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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即

发布时间: 2020-12-27 00:17:48

① 什么是行政诉讼法

一、 行政诉讼法 (36)
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 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37)
具体而言其法律渊源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规定尤其是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对行政诉讼活动的进行具有基础性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2)国际条约。《行政诉讼法》第7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3)《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有关审判组织、审判程序以及法律监督的规定。
(4)行政诉讼法典。
(5)单行法律、法规
(6)正式有效的法律解释。主要是指《若干解释》以及有权机关对法律、法规所作的其它解释;
(7)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三、 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 (74)
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是指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具体包括行政讼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和对事的效力。

(一) 空间效力 (29)
空间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我国行政诉讼法适用于我国国家主权所及一切空领域,包括我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以及领土延伸的所有空间。也就是说凡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活动,均应适用我国行政诉讼法。
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不适用我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讼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

(二) 时间效力 (23)
时间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适用的时间范围,具体包括行政诉讼法的生效、失效的起止时间以及行政诉讼法对该法生效前发生的行政案件的溯及力。我国行政诉讼法第75条规定:本法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日期即为行政诉讼法的生效日期。同时,我国行政诉讼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三) 对人的效力 (23)
行政诉讼法的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能对哪些人有拘束力,对哪些人没有拘束力。我国行政诉讼法采用属地原则确定对人的效力。凡在我国领域内进行行政诉讼的,无论当事人为中国公民、法人还是外国公民、外国组织或无国籍人,均适用我国行政诉讼法。但是,中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对外国公民的权利作了特殊规定的,适用该规定。外交代表享有民事管辖豁免和行政管辖豁免,据此,除非派遣国政府明确表示放弃豁免或者外交人员从事与公务无关的活法,行政诉讼法对其没有约束力。

(四) 对事的效力 (17)
对事的效力,是指行政诉法对行政案件的适用范围,即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四、 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53)

(一) 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实体法 (43)
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行为,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程序法,它规定法院、诉讼当事及其他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的程序性权利和义务,因此,是有关程序规范的总和。而行政实体法是规定行政机关及相对一方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所以,二才规定的内容及范围是不同的。但是,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实体法也有一定的联系。行政诉讼法是保证实体法得到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

(二) 行政诉讼法与行政程序法 (58)
行政诉讼法与行政程序法都属于程序法,都是保证行政实体法正确实施的手段。但适用的主体不同,所处的阶段也不同。行政诉讼法主要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程序依据;而行政程序法主要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实施公务行为的依据。从适用的阶段看,行政诉讼法是审理行政案件时适用的程序法,因而是事后救济程序;而行政程序法是关于行政得为的程序法,它于行政行为的全过程,不仅包括事后救济程序,也包括事前、事中程序。通常情况下,行政实体法首先通过行政程序法得以实施,只有发生行政争议时,才有适用行政诉讼法,通过诉讼程序实施行政实体法的必要。

五、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29)

(一) 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20)

(二)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9)

(三) 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行使行政职权 (20)

② "行政诉讼即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查的司法活动"这句话错在哪里呢

人民法院来审理行政自案件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其合理性。

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原则,确定了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的内容和程度,即人民法院能够审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1. 依法行政是行政法制中的最基本的规则,人民法院只能用法律而不能用其他标准来衡量行政行为。

  2. 无论是行政机关的职权,还是相对于人的权益,都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

  3. 为了保证行政机关对社会实行有效的管理,需要给行政机关留有一定的自由裁量余地。

  4. 行政管理活动涉及面广,有些方面专业性很强,要处理好,需要有丰富的行政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而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不可能具备各方面的专业知识。

③ 运管所能否作为行政诉讼主体即被告,县级运管所性质

运管所能作为行政诉讼被告。运管所全称是道路运输管理所,通常指县一级设立的道路运输市场管理部门。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为,该组织是被告。有的组织原来不具有行政管理职权,但法律、法规授予了它在某一行政事务方面的管理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认为该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应以该组织为被告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该条规定授予了运管所具有道路交通运输管理职责,因此,运管所能作为行政诉讼被告。

(3)行政诉讼即扩展阅读:

行政诉讼法25条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例如:乡政府委托某村民委员会行使某项行政职权,该村委会按照委托的权限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此不服的,必须以该乡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

这就是行政法上的“权利可以委托、责任不能豁免”的原则的具体体现。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④ 什么叫行政诉讼中必要的共同诉讼

一、行政诉讼中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在这种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即为必要共同诉讼人。

二、必要共同诉讼的标准是诉讼标的同一,即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

(一)同一具体行政行为

是指一个或几个行政机关,针对一个或几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一个意思表示为目的,实施了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可见,正确的标准是行政行为本身,即必须是一个独立、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或者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或者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处理两个以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具体情形

1、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共同违法而被一个行政机关在一个处罚决定书中分别予以处罚。

