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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执法要素

发布时间: 2020-12-26 08:37:05

1. 公安民警安全五要素的作用

警察防身三宝,枪戒备、安全距离、掩护物利用。
执法安全五要素是,戒备、距离、掩体、位置和沟通。

安全五要素的具体内涵
1.距离要掌握在自己的手里;
2.戒备要由内而发;
3.位置要根据现场情况来决定;
4.掩体要相对;
5.沟通要及时准确。

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原则
1.先怀疑
这是对“危险加一原则”(详见《规程》第五、九条)的延伸;通俗地讲,就是要求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保持高度的清醒和戒备,以免因“想当然”的误判,造成一系列不利后果。
警察在到达执法现场之前,对接警信息、现场地形、执法对象的人数、身份、现场气氛、暴力冲突程度、可能出现的凶器乃至天气路况等等情况,都要打一个问号,结合自身的经验,通过理性的分析,尽量先期做好处置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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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达现场之后,马上对执法现场的形势进行观察、分析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自身能力或现场警力能否应对之),以便做到心中有数。
对可能发生的争吵等情形,要做好徒手制服的准备;如遇持械者,必须要在有武器戒备的情况下方可接近之(《规程》明确要求“提高武力控制级别”)。
2.先戒备
警察到达执法现场后,在接近执法对象之前,必须根据“武力升级”原则,至少提高一个级别的武力等级,做好相关的防御准备(参见《规程》十四条,《警察法》第二条、第三条);
切记要在准备好相对应的防护装备情况下再从容介入执法现场;切勿在冲突发生之后再着手准备装备和器械。

2. 合法的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具备的3个要件是什么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行政行为合法成立生效所应具备的基本要素。或者说是应当符合的条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主体要件。所谓主体合法,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1.行政机关合法
2.人员合法
3.委托合法
(二)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是指行政行为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权限规则。行政职权的限制表现在几个方面:行政事项管辖权的限制、 行政地域管理权的限制、时间管辖权的限制、手段上的限制、 程度上的限制、条件上的限制、委托权限的限制。
(三)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适当。这是行政行为的内容要件。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是指行政行为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包括几项要求: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法定幅度、范围;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适当;行政行为必须公正、合理。
(四)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所谓程序,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所要经过的步骤。程序是行政行为的基本要素,因为任何行政行为的实施都要经过一定的程序表现出来,没有脱离行政程序而存在的行政行为。

3. 简述行政执法的生效要件

生效要件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这些条件,也就是合同有效的条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的标准。

成立要件是指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所必要的要件,亦称构成要件,包括一般与具体两种。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为构成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而需要普遍具备的条件。

生效要件和成立要件区别:

1、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要件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经由要约、承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合同关系,表明合同订立过程的完结。

2、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同时合同法第26条、第32条、第33条分别规定了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对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和当事人签订确认书等承诺生效的具体方式,而无论何种方式,其核心都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

(3)公安执法要素扩展阅读:

法律行为的设立和效力存在以下差异:

其一是它们发生在不同的时间。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的时间依次划分。只有已确立的法律行为才能生效。因此,从理论上讲,即使在法律行为的设立与生效同时发生的情况下,法律行为的设立与生效也具有时间顺序。在附条件、期限等特殊法律行为中,其设立与生效的时间差是明显的。

二是价值取向不同。法律行为成立的问题是私法的主题的意图表达是否符合意图表达的元素,和它的本质是一个事实判断,而法律行为的效力是一种效能评估建立了法律行为的法律和价值判断。

它是法律根据维护社会总体秩序和促进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作出的一种价值判断。已经确立的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的,该法律行为有效;否则,为无效或效力有待确定。但是,由于不同国家对法律行为效力的价值判断内容不同,法律行为的效力、待决效力和无效的内容也不同。

即使内容相同的法律行为也会产生不同的效果。如果德国民法和我国法律以欺诈手段诱使对方向有限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则该合同因未成年人采取欺诈手段而被宣告无效。但与我国台湾地区、法国、日本民法规定不同。

