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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执法主体

发布时间: 2020-12-28 04:46:20

㈠ 为什么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国家的那些法律法规有要求

我正好摘得有,你看一下行不
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限期整治法律法规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自日起施行)文章来源:《环境保护执法手册》2005年8月版,第6页
第二章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第四章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章第二十九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四章三十一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第五章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五章第三十九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1998年5月29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8年月7日1日施行)文章来源:《环境保护执法手册》2005年8月版,第13页。
第三章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以及区域开发等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和监督,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三同时”审查和环境保护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计划、经济、规划、土地、建设等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建设或投产使用。
第三章第二十一条 对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分别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决定。
企业事业单位中超过标准的单个污染源的限期治理,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市属以上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单个污染源,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二)其他单位的单个污染源,由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作出限期治理决定。
跨区、县(市)的区域性污染的限期治理由我市人民政府决定。
本条所规定的限期治理,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执行,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第四章第二十五条 三峡库区的开发建设必须保护水资源和植被,实施生态经济区发展战略。城镇搬迁、企业迁建和居民点建设等。应制定环境保护规划,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第七章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经资质审查取得相应证书的专业单位,擅自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治理的由于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治理失误造成环境污染的;
(三)不执行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制度或许可制度排放污染物的;
(四)不执行限期治理或取缔、关闭、停业、转产、搬迁决定的;
(五)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不履行环境治理和补偿责任的;
(六)违反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特殊保护区的管理规定,造成污染危害的;
(七)违反噪声管理规定,危害周围生活环境的;
(八)违反引进设备或项目的有关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
(九)违反国家或地方规定进口或转移固体废物的;
(十)向环境排放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以不正当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十一)向水体排放、倾倒固体废物、垃圾和其他废物或在河道管理区范围内堆放、存贮、倾倒、弃置固体废物和垃圾的;
(十二)不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的;
(十三)挪用、挤占、拖欠环境保护资金的;
(十四)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
(十五)从事国家明令禁止或控制生产经营的剧毒物、强致癌物、严重污染环境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的;
(十六)将产生严重污染的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
(十七)生产、销售或使用达不到环境保护技术标准的产品的;
(十八)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不按规定报告和采取抢救措施的;
(十九)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十)其他违反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以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辐度的具体适用,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规定。
第七章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环境保护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作出处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原处罚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方《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公布)文章来源:《环境保护执法手册》2005年8月版,第35页
第三章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水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的措施,按照规定的程序经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在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排污口,应当经过有关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同意。
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的检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准投入生产或使用。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三章第二十四条 对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限期治理。

《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2001年11月30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正)文章来源:《环境保护执法手册》2005年8月版,第56页。
第二章第十四条 建设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防治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环保行政部门在审批可以造成跨行政区域水环境污染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时,应征求毗邻下游区、县(自治县、市)环保行政部门的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上级环保行政部门栽定。

