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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发布时间: 2020-12-26 10:15:44

『壹』 罚没收入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吗

罚没收入,是指执法、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内章者实施经济罚款的款项、没收容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款。
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以上财政部门的规定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两个不是同一概念哦,前者是以违法违章者为依据;后者是收取费用为前提。

『贰』 取消预算外收入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属哪类收入

预算外收入是指国复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制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是预算外资金收入的来源之一。2004年7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至此,预算外收入逐渐淡出。预算外收入是与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相对应的,属政府非税收入。2011年1月1日起原作为预算外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只是管理模式改变,收入类别没有改变。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属“政府非税收入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款”。

『叁』 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哪些

行政单位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不属于行政单位的收入。

事业单位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应注意:

(1)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应计入其他收入或事业收入。

(2)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3)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4)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5)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6)其他收入包括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现金或存货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肆』 在地税申报时,水利行政事业性收入计税依据是什么

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以上财政部门的规定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

『伍』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分类

一、按收费对象分为:涉企收费、涉农收费、其他收费等三类。

二、按收费性质分为: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等二类。(一)“行政性收费”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履行政府行政管理职能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二)“事业性收费”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服务时,收取的费用。

三、按管理权限分为:中项中标收费、中项省标收费、省项省标收费、其他收费等四类。(一)中项中标收费指中央审批项目、中央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中项省标收费指中央审批项目、省(区、市)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省项省标收费指省(区、市)审批项目、省(区、市)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其他收费指省(区、市)审批项目、省(区、市)委托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按收费类别分为:行政管理类收费、资源补偿类收费、鉴定类收费、考试类收费、培训类收费、其他类收费等六类。

(一)行政管理类收费。行政管理类收费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行使国家管理职能时,向被管理对象收取的费用。其中,“证照类收费”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社会、经济、技术、资源管理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和省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制发各种证件、牌照、簿卡而收取的工本费。主要包括注册费、登记费、手续费、审验费、审查费、签证费以及各种证照收费。

(二)资源补偿类收费。资源补偿类收费指开采、利用自然和社会公共资源,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的费用。主要包括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水资源费等资源类收费和特许权等无形资产使用费;排污费、水土流失防费、林地补偿费、社会抚养费等补偿和治理类收费。

(三)鉴定类收费。鉴定类收费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检验、检测、鉴定、检定、认证、检疫等活动而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检验费、检测费、鉴定费、检定费、认证费、检疫费等。

(四)考试类收费。考试类收费指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文件规定组织的考试,或实施经人事部批准的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以及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职业资格考试而收取的费用。

(五)培训类收费。培训类收费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强制性培训活动而收取的费用。

(六)其他类收费。其他类收费指上述五类收费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拓展资料: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还包括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法律规定

(一)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原则。

(1)符合国际惯例或国际对待原则的按国际对待或国际惯例审批收费项目。

(2)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收费,按法规、行政法规规定审批收费项目。

(3)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的收费(不属于行政许可收费),按规定审批收费项目。

(4)向公民、法人提供除行政许可事项以外的特定公共服务,按规定程序审批收费项目。

(5)各类考试费需要上下级分成的必须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

(二)不符合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事项。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许可收费。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各类证照、资格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年检、年审或查验收费。

(3)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格式文本的收费。

(4)具有地方性法规依据,但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相抵触的收费。

(5)违反WTO规则的收费。

(6)不利于全国统一市场形成的歧视性收费、地方保护性收费。

(7)专门面向农民的收费。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按审批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四)培训费政策规定。

(1)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规定开展的培训,属法定培训,具有强制性,应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予以管理。

(2)除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以外,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举办的强制性培训,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完成指令性培训任务举办的培训班不得收费。

(3)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面向系统内举办的各类型学习班、凡无经费来源的原则上不得办班,确属需要又经费不足的需按有关程序报经批准。

『陆』 中央对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有什么规定

您好!推荐您阅读《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具有执收执罚职能的单位(以下称“执收执罚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下同)和罚没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均应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即,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财政部门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统筹安排,从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中核拨给执收执罚单位使用。

第二章帐户的开设及资金的收缴
第三条执收执罚单位预算外资金帐户的开设与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凡需开设预算外资金收入汇邀专用存款帐户和支出专用存款帐户的,须经财政部门批准,并持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和支出专用存款帐户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收支款项应符合国家规定。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开设或多头开设预算外资金收支帐户。
第四条执收执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有关专用存款帐户,由本单位财务机构负责统一开设和管理。
第五条执收执罚单位应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经批准开设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的单位,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及时足额将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中的资金(含利息)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第六条凡经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所属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上解下拨关系的,应实行上下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结算的管理办法。
第七条财政部门负责同级执收执罚单位预算外资金有关专用存款帐户开设的管理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监缴工作。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负责对中央驻本地区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监缴工作。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缴库制度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收支管理制度,堵塞漏洞,强化财政监管职能。同时,要增强服务观念,及时审核办理有关帐户开设、变更、撤销及有关款项的拨付工作。

