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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执法依据

发布时间: 2020-12-26 21:07:59

㈠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规定将健全怎样的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健全的行政决策机制是正确决策的基本前提。行政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是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要实现的目标。同时,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又离不开法制作为保障。因此,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三者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民主化是基础,科学化是主导、法制化是保障。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已成为新时期健全行政决策机制的重要目标。所谓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或者科学决策,是指行政决策在科学的决策理论指导下,按照科学的决策程序,运用科学的决策方法进行决策。也就是说,决策的内容必须是科学的,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同和拥护。决策的方法也必须是科学的,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的方式,选择最佳的决策方案。决策的科学化是两者的统一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一项基本内容,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建立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目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这与我们党和政府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密切相关。同时,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对决策创新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由于受传统的决策体制、机制和方法、观念的影响,一些地方和部门在行政决策方面难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提出的新要求,随意决策、滥用决策权、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

㈡ 建立和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有什么重要意义

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依据其职能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本机关对外承担的行政职权以责任形式设定,将各项执法的职责和任务进行分解,明确相关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以监督考核为手段,从而形成的行政主体自律、补救和防范等各项制度的总和。实施执法责任制是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各级执法机关的重要议事日程之一;是执法部门接受监督的重要载体。实施执法责任制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对维护法律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执行具有极端重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和《纲要》就有关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多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积极探索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在加强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区和部门负责同志认识不到位,对这项工作不够重视;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够健全,程序不够完善,评议考核机制不够科学,责任追究比较难落实,与相关制度不够衔接;组织实施缺乏必要的保障等。因此,迫切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大量的经常性的活动,直接面向社会和公众,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政府的形象。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要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建设法治政府,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

㈢ 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是( )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有法可依是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先决条件
2.有法必依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
3.执法必严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条件
4.违法必究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保障

因此选择②有法必依

㈣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健全什么和什么衔接机制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坚决制止以罚代刑。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要求,加快推进设区市级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城市建设管理等领域综合执法工作。合理确定设区市及所辖区执法职责分工,推行市或区一级执法,市辖区能够承担的执法职责由区级履行,市本级加强指导监督。

(4)健全执法依据扩展阅读:

在执法队伍建设上,清理撤并没有法定授权或委托执法依据的执法队伍;将执法力量向基层和一线倾斜,做到执法重心和力量同步下移、职责整合与编制划转同步实施、队伍设立与人员移交同步操作。

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严禁将罚没收入同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利益直接或变相挂钩。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打造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立健全权责明晰的监管执法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完善权责清单,明确追责情形,对安全、环保等领域违法行为“零容忍”。

㈤ 如何建立健全科学完备的执法制度体系

围绕重来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自,查找廉政风险点,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措施。积极推进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建立以政务服务中心为依托,集“行政审批、社会服务、政务公开、网上审批、效能监察”五位一体的“政务超市。进一步完善政府“阳光采购”和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安全廉洁高效运行。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任前考廉和廉政谈话制。健全对领导班子党政正职实行三项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推行“三重一大”、“三项工作不直接分管”、向纪委全会述廉制度。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完善村务监督和民主理财管理制度,稳步推进涉农信息公开,创新维护群众利益模式。

㈥ 如何理解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

党的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一章中提出,“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接受采访的权威专家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出现“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原因。他们认为,关键是要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增强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增加行政执法过程透明度,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

㈦ 如何健全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一、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1、行政执法监督立法存在缺失和空白:

现有的法律只是笼统地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未对行政执法监督作出专门的规定,缺乏应有的刚性和可操作性,因此行政执法监督较之侦查监督、立案监督等司法诉讼监督显得更薄弱。由于现行法律对于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内容、方式方法等界定不清或没有界定,因此造成监督上的许多盲点和空白。即使有法可依的监督,由于缺乏具体实施监督的程序性和实体性的规定,致使监督刚性不足、措施乏力,只能陷入无可奈何的尴尬境地。

2、行政执法部门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

因行政权具有强制性的特点,行政执法人员往往习惯于监督别人而缺乏被监督意识。更有被监督者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以种种理由和方式对行政执法监督说“不”。一是认为检察机关执法监督不必要,没用处,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和建议不以为然,或者推诿拖延执行;二是认为检察机关执法监督是“找岔子”、“乱挑刺”,与自己过不去,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和建议置之不理、拒不执行。类似的问题很多,从以上两点已足见行政执法监督之艰难。

