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乱作为
㈠ 行政部门的乱作为,不作为,是否能提起行政诉讼
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2)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3)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4)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5)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6)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7)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8)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9)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1)行政乱作为扩展阅读: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依法享有广泛的、平等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承担必要的诉讼义务。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是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当事人履行诉讼义务,是为了维护诉讼秩序,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原告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诉讼中还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2、 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有应诉答辩的权利;
3、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回避的权利;
4、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6、经人民法院许可,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
7、经人民法院许可,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及有关法律文件的权利,但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8、查阅、改正庭审笔录的权利;
9、在审判前,原告有撤诉的权利,被告有发迹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
10、在诉讼过程中有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
㈡ 如何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违纪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以下是六种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表现形式,就是行政行为违法的具体表现。对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
对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定原则,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只要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之一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即为违法。
(一)主要证据不足
食品卫生监督员对某食品生产或经营企业进行执法监督时,认为该生产企业或经营单位有作为违法行为,要采取行政处罚,予以罚款处理,采用了罚款这种具体行政行为,但是没有收集违法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这种具体行政行为就是违法的表现形式。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这类事例在一些行政处罚决定书写的档案中,经常可以看到,在监督记录中描述的所谓违法事实,从《食品卫生法》中找不到相应违法条款,在法规中也没有。实际上就是没有违法的法律依据。就是俗语说的:“犯了那条法不知道。”监督员只管记录事实,不知道这事实是违反《食品卫生法》中或法规中的哪一条。就随便牵强附会的安了一条,结果一审查,是错误的适用法律,这种情况也是常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
食品卫生监督员在执法监督过程中,没有按法定程序执法监督。如食品卫生监督员判定某食品经营单位商品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予以没收或销毁的行政处罚,但是,监督员在采样时没有按法定的随机抽样原则进行,只是从大宗商品中选择几个变质的样品作的检验,不能代表大宗商品质量。对方对没收或销毁的行政处罚不服,就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查,监督员采样违反法定程序,其行政行为是违法的。
(四)超越职权
超越职权,也叫越权执法。这样越权执法行为,在《食品卫生法)颁布实施的几年中,不少地方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在执行违法处罚时,在处罚决定中,常有越权执法字样。如买卖双方食品变质的处罚过程中,处罚决定常有这样字样:“卖方承担买方的经济损失。”这种决定,不仅是监督机构的越权执法,而且把监督机构置于双方经济纠纷中去。监督机构的这种判决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实际上是行政行为的违法表现。又如罚款处罚。罚款是《食品卫生法》授权的行政处罚权,但有的行政处罚决定中,有越权执法字样,写“罚当月奖金,降一级工资,撤销行政职务”等越权字样。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只有罚款权,没有涉及奖金和工资权。更没有撤销行政职务的权力。监督记录的这种字样实质都是行政行为的违法。
(五)滥用职权
滥用职权在食品卫生监督实践中,也经常有所发生。本不是监督机构的职能范围,硬要进行监督管理,或者对菜农索办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借故勒索。这就是滥用职权的一种表现形式。
(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要求应该给食品生产经营者办理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 而具体执行人员长期拖延不力、,或不正面答复,或拒绝不办。这种行为就是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表现。
㈢ 江西整治行政机关乱作为不作为
江西整治行政机关乱作为不作为
记者从省监察厅获悉,5月至12月,我省对行政机关在市场中介组织管理中乱作为不作为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此次集中整治范围是,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单位和部门,主要是指中介组织注册登记过程中涉及的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性质的中介组织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各类中介组织行业管理职能的单位;在履行项目审批、市场监管、执法监督等行政职能过程中,需审验对象单位委托中介组织作出公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等经济鉴证的行政管理机关。
重点整治4个方面突出问题:一是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中介组织市场准入、登记注册、年检等工作过程中,是否存在擅自增设环节、提高门槛、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等现象;是否严格执行首问负责、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等制度。二是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中介组织管理规定、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不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违反规定擅自设定资质条件等;不按规定强行指定中介服务,将行政职能违法转交中介组织办理等。三是行政主管部门与中介组织未实现机构分设、人员分离、财务分开、职责分明,存在现职公务人员在市场中介组织兼职、领取报酬,在中介机构列支经费等问题。四是行政机关履行中介组织监管职责不到位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