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用地审批
Ⅰ 谁能知道林业用地批复需要像林业局提供哪些文件。。为什么环评需要林业批复 林业又需要环评批复。。
因为林复业用地必须有专业制部门编制的用地规划设计,而且林业部门必须备案审批。至于环评文件是所有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前置审批手续,是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环境影响评估的依据行文件,而林业用地也属于建设项目,所以必须办理环评,
环保部门要林业的审批是因为编制环评要以林业部门的规划设计作为编制依据。
林业部门要环评批复是因为环评是所有审批手续的前置要件,不出环评其他手续都办不下来。
Ⅱ 林业用地上可以批准设施农业建设吗
林业用地上可以批准设施农业建设
(一)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防、交通、能源、水利、农业、林业、矿山、科技、教育、通讯、广播电视、公检法、城镇等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含临时占用,下同)各类林地。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三)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县级以下(含乡(镇)级,下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四)省级以下、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五)经批准的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原则上可以使用除保护区范围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Ⅲ 建筑红线以内的林业用地规划手续需要办理吗
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红线图审核或审批办理内规程:
1、项目经办容人向窗口提出申请;
2、窗口初审申报材料,经初审合格的受理并将申报材料交分局业务科室;
3、分局在规定时间内对申报项目进行业务会办,形成会办意见向市局报批;
4、在规定时间内,市局接受到分局的会办意见及相关材料后对该项目进行审核,形成会办记要发到分局;
5、分局根据市局记要相关规定和要求形成答复意见或设计要点及红线图转交到窗口;
6、窗口联系经办人取走答复意见或红线图及设计要点;
二、办结时限
1、3个工作日,不含报市局审批时间。
Ⅳ 如何办理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一)由用地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1、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书面用地申请;
2、项目批准文件
(1)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核准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文件。城市规划区内为实施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征用、占用林地的,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其他建设项目,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
4、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林权所有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
5、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
7、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8、其它证明材料:
(1)占用、征用自然保护区、世界遗产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2)采矿、采石、采砂、取土的项目,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准文件;
(3)补办占用、征用林地手续的,提供案件处理法律文书复印件和罚款(金)如数缴纳的单据复印件。
(二)程序
(1)建设单位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州(市)、县(区、市)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与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和现场查验报告一并逐级上报云南省林业厅;
(3)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经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后向申请人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Ⅳ 林业用地改建筑用地审批手续怎么办
如在市区,林地属不可调整的用地,就不能用来开发建设。到当地规划部门及林业部门咨询一下吧。
Ⅵ 土地预审时需提交林业部门审批文件吗
一、土地登记申请
是土地权利人或土地权利更动当事人按照规定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其版土地权利状况或权利变权动事项,并填写《土地登记申请、审批书》。
二、地籍调查
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界限、面积、权属、用途以及等级等基本情况。
三、权属审核
是土地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资料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
四、注册登记
土地登记机关对批准土地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他项权利进行登卡、装簿、造册。
五、核发和更改土地证书
土地登记卡部分内容的副本,是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持有的法律凭证。
Ⅶ 占用林业用地多少公倾上报国家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二)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Ⅷ 农民建房占用林地如何审批
各地对于农民建房占用林地审批程序不同。
以湖北省为例:
根据《湖北省林地管理条 例》第十版九条权规定:农村、城镇居民使用林地建住宅,应分别经乡镇林业工作站、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村居民利用其享有使用权的林地建自用住宅,在规定面积内免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所以,农村居民占用林地建房,首先应到当地林业部门办理林地占用手续,然后再到土地部门办理土地审批手续。
如果是在享有使用权的林地上建自用住宅,在规定面积内(《湖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民兴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可以免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8)林业用地审批扩展阅读:
农村居民建房占用林地在行政村规划范围内,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由村委会签署意见的建房占用林地的报告;
2、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
3、由乡、镇林业站调查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4、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Ⅸ 如何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
一、征收占用林地办理程序
1、申请者将符合规定要求的申报材料报省政府政务中心林业厅窗口;
2、属省林业厅审核权限内的征占用林地项目,经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后,由申请者按照规定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并由省林业厅向申请者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3、国家林业局审核权限的征占用林地项目,经省林业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后,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再交由建设单位将有关材料一并向国家林业局申报,由国家林业局审核并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4、经审核同意占用征用林地的,由申请人持《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需要的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
3、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
4、建设部门选址意见函、红线图。
5、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
(1)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小班一览表)或者林地证明;
(2)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
(3)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
(4)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保护小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6、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7、临时占用林地项目,提供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协议或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
8、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已使用林地,需提供行政机关对其违法行为处罚的材料。
(9)林业用地审批扩展阅读: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有规定的标准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Ⅹ 林业地是否可以办临时占地手续及费用
林业用地可以办理临时征地手续。《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十六条规专定:勘查、开采矿属藏和修建道路、水利、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有规定的标准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2】73号)的通知,各省都指定了本省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取的标准,各地收取的费用是按照当地生态环境情况确立的,所以,收费是不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