《重庆市控制燃煤二氧化硫污染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第23号令)文章来源:《环境保护执法手册》2005年8月版,第103页。
第三章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燃煤装置,应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审查其对环境的影响,严格执行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公布)文章来源:《环境保护执法手册》2005年8月版,第123页。
第二章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二章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26号令)《环境保护执法手册》2005年8月版,第133页。
第二章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的要求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制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报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施工许可,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二章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文章来源:《环境保护执法手册》2005年8月版,第243页。
第二章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全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01年5月8日国家环保总局第9号令公布)文章来源:《环境保护执法手册》2005年8月版,第238页。
第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发布)文章来源:《环境保护执法手册》2005年8月版,第243页。
第三章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文章来源:《环境保护执法手册》2005年8月版,第251页。
第二章第七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说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者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都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14号,2003年1月1日施行。文章来源:《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影响评价工作手册》2003年版第12页。
第一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说细的评价。
1、原料、产品或生产过程中涉及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或毒性大、难以在环境中降解的建设项目;
2、可能造成生态系统结构重大变化、重要生态功能改变、或生物多样性明显减少的建设项目;
3、可能对脆弱生态系统产生较大影响或可能引发和加剧自然灾害的建设项目;
4、容易引起跨行政区环境影响纠纷的建设项目;
5、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活动或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1、污染因素单一,而且污染物种类少、产生量小或毒性较低的建设项目;
2、对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有一定影响的,但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3、基本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1、基本不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震动、热污染、放谢性、电磁波等不利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2、基本不改变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3、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详见15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3号令)文章来源:《环境保护执法手册》2005年8月版,第265页。
第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第七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第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手,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条 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环境影响评价法》对政府、公民意味着什么
文章来源:
http://www.chaonet.net/summer/design/14/5/new_page_1.htm
无论是建设项目还是发展规划,都要先环评、后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这是“预防为主”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方针的具体体现,是避免“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的有效武器。
197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只规定对单个的建设项目进行环评。近几十年我国经济发展的历史表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某些经济发展规划,相对于具体的建设项目来说,实施后对环境的影响更巨大,范围更广泛。历史的教训如果不认真汲取,不从政府的经济发展规划和开发建设活动的源头预防环境问题的产生,我们将会继续陷于防不胜防、治不胜治的严峻局面,我国的现代化进程中还将付出更大的环境代价和经济代价。
环境影响评价法则将环评的范围从建设项目扩大到政府规划。政府规划分为指导性规划和专项规划两大类。该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该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该法还明确指出,“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李恒远认为,环境影响评价法为落实环境保护参与政府综合决策和防止因重大决策失误而造成的环境破坏,提供了法律保障,将有效防止区域、布局性的污染失控和生态破坏。
“环境影响评价法最大的成功之处,是要求政府做环评。这对提高各级政府尤其是部长、省长、市长、县长等各级领导干部的环保意识,无疑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国家环保总局监督管理司司长祝兴祥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说,“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后,无论是国务院有关部门,还是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如果不对所起草的规划组织环评,都将是违法行为;无论是哪一级审批机关,如果审批了没有组织环评的规划,都要负法律责任--相信无论哪一级政府,哪一个政府部门,都不会对此视而不见。”
无论是专家还是普通居民,在环评中都有了发言权
国内外环境保护的经验和教训,都昭示了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公众参与是推进环境保护的巨大动力,其参与的广度与深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环境保护的水平。在我国经济建设高速发展、环境保护纷繁复杂的情势下,公众参与的迫切性和必要性就更加突出。而在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评阶段就鼓励公众参与,其意义尤其重大。
令人可喜的是,环境影响评价法在历史上首次对公众参与环评做出了明确要求,并且对参与的方法、程序及参与意见的有效性,都做出了刚性规定。该法第十一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该法还明确规定,无论是规划还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都要“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环保界人士指出,这充分体现了公正、公开、科学、民主的精神,对保障公民知情权、让公众参与决策提供了法律依据。随着法律的进一步实施,将大大增加环保审批的透明度、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最大限度地减少决策的盲目性、随意性,最大限度地消除污染和破坏隐患。
关键在于落实
众所周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通病。如何才能把环境影响评价法落到实处?
首先是要尽快出台法律的实施细则。无论是政府组织规划环评,还是公众参与规划环评,在我国历史上都是首次,均无前例可循。因此,制定可操作的、科学的实施细则至关重要。据了解,国家环保总局正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相关的配套规章和程序,力争在明年6月31日以前出台有关实施细则。
毫无疑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是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主体,他们对法律的认可、理解和掌握程度,决定着这部法律的落实情况。因此,有关机关要真正重视,认真学习、领会这部法律,提高认识,掌握相关知识,做好实施法律的准备工作。
与其他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同,环境影响评价法为公众参与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因此,认真学习环境影响评价法,并进行相关的技术、知识储备,也是有关技术服务机构、专家和每一位关心生存质量的普通公民的当务之急。

㈡ 关于环保的事例

正面:

1、田桂荣从事环保工作。

她自费9万余元,回收废旧电池65吨1998年,当她得知废旧电池对人类有强烈危害时,毅然决定自费回收废旧电池。她用绿色条幅制作了3000面三角旗,写上回收废旧电池的地址以及电话:制作了600个透明的废旧电池回收箱、5万张环保倡议书,到市内各学校发放。

在《新乡日报》上以个人名义发出了题为《不要再糟蹋地球了》的倡议书。从此,田桂荣凭着一个环保志愿者质朴的情感和对环保前前所未有的关注,走街串巷,以每年2分钱的价格回收废旧电池。她还组织了大量环保宣传活动,利用地球日,环境日,节假日开展环保宣传,并通过电视,报纸使更多的人认识到了废旧电池的危害。

五年来,她个人投入9万余元回收65吨废旧电池,使近700万平方米的土地免遭废旧电池污染。二、积极开展多种环保宣传实践和环境教育活动田桂荣利用节假日在全省各地个人自费组织大规模的环保宣传活动,仅在郑州,新乡就组织了“绿色申奥万人签名”,“生命之网爱环保”等大型活动38次,参与人数达26万人。

同时,她还义务为大学生讲授环保知识。几年来,田桂荣曾到国内的110多所学校为30多万学生宣传环保知识,讲解废旧电池的危害性,直接受众达360多万人。每逢寒暑假,田桂荣自费组织环保志愿者考察白色污染,河流污染,湿地保护等环保课题。

