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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个行政权

发布时间: 2020-12-27 20:51:59

㈠ 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对( )恢复行使主权,成立特别行政区。

1997年7月1日 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

1997年7月1日零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在香港升起,经历了百年沧桑的香港回到祖国的怀抱,中国政府开始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

1997年6月30日午夜至7月1日凌晨,香港会议展览中心新翼灯火辉煌,举世瞩目的中英两国政府香港政权交接仪式在这里的五楼大会堂隆重举行。零时4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在这里庄严宣告:根据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两国政府如期举行了香港交接仪式,宣告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正式成立。经历了百年沧桑的香港回归祖国,标志着香港同胞从此成为祖国这块土地上的真正主人,香港的发展从此进入一个崭新的时代。

(1)七个行政权扩展阅读:

香港地理坐标为东经114°15′,北纬22°15′,位于中国南部、珠江口以东,西与中国澳门隔海相望,北与深圳市相邻,南临珠海市万山群岛,距广州市约200公里。

区域范围包括香港岛、九龙、新界和周围的262个岛屿。陆地总面积为1106.3平方公里,其中港岛80.7平方公里,九龙46.9平方公里,新界978.7平方公里。海域面积为1648.7平方公里。

香港组成:

香港岛:中西区,湾仔区,东区,南区

九龙半岛:油尖旺区,深水埗区,九龙城区,黄大仙区,观塘区

新界:北区,大埔区,田区,西贡区,荃湾区,屯门区,元朗区,葵青区,离岛区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香港

㈡ 分析下列示意图,回答问题。7分 请回答:(1)根据图一指出秦朝的政治制度是什么图一中行政最高权力者

(1)专制来主义中央集自权制度;丞相;法家
(2)《1787年宪法》;三权分立;孟德斯鸠
(3)从专制到民主;从人治到法治

㈢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自7月1日实施,授权公路管理机构行政许可、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权。按照《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第16条和《行政许可法》第25条的规定,都是相对集中处罚权和许可权的内规定,这与授权实容施处罚和许可不一样。
处罚法16条是相对集中,17条是授权,18条是委托。
许可法第23条是授权,24条是委托,25条是相对集中。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是行政法规,将行政许可、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权授权公路管理机构并无不妥。

㈣ 7.根据我国现行宪法,有权改变或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的国家机关是( )。 A.全国

个人理解的是,国务院是我国的最高行政机关,因此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回的纠正当然要由国务院负答责,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附属机构,也即是立法机构,立法权是无法管辖行政权的内容的,这是分权的基本原则。我国虽然没有很清晰明确的三权分立,但是还是有一定界限的。

㈤ 7个报关行政检查权它们的对象是什么

首先纠正一下,你所提到的这几个行政检查权都是海关所拥有的权力,而不是版报关行的权力。检查权权,查验权和施加封志权是针对进出口货物的。其他四个权是针对报关单位和经营单位,主要是针对经营单位的有关进出口的资料,单证等。