在这些国家或地区,有限行为能力人以欺诈手段签订合同,并不因合同主体一方是有限行为能力人而无效。这与这些国家或地区对未成年人保护程度的价值取向不同。

第三,它在私法自治中具有不同的功能。法律行为的确立是对私法自治基本含义表达内容的补充,还是对私法自治含义表达内容的完整提供。如果缺乏法律行为的要素,那么就没有办法纠正法律行为的内容。不完全意义无效或有效性可疑的结果。

在实践中,会出现大量无效的法律行为。从私法自治的功能来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由法律来补充的,从而使私法自治的秩序得以顺利进行。

第四,从合同的角度解释,法律行为的成立是一个事实判断,因为这是事实,这一事实没有一方可以纠正,法院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满足正常交易当事人的需要,在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的前提条件是可以纠正的。

然而,由于法律行为的有效性是一个评估的有效性的党派的表达将由国家法律,法院不能正确根据其职权,而且当事人只能使的表达是否撤销和批准范围内现有的法律规定。

4. 行政执法的合法性的界定及其要素分析

界定: 行政执法应由有执法权的行政主体(主要是享有该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同时也包括法律、法规赋予该执法权的组织和个人)作出,而且该执法机关应有明确的管辖权,这种管辖权不但应有法律、法规的依据或授权的文件依据,而且行政机关应以明示或默示方式告知行政相对人,使行政相对人确信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组织或个人是代表国家行使该项执法权的。如果没有任何程序和方式表明该行政主体享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权力的资格,程序上应认定是违法的。因为享有执法权和具体管辖权,是行政权适用至具体人或具体事件的前提,也是整个行政执法程序的起始。

要素分析:

1,行政执法应确保公正性
所谓公正,就其词义是指公平正义,不偏不倚,它要求对同一类型、轻重的水事违法行为,不论行为人是谁,应作出同样的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罚,不能畸轻畸重。行政执法人员应将行政违法行为性质、影响、危害后果的考虑放在首位,把外部环境对执法的干扰降到最低程度,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执法权,秉公办事,公正裁决,既要维护正常的行政秩序,打击行政违法行为,又要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赢得行政执法相对人的信赖与支持,树立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神圣与尊严。
2,受理案件是准确。
受理立案准是前提。受理案件时,行政执法人员要通过初步调查对案件的性质予以认定,对非本职权管辖范围的案件应及时移交有管辖权部门调查处理,对触犯刑律的案件应及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查处,对于有法定免责情节的不予追究法律责任。对于认为有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实,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符合法律追究时效,且在职权管辖权限内的违法案件要及时立案调查。

3,行政执法应当合法性

合法与否是衡量行政执法行为是否有效的主要标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自身应当合法,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是依法成立并享有法律法规赋予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其对违法案件的受理应当有管辖权,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权利不得超越法律的授权或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二是程序应当合法,行政执法人员要特别注意实体与程序的平衡问题,转化 “重实体、轻程序”不按法定程序办事的观念,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三是法律依据应当合法,应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凡是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下位法都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四是程序应当合法,防止因程序不合法导致行政处罚失去法律效力。总之,合法性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好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按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内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5. 执法安全六要素包括哪些

执法安全六要素包括戒备、距离、掩体、危险识别、位置、沟通。

安全版是个体权内在的基本要求安全意识是个体自我保护层面的先在要求。按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提出的需要层次结构论,安全被列为基本的需要,是人的行为活动的原动力;

不怕流血牺牲不等于应该做无谓流血牺牲,应克服将安全防范与胆怯怕死相提并论的错误观念,尽力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伤亡,真正实现警察打击犯罪与自身防护的双重职能。

在警务实战训练中培养警察的安全意识还必须改变以往陈旧的教学指导思想改变“主动攻击”和“打倒对方”的指导思想转变为以“安全防范、依法防卫、合理控制”为指导提倡在安全防范的前提下进行反击与控制。

(5)公安执法要素扩展阅读:

人民警察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承担着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止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重任,是人民群众的守护神。然而近年来,由于相关制度保障不到位等原因,袭警案件屡屡发生,警察执法安全无法得到保障。