为了保护母亲河,田桂荣率领30多名大学生多次冒酷暑,徒步150公里沿卫河,人民胜利渠,共产主义渠,沁河和黄河考察排污口,进行水源污染,水质分析,与排污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进行面对面的斗争,并向上级环保部门递交考察报告24份,为进一步保护母亲河,净化水质源,提供了十分重要的资料。

2、吴庆贤——基层老党员吴庆贤的生态扶贫故事。

黎平县双江镇四寨村,一个因树而美的侗寨,被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村里的风雨桥、鼓楼、学校、侗家民居,以及侗家人冬天取暖的木柴,皆取材于山。村头古树虬枝,溪水淙淙。村落四周古树环绕,连绵的杉树挺拔耸立,日日年年守护着这个侗寨。

饮水思源,四寨村的美丽,饱含“贵州造林王”、共产党员吴庆贤的汗马功劳。

从不惑之年弃商造林,到年逾古稀痴心不改,30多年光阴弹指一挥,吴庆贤风雨无阻地种树护绿,在山上存了数千万元绿色财富。尽管日子清贫,他却不肯为自己轻易砍一棵树。然而,当公益事业和侗家人建房需要用木材,他又毫不犹豫地捐献和赠送。他用执著和坚守、无私和奉献,感动着乡亲,把种树护绿的事业做成奔向小康的支柱产业。

据统计,到2015年底,吴庆贤种植苗木500多万株,累计造林55000亩,木材总方量达25万方,经济价值达2500万元,并带动乡亲们造林5万多亩,使双江镇的森林覆盖率从1984年的47%增长到现在的75%。吴庆贤因造林面积贵州第一、全国第二,被誉为“贵州造林王”,获得全国绿化委员会授予的“全国绿化奖章”,成为国家有关部门联合评选出的“中国生态英雄”。

反面:

1、英国伦敦的烟雾事件 。

素有雾都之称的英国伦敦,1952年12月5日—8日期间,又被浓雾笼罩。这期间许多人突然患呼吸系统疾病,一下住满了伦敦的各家医院。四天中,死亡人数较常年同期增加4000多人,死亡者以45岁以上最多,约是平时死亡人数的3倍,1岁以下的死亡较平时增加1倍。

事件发生的1周中,因支气管炎、冠心病、肺结核、心脏衰竭的死亡人数分别是平时同类病死亡人数9。3倍、2。4倍、5。5倍、2。8倍,因肺炎、肺癌、流感等呼吸系统疾病死亡的人数较平时均有成倍增长。事件后的两个月里又有8000多人死亡。

人们就此事件分析认为,这于伦敦当时大量的耗煤有关。事件期间尘粒浓度最高达4。46毫克/米3,为平时的10倍,SO2浓度最高达平时的6倍,在浓雾的特定条件下,烟雾中的Fe2O3促使SO2氧化成SO3,从而形成H2SO4,并凝在微尘上,从而形成酸雾,成为这一事件的杀手。

2、日本四日市事件 。

四日市位于日本东部海湾。1955年这里相继兴建了十多家石油化工厂,化工厂终日排放的含SO2的气体和粉尘,使昔日晴朗的天空变得污浊不堪。

1961年,呼吸系统疾病开始在这一带发生,并迅速蔓延。据报道患者中慢性支气管炎占25%,哮喘病患者占30%,肺气肿等占15%。1964年这里曾经有3天烟雾不散,哮喘病患者中不少人因此死去。1967年一些患者因不堪忍受折磨而自杀。1970年患者达500多人。

1972年全市哮喘病患者871人,死亡11人。据报道,事件期间四日市每年SO2和粉尘排放量达13万吨之多,大气中SO2浓度超过标准5—6倍,烟雾厚达500米,其中含有害的气体和金属粉尘,他们相互作用生成硫酸等物质,是造成哮喘病的主要原因。

3、日本水误事件 。

在日本南部九州湾有一个叫水误的小镇,这里居住着4万居民,以渔业为生。1939年开始,日本氮肥公司的合成醋酸厂开始生产氯乙烯,工厂的生产废水一直排放入水误湾。

该公司在生产氯乙烯和醋酸乙烯时,使用了含汞的催化剂,使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汞。这种汞在水体中,被水中的鱼食用,在鱼体内转化成有毒的甲基汞。人食用鱼后,汞在人体内聚集从而产生一种怪病:患者开始时,只是口齿不清,步履蹒跚,继而面部痴呆,全身麻木,耳聋眼瞎,最后变成神经失常,直至躬身狂叫而死。

