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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程序

发布时间: 2020-12-27 01:06:00

行政诉讼立案具体流程有哪些程序

行政诉讼流程

1、起诉

(1)起诉的条件。①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②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即起诉需明确指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即起诉必须有明确具体的请求以及提出这些请求的事实根据,包括案件事实和证据;④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⑤法律、法规规定应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案件,必须先经过复议程序;⑥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主要有以下几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经过行政复议再起诉的案件,具体法律、法规如没有规定对复议不服的起诉期限,原告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具体法律、法规规定了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起诉期限,依照具体法律、法规规定起诉。

(2)起诉的方式。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即应书写起诉状,才能引起行政诉讼程序的开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有:①当事人的情况。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原告是法人或组织的,要写明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代表人)的情况。与原告相对应,还要写明被告行政机关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情况;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与住址。此外,起诉状还要写明接受起诉状的人民法院名称和起诉的具体日期,并由原告签名盖章。

起诉状所载事实若有欠缺,人民法院可要求起诉人限期补正。

2、受理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而决定立案审理的诉讼行为。起诉是受理的前提,但受理并非起诉的必然结果。是否受理,是人民法院依据国家审判权对起诉行为进行审查的单方面行为的结果。

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应予以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①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②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程序,即审查行政复议是否必经程序;③是否重复起诉;④起诉手续是否完备,起诉状内容是否明确。

经过审查,人民法院可作如下处理:(1)决定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在接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并及时通知当事人。(2)认为所接受的案件有欠缺或基本证据不足的,要求当事人补正。补正后符合受理条件的,从当事人补正后交人民法院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当事人无法补正或逾期不补正,因而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通知原告不予受理。(3)人民法院认为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接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在七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

行政案件的第一审程序是指一审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应适用的程序,包括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和判决等阶段。

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有:①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②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③应公开审理的案件,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

法庭审理开始阶段的工作有: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报告审判长;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审理过程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陈述行政争议;举证、质证;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等。

合议庭评议是在上述审理基础上,合议庭人员进行评议,对如何判决提出各自的观点,达成一致意见后,报院长审批。合议庭评议应不公开进行,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有不同意见应允许保留并记入笔录。

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经过上述审理及合议庭评议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裁判的行为。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应一律公开进行。宣判时,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上诉权利以及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

在第一审程序中应注意:①审判应组织合议庭,可由审判员或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其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②应开庭审理的不能书面审理;③审结期限为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❷ 行政诉讼程序怎么走

一)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三类。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基层人民法院是我国审判机关的最基层单位,除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外,一般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为: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地域管辖、共同地域管辖。

❸ 行政诉讼中的程序问题是什么意思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审人民专法院判决撤销属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1. 主要证据不足的;

  2.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 违反法定程序的;

  4. 超越职权的;

  5. 滥用职权的;

  6. 明显不当的。


第八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 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❹ 行政诉讼的程序

诉讼程序
1、一审

(1)起诉

行政诉讼实写"不告不来"原则,即当事人不起诉,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受理。

(2)受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裁定不予受理。

(3)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4)裁判(裁定和判决的合称)

裁定是法院在案件审理判决执行中,就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判决是法院就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2.二审

二审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审理。我国行政案件的审理采取两审终审制度。

3.执行

行政案件裁定、判决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裁判,人民法院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照职权采取强制措施,以执行人民法院裁判的法律制度。

(4)行政诉讼的程序扩展阅读: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❺ 行政诉讼是简单程序还是

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与诉讼制度或者司法制度的法律保留原则不符。该通知不属于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
一、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中,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涉及财产金额较小,或者属于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案件;
(二)行政不作为案件;
(三)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案件。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❻ 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的流程是什么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第一审:

1、开庭审理前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并要求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和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2)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3)审查诉讼材料,依法调取证据。

(4)审查当事人资格,发现不适合的当事人,通知其退出或更换;应该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如果没有参加诉讼,应通过其参加诉讼。

2、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开庭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然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庭,依次核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查明代理人代理权的取得是否合法,以及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还是特别代理;

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回避。

(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①询问当事人和听取当事人陈述。法庭依原告、被告、第三人及他们各自的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询间,并分别听取他们的陈述;

②询问证人和宣读证言。在询问证人时,应告知证人应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证人必须如实作证,告知如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经合议庭许可,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也可以直接询问证人。证人出庭有困难的,应宣读书面证言。

③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当事人经合议庭许可,可以直接询问鉴定人;

④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⑤宣读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在调查阶段,当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证据,也可以要求重新进行鉴定、调查、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法庭辩论。法庭调查结束后,由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辩论阶段。辩论的顺序按原告及诉讼代理人,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终结,审判长要征询原告、被告的最后意见,然后宣布休庭。

3、判决。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6)行政诉讼的程序扩展阅读:

行政诉讼主要程序:

行政诉讼的主要程序包括一审、二审、审判监督和执行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受理后,进入一审程序。此时,人民法院指定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同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3 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 2 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执行。

此外,我国《行政诉讼法》也规定了申诉制度,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处理请求的诉讼活动。

❼ 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的流程是什么

当事人申请立案,法院同意立案,分案进行法庭调查,何时材料,询问当事人,定期开庭宣判。

❽ 行政诉讼起诉的前置程序

行政赔偿诉讼中的违法确认程序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在行政诉讼附带行政赔偿诉讼中,人民法院采取并案审理的方式,通过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确认,根据违法行为与侵权责任的大小、内在的关联性,确定是否赔偿。赔偿责任的决定不仅是合法性审查的逻辑结果,而且是行政争议的最终法律解决。

另外一种是受害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只有在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之后,才能给予赔偿。

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诉讼通常适用的情况主要是:

第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及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已无争议,但行政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

第二,具体行政行为已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者变更,但复议机关未对行政赔偿问题作出裁决,或者受害人不服复议机关的裁决;

第三,具体行政行为为终局裁决机关所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已经不得争议,受害人对行政赔偿问题尚有争议;

第四,具体行政行为已为法院判决确认为违法,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出了行政赔偿诉讼。

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适用前置程序在国家赔偿法制定之初,曾经受到学界和实务界的乐观评价:有利于迅速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省时省力,使受害人损失能够及时得到赔偿;有利于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和提高行政效率;
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负担;体现了国家对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尊重和信任,有利于调动其纠正错误的主动性和努力工作的积极性。

经过近十年的实践,行政确认的前置程序已经成为当事人获得行政赔偿的梗阻。由于确认违法基本上是由涉嫌违法的机关自身或者其上级进行。这种“自己当自己案件法官”的程序使得确认违法极其艰难。加之法律没有确认期限作出规定,有关机关能拖则拖。当事人对于不予确认的不作为行为,依照国家赔偿法第20条的规定,只能通过申诉途径。当事人常常被迫为确认违法、请求赔偿而积年累月地上访、申诉。国家赔偿法中关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自己纠正错误的前置程序设置事实上已经成为国家赔偿制度的重大缺陷,有人因此认为上述规定已经使国家赔偿法变成了“国家不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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