㈥ 我国有哪些立法机关哪些机关享有立法权

导引:先对下面几个表述进行判断,检验你对这一问题的理解情况。1、凡是立法机关都有立法权。2、凡是有立法权的机关都是立法机关。3、我国的立法机关是人大和人大常委会。4、在行政机关中,只有国务院拥有立法权。正确答案是:1对、2错、3错、4错。如果你对这几句话没有判断正确,或者不知道正确的说法是什么,那么,你就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学习和了解。 现有观点与结论:按照我国现行《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正确的观点应该是:立法机关:《宪法》第五十八条和《立法法》第七条都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由此可见,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的立法机关。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不是立法机关。享有立法权的机关:《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第六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第六十六条 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第七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由此可见,在我国,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包括:1、国家权力机关系统(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2、国家行政机关系统(政府及政府下设机构)的: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央行、审计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除此之外,其他国家机关都不享有立法权。由此可见,凡是立法机关都有立法权,享有立法权的机关不一定都是立法机关。这些享有立法权的机关,享有的权限大小不同,所立法律法规名称不同,法律法规的效力也不同。具体如下:享有立法权的机关立法类别立法名称效力高低全国人大修改宪法,制定、修改基本法律××法宪法最高(1级)基本法律(2级)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律外的其他法律××法3级国务院行政法规条例、规定、办法、暂行条例、暂行规定4级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条例、规定、实施办法、规则5级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条例2级(特殊法)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地方政府规章规定、办法6级较大的市政府地方政府规章规定、办法7级国务院各部委、央行、审计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务院直属机构部门规章规定、办法6级 进一步的讨论:关于立法机关和立法权的讨论似乎到此结束,实则不然。立法权与立法机关的内在一致性问题细心的人会发现一个问题:享有立法权的机关范围要大于立法机关,也就是说,有很多享有立法权的机关不是立法机关。为什么享有立法权,而不能称为立法机关?可能有三种解释:1、只有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才有完全自主的立法权,其他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必须依照宪法和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或者根据授权,属于从属性的不完全的立法活动,所以,只有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才可以称为立法机关。2、各级政府的是行政机关、执行机关,地方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责是落实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他们的主要职责都不是立法,只有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责是立法。所以,只有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才能称为立法机关。3、只有制定“法律”的机关才能叫做立法机关,那些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的国家机关只享有一定的立法权,而不能称为立法机关。三种观点都有一定道理,但是,也都存在明显不足。第一种观点最具有说服力。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那就是没有看到我国立法的实际情况。在我国,由于大多数法律都规定的比较宽泛,缺少操作性,所以,绝大多数法律都需要国务院及其部委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再加上中国地区差异较大,地方,尤其是少数民族自治地方享有了较多的权力,可以制定较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最终的结果就是,在我国的立法体系中,国务院和地方分享了更多的立法权限,甚至出现了没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法律就无法得到贯彻落实的情况。尤其是国务院,不但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而且在尚无法律规范的领域,国务院可以先行制定行政法规,此时,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就代替了法律的作用,具有了更高的法律效力。人大被称为“橡皮图章”和政府实际享有的较多的立法权限不无关系。第二种观点虽然陈述的是实际情况,但是,却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主要”与“次要”是相对的。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除了制定和修改法律,还有很多职责,比如监督、人事任免、重大事项决定等等。随着中国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未来立法在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工作中的分量会越来越轻。所以,很难说立法就是其主要职责。所以,以此为理由说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立法机关是站不住脚的。第三种观点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立法权中的“法”和立法机关中的“法”的含义问题。二是什么是“法”的问题。先来讨论第一个问题,无论什么是“法”,立法权中的“法”和立法机关中的“法”的含义都应该是一致的。否则就会出现逻辑上的混乱。如果只有法律才能称为“法”,那么,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既享有立法权,又是立法机关。其他的国家机关制定的就不是“法”,因而享有的也不是立法权,也不是立法机关。如果我们承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都是“法”,那么,制定这些法的机关享有的当然是立法权。至于是不是立法机关,则需要再加上“是否享有完全、自主的立法权”这一条标准,做进一步的区分,分出立法机关和非立法机关。所以,判断是否享有立法权,关键看是否能够进行立法活动。判断是否是立法机关,关键看这种立法活动是否是完全、自主的。 什么是“法”?那么,到底什么是法?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的几个主要特征是: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法规定了权利和义务;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根据上述定义,我们可以看出,不仅“××法”是法,从宪法、法律,到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都是法。而且,从我国的司法实际看,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做出的司法解释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有时候比法律还要重要。所以,从广义上说,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其实也是“法”,也是一种立法活动。从我国的执法实际看,很多政府部门的红头文件的规范性更强,其实,也是广义上的“法”。由此看来,如果从最广义的角度理解“法”,在我国实际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是很多的,也可以说,在我国,凡是国家机关都享有立法权。 其他相关问题:1、各级人大和常委会都是国家权力机关,但并非都享有立法权,更不都是立法机关。只有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享有立法权。只有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国家立法机关。2、我国的全国人大和常委会虽然是立法机关,但从性质上看,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西方三权分立制度下的议会,只能称为立法机关,而不能称为权力机关。3、全国人大只能修改宪法,但不能制定宪法。制定宪法需要成立专门的制宪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不能修改宪法,更无权制定宪法。 4、国务院从性质上说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最高执行机关,但是,也享有一定的立法权,即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

㈦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67条,如何理解

第六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百分之二十。
有三个要素:中国公民、、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外国居留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的80%以上由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可以参加,但比例有限定(不超过20%)

㈧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对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归属有怎样的规定

临时约法的规定体现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即参议院行使立法权,总统及国务院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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