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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案由

发布时间: 2020-12-28 02:26:00

『壹』 人防行政案件案由怎么写

你是很用心工作的人,案由应当按照《防空法》 第八章规定的违法案由去写,比如“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等。

『贰』 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由的规定有哪些

一、行政诉讼案由新规定
案由是案件的名称,反映了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案由规范与否,影响着案件的准确性,亦从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办案的质量和水平。当前,关于行政诉讼案由,我国尚没有类似《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具体规定,现存的关于行政案件案由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仅有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而该通知也仅仅是起到了指导性的作用,各个法院在适用案由时,仍然会遇到各种问题。
二、现行行政案件案由的规定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将案由分为三大类,即:作为类、不作为类及行政赔偿类。每一类的案由结构分别为:
(一)作为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作为类案件的案由确定方法为:行政管理范围 + 具体行政行为种类。具体对管理范围而言,是否分解,应当结合案件实际,以表述简洁、清楚为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而言,以种类的形式出现,而不出现其具体表现形式。
(二)不作为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不作为类案件的案由确定方法为:诉 + 行政主体类别 + 不履行特定职责或义务。
(三)行政赔偿类案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行政赔偿类案件的案由确定方法为:
1、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的,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案件案由后面加“及行政赔偿”即可;
2、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案由结构为:行政管理范围 + 行政赔偿。
三、行政案件案由适用时问题诸多
由于行政案件案由规定出现的较晚,出现以后规定的又比较宽泛,因而人民法院在适用行政案件案由时,往往会出现一些问题。
1、在具体行政行为后冠以“纠纷”二字的案由形式还时有出现。行政案件案由与民事案件案由结构的最大不同在于行政案件案由中不使用“纠纷”二字。这是因为行政案件是发生在非平等的主体之间的争议,其一方是行政主体,一方是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诉至法院后,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受理案件后,在保护相对人利益的同时控制行政权力的滥用,制约和监督行政权力的使用,在保护与控权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而民事案件是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法院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的保护是同等的。
2、行政管理范围在何种情况下予以分解尚不够明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对于行政管理范围是否分解,原则是:行政管理范围宽泛的则予以分解,管理范围窄的,则不予分解。是否分解,应当结合案件实际,以表述简洁、清楚为原则。而在实际案由的适用中,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后所附的行政管理范围,只对有些行政管理范围作以分解,具体为公安行政管理、资源行政管理、城乡建设行政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农业行政管理、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而对于有些应该分解的没有分解,使得按照该文件的案由结构表述出来的案由不是那么精炼明确,如具体行政行为为行政登记,行政管理范围为民政,作为类的案由就会表述为:民政行政登记,而如果我们想表述婚姻行政登记,用民政行政登记来表述就不是那么精炼明确了。
3、对于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案由未区分,容易形成混乱。行政诉讼案件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如前者提起主体是行政相对人,而后者的提起主体则是行政机关;前者适用的是诉讼程序,后者适用的则是执行程序等。

『叁』 行政案件并列案由

行政处罚一案多个案案由,按一个案号立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规定: 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确定案件案由的基本方法是划分案件的类别,以行政管理范围为“类”,以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为“别”进行构造。案由的结。

『肆』 行政处罚一案多个案案由,怎么立卷

行政处罚一案多个案案由,按一个案号立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规定:
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确定案件案由的基本方法是划分案件的类别,以行政管理范围为“类”,以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为“别”进行构造。案由的结构应当具备以下两个要素:
1.行政管理范围。行政管理范围是指行政主体代表国家管理行政事务的领域。以行政管理范围作为行政案件案由的第一个要素,将行政案件初步分为“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纠纷,从类上区别开来。
一般情况下,以行政管理范围作为案由的第一构成要素,分类后无需再作分解,如海关、计划生育、税务等,直接以“海关”、“计划生育”、“税务”作为案由第一构成要素;对个别行政管理范围比较宽泛的领域,如公安行政管理,可细分为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等,可以细化、分解后的具体管理范围,将“治安”、“消防”等作为第一构成要素用语。是否分解,应当结合案件实际,以表述简洁、清楚为原则。
2.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以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或性质,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作为案由的第二个构成要素。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如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拘留等,不以构成要素出现,而均以“行政处罚”代之。

『伍』 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由有哪些规定

关于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由的规定: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将案由分为三大类,即:作为类、不作为类及行政赔偿类。每一类的案由结构分别为:
(一)作为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作为类案件的案由确定方法为:行政管理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种类。具体对管理范围而言,是否分解,应当结合案件实际,以表述简洁、清楚为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而言,以种类的形式出现,而不出现其具体表现形式。
(二)不作为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不作为类案件的案由确定方法为:诉 行政主体类别 不履行特定职责或义务。
(三)行政赔偿类案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行政赔偿类案件的案由确定方法为:
1、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的,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案件案由后面加“及行政赔偿”即可;
2、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案由结构为: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赔偿。