2、法人或组织因违法而被处罚,该法人或组织的负责人或直接行为人同时被一个处罚决定书处罚。

3、两个以上共同受害人,对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均表示不服而诉诸法院,这些起诉的共同受害人就成为共同原告人。

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一个共同行政决定形式,处理或处罚了一个或者若干个当事人。

必要共同诉讼人,他们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而在权利义务上发生不可分割的联系,这既有事实上的也有法律上的。所以,凡属共同被告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如果原告人起诉中有遗漏,人民法院有权在征得原告人同意的基础上追加被告,通知应诉,被追加的被告无权拒绝参加。而对共同原告资格来讲,法院有义务通知未起诉的其他共同原告人参加诉讼;如果这些人仍然不愿参加诉讼,法院则不能强行追加,应尊重原告人的意志与选择。另外,共同诉讼人都是独立的法律主体,有独立的诉讼法律地位,一个人的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他们各自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对各自的行为负责,各自可以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

⑤ 对于哪些事即便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也不会受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⑥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相同,即谁主张,谁举证.是否对

不对的,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由被告负责,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6)行政诉讼即扩展阅读: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证据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⑦ 行政诉讼法全文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八章 执 行
第九章 侵权赔偿责任
第十章 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章 管 辖
第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

⑧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那些属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诉讼范围,即不可诉范围包括哪些

〈行抄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还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⑨ 请问哪位高手知道三大诉讼法,即形式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区别

三 大 诉 讼 法 比 较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诉 讼 参 与 人

解释第97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1. 检察院
2. 参加人
① 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再审申请人)
② 诉讼代理人(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3. 勘验人、鉴定人、证人、翻译人员(狭义诉讼参与人,又称其他诉讼参与人)

1. 当事人
① 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被害人,无上诉权,所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② 自诉人
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界:提起公诉)
④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2. 其他诉讼参加人
① 法定代理人(第82条)
② 诉讼代理人(原告)
③ 辩护人(被告)
④ 证人
⑤ 鉴定人
⑥ 翻译人员
期间 年/月/日/时 月/日/时

上诉的 提起

当事人

当事人(应当提交上诉状/第147条) 1.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2.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进亲属,经被告人同意(用书状或者口头/第180条)
3.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当事人 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申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
法院 1. 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提交审判委员会
2.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1. 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提交审判委员会
2.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格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 1. 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提交审判委员会
2.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
抗诉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抗诉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格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抗诉
2.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向同级法院抗诉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决定立案
(受理)

7日

7日

仲裁/5日 1. 普通程序7日
2. 简易程序3日/解释第118条
3. 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
提交答辩状
10日
15日 不提交答辩状,但被告及辩护人在开庭前5日提供有关材料

一审期限

3个月内/第57条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特别程序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1.6个月内

2.特殊情况,可以延长6个月

3.还需延长,报上级法院

3个月

1.立案之日起30日内

2.公告期满后30日内 1.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超过1个半月
2.经省级高院批准或者决定,延长1个月

受理后20日内
上诉期间 不服判决的15日,不服裁定的10日 不服判决的15日,不服裁定的10日 不服判决的10日,不服裁定的5日
当事人申请再审 2年内 2年内 无期限限制
提起再审 无期限限制 无期限限制 无期限限制

再审对原判决的态度 1.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解释第77条)
2.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第62条) 1. 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民诉意见199、200)
2.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第178条)

当事人的申诉是再审案件的来源,虽然不能直接引起审判监督程序。

不能停止原判决的执行(第203条)

二审的开庭和书面审理 1.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2.事实有争议的、认为认定事实不清楚的,开庭审理。

1.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2.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迳行判决、裁定。

1.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2.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3.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不公开审理

1.国家机密
2.个人隐私
3.其它法律特别规定
1.国家机密
2.个人隐私
3.当事人申请:离婚和商业机密 1.国家机密
2.个人隐私
3.14-16岁
4.16-18岁,一般也不公开
5.商业秘密(申请、确实)

中级管辖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起诉讼的案件;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指: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重大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涉香、澳、台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专利纠纷案件、重大涉香、澳、台案件)。
4.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即中院)管辖

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不予受理 1.第36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解释第4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111条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意见144: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解释第188条 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按撤诉处理

原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

按申请撤诉处理

1.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2.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原告应交而未交诉讼费的 1.自诉案件原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
2.自诉案件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4.公诉案件,检察院在补充侦察期限内没有提请恢复审理(解释第157条)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证据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被害人陈述;
5.证人证言;
6.犯罪嫌疑认、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7.鉴定结论;
8.勘验、检查笔录

中止诉讼 1.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6.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7.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解释第51条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管辖

1.自诉人或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

2.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

3.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

4.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
解释第181条、第204条

终结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2.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3.因中止诉讼1、2、3原因中止诉讼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解释第52条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回避决定

