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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单

发布时间: 2020-12-27 12:21:21

行政审批局承诺书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为市政府派出机构,履行对市级职能部门进驻中心、开展事项集中审批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指导服务职能,集信息与咨询、审批与收费、管理与协调、投诉监察等为一体。

行政审批局“一颗印章审批”,解决“权力碎片化”问题。通过“一颗印章管审批”和“内部流程再造”,建立“车间式流水线”审批流程。

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建立“一张申请表、一份承诺书”的便捷审批备案和信用管理体制。通过“体制机制+科技”的手段,解决了“权力碎片化”问题。

行政审批局“一份清单定边界”,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实行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包括“权力清单”、审批运行图和自由裁量标准等,厘清权力的边界、责任和流程,确保行政权力规范运行,政务运作公开透明,通过社会监督倒逼政府提高工作效率和防范廉政风险,将权力置于阳光下。

(1)行政审批单扩展阅读:

行政审批局内设机构及职能分工:

1、 综合处

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行管理,制度建设,党建群团,廉政建设,招商引资,绩效考核,舆论宣传,政务公开,综合性文稿起草、文书处理,信访维稳,对外往来,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后勤保障。

2、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改办)

负责全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组织拟订行政审批相关制度,编制区级行政权力清单和服务事项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协调推进行政审批流程优化、环节优化等工作。

3、投资项目审批处

负责办理投资项目规划选址、立项、能评、水评、安评、环评、土地等相关审批事项以及城乡规划、住建、环保、危化品生产、危化品经营、农业、林业、畜牧、水利、海洋、采矿等行政许可事项及相关事项,开展投资项目全并联审批及绿色通道,与职能部门间审批协调、投资项目包靠代办帮办、“上门服务”等工作。

4、 商事与社会服务处

负责办理工商、质检、食品药品、教育、民政、体育、卫生计生、市政、交通、科技商务、宣传文化、人力资源、财政、司法、民宗、保密、外侨、旅发等行政许可事项及相关事项,并提供帮办代办、“上门服务”等工作。

5、 政务服务管理处

负责政务服务大厅建设、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提出纳入或退出中心大厅的窗口单位及其审批服务事项建议,监督窗口落实中心有关业务规程、制度,对纳入中心审批服务事项进行业务指导和办件监控,政务大厅入驻机构及人员管理考核,处理政务服务投诉,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

6、 软环境建设处(督查考核处)

负责对全区软环境建设工作指挥调度、统筹协调、监督检查与考核评议,软环境建设中的日常事务处理,宣传、推广全区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的经验做法,转办督办企业、个人对各部门单位涉软事项的投诉,制定全区软环境建设相关制度,提出经济发展软环境方面的工作措施及意见建议等工作。

㈡ 行政许可、行政审批 、产品备案三者区别

1、行政许可,即通常说的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为。以申请为起始,无申请即无许可。
(2)行政许可是管理性行为。主要体现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的单方面性。不具有管理性特征的行为,即使冠以审批、登记的名称,也不属于行政许可。
(3)行政许可是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外部行为。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机关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则属于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4)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实施行政许可的结果是,相对人获得了人事特定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

2、审批: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进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为。审批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指标额度限制;二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三是一般都是终审。审批最主要特点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即使符合规定的条件,也可以不批准。
核准: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依法进行确认的行为。因此,在批准相对人的申请时,只是按照有关条件进行确认。只要符合条件,一般都予以准许。核准的条件都比较明确具体,便于确认。
审核:是指由本机关审查核实,报上级机关或其他机关审批的行为。
备案:是指相对人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相关性文件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项的行为。

㈢ 什么是行政审批有哪些行政审批

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内他组织提出的申容请,经过依法审查,采取“批准”、“同意”、“年检”发放证照等方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
2012年8月22日,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314项部门行政审批项目。2012年10月10日电,中国政府网公布了《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经严格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第六批取消和调整314项行政审批项目。[1]
2014年2月15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再次取消和下放64项行政审批事项和18个子项。
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 目,将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7项依据有关法律 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㈣ 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的区别是什么

1、行政许可,即通常说的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内申请,容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为。

(2)行政许可是管理性行为。

(3)行政许可是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外部行为。

(4)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审批: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进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为。

审批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指标额度限制;二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三是一般都是终审。