第三章票据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执收执罚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票据的管理规定。执收执罚单位应凭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同时必须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自制票据或其他非法票据。
执收执罚单位的财务机构统一向财政部门购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票据,并负责本单位此类票据的管理。
第十条财政部门要做好有关收费、罚没款票据的印(监)制、发放和监督工作,建立和完善票据管理稽查制度。

第四章征收、处罚与款项的管理
第十一条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实行票款分离和罚缴分离的管理制度。
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制度。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执收单位直接收取的除外。
罚款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即由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第十二条执收执罚单位的其他罚没财政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财务核算管理体制和收支预决算管理
第十三条执收执罚单位的财务应建立适应于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要求的内部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和制度。不得脱离本单位财务会计核算主体和统一核算制度,另行建立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收支核算体系。
第十四条执收执罚单位应将财政预算专项核拨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对不按规定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的,财政部门应停止其资金核拨。
第十五条执收执罚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原则和“零基预算”的要求,结合行政事业性收费上缴国库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情况,统一审核执收执罚单位年度经费预算,行政事业性收费优先用于满足相关业务的必要支出。
执收执罚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和单位财务收支决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章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执收执罚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及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对财政核拨的资金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使用,并在财务报表中如实反映。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收支两条线”工作的管理,建立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收执罚部门在“收支两条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各级审计机关也要结合审计工作加强监督。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柒』 非税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区别

行政事业复性收费属于非税收入制。政府非税收入包括政府型基金、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和其他收入(捐赠等)。另外彩票公益金收入也是非税收入管理范畴。

『捌』 什么是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以上财政部门的规定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中文名:行政事业性收费
主体:国家机关、司法机关
提出时间:1982年
提出者:辽宁省物价局
定义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1982年辽宁省物价局为概括当时出现的各行政和事业单位为弥补财政拨款不足而开始创收的情况,以区别于商品价格而提出的概念,本身并无理论依据,只是约定俗成逐步为大家所接受。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正式使用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概念。
收费主体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还包括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分类

一、按收费对象分为:涉企收费、涉农收费、其他收费等三类。
二、按收费性质分为: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等二类。(一)“行政性收费”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履行政府行政管理职能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二)“事业性收费”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服务时,收取的费用。
三、按管理权限分为:中项中标收费、中项省标收费、省项省标收费、其他收费等四类。(一)中项中标收费指中央审批项目、中央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中项省标收费指中央审批项目、省(区、市)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三)省项省标收费指省(区、市)审批项目、省(区、市)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四)其他收费指省(区、市)审批项目、省(区、市)委托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四、按收费类别分为:行政管理类收费、资源补偿类收费、鉴定类收费、考试类收费、培训类收费、其他类收费等六类。(一)行政管理类收费。行政管理类收费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行使国家管理职能时,向被管理对象收取的费用。其中,“证照类收费”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社会、经济、技术、资源管理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和省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制发各种证件、牌照、簿卡而收取的工本费。主要包括注册费、登记费、手续费、审验费、审查费、签证费以及各种证照收费。(二)资源补偿类收费。资源补偿类收费指开采、利用自然和社会公共资源,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的费用。主要包括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水资源费等资源类收费和特许权等无形资产使用费;排污费、水土流失防费、林地补偿费、社会抚养费等补偿和治理类收费。(三)鉴定类收费。鉴定类收费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检验、检测、鉴定、检定、认证、检疫等活动而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检验费、检测费、鉴定费、检定费、认证费、检疫费等。(四)考试类收费。考试类收费指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文件规定组织的考试,或实施经人事部批准的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以及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职业资格考试而收取的费用。(五)培训类收费。培训类收费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强制性培训活动而收取的费用。(六)其他类收费。其他类收费指上述五类收费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制度(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二)收费公告、公示制度。(三)收费许可证制度。(四)统一的收据管理制度。(五)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非税收入管理。(六)收费年审管理制度。(七)收费员证制度。(八)收费统计报告制度。(九)收费委托制度。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权限

『玖』 什么是行政性收费收入

行政事业性收费又称政府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法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向特定服务对象实施特定行政管理或提供特殊服务时,按照非盈利原则收取的费用。它分为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

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单位,为实施社会、经济等方面的特定管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的收费。其特征:国家强制性、社会管理性、稳定性、补偿性、财政预算管理性。从管理内容或管理手段分类:1管理性收费、2证照性收费、3资源性收费。

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依据: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奖金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规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程序执行。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批权
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中央、省两级审批的管理制度。收费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批准;确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计划(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重要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制定及调整应报请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包括计划单列市)及其部门无权审批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
行政性收费中的管理性收费、资源性收费、全国性的证照收费和公共事业收费,以及涉及中央和其他地区的地方性收费,实行中央一级审批。国家法律、法规中已明确的收费,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由财政部、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地方性法规中已明确的收费,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由省级财政、计划(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拾』 行政事业性收费都指什么费用

行政事业性收费复是指国家机关制、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按收费性质分为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等二类:

(一)“行政性收费”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履行政府行政管理职能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二)“事业性收费”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服务时,收取的费用。

(10)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扩展阅读

为加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收费管理,规范收费标准管理行为,2006年3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发改价格〔2006〕532号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分总则、收费标准的申请和受理、收费标准的审批、收费标准的公布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38条,自2006 年7 月1 日起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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