成公民之间在法律适用上的不平等状况,破坏了我国法制建设的统一⑥,造成一些公民的人身自由被严重侵犯。例如:在基层公安机关,对证据不足、不能采用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为了控制其人身自由以利于下一步的侦查,往往也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劳教,这显然有悖于劳动教养的初衷。

1993年国务院公布的《卖淫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七条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卖淫、嫖娼人员,可以不予收容教育:(1)年龄不满十四周岁的(2)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3)怀孕或者哺乳本人所生一周岁以内婴儿的(4)被拐骗、强迫卖淫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根据上述规定,对凡没有被公安机关处理过的卖淫、嫖娼人员,都可以进行收容教育,即便是对上述四种特殊情况的的卖淫、嫖娼人员,按字面意思解释,必要时也可以收容教育。究竟对什么样的卖淫、嫖娼人员应当进行收容教育,缺乏明确的而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和标准。导致执法的随意性教大,难以保障相对人的人权。



针对公安行政执法中的侵犯人权的现象,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采取措施:

一、规范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方面的立法:

我国《立法法》第9条规定,对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等事项的制定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通过法律来制定,所以,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只能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改变目前由行政法规和规章来规定的混乱局面。对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实施程序、条件等问题也要作出明确而科学的规定,即使情况紧急而采用的即时行政强制措施,也应规定严格的事后审查程序。现阶段,应该对有关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修改,应该完善现有的法律规定,尽量在立法层面上消除侵犯相对人人权的隐患。最终的目的是采用科学的立法模式,制定《行政强制法》或《保安处分法》,彻底解决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方面的立法问题。

二、树立人权理念,强化程序、证据意识。

为了规范公安行政执法,一是必须对执法主体进行人权保障的知识教育。保障人权是现代法律思想、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和根本要求,反映了现代法律思想的精神实质,体现在执法活动中就要求执法者必须具有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思想意识⑦,保障人权的思想意识很难自发形成,非常有必要对执法主体进行关于人权保障方面的知识教育,只有当他们对人权的有关知识,特别是??才有可能在执法过程中自觉地尊重和保障他人的人权。二是必须强化执法主体的程序、证据意识,培养执法民警严格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及其他各项法律规定的良好习惯,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这就要求公安机关采取各种可能的手段、方法培养执法民警的人权理念和程序、证据意识,在内容、形式和措施上要精心安排,切忌形式主义,真正起到转变执法观念的作用,消除长久以来根植在执法民警头脑中的“执法即管人”、“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

三、健全公安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

公安行政执法监督的形式主要有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在内部执法监督的方面,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等执法规范,加强对基层执法民警的考评,真正做到贴近一线、结合公安中心工作科学合理地开展考评,及时发现执法工作中存在的偏差与问题,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在外部执法监督方面,公安机关应该拓宽警务公开的内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公安机关的办事权限、执法制度、办事程序、执法结果向社会公开,对公安行政执法中的治安案件实行公开裁决,落实听证制度、监督员制度、警民联系制度、案件回访制度、领导公开接访制度等,不断畅通外部监督渠道,自觉地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自觉地把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

四、完善公安机关的人事、培训制度,提高公安民警的执法水平

随着公安行政执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力度的不断加大,对公安民警的执法水平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这就要求大力提高民警的综合素质,为此,公安机关要完善人事、培训制度。一是要进行公安机关的人事制度改革,“严把进人关,打通出口关" 。虽然目前公安机关录用警察方面把关较严,一般都是通过公务员考试录用警察,但漏洞仍然存在,如通过调动的办法将一些素质不高的人员调入公安系统,还有转业军人的接收问题,公安机关应该严格执行“逢进必考”的制度,堵住素质差的人员进入公安系统。在严把进人关的同时,打通出口关。应当实行严格的淘汰制度,对于那些实在不适合公安工作的人员,通过严格的考核予以淘汰,淘汰的比例无须太高,但对于公安民警的执法水平的提高肯定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二是要完善公安民警的培训制度。为了提高公安队伍的素质应当说近几年公安机关在培训教育方面的工作做了不少,新录用的警察要培训,晋司、晋督、晋监都要培训,还有各种各样的业务培训,但由于培训只注重形式,不注重实际效果,所以收效甚微,在提高警察的整体素质方面起的作用并不大。各级公安机关应该狠抓培训质量,不流于形式,最重要的是严格考试环节,对于考试达不到要求的可以给予其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及格的,坚决予以降职使用或调离公安机关,没有任何压力的培训是难以取得好的培训效果的。