『陆』 行政诉讼案由有哪些,怎么写,规定

我们需要提起行政诉讼时,就要知道行政诉讼的案由有哪些行政案件的案由的是由作为类案件案由、不作为类案件案由和行政赔偿类案件案由构成。下面是他们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

最高法有关于这方面的新规定,非常具体,给你一个网址。自己学习下吧!网页链接

『柒』 请问,治安管理部门办理行政案件,“案由”适用的法律有哪些

我的理解是这样的:
1、治安管理部门应属于行政执法部门之一,行政执法部门执行其职责是根据法律的授权而进行的,如:治安管理处罚法就明确了由公安行政部门(公安局、派出所等)行使治安行政管理权(包括行政处罚权)。基于此,公安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相应违该法的人进行处罚,这就是“案由”,治安管理部门获得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授权来源;
2、各个行政管理部门都会根据法律授权进行行政管理,同时也会出现交叉现象,比假冒伪劣产品的查处,工商部门可依据商标法进行执法,而质监部门可依据产品质量法进行执法;
3、你所提的上述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其实,里面都会明确由哪个行政管理部门来执法的,不同的行政类法律,涉及的事务不同,所以,行政管理部门不同,行政对象也不同。看似复杂,道理其实大概是这样的。
所以,你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采取其它法规是否合法,关键是看它有没有从法律法规获得授权以及它是否遵循该法规的要求行使其执法权,此外,地方法规是否合法还需看它的内容有没有违反上位法律。

『捌』 行政执法中行政处罚案件案由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各地法院行政案件案由的确定和表述不尽一致,有些法院在这方面作了积极的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为规范行政案件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和行政案件的特点,结合行政审判实践经验,现就有关行政案件案由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各级人民法院试行:
一、行政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行政案件的案由分为:作为类案件、不作为类案件、行政赔偿类案件。其确定方法如下:
(一)作为类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确定作为类案件案由的基本方法是划分案件的类别,以行政管理范围为“类”,以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为“别”进行构造。案由的结构应当具备以下两个要素:
1.行政管理范围。行政管理范围是指行政主体代表国家管理行政事务的领域。以行政管理范围作为行政案件案由的第一个要素,将行政案件初步分为“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纠纷,从类上区别开来。
一般情况下,以行政管理范围作为案由的第一构成要素,分类后无需再作分解,如海关、计划生育、税务等,直接以“海关”、“计划生育”、“税务”作为案由第一构成要素;对个别行政管理范围比较宽泛的领域,如公安行政管理,可细分为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等,可以细化、分解后的具体管理范围,将“治安”、“消防”等作为第一构成要素用语。是否分解,应当结合案件实际,以表述简洁、清楚为原则。
2.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以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或性质,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作为案由的第二个构成要素。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如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拘留等,不以构成要素出现,而均以“行政处罚”代之。
综合上述两个要素,行政作为类案件案由的结构为:管理范围+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以诉公安机关所作的行政拘留处罚为例,案由应确定为:“治安行政处罚”。“治安”为公安行政管理范围之下具体的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则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不用具体的处罚形式“拘留”进行表述。以海关作出没收走私物品的行为为例,其案由应确定为“海关行政处罚”。海关管理范围相对窄一些,无需再作分解,可直接以“海关”作为第一构成要素。
(二)不作为类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不作为类案件的案由,原则上仍适用上述作为类案件的两种构成要素的结构,但又要体现此类案件的特色,其确定方法是:以“诉”作为此类案件案由的第一个构成要素;以行政主体的类别作为第二个构成要素,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海关”等;以不履行特定行政职责或义务作为第三个构成要素。以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案为例,案由确定为“诉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履行……法定职责”中要求履行的是何种职责,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如可以具体区分为“诉XX(行政主体)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诉XX(行政主体)不履行行政合同义务”、“诉XX(房屋管理机关等)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等。
(三)行政赔偿类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行政赔偿类案件分为两种情况,即一并提起行政赔偿和单独提起行政赔偿。对于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案件,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案件案由后加“及行政赔偿”一语即可。如“工商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诉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等。对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案件,案由的确定方法为:行政管理范围+行政赔偿。以税务工作人员在执法中致人伤亡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之诉为例,如“税务行政赔偿”等。
二、案由适用范围和确定时间在立案审查阶段,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初步案由。在审理阶段,如果发现初步确定的案由不准确时,应当根据审理后确定的法律关系性质来确定结案案由。因此,本规定既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也适用于审理阶段,但法律文书和卷宗封面等均应以结案案由为准。
三、难以确定案由情况的处理当出现行政管理范围和具体行政行为种类难以界定、案由难以确定的情况时,可以作为例外情况酌情确定案由。如起诉乡镇人民政府的一些越权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案件,就很难确定管理范围,也很难确定其行政行为的种类,这时,可以用“乡(镇)政府行政处理”、“诉乡(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行政义务”等作为案由。
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在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时,案由可通过概括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方式来确定。

『玖』 行政诉讼案由规定是否有修改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2004年1月14日法发[2004]2号,目前仍然没有修订稿,所以没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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