1972年据环境厅统计,水误镇共患水误病180人,死亡50多人,就在新线县阿赫野川亦发现100多水误病患者,8人死亡。据报到,患者人数远不止此,仅水误镇的受害居民,即达万余人。

城管局和执法局的区别 懂的来

1、执法地位不同。执法局有合法执法地位。它是将原来城建、规划、环保等等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权拿出来,统一由新成立的执法局行使。原来那些执法局则只行使行政许可权(审批权)。而过去的城管是地方“武装”,没有行政执法资格。

2、单位编制不同。执法局是国家人事部门认可的,有正规编制和经费,是执法主体。受行政人员编制限制,多数地方执法局人员是事业编制但参照管理,而过去的城管不在编制,没有经费保障,多是依靠罚款生存。

3、执法范围不同。因为执法局是将许多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权归在一起管理城市,所以它的管理面更宽,而过去的城管主要是管小商站贩,涉及面很窄。

4、历史功绩不同。执法局是大的城市执法,它是执法主体,有正式编制和事业经费,可以更加合理科学进行城市综合管理。但也不能抹杀了城管的成绩,毕竟它在多年的城市管理中也作出过积极贡献的。

(3)环保执法主体扩展阅读

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定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2、制定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4、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广告牌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城管局主要职责:

1、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区域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2、组织起草本区域有关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区域城市管理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

3、负责本区域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

4、负责本区域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5、负责本区域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6、负责本区域城市管理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

7、承办区域政府及城市管理市政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㈣ 环保手续怎么办

有关环保手续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申报、审批和报建、废物进口审批管理、排放合格车型目录申报、特种车辆污染物排放审核、机动车排放污染道路抽检执法及机动车排气污染复检等。以下仅简单介绍其中两大项,其他方面有关手续的办理在广州市环保局及有关部门均有免费提供的详细介绍和办事指南手册。

建设项目环保申报:

办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申报手续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各阶段申报的资料,必须符合相应阶段资料在数量和质量方面的要求,各种表格必须填写清楚。2.各阶段申报的资料,必须取得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局(总公司)的环保机构的预审意见。3.各申报资料必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其中设计图纸还必须加盖设计单位设计专用章,环境影响报告加盖评价单位业务专用章。4.按规定须取得专业咨询单位的咨询意见或其他主管机关审批意见或按规定应交缴其他费用的建设项目,应将咨询意见、其他主管机关审批意见和缴费单据的复印件,连同申报资料一齐附送。5.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按规定提交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的《排放污染物监测报告单》。“监测报告单”的有效申报期为监测报告签发之日起三十天内。6.按规定需要提交电脑软盘的,要尽量确保其无病毒污染。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予受理。简明程序:

选址(或定点)阶段:通过填报《环境影响报告》,确定建设项目的可行性。

报建阶段:将主体工程设计图与防治污染设施设计图送审,取得《建设许可证》后,才能开工。

试车:给防治污染设施予以一个合法的调试期。

竣工验收:检验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环保规定,验收合格后取得环保局验收批复或发放《临时排污许可证》。

环保行政处罚程序:

对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违法案件进行行政处罚,是环保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其行政处罚程序如下:立案———现场调查取证———调查终结———陈述申辩———听证———审议———处罚决定———送达———复议或诉讼———执行———结案。

㈤ 为什么开发区的环保局没有独立行政权力

你的“独立行政权力”是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吧。
所谓“行政执法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管理的组织;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的组织;是能够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行政机关是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主体,而且是最普遍、最重要的行政主体。
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取得合法资格的主要依据是政府的正式决定和编制部门的执行决定,即“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编制部门的“三定”方案是设立行政机关最重要的依据。按照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其行政执法权限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登记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因此只有符合以上资格的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依法行政。开发区环保局是否有独立行政权力,要看各地的具体操作,但是一般是不具有独立行政权力的。

具体实践中,由于对开发区环保局有无执法资格的认识不一致,导致各地在开发区设立环保局的做法也不一样,归纳起来有5种类型:
一是在设区的市,由市环保局委托开发区分局以市局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是在设区的市,由市环保局下文,将本机关的登记权、监管权和处罚权,授权给开发区分局,由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相关行政行为;
三是由地市级人民政府下文,将登记权、监管权和处罚权授权给开发区分局;
四是由省级人大授予开发区分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五是直接由开发区分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㈥ 这油烟污染,噪声污染不属于城管管吧,市容市貌管理条例又没有这些东西,这执法主体应该是环保部门吧

这种污染当然归环保组织了,他们应该去监管这些噪声啊,油烟保证市民的生活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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