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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执行解释

发布时间: 2020-12-27 07:26:48

① 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第50条

我的理解:基本来的原自则是以原告为准:就是告诉才处理,不告不诉的就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
效力的问题:
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的,属于效力待定
被告仍就原具体行政行为起诉的,不影响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② 如何理解执行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十条

法释〔2015〕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版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权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共计二十七条。为了准确回答,建议题主,列明文号或者该条款详细内容。

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简单的说:行政诉讼的诉讼目的是改变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民事诉讼的诉讼目的一般是给付、确认、变更等。还有行政诉讼的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民事诉讼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同时,在一定的情况下行政诉讼的诉权是不可以放弃的。这与民事诉讼诉权自由行事是完全不同的。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审查和限制撤诉的目的是双重的,既要保护公民权利不受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损害,又要保护公共利益不受原告或者被告违法行为的损害。

《行政诉讼法》施行后(这意味着要求法院对撤诉进行审查的规定生效),全国一审行政案件撤诉率从未低于1/3,最高时达到57.3%!从一些行政法官的报告中,我们看到个别地区的撤诉率竟然一度高达81.7%! 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比较,行政案件的撤诉率非但没有降低,反而在长达8年的时间内稳步上升,居高不下(1998年后有所回落,但仍高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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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这个问题相当复杂,要详细的说明肯定要几万字的研究生论文,我先阐述相反的一个例子:

《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除了该条规定的原告明示申请撤诉的两种情形外,还有根据原告的行为推定其撤诉的,即《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对此,人民法院照样可以根据情况裁定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在上述三种情形下,“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如果原告仍拒不到庭的”,依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缺席判决。

与一些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行政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原告撤诉的法定情形(例如,在被告作出实体性的答辩前,原告有权撤诉),相反,强调了撤诉一律需经法院裁定准许才能实现。 如果法院不准许撤诉,不管原告是否愿意,也不管被告是否同意撤诉,诉讼都将进行下去。那么,法院根据什么决定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行政诉讼法》对撤诉的限制出于什么目的?从一些参与过《行政诉讼法》起草的学者以及实务部门的专家口中,我们可以了解撤诉审查的标准和目的。

由最高法院行政庭法官编写的《行政诉讼诉讼贯彻意见析解》在阐述一条司法解释的理由时,否定了原告可以处分自己诉权的观点。除了撤诉申请的形式(书面)和时限(在庭审结束前)外,作者指出了准予撤诉的两条实质标准:

……第二,申请撤诉必须是原告真正自愿,对于别人强加违心同意的,人民法院不能裁定准予撤诉……第四,申请撤诉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不符合上述四个条件中的任何一条的,人民法院都不应该裁定准许撤诉。

一位学者具体地描绘了撤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原告利益的诸种情形,认为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既要防止被告规避法律,也要防止原告规避法律:

……第二种情形的撤诉(指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被告规避法律的可能性较大;他们可能以牺牲国家社会利益换得原告的撤诉,也可能通过压制、威胁、欺骗原告,对具体行政行为作无关痛痒的改动,来迫使或者诱使原告撤诉。第三种情形的撤诉(指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申请撤诉的),原告规避法律的可能性较大;他们可能感觉到自己理亏,败诉结局已定,就故意不出庭,以逃避败诉责任。撤诉如属于这些情形,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准许。

可见,法院对原告撤诉申请除了程序审查,还要进行实体审查,包括原告申请撤诉是否自愿,被诉行政行为或者变更后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审查和限制撤诉的目的是双重的,既要保护公民权利不受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损害,又要保护公共利益不受原告或者被告违法行为的损害。由此,法院除了裁判纠纷,还肩负着纠察违法行为、维护行政法律秩序的职责。只要当事人违法,一旦上了法院,都休想逃脱,不管它损害的是原告利益还是公共利益。

#####

也就是说,行政诉讼中诉权虽然属于原告,但是,原告在推动诉讼后,就承担了一定的推动义务,如果原告放弃这种推动义务,法院就通过限制和强制两个方向对原告的撤诉行为进行制衡。

限制:就是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民事性质的诉讼费预交问题作为例外)

强制:就是《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还有“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如果原告仍拒不到庭的”,依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缺席判决。

也就是说在一定的情况下行政诉讼的诉权是不可以放弃的。这与民事诉讼诉权自由行事是完全不同的。

④ 如何理解《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3条第款规定: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此条规定产生了两种理解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具备该条第2款规定的条件, 行政相对人就可以对原具体行政行为 《解释》第立2条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该条规定并非仅指非复议前置的案件,也包括复议前置的案件,即无论是复议前置还是非复议前置的案件,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均可以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不作复议决定的纠纷依法提起诉讼。 根据《解释》第33条第1款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而起诉的,如果复议为前置条件的,未经复议的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决定提起诉讼,不能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如果属非复议前置程序的,当事人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因此,在适用《解释》第33条第2款的规定时,应当注意该条第1款的规定。

⑤ 最高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里26条和行政诉讼法的67条规定内容冲突冲突吗

最高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出台,2018年2月8日已经废内止。行政诉讼法容属于法律,且2015年已经修订,应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
第一百六十三条本解释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还有效吗

新的解释没有复废止原来的解释,制还有效。原来的司法解释中仅与新的解释不一致的才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5〕9号 2015年4月22日公布 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⑦ 最高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失效了吗

新的最高法院适用行政诉讼法解释法条仅有27条,是史上条文最少的对诉讼法回适用的全面的司法解答释。根据新是规定,原解释与新解释不一致的自动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5〕9号 2015年4月22日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3条11项

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回(二)驳回起诉;
(三)管辖异议答;
(四)终结诉讼;
(五)中止诉讼;
(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八)财产保全;
(九)先予执行;
(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⑨ 如何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本条文应理解为:第一款:在主债权转让时,不区分抵押物是债务人提供还是版第三人提供,权抵押人仍然承担抵押责任。
第二款:如果抵押物为债务人提供,主债务分割或转让,债务人仍以抵押物承担责任;如果抵押物为第三人提供,主债务分割或转让,比须经过第三人同意,否则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⑩ 《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什么区别

前两者是《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和《行政强制法》属于两个法律部门,虽有联系但没什么交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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