⑶ 公安民警如何安全执法,如何有效打击各种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稳

论执法为民

摘要:执法为民是公安机关立警的根基,坚持执法为民必须正本清源,从根本上消除执法实践中的偏颇做起。要做到执法为民必须努力实践,在制度上确保公正文明执法落到实处。坚持执法为民必须努力实践,以亲民利民的实际行动取信于民,在制度层面上确保公正文明执法落到实处。要多办实事、制度创新、标本兼治,把握执法为民本质,明确其必要性,要实现执法为民的宗旨,就要在思想上树立人民至上、法律至上的观念。新时期对公安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公安机关只有提高自身素质,才能切实做到执法为民。

关键词:执法 为民 制度创新 服务 规范 革命

执法为民是公安机关立警的根基,执法的准则,力量的源泉,是全部公安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生命线。无论解决当前公安执法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中的突出问题,还是推动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方面开拓新局面,至关重要的是要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把执法为民的思想植根于广大民警头脑之中,贯穿于执法活动的每个环节,落实到公安队伍建设的各个方面。

解决好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这一重大问题,是公安机关始终坚持自身性质和宗旨的重要保证。公安机关作为武装性质的国家刑事司法力量和行政执法力量,始终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根本宗旨,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公安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相信和依靠群众作为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把保护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作为全部公安执法活动的最终目的,这是公安工作的最高价值追求和根本目标导向。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为了群众,是公安机关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大力发扬这一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对于公安机关始终坚持自身的性质和宗旨,保持正确的发展方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民群众是推动社会进步的主体,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决定性力量,只有充分相信群众,处理好打击与保护的关系,将二者统一于实现、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的实践之中,才能切实维护宪法赋予人民的各项权利,保护人民致富创业的热情,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人民群众是公安工作的力量之源,群众路线是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只有处处依靠群众,才能从人民群众中汲取前进的石竭力量,确保公安工作战胜各种困难和风险,不断取得新的发展进步。公安机关来自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只有一切为了群众,做到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为人民做实事,做好事,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和支持,始终立于不败之地。

坚持执法为民必须正本清源,在执法观念上进行深刻革命,努力实现人民警察的本色回归,当前公安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其重要根源就在于执法观念上的思想混乱,是非不清,一些不合时宜的,模糊的甚至是错误的观念盛行,长期以来左右着一些领导干部和民警的思想和行动。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当务之急就是要拨乱反正、正本清源,真正在思想观念上从不合时宜的传统模式和习惯做法中解放出来,在思想感情上把淡化了的亲民之情民本思想强化起来,实现人民警察的本色回归。

从公安机关执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偏颇做法来分析,一些不合时宜的模糊认识和错误观念突出表现在:受传统思维模式的影响,习惯于戴着有色眼镜看人看事,片面强调公安机关是党和政府的“刀把子”,忽略其人权保障职能,导致执法中往往搞“有罪推定”,把外来流动人口等同于犯罪高危人群,把人民内部矛盾推断为不稳定因素,把一些伤害群众感情的做法看成是“矫枉必须过正”;不能正确处理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导致执法中的重打击、轻保护,重管理、轻服务,重程序、轻实体;以偏概全,用特殊取......

⑷ 无证交警,受法律保护吗,无证警察上路执法,发生冲突,当事人会以妨碍公务罪,定罪吗

警察法里有规定,交警上路要带着警官证,但相对于司机而言,交警有给他出示自己证件专的权属利,而没有必须给司机出示自己证件的义务!一般人要是给你出示证件,说明他要对你采取强制措施了!司机相对于交警来说,首先必须出示自己的驾驶证和行驶证,两个证都没有带,才要出示身份证!警察只要穿着警服就受法律保护,你可以去投诉他不带警官证,但你要是跟人发生冲突,肯定就是妨碍公务罪!