1.院长回避,审判委员会决定

2.审判人员回避,院长决定

3.其他人员回避,审判长决定

1.院长回避,审判委员会决定

2.审判人员回避,院长决定

3.其他人员回避,审判长决定 1.院长回避,审判委员会决定
2.审判人员回避,院长决定
检察人员回避,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侦查人员回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3.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回避,院长决定
4. 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同级人民检察委员会决定。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经过审理,分别判决 1.维持判决
2.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履行职责判决
4.变更判决
5.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6.确认判决

审理上
诉,分别
处理 1.维持原判;
2.依法改判;
3.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1、2、3、4 1.维持原判;
2.依法改判;
3.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1、2、3、4
1.维持原判;
2.应当改判;
3.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1、2、3
1.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
2. 适用法律错误
3.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4. 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

三 大 诉 讼 法 比 较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诉 讼 参 与 人

解释第97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1. 检察院
2. 参加人
① 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再审申请人)
② 诉讼代理人(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3. 勘验人、鉴定人、证人、翻译人员(狭义诉讼参与人,又称其他诉讼参与人)

1. 当事人
① 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被害人,无上诉权,所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② 自诉人
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界:提起公诉)
④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2. 其他诉讼参加人
① 法定代理人(第82条)
② 诉讼代理人(原告)
③ 辩护人(被告)
④ 证人
⑤ 鉴定人
⑥ 翻译人员
期间 年/月/日/时 月/日/时

上诉的 提起

当事人

当事人(应当提交上诉状/第147条) 1.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2.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进亲属,经被告人同意(用书状或者口头/第180条)
3.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当事人 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申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
法院 1. 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提交审判委员会
2.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1. 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提交审判委员会
2.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格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 1. 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提交审判委员会
2.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
抗诉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抗诉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格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抗诉
2.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向同级法院抗诉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决定立案
(受理)

7日

7日

仲裁/5日 1. 普通程序7日
2. 简易程序3日/解释第118条
3. 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
提交答辩状
10日
15日 不提交答辩状,但被告及辩护人在开庭前5日提供有关材料

一审期限

3个月内/第57条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特别程序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1.6个月内

2.特殊情况,可以延长6个月

3.还需延长,报上级法院

3个月

1.立案之日起30日内

2.公告期满后30日内 1.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超过1个半月
2.经省级高院批准或者决定,延长1个月

受理后20日内
上诉期间 不服判决的15日,不服裁定的10日 不服判决的15日,不服裁定的10日 不服判决的10日,不服裁定的5日
当事人申请再审 2年内 2年内 无期限限制
提起再审 无期限限制 无期限限制 无期限限制

再审对原判决的态度 1.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解释第77条)
2.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第62条) 1. 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民诉意见199、200)
2.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第178条)

当事人的申诉是再审案件的来源,虽然不能直接引起审判监督程序。

不能停止原判决的执行(第203条)

二审的开庭和书面审理 1.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2.事实有争议的、认为认定事实不清楚的,开庭审理。

1.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2.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迳行判决、裁定。

1.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2.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3.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不公开审理

1.国家机密
2.个人隐私
3.其它法律特别规定
1.国家机密
2.个人隐私
3.当事人申请:离婚和商业机密 1.国家机密
2.个人隐私
3.14-16岁
4.16-18岁,一般也不公开
5.商业秘密(申请、确实)

中级管辖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起诉讼的案件;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指: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重大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涉香、澳、台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专利纠纷案件、重大涉香、澳、台案件)。
4.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即中院)管辖

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不予受理 1.第36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解释第4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111条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意见144: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解释第188条 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按撤诉处理

原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

按申请撤诉处理

1.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2.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原告应交而未交诉讼费的 1.自诉案件原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
2.自诉案件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4.公诉案件,检察院在补充侦察期限内没有提请恢复审理(解释第157条)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证据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被害人陈述;
5.证人证言;
6.犯罪嫌疑认、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7.鉴定结论;
8.勘验、检查笔录

中止诉讼 1.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6.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7.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解释第51条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管辖

1.自诉人或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

2.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

3.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

4.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
解释第181条、第204条

终结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2.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3.因中止诉讼1、2、3原因中止诉讼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解释第52条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回避决定

1.院长回避,审判委员会决定

2.审判人员回避,院长决定

3.其他人员回避,审判长决定

1.院长回避,审判委员会决定

2.审判人员回避,院长决定

3.其他人员回避,审判长决定 1.院长回避,审判委员会决定
2.审判人员回避,院长决定
检察人员回避,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侦查人员回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3.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回避,院长决定
4. 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同级人民检察委员会决定。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经过审理,分别判决 1.维持判决
2.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履行职责判决
4.变更判决
5.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6.确认判决

审理上
诉,分别
处理 1.维持原判;
2.依法改判;
3.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1、2、3、4 1.维持原判;
2.依法改判;
3.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1、2、3、4
1.维持原判;
2.应当改判;
3.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1、2、3
1.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
2. 适用法律错误
3.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4. 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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