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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政府法规

发布时间: 2020-12-26 07:40:04

A. 大连市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变更承租人的相关法律法规

原承租人死亡,与其共同居住三年老伴(后找老伴)想要变更公有住房内承租人(此处公有住房容户籍仅有原承租人及老伴俩人)
根据《大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的通知(大政发〔1995〕32号)第二十条
以及《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重申公有房屋承租权过户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大房局发[2000]41号 2000年3月29日)等法律条款规定说明,在原承租人去世后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直系亲属就能直接办理变更承租人手续
但是现在大连房产部门必须需要原承租人其他子女同意方可变更。
我想问下现在原承租人其他子女不同意的情况下如何办理承租人变更?
还有如果此处住房未变更承租人,动迁补助应该如何分配?

B. 《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

【法规标题】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颁布单位】大连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颁布时间】2002年04月03日【生效时间】2002年06月01日【全文】 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物间距规划设计
第三章挡日照的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经2002年3月25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四月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经济、合理地利用城市土地资源,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保护居民基本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大连市城市内从事建筑物规划设计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及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的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辖区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审定、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新建建筑物与原有建筑物间距符合本规定,但小于建筑防火间距及卫生间距时,须按有关规范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筑物间距规划设计
第五条沿城市主、次干道(道路红线宽度大于或等于30米)新建的多层和点式高层建筑,不考虑其对道路另一侧原有建筑的挡日照影响。
第六条位于市级公共中心和副中心区以及县(市)、区级公共中心区内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的主要采光窗,在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
第七条新建多层建筑,除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情形以外,按下列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控制建筑物间距:
(一)对原有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医疗病房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
(二)对原有住宅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
(三)新建多层建筑的山墙面对原有建筑物长边时,山墙宽度小于或等于12.5米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0.山墙的宽度大于12.5米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
第八条新建高层建筑,除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情形以外,按下列条件控制建筑物间距:
(一)对原有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医疗病房主要采光窗,在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得小于3小时;
(二)新建点式高层建筑与原有住宅的距离不得小于40米。
第三章挡日照的处理
第九条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含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自己所有或使用的房屋被挡日照的,均可到当地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确认。
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确认申请后,应指定具有相应勘测设计资格的单位对被申请确认的建筑物进行技术勘测或测算,作出是否被挡日照的确认。
第十条经确认原有建筑物属于被挡日照的,由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在确认后的一个月内,给予被挡日照建筑物的产权人或使用权人一次性补偿。
同一建设单位建设的住宅区(或商住区)由于不同步实施或违反规划设计要求造成挡日照影响的,由该建设单位负责解决。
第十一条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城区内被挡日照建筑物的补偿标准如下:
(一)位于一、二级地的,2000元/平方米;
(二)位于三、四级地的,1700元/平方米;
(三)位于五级地以下的,1400元/平方米。
当事人双方对补偿另有协议的,可按协议标准执行。
其他县(市)、区的补偿标准,由当地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十二条被挡日照的下列房屋的使用面积为补偿面积:
(一)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
(二)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
(三)中小学的教室;
(四)医院的医疗病房;
(五)市政府规定给予补偿的其他房屋。
第十三条经确认为被挡日照建筑物的产权人、使用人与建设单位因补偿发生争议的,可申请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裁决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规划建筑设计单位在对新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及建筑设计时,应按本规定准确测算挡日照范围,向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技术资料与数据,并对所测算的结果负责。因规划建筑设计单位过错,给建设单位造成挡日照赔偿的,建设单位有追偿权。
第十五条对阻碍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辱骂、殴打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应秉公执法,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技术用词含义:
(一)建筑物间距。指原有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医院医疗病房等建筑物,与其正南、正东、正西、东南、西南方向的新建建筑物之间最小水平的距离。
(二)建筑高度。指建筑物室外地面标高至建筑物檐口的垂直距离。当确定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时以新建建筑物与被遮挡建筑物相对标高(扣除底层公建高度)计算。对于宽度小于或等于12.5米的出屋面水箱间、机房、楼梯间不计入挡日照建筑物计算高度。
(三)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指建筑物间距与新建建筑相对高度的比值。
(四)高层建筑、多层建筑。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24米的建筑。多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
(五)主要采光窗。指当一个房间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采光窗时,按南、东、西排列其主次顺序。
(六)有效日照时间。指大寒日早8:00至下午4:00的时间段。
(七)市级公共中心区。
青泥洼桥中心区(面积约4.0平方公里。北至双兴街,南至南山路,西至英华街,东至大连港东区的地段)。
(八)市级公共副中心区。
西安路公共副中心区(面积约0.9平方公里。北至兴工街、长江路,南至五一路,西至中长东五街、如意街,东至抚顺街、成仁街)。
星海湾公共副中心区(面积约1.75平方公里)。
北部公共副中心区(面积约1.0平方公里。规划的南关岭火车站南侧)。
(九)区级公共中心区。
岭前公共中心区(桃源街的解放路、八一路两侧100米控制范围)。
长春路公共中心区(北至民政街,南至五四路,东至沈阳路,西至东北路)。
春柳公共中心区(北至春柳街,南至学工街,东至华北路东200米控制范围,西至凌山街)。
甘井子公共中心区(北至甘井子路,东至甘井子街,西至文体街)。
(十)其他县(市)、区的公共中心区,由县(市)、区政府划定。
(十一)土地级别。按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土地级别及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大政发〔2000〕40号)执行。
第十八条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高新产业技术园区内的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C. 《大连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列》共有几个主要亮点