⑸ 警察执法能忽略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吗

今天(9月2日),一段警方执法的视频在互联网上“刷屏”。视频中,一名抱着孩子的女子与一名警务人员发生争执,并推搡警务人员。多次被推搡后,该警务人员突然伸手控制该女子,随后该女子和怀中的孩子摔倒在地,孩子在地上哇哇大哭……


当然,视频也显示,在女子对警务人员多次推搡的时候,当事警务人员保持了一定的克制。但警务人员采取的控制措施,导致了无辜的孩子受到伤害。从情感角度看,这个结果让人难以接受,冲击了公众的心理边界。

上海市公安局表示,该事件中民警为制止当事人无理纠缠而粗暴执法的行为是错误的。警方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治警,始终要求民警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针对这一本不该发生的事件,将进一步强化全警法治意识,规范全警执法行为,努力提升整体履职能力和服务群众水平。

对警方来讲,这次事件是一记警钟,提醒执法人员要更谨慎地行使手中的权力。

警察执法是为了维持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安全,若是超越了权力运行的边界,甚至因此而侵犯了公民合法权利,执法者应该受到惩治。这是法治社会最起码的要求。

警察执法也不能忽略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在松江这起事件当中,执法的边界在哪儿,有必要捋清楚。纠正违法停车行为、制止女子推搡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女子予以人身控制,这些都在警察执法权限之内。但在控制女子的过程中,警务人员不顾女子怀抱儿童之人身安全而实施控制行为,则超越了执法边界。

不能因为是执行维持公共秩序的行为而忽略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不顾公民合法权利的执法行为,无助于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只会制造新的社会矛盾。

公权力维护的是公众利益,尽管如此,当遇到更正当的私权利的时候,它仍然需要约束,仍然有其边界,能否准确把握这道边界,考验执法者的水平。同时,执法者要习惯在这道边界内工作。“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这么个道理。

⑹ 如何维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权利

浅议如何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
一、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坚持的原则
一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无论在履行督察职责、办理违法违纪案或者维权案件,警务督察部门和维权机构都必须始终坚持实事求是,切忌主观臆断,先入为主,凭想像办事。
二是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要求,在全部的维权工作中,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法定的授权范围、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开展工作。
三是坚持自觉接受监督的原则。维权工作人员和督察人员在履行职权、进行维权工作的同时,要充分认识接受监督的重要性;要增加维权工作和督察工作的透明度,广泛主动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包括接受党政领导、各级公安机关、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如何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
(一)尽快建立维权工作机构,完善维权工作机制。2005年9月,公安部明确要求,各级公安机关都要建立“维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委员会”(维权委)及其专门的日常工作办事机构(“维权办”)。此外,还要重视完善工作机制,一是配齐配强维权专门工作人员。二是完善维权工作有关规章制度,强化“维权办”内部建设,细化工作目标,建立健全请示报告、信息搜集、档案管理、数据统计等工作制度。三是明确“维权委”的主要职责任务,各警种、各部门的职责任务,理顺规范工作格局和办事程序。
(二)加强舆论宣传工作,赢得全社会的重视和支持。一是充分利用报刊、广播和电视等新闻媒体,全面真实地报道对民警进行恶意投诉和不法侵害的案例、事例,引起全社会的重视和支持。二是大张旗鼓地宣传公安民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先进事迹,对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的违法犯罪事实和处理结果及时公开曝光,努力营造民警依法执法的良好外部舆论环境;三是针对诬告陷害、恶意投诉、妨碍公务、袭击民警等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媒体广泛宣传其危害性、违法性,让全社会人民谴责,达到预防和警示的效果。
(三)加强队伍自身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打铁还需自身硬”,自身素质强硬,能够公正文明执法,对有效遏制侮辱、谩骂、威胁、恶意诬告陷害民警,袭击民警、暴力抗法等案件的发生,减少民警自身损伤具有重要的作用。
(四)用好用活现有法律法规政策,积极完善有关维护正当执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一是从国家立法方面来讲,要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为维权机构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提供法律上的依据。二是从实际出发,积极与检、法、司等部门沟通协调,共同制发规范性文件,明确维权机构的职能、性质、任务及职权,赋予维权机构对维权案件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权及参与权。三是要积极沟通协调检、法、司等部门,统一对涉警案件上的认识,形成合力,从重从快从严打击侵害民警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深化“大练兵”活动,努力提高民警自身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一是要树立法律思维方式,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头脑清醒、判断准确,做好取证工作,为下一步的处理打下基础。二是加强锻炼,提高自身的体能和技能,努力达到一对一能战胜,一对二能制伏,一对三不吃亏。三是意识到自己权益被侵害时,要积极抗争,力所能及地保护好自己,绝不被假象和歪理邪说所蒙蔽,牢牢掌握法律这个有力武器,据理力争,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加大打击处罚力度,严惩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活动。一是对各类暴力袭警、恶意投诉、诬告诽谤、妨碍公务等侵权案件,要以办大案、要案的决心和力度进行查处,沉重打击其嚣张气焰,震慑犯罪分子,决不让其形成气候。二是在所有涉警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拒绝任何人向办案民警打招呼,决不允许降格处理,使其逃避法律的打击。三是将侵害人通报于其所在单位、所住社区和新闻舆论机构,最大限度发挥惩戒、教育和警示的作用。
(七)全面履行督察职责,发挥维权职能作用。各级警务督察部门要进一步转变监督观念,增强维权服务意识,在严肃执法执纪,查纠处置少数民警违法违纪行为的同时,切实担负起保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的职能。
(八)开展调查研究,搞好与当地党委政府的关系,努力搞好维权工作。一是要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定期分析研究维权工作遇到的新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对维权过程中反映出的公安执法薄弱环节,要督促相关业务部门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规范,加强业务培训,改进执法措施,强化自我防范。二是要主动向党委、政府及时汇报工作,最大限度地赢得他们对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减少并逐渐杜绝非警务活动,尽力争取财政经费的大力支持,加强公安机关的装备建设,减少民警伤亡事件的发生。
(作者为甘肃省公安厅警务督察总队民警)