3、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不力

一是作为监督者的检察机关受到本身体制的限制,对于行政执法监督,检察机关一直勉为其难。在现行检察机关双层领导体制下,检察机关对地方行政机关存在着机构、人员和经费等依附关系,设在行政辖区内的检察机关,实际上成为“地方检察机关”,处于当地政府下属的一个执法部门的地位。二是检察机关的现状导致监督不力。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检察机关人员素质和工作环境要求较高。但目前检察机关人员少、任务重、办案条件差,顾此失彼,难以为继,导致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流于形式。三是由检察机关牵头召集各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衔接机制有“一头热”之嫌,衔接的各项措施难以真正落实到位。检察机关虽然在我国国家机构中处于“一府两院”的崇高地位,但由于国情特殊,实际地位则并不然,对行政权力的影响力和约束力极为有限,影响了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

二、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建议

1、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机关的信息共享

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引导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监督中来,激发人民群众的举报热情。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主动把监督关口前移,完善监督方式,在监督中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患于未然;在监督中严查行政执法中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等涉嫌犯罪现象,做到打防并举,标本兼治;检察机关要主动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保持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建立起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以保证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经济犯罪案件的查处情况。要建立起科学的工作管理机制,畅通监督渠道。

2、明确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证据衔接

在刑事诉讼中,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刑事案件的过程,以及司法机关向行政机关调取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的过程,司法机关对向行政机关收集、调取的证据,经审查认为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即可转化为刑事证据使用。这是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证据规则的。因此,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或经司法机关调取的,只要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应当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3、探索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1)完善侦监、民行、自侦部门共同参与联席会议制度。目前的联席会议仅由侦监部门参加,民行、自侦等部门共同参与能够提高联席会议制度的有效性,及时处理在以罚代刑背后的渎职犯罪,并能够提高预防工作的针对性。这样“有利于打击犯罪,实现刑法的社会防卫功能”。检察机关对立案、撤案、结案统一审查制度,防止公安机关以罚代刑。

(2)完善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的主动性制度。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外部监督,所以对行政行为的过程不能够加以干涉,只能调取案卷。同时,如果行政执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仅涉及到合理性问题,而没有违法,检察机关不能启动移送监督程序。根据这一原则,法律法规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案件处理结果的调查权、对不移送理由的质询权和对违法不送的检察建议权三个基本部分。这种调查权是监督权本身的组成部分,是与监督权同时存在的。检察机关具体的调查措施,如案卷调查权能够确保检察机关能够及时了解执法机关是否掌握了犯罪线索。

(3)完善拒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责任追究制度。检察机关认为行政执法机关掌握了需要移交的犯罪线索,通知行政执法机关移交的,行政执法机关必须移交;拒不移交的,可以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对于检察机关通知行政执法机关移交的刑事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以后予以拖延,不履行侦查职责的,检察机关可以自行侦查。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接受所移送的案件的,或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应当建议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等,否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完善案件查处的提前介入制度。对可能涉及到犯罪的重大事故、重大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在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的同时,要及时通知检察机关介入调查,防止证据灭失,并对其中的渎职犯罪有权进行调查。明确规定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各部门发现的涉及到可能犯罪线索必须在规定的时间移送检察机关备案,并对案件的处理情况向移送机关通报和反馈。充分运用信息共享权、检察建议权、对公安机关的提前介入和引导侦查制度、探索新的监督形式。

(5)完善法律体系不断健全的制度。虽然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2条明确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制度,但没有涉及到对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案件移送的监督。有关移送的具体问题仍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而实践中移送的随意性却很大,为了更好地协调移送中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坚持刑事优先原则,应该将移送程序法定化,比如移送的具体条件是什么,如何移送,以及移送的期限、受移送的机关、不依法移送和不依法接受移送的法律责任等都应当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以建立系统完备的案件移送制度,规范移送行为。