这不仅侵害了人民警察的正当权益,影响其工作的正常开展,而且严重损害了国家和法律的尊严。如何有效保证警察的执法安全,确保其正当权益得以维护,是摆在公安机关面前的重要课题。

6. 行政执法主体要件包括哪些方面

一、行政执法主体需要具备下述条件:
(1)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是组织而不是自然人。
(2)行政执法主体的成立必须有合法的依据。
(3)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具有明确的职责范围。
(4)行政执法主体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
二、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7.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素有哪些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处罚决定最具体的表现形式。凡行政处罚,必须制作和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以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凭据;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亦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凭据并针对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行政处罚决定而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也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仍然是以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法律凭据。可见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整个行政执法过程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关键的法律文书。可以这样说,行政处罚决定书规范化制作,直接关系到行政处罚的是否成立,关系到行政执法的准确性和严肃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范化制作,是行政执法规范化要求最基本的要素,体现着行政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和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水平。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一律使用A4型纸

行政处罚决定书乃至包括行政执法所有的法律文书,首先应当属于公文的范畴。如属公文,就应该首先符合公文的标准。而且这个标准还是国家标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9年12月27日发布的GB/T9704—1999《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以替代GB/T9704—1988国家标准。新标准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国标规定,公文用纸幅面规格为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10mm×297mm。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版心为156×225mm(不含页码)。未作特殊说明公文中图文的颜色均为黑色。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双面印制;公文正文在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字体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成文时间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成“○”。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行政处罚决定书属单一机关制发)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时间。成文时间右空4字;加盖印章应上距正文2mm—4mm,,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当印章下弧无文字时,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时间上;当印章下弧有文字时,采用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时间上。特殊情况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以上所述标准均适用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

仅就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版面尺寸而言,笔者见过多规格的预定格式。以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例,一种是8K型纸双联页,中缝处对折裁断,正文送当事人,另一半为存根联存档备查。第二种是16K纸单幅预定格式,版面尺寸为196mm×270mm。第三种是16K纸双联页,中缝对折,送达当事人的处罚决定书正本为32K型纸仅手掌般大小了。还有第四种书签式更袖珍,16K型纸三联页,送达当事人的处罚决定书正本仅为16K纸的三分之一,版面尺寸只有90mm×196mm。真可谓随心所欲五花八门。不统一,不规范,也不严肃。书签般大小的一页小纸片儿,就责令企业停产停业?!就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确实有点滑稽的了。

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整个行政执法过程中所有的法律文书幅面规格都应统一采用A4型纸。这是维护行政执法严肃性的需要,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需要,是统一行政执法文书及其规范化的需要,也是规范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的需要。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眉首标识规则

GB/T9704—1999国家标准将组成公文的各要素划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宽度同版心为156mm)以上的各要素统称眉首;置于红色反线(不含)以下至主题词(不含)之间的各要素统称主体;置于主题词以下的各要素统称版记。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属公文中的特定格式。首页不设红色反线,可统一规定设黑色反线。发文机关标识和发文字号为眉首,还应加上正本、副本标识。

笔者见过的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眉首也是五花八门的。首先是无发文机关标识,不看印章就不会知道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是哪一个行政机关。其次是文种格式标识既不统一,也不规范。有的称《水事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有的称《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也有称《水事违法案件行政处罚通知书》。发文字号有“×水行决字(××)第××号”,有“××字(××)第××号”,也有“水罚字第××号”。

GB/T9704—1999国家标准规定,公文的发文机关标识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组成。发文机关标识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用红色标识。字号(字的大小)由发文机关以醒目美观为原则酌定,但一般应小于22mm×15mm。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公文的特定格式。发文机关标识应由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后加“行政处罚决定书”组成。但不可用红色标识(只能用黑色标识)。如“×××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目了然,“×××水利局”是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既是“水利局”作出的当属水事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GB/T9704—1999国家标准规定,机关公文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据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文字号也当由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参照国标规定,发文字号在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用3号仿宋体字,居右空1字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 ]”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要作统一规定的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行政机关的“代字”。假以《湖北省水利厅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例,设定字号为“鄂水行字[2003]1号”。“鄂”代表行政区划和行政职级,“水行”代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行政执法,“罚”字代表处罚决定。是“罚”的决定,当用“罚”而不可用“决”。“决”有“处决”、“判决”的联想,真让人有点不寒而栗。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可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黑色反线。