⑺ 如何加强民警权益的保障

一、 从案件发生的种类来看
就笔者所在城市去年发生了起民警受到违法犯罪嫌疑人辱骂殴打的妨碍执行公务案件,其中因处警人员太少而无法阻止多人打架斗殴,形成事态扩大的2起;因违法犯罪嫌疑人酒后滋事,处警民警制止其滋事行为时被殴打的3起;因交通违法处置、征地拆迁矛盾、干扰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生产秩序等情况引发殴打交警、出警民警的3起。
二、从妨碍警察执行公务案件上升的原因来看
1、受社会大气候的影响:在国家提倡和谐社会的大前提下,公安机关的执法环境、执法力度相应受到一定的影响,在处理这类妨碍警察执行公务案件时,往往考虑的是群众感情,推进和谐社会需要,对妨碍警察执行公务行为只是教育教育一下、赔礼道歉了事,让处警民警受到了一些委屈。同时,新近出台的执法过程中发生执法过错所实行的过错追究制也束缚了民警的手脚,稍不注意就可能犯错不合符执法程序规定被责任追究,轻则纪律处分、重则可能被开除辞退甚至到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民警执法过程中的工作积极性。
2、打击处理偏低:对发生的妨碍警察执行公务案件涉案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由于种种因素往往在处理时是雷声大雨点小,处罚较轻,对违发人员来讲违法成本较低。如:今年发生在笔者所在城市的3起因违法犯罪嫌疑人酒后滋事,处警民警制止其滋事行为时被殴打的案件,虽然当时两起都给予了刑事拘留,最后还是转治安处罚,没有被逮捕起诉;今年8起侵犯民警正当执法权益案件,违法犯罪嫌疑人一共12名,其中有两起案件5名违法嫌疑人,只是受到了一定的教育处理,让那些有严重过激行为的违法犯罪嫌疑人轻易而举逃脱了法律的严重惩罚。
3、执法环境恶劣对民警要求越来越高:随着社会发展进程,城市化规模的扩大,人民群众对国家和政府工作人员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稍不如意,达不到自己的愿望就可能发泄不满情绪,如果一旦一线执法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不注意,发生一点很小的过错就可能被群众指责大骂,发生起哄,甚至可能由此引发影响非常大的群体性事件,如果一旦被一些不良新闻媒体再添油加醋渲染,给民警执法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很可能导致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工作难以开展不说,更可能使民警执法行为消极。人非圣人孰能无过,但现实执法工作中老百姓不允许民警犯错,因此给民警执法工作带来了要求越来越高要求。
4、公、检、法几家协调机制不健全。从笔者所在城市今年上半年发生的几起妨碍警察执行公务案件涉及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处理来看,由于公检法各自认识上的不统一,8起案件违法犯罪嫌疑人一共12名,当时采取了刑事拘留的有7人,只有1人被检察院批准逮捕提起诉讼判了刑,并且还是缓刑;另外6人中有3人被取保候审,3人转了治安处罚,使多数违法犯罪嫌疑人受到从轻处理,根本没有起到打击妨碍警察执行公务案件质效,也没有形成强大的震摄作用。
三、提高打击处理妨碍警察执行公务案件的有效对策
1、积极启动民警维权机制,稳、准、狠地打击妨碍警察执行公务案件。首先,各级公安机关领导要高度重视,特别是一把手要亲自协调,调动相关领导、相关警种参与处置妨碍警察执行公务案件,在各地公安机关建立起的维护民警合法权益委员会基础上,加大工作运转力度,全力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其次,结合《公安机关保障民警依法履行职务工作规范》出台,制定切实可操作的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各警种在保障民警依法履行职务工作规范中的职责,各施其职,扎实开展工作,实实在在维护好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再次、警务督察部门作为维权牵头单位,要随时主动启动工作程序,并通过各种手段依法维护民警被不法侵害的各类案件的办理,积极打击侵害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嫌疑人。要认真受理民警本人及其亲属或者民警所在单位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保障申请,积极调查核实,及时答复正名,并采取有力措施及时疏导民警因受侵害引发的不良情绪,组织开展心理辅导,缓解民警的心理压力。最后、建立好侵犯民警正当执法权益案件的预防和处置机制,要充分结合公安部开展的执法环节安全活动,加强民警经常性的执法安全防范措施教育,适时有针对性开展警务技能和实战技能训练,提高民警对妨碍执行公务案件行为的预防和处置能力。
2、沟通协调好检法两家,严厉打击妨碍执行公务行为。
建立健全公检法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联系协调机制,定期不定期开展座谈讨论,针对重点案件进行分析研究,共同对该类违法犯罪案件进行探讨,在首先确定执法民警是依法履行职责前提下,做到对妨碍警察执行公务案件的违法犯罪嫌疑人依法重处、重判、严惩,用足用够法律手段让妨碍警察执行公务和暴力袭警的违法犯罪嫌疑人为此付出应有的代价,压制住其违法犯罪的嚣张气焰。