审批最主要特点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即使符合规定的条件,也可以不批准。

㈤ 规范行政审批应该怎样做

一、完善行政审批手续,做到审批报表准确,完整和规范
1、审批报表填写必须完整,规范。表格填写不应缺项。
2、审批报表均应表明明确的受理时间和审批时间。
3、审批报表均应有审批人员签名,需处长把关的项目,要由处长签名,需局领导把关的项目要由局领导签名。
4、审批,备案报表要保存完整,不应有缺表情况。凡归档保存的报表要有明细登记或电脑保存,以便于查找。
二、健全行政审批制度,做到职责清晰,要求明确
各有关处室部门要建立和健全以下配套制度:
1、建立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审批责任人,审批领导的责任要具体、明确;如有违反,要有追究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2、建立健全审批限时管理制度。对超越审批工作时限,要有具体和严格的界定。制度中不仅应该规定承担的责任及处罚方式,同时,还应明确补救的措施。
3、建立健全审退件管理制度。建立审批退件单或登记表(一式两联:一联,报主管领导审批,一联交申请人保管),凡是因各种原因不能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要有具体明确的书面答复。
4、建立健全印章使用制度。对于印章的形式及使用范围、印章使用权限,印章管理及使用要求,保管要求等做出明确规定。
5、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对于群众对行政审批工作的投诉、举报要限时提出处理意见,同时要备案,定期检查。
三、公开行政审批程序,做到审批制度和监督透明
1、行政审批人员姓名要公开,审批时应佩戴明显标志,并且将行政审批人员的姓名网上公布。
2、政审批制度要公开,采取印制宣传手册、网上公布等形式,将审批时限、收费标准、审批所需资料及程序等向社会公开。
3、行政审批监督投诉要公开,通过电子网站及宣传手册等形式,公布举报、投诉电话。

㈥ 什么是行政审批

为了便于理解和操作,将政府具有审批性的管理行为归纳为四大类:审批、核准、审核、备案。
审批: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进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为。审批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指标额度限制;二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三是一般都是终审。审批最主要特点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即使符合规定的条件,也可以不批准。
核准: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依法进行确认的行为。因此,在批准相对人的申请时,只是按照有关条件进行确认。只要符合条件,一般都予以准许。核准的条件都比较明确具体,便于确认。
审核:是指由本机关审查核实,报上级机关或其他机关审批的行为。
备案:是指相对人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相关性文件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项的行为。

㈦ 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审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吗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采取“批准”、“同意”、“年检”发放证照等方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所以行政审批本身就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
从其分类也可以证明这一点,行政审批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的角度来说,大体可以划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综上,行政审批应该只有行政许可审批,不包括非行政许可审批。

㈧ 如何区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有: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命令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其权限范围内的行政许可。除此之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的概念及特征。行政审批是指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查批准。以下事项为典型的行政审批:一、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每一个行政机关通常都承担特定的社会管理职能,属于管理者;但同时它们也是被管理者,国家对行政机关的人、财、物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指定的行政机关负责审批、划拨和监督等项工作,以保障国家财政资金运转的效率、人事任用的公正,促进行政机关的协调运转。例如,每个部门都有自己的部门预算,这些预算是本级财政预算的组成部分,这些预算只有经财政部门批复之后,才可以执行。财政、外事部门对这些事项的审批,虽然符合行政许可的定义要求,但它行使的不是一种社会管理职能,其对象是特定的行政机关,而不是非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
二、上级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有关请示报告事项的审批。这种审查批准,是一种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领导关系的一种体现,不同于作为外部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许可。
三、行政机关对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事项的审批。我国的法人组织中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其中事业单位不同于企业法人,是为发展特定的事业而设立的法人组织,通常不以营利为目的,致力于发展社会公共事业。如学校、医院、科研单位和文艺团体等。这种审批权来源于国家出资,来源于资金划拨,不同于行政机关对一般性社会事务的管理。
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区别。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法学上的概念,一般更多的是在法律意义上使用;行政审批是一种行政管理学上的概念,更多的是在行政管理意义上使用。
二、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它不包括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直接管理的人事、财务、外事事项的审批;而行政审批则主要是内部行政行为,包括上述审批。
三、二者的救济途径有所不同。行政许可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如果认为该行政许可侵害了自己的利益,可以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救济;而对行政审批不服通常不能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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