4、加强素质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能否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发挥作用,关键在队伍。检察队伍素质高,法律监督能力强,水平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就能体现出来,否则,就不能实现其历史使命。因此,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水平,显得尤其重要。一是要提高检察队伍的政治素质。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增强检察干警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要通过加强教育管理、完善程序制度、强化监督制约、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使干警自觉恪守职业道德和检察纪律,永远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忠于党和人民的利益。二是要提高检察干警的业务素质。检察业务涉及知识领域多,技能要求高,法律法规专业强。因此,要引导干警认真学习各方面知识,加强知识储备,以满足法律监督工作之需。要积极开展岗位练兵和技能培训,总结经验教训,探索工作规律,加强理论研究,使每名干警都成为法律监督工作的行家里手。

㈧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支持以罚代刑,错在

深化行政抄执法体制改革要求袭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支持以罚代刑,这句话是错误的,正确的是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根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8)健全执法依据扩展阅读: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还要求,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㈨ 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

( 国土资发 [2009]14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 ( 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

为巩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成果,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遏制违法行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管

( 一) 建立采矿权标识制度。依法新设立的采矿权( 开采放射性矿产的除外) 在正式开采前,采矿权人必须在开采作业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立采矿权标识牌,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采矿权标识牌的内容应当包括采矿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制牌时间和监制单位,具体式样和内容由省 ( 区、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标识牌的监制。现有采矿权人应当在 2010 年 6 月底前完成采矿权标识牌的立牌工作。

( 二) 加强矿产督察管理。省 ( 区、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 《矿产督察工作制度》 ( 国土资发[2003] 62 号) 的要求,依据督察工作任务量,聘请地方矿产督察员。设立矿产督察员办公室,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国家和地方矿产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矿产督察员任务分工要具体到矿山 ( 矿区) ,现场督察每年不得少于 4 次。完善矿产督察员年度考核管理,考核不称职和不能胜任工作的应当及时解聘。每年 1 月底前向部报送矿产督察年度工作报告。

( 三) 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日常监管。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矿业权人的日常监管,明确监管任务,规范监管程序; 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复垦情况进行重点监管; 建立矿业权人档案,将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矿业权人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年度检查的依据。

探矿权人必须按规定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勘查项目开工报告和年度报告。采矿权人必须及时编绘采掘工程图件,每半年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采掘工程平面图”。

( 四) 加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年度检查。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年度检查的有关规定,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年度检查,并将采矿权标识、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矿区土地复垦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内容。矿业权人不接受年度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批准其延续、变更、转让等申请; 涉及违法的,依法进行查处。

省 ( 区、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将上年度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总结报告、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快报 ( 包括应检、实地检查、初审合格矿山数,以及年生产矿石量、销售收入、实缴补偿费等) 和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总结报告分别于每年 1 月底前、3月底前和 5 月底前报部。

二、加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管

( 一) 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管理。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要认真把好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源头关,严格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加强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管。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及时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他相关资料送交矿区所在地的市 ( 地) 、县 ( 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二) 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大、中型矿山企业应当设立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小型矿山企业应当配备地质测量相关专业人员。各类矿山企业要按规定开展矿山地质测量,每年 1 月底前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由符合条件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编制的上年度《矿山储量年报》。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对 《矿山储量年报》的审查,并按规定进行抽查,特别要加强对年度资源储量变化大、《矿山储量年报》中存在问题较多和保有资源储量少的矿山企业的抽查。

( 三) 加强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回收利用指标的管理。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核定矿山企业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严格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开采回采率挂钩的管理,促进矿山企业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三、建立健全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违法行为的机制

( 一) 认真组织开展巡查工作。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 ( 国土资发 [2009]127 号) 的要求,推进执法关口前移和重心下移,针对矿产资源分布和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特点,合理划分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区域,认真组织开展巡查,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

( 二) 建立违法违规线索统一处理信息平台。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举报电话、举报信件、举报电子邮件、领导批办、下级上报、媒体反映等各类矿产资源违法线索进行整合,建立统一处理的信息平台,按规定进行核查。对举报属实的,可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 三) 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聘请监察专员、协管员、信息员、青年志愿者等方式,进一步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防范违法的作用。

( 四) 充分利用科技手段。积极探索并推广应用卫星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查、电子设备监控等科技手段,对矿产资源集中的区域以及重要矿区进行适时监测,及时发现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