3、提高民警现场处警能力,加强防范意识、保护意识和证据意识。 从今年我局发生的几起妨碍民警执行公务案件来看,案件发生后,县局虽然迅速启动了民警维权机制,迅速进行了处置,但从中也发现了一些属于我们民警自身素质存在的问题,致使部分妨碍民警执行公务案件在法律范围内不能得到有效的打击处理。一是表现在现场应急处置能力不强。以今年元月21日晚,旭阳镇赵明远等人酒后到荣县新城上岛茶坊滋事,河西派出所民警在处警时被打一案为例:派出所在接到上岛茶坊有人酒后闹事的报警指令后,仓促出警,在派出所无更多的值班人员的情况下,只有一名民警和一名协警驾驶警车赶到现场,当出警人员无力制止赵明远乱砸上岛茶坊内财产时,只好站在茶坊外观看,导致围观群众不满。最后在特巡警赶到后才将肇事者强制带离现场。既然接到报警时就知道是一伙人酒后闹事,在警力不足情况下,出警民警没有第一时间报告相关领导,请求特巡警等相关警种支援,以足够的警力控制住事态,将肇事人员强制带离现场。事后,由于是春节大年三十前夜晚发生的事,各自忙于过年等多种原因,参加案件办理的民警也没有在第一时间内及时走访调查取证当时现场的围观群众,致使一些清楚看见案件发生始末的目击证人过节后离开荣县,无法及时调查取证,甚至过后部分目击证人根本不愿意再作证,以致于该起民警被殴打的妨碍民警执行公务案件最终未被检法两家采纳,对赵明远只是以寻衅滋事予以定罪处理。二是民警自身业务素质有待提高。妨碍警察执行公务案件和暴力袭警案件的目的各有不同。有的出于维护自身的不当利益,阻碍警察依法制止和处罚其违法行为;有的是为了发泄不满、泄私愤;有的纯粹是由于目无法纪而寻衅滋事,例如一些惯犯、累犯和个别易冲动的青少年以及一些醉酒的人。但在处置上,我们的民警办法不多,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对有效措施,甚至个别年轻民警遇到危急时束手无策,不能针对现场处警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控制,分化瓦解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意志,个别还因为语言行为不当造成群众误解起哄和围攻。如去年发生在旭阳镇的一起因买卖纠纷发生的报警案件,我们的出警民警在处警中语言行为不当,引发报警人纠缠,继而发生对民警的抓扯,将民警警服撕破,虽然最终得到了有效处理,但从中也反映出我们民警的自身素质不高,已不能适应现实实战要求。三是部分基层民警对妨碍民警执行公务案件存在观念性不强,警惕性不高的情况,多数缺乏必要的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在处置上存在麻痹思想,缺少最起码的安全知识,有的出警时不佩戴武器、警械;已配发了现场记录仪的派出所有人不会使用或者不用,直接导致部分侵权案件一些现场证据没能及时采集,事后调查围观群众又因多方原因无法收集,致使最后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处理起来形成两难局面。
4、强化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保护法律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对警察依法执法权益的认知
人民警察执行公务,代表着国家和政府的形象,抗拒警察执法,拒绝、阻碍警察履行公务,是对国家法律权威的公然挑战。从近年来我局阻碍民警执行公务和暴力袭警事件来看,相当一部分则是发生在普通群众之中。这既说明了我们群众法制意识还非常淡薄,同时也反映出这样一个问题:警察的执法权威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所以我们要在加强警察队伍的自身建设,正确履行职责的同时,要强化法律宣传,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方式,提高人民群众对警察依法执法权益的认知,化解个别群众因多种原因对警察执行公务产生的误解和偏见,消除人民群众与警察之间的心理隔阂,做到警民关系的和谐而不是在情绪上形成对立,这是预防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案的一个有效途径。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树立良好执法形象也是预防和减少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案件的关键。对于当前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案件频频发生,我们公安机关,尤其是每一名民警必须要有一个清醒地认识:提高自身素质,加强公正文明执法,是赢得群众支持的根本。
威信是一点点累积起来的,形象也是一步步树立起来的。作为公安机关的每一名民警,我们随时都要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思想,切实转变执法观念,坚决杜绝粗暴执法、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伤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发生,在当前正在开展的“警民亲”活动中,我们更要从点点滴滴做起,积极加强和改进和谐警民关系建设,牢固建立警民鱼水关系基础,用过硬的业务素质、稳定的治安秩序、公正的执法效果、良好整体形象去赢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去真正树立起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从而在根本上预防和减少阻碍民警执行公务案件的发生

