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放权
先批准后面在审理和管核
Ⅱ 怎样推进简政放权,促进权限下放
目前,承接上级行政审批下放和向下简政放权,主要还停留在看列举数字证明“上放下也放”,企业感受并不明显,简政放权反而成为各级政府部门“卸责任、卸担子”的借口,而且还存在“重放权、轻监管”的倾向。加快简政放权改革向纵深推进需要进行“二次设计”,按照“系统推进、上下联动、放管并重”的思路,加强简政放权的督导问责制度建设,继续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加快推进中介服务等配套改革,引入社会和群众监督。
Ⅲ 行政审批权是什么
行政审批是行政审核和行政批准的合称。行政审核又称行政认可,其实质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行为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认可,实践中经常表现为盖公章;行政批准又称行政许可,其实质是行政主体同意特定相对人取得某种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实践中表现为许可证的发放。
Ⅳ 推进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应该做好哪些工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版问题的决定》,对加快权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等作出部署。
围绕行政体制改革的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王峰。
“行政体制改革直接关系政府部门权力格局的调整,某种程度上也是部门利益的调整,各种利益矛盾和复杂问题交织,许多时候绕不开、躲不过。”王峰说,推进行政体制改革要解放思想,下决心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同时,改革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要坚持稳中求进,“胆子要大、步子要稳”。
Ⅳ 如何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接管放
“现在下放了大量的行政权力,下放后的权力怎么运行,一定要研究好。”今天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工作情况的报告》。一些常委会委员表示,新一届政府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方面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要特别注意做好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
吕薇委员表示,应该根据现存问题加强简政放权的顶层设计和部门间的统筹协调,防止追求数量和各自为战。简政放权要明确“权力清单”,哪些是政府职能范围内不能放不能简的,一定要规划清楚,剩下的都应该放和简。
马(左马右文)委员强调,有一部分权力中央肯定要保留,但保留的权力要建立科学的权力运行机制,要控制风险,特别是一些综合管理部门、权力大的部门。
政府原有的一些职能转给社会组织后,能否真正让企业“活”起来,也是常委会委员们普遍关心的问题。熊群力委员表示,现在普遍的说法是政府把很多职能都转给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中介组织,而这些组织大体上都是以前政府转移过来的。作为企业来说,他们很担心政府职能转给这些社会组织后比政府直接管更难办事,面可能更宽了,要跑的“衙门”也更多了。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必须处理好“放”与“管”的关系。多位常委会委员表示,必须明确“放”与“管”的各自领域,明确“放”与“管”的边界,一些重大项目如环评,目前就缺乏强有力的监管,而类似这样的审批是必要的。同时,没有强有力的监管,行政审批的放权很难真正持久。如果监管没有及时、到位,很有可能在“放”的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呈现“一放就乱”的局面,导致取消的行政审批被重新恢复,回到“一乱就收”的老路。
Ⅵ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简政放权是什么关系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推动简政放权的直接关系。
《法治蓝皮书》指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推动简政放权的最直接要求,也是深化改革、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突破口。
《法治蓝皮书》提出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行政审批事项削减不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唯一考核指标。
行政审批事项不削减、不清理不行,但“行政审批事项最少”不是考核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败的最优指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既要把政府不该管、管不好的事项还给市场和社会,也要注意优化审批流程,降低办事成本。
2、防止缺乏配套措施影响改革推进。
随着行政审批事项自上而下进行层层取消、下放、转移,大量事务会推向市场、社会乃至基层政府,但在法律修改迟缓、社会组织培育滞后、公众依赖政府包打天下的惯性思维犹存、基层政府管理力量薄弱、政府监管手段落后、矛盾纠纷的司法救济渠道还不畅等问题没有有效解决的情况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很可能遭遇到阻力。
3、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回潮、再清理、再回潮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怪圈,如何走出这个怪圈是决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败的关键之一。
蓝皮书还指出,政府职能整合仍需加大力度。虽然政府机构改革不断深化,不少部门进行了职能调整,但多头管理的问题仍然普遍存在,容易出现谁都管、谁都不管、谁都管不了的尴尬局面。如何实现政府职能的无缝衔接、高效运转,仍是政府机构改革的重点问题。
Ⅶ 为什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就简政放权了审批事项是什么
减少行政审批的手续和程序。减少了行政审批,办理业务手续更方便了,不那么繁琐。
Ⅷ 为什么要从行政审批转向简政放权
虽然抄十多年来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袭了一定成效,但这项改革其实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涉及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方方面面。在新的社会经济发展形势下,我们应当把握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实质和新时期改革的特点,切实做好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背后的“政府职能转变”和“推进依法行政”这两件大事。通过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可以厘清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关系,同时,可以规范政府行为,转变政府职能,建设高效、廉洁、法治、责任和服务型政府,以顺应市场经济发展、全球化发展和开放型社会发展的时代要求。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方向就是简政放权,减少政府对经济社会事务的直接干预领域和范围,政府通过放松规制向市场和社会让渡空间,形成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公权与私权之间边界清晰合理、分工合作有度的社会关系新格局,从而让市场的归市场,社会的归社会,让政府真正回归到承担责任、提供服务的权力本位。当然,改革不仅要取消和下放权力,还要创新和改善政府管理,管住、管好该管的事。
Ⅸ 如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工作要求
一、做好取消、下放旅游行政审批项目的承接工作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旅行社经营边境游资格审批 ”已下放至省级旅游主管部门,请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把转变政府职能持续推向深入,增强法治、公平、责任意识,搞好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承接相关审批项目,确保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条件、程序、期限等规定,实施相关审批。 二、做好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的对接工作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审批”、“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旅行社经营边境游资格审批”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据此,申请设立旅行社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无需再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但旅游主管部门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时,应当查看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是否包括旅行社相关业务经营事项。 (二)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应先经商务部门审批,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最后申请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据此,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直接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依照内资旅行社的审批程序办理。
Ⅹ 哪些政府部门具有行政审批权
行政审核又称行政认可其实质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行为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认可,实践中经常表现为盖公章;行政批准又称行政许可其实质是行政主体同意特定相对人取得某种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实践中表现为许可证的发放。行政审核与行政批准经常联系起来使用,只有符合有关条件才能获得许可证,而且还需定期检验如果没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出现,就由有关机关在许可证上盖章表示对相对人状态合法性的认可。总之行政审批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由实际执法部门来审核是否符合条件的行为。 为了便于理解和操作,将政府具有依法审批性的管理行为归纳为四大类:审批、核准、审核、备案。/pp审批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进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为。审批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指标额度限制;二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三是一般都是终审。审批最主要特点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即使符合规定的条件,也可以不批准。/pp核准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依法进行确认的行为。因此,在批准相对人的申请时,只是按照有关条件进行确认。只要符合条件,一般都予以准许。核准的条件都比较明确具体,便于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