四、完善案件查处机制,切实提高查处效果

( 一) 严格依法履行查处职责。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现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要及时立案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违法审批发证等行为要作为查处的重点。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坚决依法办理,及时跟踪、协调有关部门反馈落实情况。

( 二) 落实案件查处责任。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案件查处负总责,分管的副厅( 局) 长是主要责任人,执法监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是案件查处的具体责任人。通过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明确案件查处责任、具体程序、时限要求、考核指标及奖惩标准,确保依法履行职责。

( 三) 加强检查、督办。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案件查处工作的检查。将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是否依法履行查处职责以及处罚决定落实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对交办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案件,要跟踪督办。对难以落实到位的,要及时向地方政府汇报并提出督办落实的建议。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结上报的案件,要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错案,予以纠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 四) 完善重大典型案件上报制度。县 ( 市) 、市( 地)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立案查处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特别是无证开采、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违法审批发证等案件,逐级上报省 ( 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省 ( 区、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遴选重大典型案件报部。

( 五) 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选择典型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进行通报或者曝光。

( 六) 加强 “两率”指标统计。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 《关于建立无证勘查开采案件增减率和矿业权人违法违规案件发生率统计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07] 284 号) 的要求,及时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案件进行分类登记和统计,将 “两率”指标纳入目标责任考核。省 ( 区、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年 1 月底前和 7 月底前分别将上年度和当年上半年的 “两率”指标统计表报部。

五、构建共同责任机制,发挥联动作用

( 一) 推进建立地方政府统筹协调、部门联动的执法监管制度。在地方政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的共同参与下,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矿产资源丰富的县 ( 市)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对群发性非法开采行为和矿产资源开采监管难度大的地区及时进行集中整治,对无证勘查开采行为采取拆除地面设施以及查封设备、充填井筒等措施,有效遏制违法行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国土公安等联合执法队伍。

( 二)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协调沟通,落实国土资源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以及加强协作配合的有关规定,确保违法案件查处到位。进一步健全并认真落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联席会议制度。

( 三) 明确内部职能机构的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矿业权、资源储量、执法监察、矿山地质环境、土地复垦管理等内部职能机构的监管职责分工。建立执法监察机构与矿政管理机构的协作配合制度。执法监察机构履行职责需要矿政管理机构予以配合的,要及时予以配合; 矿政管理机构在履行业务监管职责中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要及时移交执法监察机构组织查处。

省 ( 区、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监管责任体系,按照 “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的要求,明确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及其内部职能机构的监管职责,于 2009 年底前将职责分工落实情况报部。

( 四) 强化矿业权人的社会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矿业权人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与教育,开展社会责任的宣传。积极主动服务,保障合法权益,定期公开矿业权人履行义务情况。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作用,引导矿业权人自觉守法,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六、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增强执行力

( 一) 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增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人员的编制。进一步理顺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的关系,形成统一指挥、配合联动的工作格局。执法监察机构、队伍中,应当配备矿产资源执法监察的专业人员,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重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每三年至少轮训一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 二) 加快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和执法监察信息化建设。在矿产资源储量利用核查和矿业权核查成果形成的动态更新的数据库基础上,与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配号管理、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矿山遥感监测、执法监察、储量登记统计等系统实行有机衔接,构建矿产资源综合监管平台,以信息化和高科技手段加强监管,提高工作效率和监管水平。

( 三) 加强报告和通报制度建设。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情况、违法态势、防范措施等,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通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情况,督促下级管理部门认真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省 ( 区、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年 1 月底前和 7 月底前将上年度和当年上半年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总结报部。

( 四) 完善考核制度。省 ( 区、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制订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考核内容、量化考核指标、制定奖惩标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考核并落实奖惩,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 五) 进一步改善工作条件。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任务重、费用高,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持,将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省 ( 区、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从中央下拨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补助经费中,列出专门督察工作经费。要加强执法监察装备建设,重点加强乡 ( 镇) 国土资源所的执法监察装备建设,配备巡查车、通讯工具、GPS、照相机、摄像机、计算机等专用装备器材,确保工作正常开展。有条件的地方,应当为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给予工作津贴或者补助。

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继续按 《矿产勘查及油气开采督察员工作制度》 ( 国土资发 [2003]99 号) 执行。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实施中的情况和问题,由省 ( 区、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汇总报部。

国土资源部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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