⑻ 人权保障与警察执法是不是矛盾对立的

警察执法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现象上有矛盾,但本质上是统一的。尽管警察工作时常因人权因素而受掣肘和委屈,人权理念仍应根植于每一个警察的信仰之中。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要克服情感障碍

没有哪国的警察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做到完美无缺、无可挑剔。在与犯罪深入打交道的职业生涯中,在目睹了那么多惨无人道的血腥罪行之后,对罪犯的痛恨常常深入警察的骨髓,其程度远非常人可比。对犯罪分子的痛恨和不齿,甚至已经成为警察文化的一部分,从感情而言,让警察“尊重”犯罪分子,确实有些强人所难。警察执法与尊重人权之间的矛盾,很大一部分根植于人的理性与情感对抗之中。人是感情动物,警察更富血性男儿。但警察有感情,但执法更讲理性,对犯罪的仇恨不能冲昏警察的头脑,人权理念仍应根植于每一个警察的信仰之中。

二、警察要理解人权、信仰人权

每一个守法良民与哪怕是最凶恶的罪犯在身份上都有一个相同之处,那就是公民身份。罪犯依据公民身份获得的基本权利如果得不到警察的尊重,就容易在全社会引起公民地位的危机感,就会人人自危。警察的权力,涉及并影响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人身自由,涉及到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此重要、广泛的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受到有效制约的权力才是安全的权力,人权就是这样一种制约。每一位警察,同时又是一个公民。当站在公民这个角度思考问题时,这个道理不难理解。

三、人权标准不能被“神化”

可以说,警察对公民基本人权的尊重和满足,是以国家所具备的成本支付能力为基础的。人人都希望生活在一个人权标准极高的国度里。但如果确立的人权目标过高,就会降低警察机构履行职责的能力。警察如果真的降低了破案效率,民众当然强烈不满。与其让这么多人不满,警察当然选择去“得罪”少数人,宁可侵犯他们的人权也要破案。这又会使警察的人权记录不佳,形象受损,指责和批评声不断。所以,国家必须合理地确立本国人权的具体标准。

四、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和谐

尽管警察执法与人权保障之间存在一些矛盾现象,但这些矛盾完全可以通过感情与理智、成本与收益的统一得到解决。承认人权有成本,并不是推论可以不讲人权或少讲人权。恰恰相反,因为我们支付这种成本的能力正在飞速提高,我们越来越有条件讲人权。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人权正从一种奢侈品变成生活必需品。社会从人权理念中获得的回报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认同。 也可以说,人权是和谐的纽带,和谐则是人权发展的最高境界和本质要求。

五、尊重和保障人权,要有国际视野

因为存在经济全球化和犯罪全球化的现实,所以需要警察执法的全球化、国际化。在国际警务合作过程中,围绕着人权,有观念和制度上的摩擦、冲突,也有观念和制度上的交流、接轨。例如,证据收集与采信规则的差异,常给合作造成很大的障碍。而这种具体规则差异的背后,往往是人权观念的差异。要完善国际合作,还要在完善国内的司法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加强人权保护、取得合作伙伴的信任上下功夫。处理这些问题,就要有一定的国际视野。

