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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法规有

发布时间: 2020-12-28 05:39:13

Ⅰ 三级分销合法吗国家有没有相关政策或法规

三级分销是属于合法行为。
三级分销是指,分销商只能获取三级分销所得的佣金,超过三级的部分不能获得佣金。
一、根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三级分销的优势
近几年来,随着网络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品牌商,也在纷纷借助于微分销系统的帮助,让商品的销路更广泛。
(一)利用三级分销能够树立品牌产品的良好形象,增强产品的信息的传递,让商品有更多机会出现在人们的视野里面,就会给商家带来意想不到的惊喜。
(二)商品能够在消费者的心目中树立良好的形象。
(三)商品可以让消费者认可,就可以促进商品的销售。
(四)企业在进行产品宣传的时候,都是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商品的宣传,利用这种产品宣传的方式,更容易让人们接受。

Ⅱ 产检假具体天数,真正的国家级法规出处

国家规定产假是98天,产前可以休15天。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2)国家级法规有扩展阅读

除了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有其他的生育奖励假。

1、《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2、《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4、《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一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

Ⅲ 中国都有哪些国家级别的法律法规

宪法类31部;经济法类344部;财务税收法规136部;刑法类101部;医药法规类204部;道路交通法内规82部;民法类63部;海容洋法规32部;房地产及建筑法规230部;行政类185部;劳动法类96部;公务员法律法规12部;反腐倡廉
6部;知识产权13部;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76部;环保类157部;新闻出版33部;司法诉讼程序类46部;劳动教养法规规章7部;文物保护法规20部;广播电视政策法规27部;烟草法规38部;宗教法规7部;工商行政管理245部;信息化类30部以及其他类数百部。
具体看进入http://www.jincao.com/t1.htm(中国法律大全)查看。
参考资料:http://www.jincao.com/t1.htm

Ⅳ 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水厂进行监管的法律依据国家级、地方级(最好是湖南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

Ⅳ 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中国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目前有以下法律法规:
1988年11月8日第回七届全国人大常答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规,还有一些司法解释《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中国还加入了一些重要的国际公约和组织,如《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等。
另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等还有各自的地方性法规。
野生动植物既是自然资源,更是生态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野生动植物资源属国家所有,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Ⅵ 说出三部国家级的安全和法律法规

1《安全生产法》

2《道路交通安全法》

3《职业病防治法》

4《工会法》

5《消防法》

6《煤炭法》

7《劳动法》

8《矿山安全法》

9《海上交通安全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安全法》

行政法规

《电力监管条例》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尘肺病防治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矿山安全监察条例》

《矿山安全条例》

部门规章

《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

《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煤矿安全规程》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办法》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

《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

《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

《化学工业毒物登记管理办法》

《化学工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办法》

Ⅶ 谁知道有关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相关的 国家级法律法规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背景:《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是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活动而制定的部门规章。

执法范围:包括住建、环保、工商、食药、交管、水务等领域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该办法填补了此前20余年城市管理执法规范的缺位。

实施时间:《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于2017年3月30日正式出台,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

(7)国家级法规有扩展阅读:

主要内容

一、规范执法范围。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并应当同时具备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等条件。

二、加强队伍建设。推行执法力量下沉,提高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素质,规范协管人员行为。

三、加强执法保障。统一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加强财政保障和执法装备配备,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的应用。

四、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执法活动,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全过程记录和执法公示等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优先采用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予以纠正。

五、加强协作和配合。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协调机制、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和案件移送报告制度,提高执法效能。

六、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投诉举报等制度,严格法律责任。

Ⅷ 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法律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 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台湾猴 第四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八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第九条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
第十四条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十五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
第十六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十九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
第二十条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
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猎枪及弹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二十二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
第二十四条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场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
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禁止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二十六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
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捕猎场所,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 因猎捕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猎捕者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 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第三十条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第三十七条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海关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海关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野生动物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Ⅸ 现在的街道办事处有国家级的法律法规吗

1954年有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但在2009年被废止,目前无关于街道办事处的法律

Ⅹ 我国国家级和部级以上与职业病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法律:专业法——《职业病防治法》、相关法——《劳动法》、《工会法》、《矿山安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乡镇企业法》、《刑法》、《民法通则》、《建筑法》、《执业医师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
法规:《尘肺病防治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工伤保险条例》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0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1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5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深海石油作业职业卫生管理办法》(卫监督〔2005〕40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卫监督发〔2006〕375号)《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8号)、《放射事故管理规定》(卫生部、公安部令第16号)、《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25号)、《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规定》 (卫生部令第55号)、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 63号)、《职业病目录》(卫生部、劳动保障部 卫法监发[2002 ]108号文)、《卫生部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审定工作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 309号)、《卫生部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 [2003]135号)、《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 [2003]142号、《卫生部关于开展建设项目放射卫生审查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 [2003]239号)《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 [2003]350号、《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卫监督发〔2005〕318 号)、《卫生部关于加强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8 号)、《卫生部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 号)、《卫生部关于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15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8〕9号、《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5号)、《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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