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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政执法

发布时间: 2020-11-21 17:39:31

㈠ 交通执法和交警有何区别

  1. 交通行政执法分运政管理、路政管理、航运管理、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等主要从事的是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管理。

  2. 交通警察主要是负责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㈡ 运政执法与交通执法有关系吗

运政执法职责之在道路运输没,比如客货运输站场与客货运输车辆的执法监督检查。交通执法是指交通运输综合执法职责涵盖了公路路政、道路运输、港口航运等交通系统所有的执法检查职责

㈢ 交通综合执法具体是怎么回事运政在里面做什么事

上网查可以知道,重庆最先进行改革,就是将原来的运政、路政、治理超限(不是超载),客运企业管理、车辆维修企业、驾校等行政执法权集中在一起。运政就是从事货客运管理,客运管理客运市场、运价、打击非法营运,货运主是要治理超限。。。

㈣ 运政归哪个部门管执法依据是什么

运政执法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一个门类,归各地交通运输局管。执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条,及各省自行制定的条例办法等。

拓展资料:

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该通知平时称为“治理公路三乱”)的规定,只有如下几种情况可以在经省一级政府批准的公路站点设卡查车:

一、公安交通部门(交警)可以在其设立的公安交通检查站查车。

二、交通部门可以在其设立的交通稽查站查车。

三、林业部门在其设立的木材检查站查车。

四、畜牧(农业)部门可以在其设立的畜牧检查站(动物检疫站)查车。

五、为了打击犯罪,公安部门需要在公路上拦截、检查嫌疑车辆时,可以临时设卡查车,但任务完成后必须即刻撤离。

六、治理超限超载办公室(一般由公路部门、交警、交通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由公路部门牵头)在设立的检查站点(治超点)查车。

除上述部门或单位在规定的站点和时间内可以查车外(当然,交警可以在路上巡查,但不能在检查站外路段设卡,只能在巡查时发现违法行为才能拦查车辆,查完即离开),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设卡随意拦查过往车辆,否则就是“公路三乱”。

㈤ 交通行政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具体是做些什么

一、交通行政执法局职能

1、实施道路客货运输经营、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政许可。

2、实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行政许可。

3、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二、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执法职能

集中行使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水上安全监督等交通行政管理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及行政处罚权。

三、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服装和执法车辆管理

县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按规定配备执法证件、执法服装及执法车辆。县运管所、县公路局执法人员配备行政许可执法证件。

四、执法工作要求

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在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发现行政相对人具有占用、利用或挖掘损坏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须缴纳公路补偿费用的,应配合县公路局依法征收。

(5)交通运政执法扩展阅读:

交通行政管理的常用措施有:

①行政的方法。通过发布命令、指令、决定对交通进行管理、干预和控制。

②法律的方法。通过行政立法和行政司法管理社会交通事务。

③经济的方法。依据经济规律,运用经济杠杆管理社会交通事务。交通行政管理追求的是社会效益。中国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务院的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建设部、信息产业部、民用航空总局,以及各省市自治区的相应机构 。

交通管理是国家对社会交通事务的各种组织、指挥、协调、控制和监督的总称。包括各个层次、各种形式的有关交通事务的管理。按管理类型分,有交通行政管理、交通环境管理、交通经济管理、客货运输管理、客货安全管理等;

按交通方式分,有铁路运输管理、公路运输管理、水路运输管理、民航运输管理、管道运输管理、邮电通信管理等;按管理内容分,有交通设施管理、交通资费与价格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等。

狭义的交通管理指国家通过行政机关对道路交通秩序与交通安全的管理,即运用行政、法规宣传和工程技术、设施等手段,协调人、车、路在交通活动中的相互关系,使交通安全、畅通、低公害、低能耗。

㈥ 交通综合执法具体是怎么回事运政在里面做什么事 谢谢!!!

上网查可以知道,重庆最先进行改革,就是将原来的运政、路政、治理超限(不是超载),客运企业管理、车辆维修企业、驾校等行政执法权集中在一起。运政就是从事货客运管理,客运管理客运市场、运价、打击非法营运,货运主是要治理超限。。。

㈦ 交通新人求告知 路政执法和运政执法选择哪个比较好

看哪个省,福建改革后没有路政,治超站属交通综合行政执法。

㈧ 运管处交通执法有执法权吗

以下资料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5 年 第 7 号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3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㈨ 交通执法查什么,运政查什么

你罚好款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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