⑼ 我现在越来越不明白了,警察的使命到底是保护人民还是机械地执法逮捕和击毙罪犯是为了保护人民还是仅仅

那我来告诉你,如果误杀人质,警方会成立调查小组调查这个误杀人质的警察,根据其性质做出判罚,轻则免职,重则追究刑事责任

⑽ 人民警察如何保护好自身安全(外一篇)

公安队伍是和平时期牺牲最大的一支队伍。近年来,每年都有几百名公安民警牺牲在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第一线,另有数千名民警负伤,可以说天天有牺牲、时时有流血。保证执法者安全的问题,随着一次次暴力袭警事件的发生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这从侧面道出了警察执法中自身安全问题的严峻性,也可以说是职业警察的无奈和悲哀。那么如何确保公安民警的安全免遭侵害呢?本人结合实践谈谈粗浅看法。
一、牢固树立生命第一的理念
一个人生命只有一次,如何增强安全意识,保护自身安全是人生的第一关键。所谓安全意识,是指人民在出行、处事等各种活动中,必须首先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有效地保护自身安全、群众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同时也包括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作为一名执法者,必须将确保自身安全牢记心中,贯穿于执法的全过程,不可以有丝毫的麻痹、松懈和侥幸。在执法活动中,要始终保持临战的状态和高度的警惕,可以说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自我防护意识是有效进行自我保护和圆满完成任务的重要前提。特别是身处执法一线的各级指挥员,必须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以对党的事业和对民警生命健康、家庭幸福高度负责的态度,在组织指挥各项执法活动中,首先要想到安全,强调安全,确保安全。
二、有针对性的学习是保护生命的前提
多年的执法实践使我体会到,人民警察要保证自身安全,关键是要民警学会执法,会运用法律规范自己。这就要求我们要认真学习《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执法过程中准确、适情、适度、全面地适用法律、法规的条款,来实现确保自身安全的目的,更为重要的是要学习执行警务活动的各项规范程序和警务实战技能培训,使自己不断增强警务规范意识、安全防范意识,会徒手防卫与控制技术、会使用警械、会搜身带离、会使用武器、会通信联络、会现场急救,掌握警务战术基础动作、掌握盘查嫌疑人的方法、掌握查控嫌疑车辆的方法、掌握搜索建筑物的方法、掌握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方法,来实现克敌制胜,保护自身安全。
三、走群众路线是保护生命的基础
是否会做群众工作、群众工作效果如何作为衡量派出所民警素质高低、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之一,真正掌握开展群众工作的方式方法,切实提高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动群众和加强治保组织、群防群治队伍建设,依靠村委会,组织内部单位、对调查取证能够提供极大的帮助,对民警的生命保护更是最大的帮助,不会走群众路线的民警是一个面临牺牲最大的民警。
四、执法规范化是保存生命的关键
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不断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从建立健全各项执法规范入手,对执法民警的安全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但是一些民警在执行盘查、追缉堵截、抓捕、讯问、辨认现场、押解等任务时,不能按照执法规范、技战术要求和安全规定认真执行,致使民警出现伤亡的事故时有发生。我们还必须树立人性化的执法理念,减少社会对抗,避免激化矛盾,坚决避免因执法不当引发暴力抗法的发生,从而避免给自身带来不应有的侵害。 二、夫妻和家