行政处罚决定书属法律文书,行文当不可用复印件。这里要讨论的是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份数。1份当主送当事人;归档要求2份;办案机关备查2份;属重大案件的要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2 份;还有移送管辖或指定管辖的又得2份;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的,要提交复议机关1份;提起行政诉讼的,要提交人民法院1份;最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也要提交人民法院1份;有罚款决定的,还得提交给罚没收入管理机关1份。以上共计需12份。印数多了,似乎又不严肃了。所以,送达当事人的与其他用途的应有区别,这就应加上正本、副本标识。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字号为22mm×15mm。用蓝色标识。置于首页黑色反线下版心的右上角。送达当事人的为正本,其余为副本。以加盖印戳的方式完成。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文内容的探讨

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标题。黑色反线下空2行,左侧空2字开始标识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即为正文部分。主体部分制例已在综述GB/T9704—1999国家标准时作了介绍,下面仅就主体部分正文内容进行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见,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只适用于简易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这就是说,一般程序不适用填写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十九条还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很显然这些就是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文最基本的内容。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还应标识当事人的性别、年龄、民族等基本情况,以确保行政处罚对象的准确无误。事实和证据方面,要表述调查取证的方法、途径及证据的来源,事实与证据是否经过质证,当事人是否明确表示认可等情况。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是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是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是否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是否进行了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是否成立,成立的是否采纳等。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是否集体讨论决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是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是否组织了听证,包括组织听证的情况等。这些都应作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文的内容写进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去。也应当说,这些内容都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可缺少的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范制作,就是对本案再进行一次全面审查的过程;特别是程序方面的最后把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也就是对自立案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整个办案过程的总结。其目的就在于确保调查取证的全面、客观和公正,确保依法行政,确保实施行政处罚的公平、公开、公正,确保程序合法。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版记、页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版记无主题词。印发份数占1行位置,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占1行位置。均用3号仿宋体字。印发机关左空1字,印发时间右空1字,印发时间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码标识。版记中各要素之下均加一条反线,宽度同版心。版记应置于行政处罚决定书最后一页,版记的最后一个要素置于最后一行。

页码用4号半角白体细阿拉伯数码标识,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数码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一字线距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1字,双页码居左空1字。空白页和空白页以后的页不标识页码。

8. 警务人员在执法执勤时危险识别安全要素包括什么

警察防身三宝,枪戒备、安全距离、掩护物利用。

执法安全五要素是,戒备、内距离、掩体、位置和沟通。容

为进一步强化民警、辅警的警务实战技能,提高执法执勤等各项职责任务的能力水平。近日,思茅区南屏派出所组织全体民警、辅警开展警务实战技能培训。

培训中,派出所警务实战教官结合实战,耐心细致地向全体参训人员讲解了警务技能战法。对单警装备中的伸缩警棍、手铐、催泪喷射器等装备特点和使用要求进行了解读,结合现场控制、盘查方法、警务装备使用方法进行了操作演示。

同时,针对日常突发警情,重点演示警用盾牌、防暴棍等器械的使用技巧,并组织参训民警、辅警进行操作练习,及时规范动作和掌握警械使用要领。

9. 城市执法五要素是什么

一是在制作现场笔录文书要“规范”。所有文书统一、规范、格式化,使用环境保内护行政容许可专用法律文书格式,做到记录客观、详实、准确。二是收集证据要“缜密”。对现场调查、监测及书证物证等证据收集齐全、真实。三是适用法律法规要“精准”。加强对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能够熟练准确的运用法律条款,做到准确无误。四是办案要“果断”。严格办案时限,受理或查处的违法行为,立案的处罚案件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送达当事人。五是执法活动要“和谐”。在执法过程中,提高办事效率,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责任追究制”,主动为企业排扰解难,提供技术信息,当好参谋,增强了企业法人的环保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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