家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社会学家说家是社会的最小细胞;婚姻学家说家是风雨相依的两人世界;文学家说是宝盖下面养着一群猪。究竟什么是家呢,许多人认为这是一个不值得思考的问题。那么先让我们来听一个故事吧。有一个富翁醉倒在他的别墅外面,他的保安扶起他说: 先生,让我扶你回家吧! 富翁反问保安: 家?!我的家在哪里?你能扶我回得了家吗?。保安大惑不解,指着不远处的别墅说: 那不是你的家么?富翁指了指自己的心口窝,又指了指不远处的那栋豪华别墅,一本正经的,断断续续地回答说:那,那不是我的家,那只是我的房屋。
家不是房屋,不是彩电,不是冰箱,不是物质堆砌起来的空间。物质的丰富固然可以给我们一点感官的快感,但那是转眼即逝的。试想,在那个空间中,如果充满暴力和冷战,同床异梦,貌合神离,家将不成为其家。而成为一个争斗的战场。汽车,不过是这个现代化的战场中的悲剧的摆设品罢了。难怪有一些大款自我解嘲道: 我穷得只剩下钱了!
家需要有爱的亲人。需要那份特别的真情实感,两个相互牵挂的人就是家,家在这里上升为一种信仰,一种宗教,一种支持精神力量。
家是爱的聚合体。试看天下之家,皆为爱而聚,无爱而散。
家是一个感情的港湾,家是成长的摇篮,家是一个灵魂的栖息地,家是最能让自己放纵的地方,家是一个精神的乐园。家就是你和你家人在一起的情感的全部.拥有它时,它平凡如柴米油盐酱醋茶;失去它时,掏心掏肝也找不回。
没有家庭的和谐,就没有社会的和谐,没有家庭的平安,就没有整个社会的安宁有序。家和万事兴。
家是一种文化;家是一段时光;家是一种情怀。夫妻好比两条腿,要站稳,要走路,谁也离不开谁,为何一条腿对另一条腿总是抱怨不休。有夫妻说结婚数十年无矛盾无分歧 ,可以断言,他们至少有一个人对家庭毫不负责,对对方毫不关心。
婚姻是舒服着的烦恼。家庭不是讲理的地方,夫妻之道难得糊涂。倘若两个人谁都不愿糊涂,这个家庭永无宁日。托尔斯泰说:幸福的家庭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自的不幸。
最佳的婚姻配署不等于最佳的婚姻状态,没有对男人的仰视,没有对女人的欣赏,爱情将无从发生。婚姻将无从缠绵,爱在于迷,过分的清醒,盘算和比较,这不是爱情。美满的婚姻,爱情加良心就是一切。婚姻是纯洁的自私,爱情是神圣的贪婪。一旦对你不再自私了,说明你对她已不再重要了。
婚姻就象泡茶,第一道茶象恋爱,浓烈馥郁香; 第二道茶象新婚,清新可人;第三道茶则象刚过蜜月或蜜年的婚姻,平淡如水,需要我们用平常心去品味,才能领略到其中的真趣。
钱钟书说:家庭是金漆的鸟笼,笼子外面的鸟想住进来,笼子内的鸟想飞出去。
当今离婚是富贵病,穷则想安,富则想变。没有爱情的婚姻不稳定,只剩下爱情的婚姻也不稳定,时间和距离能使爱情升温和降温。最差的女人也想找到个优秀的男人,最差的男人也想找到个优秀的女人,所以,婚姻是个永恒的遗憾。
结婚认真,离婚草率,再婚认真加草率,结婚是需要,离婚是被迫,再婚是需要加被迫,结婚好幸福,离婚好痛快,再婚好惬意,几经折腾后发现,天下的对手一般凶。
男人是哲学,女人是诗。没有诗的哲学是枯燥的,没有哲学的诗是肤浅的。哲学理性而诗感性,男人要想读懂诗,要先弄明白自己的哲学,女人想要理解哲学,就要先明白自己这首诗,深度的哲学只有配上适当韵味的诗才能共鸣,于是最好的不一定适合你,适合你的才是最好的。
都说老婆是人家的好,其实脚大鞋小都知道,爱妻子也爱情人,掺了水的假酒,是水还是酒,爱丈夫也爱情人,只有愉快的起点,没有愉快的终点。好男人太多,不可与丈夫比,好女人太多,不可与妻子比,那是危险的。
见达官显贵不攀比,不比丈夫之无能;见美貌风骚无邪念,多想夫妻之恩爱。女人的软弱是假象,软弱但不可欺,想制服女人的男人,有几个不被女人制服。女人不是弱者,女性是男性

热点内容
影视转载限制分钟 发布:2024-08-19 09:13:14 浏览:319
韩国电影伤口上纹身找心里辅导 发布:2024-08-19 09:07:27 浏览:156
韩国电影集合3小时 发布:2024-08-19 08:36:11 浏览:783
有母乳场景的电影 发布:2024-08-19 08:32:55 浏览:451
我准备再看一场电影英语 发布:2024-08-19 08:14:08 浏览:996
奥迪a8电影叫什么三个女救人 发布:2024-08-19 07:56:14 浏览:513
邱淑芬风月片全部 发布:2024-08-19 07:53:22 浏览:341
善良妈妈的朋友李采潭 发布:2024-08-19 07:33:09 浏览:760
哪里还可以看查理九世 发布:2024-08-19 07:29:07 浏览:143
看电影需要多少帧数 发布:2024-08-19 07:23:14 浏览: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