大连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辽宁省大连市人大常委会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号)
《大连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业经2012年6月26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8月7日
大连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
(2012年6月26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2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不可移动文物,是指文物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下列文物: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社会和生产发展变迁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可移动文物。
第四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六条 文物主管部门和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不可移动文物的义务,对破坏、损害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八条 不可移动文物中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核定、公布、备案和保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三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本级文物保护单位。
第九条 对不可移动文物保存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城市、镇、街道、村庄,由文物主管部门会同规划、房产等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和初步论证,符合条件的,依法组织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或者历史文化街区。
第十条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所在区(市)县文物主管部门登记并公布。
市及区(市)县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第十一条 文物主管部门从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中,选择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确定为文物保护申报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依法申报核定文物保护单位。
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申报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可以向文物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文物主管部门在确定申报单位时,应当征求文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还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文物主管部门确定申报单位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并应当在申报单位确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有效期为一年,自文物主管部门公布之日起计算。
申报单位属于申报核定国家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单位核定机关在有效期内未就其是否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作出结论的,文物主管部门可以适当延长有效期。
第十三条 文物主管部门确需划定申报单位保护范围的,应当商土地、规划、城建、房产等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申报单位的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指定保护管理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
在申报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需要在申报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申报单位的安全,其保护措施应当经公布申报单位的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土地、规划、建设、房产、城建等主管部门进行方案论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根据保护申报单位的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申报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向社会公布。
在申报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的历史风貌。
第十五条 对申报单位进行修缮、迁移或者拆除,应当持可行性论证报告、设计施工方案等材料向文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文物主管部门的同意。其中属于修缮工程的,向文物所在区(市)县主管部门申请;属于迁移、拆除工程的,向市文物主管部门申请。
市或者区(市)县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修缮、迁移或者拆除的决定,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商市或县(市)土地、规划、房产等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有效期到期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核定机关就申报单位是否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作出结论的,申报单位的资格、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随即取消,并由文物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政府审定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及时向规划、房屋征收等主管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通报本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的名称、位置、保护级别、保护措施和期限等情况。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或者土地储备机构实施房屋征收或者土地储备时,应当就征收或者储备范围内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征求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依法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保护。
第十八条 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与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责任人签订保护管理责任书。保护管理责任书应当载明保护管理责任人的保护管理义务和依法获得政府或者文物主管部门的指导、帮助、资助等权利。
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责任人发生变更的,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与变更后的保护管理责任人重新签订保护管理责任书。
第十九条 从事旅游观光、宗教活动,举办大型活动,拍摄电影电视节目以及以其他形式利用或者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应当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不可移动文物内放置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在不可移动文物上安装消防、报警、雷电灾害防御等装置或者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履行职责,建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定期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依法查处危害不可移动文物安全和损害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不予登记公布,未制定具体保护措施的;
(二)发现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不依法申报核定文物保护单位的;
(三)不依法审批申报单位的修缮、迁移或者拆除工程的;
(四)不及时向规划、房屋征收等主管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通报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情况的;
(五)实施房屋征收或者土地储备时,不依法对不可移动文物实施保护的;
(六)未与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责任人签订保护管理责任书的;
(七)未建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监督管理制度,不开展日常检查和定期巡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不提出整改意见,对危害不可移动文物安全、损害不可移动文物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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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不可撼动

去年10月1日起,大连首个文保条例《大连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正式实施,从全国范围看,出台地方性文物保护法规,大连走在了前列。从条例颁布后的实施情况来看,却不尽如人意,很多单位在施工前,明知道有新出台的《大连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却依然像“职业篮球选手”一样,采取绕、瞒、拖、“先斩后奏”等方式,试图突破文物保护的这道防护网。按《大连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施工前需要到当地的文物部门进行申报,如经文物部门勘察有遗址,就应该在设计时避开该区域或者立刻组织进行抢救性挖掘。“不来申报”恰恰是文物部门最头疼的事情,正规的渠道少人走或者干脆不去走,文物部门有限的人员就从守关者变成了堵漏的散兵,常常是接到民间文物爱好者的投诉,赶到被破坏的遗址,面对已经被破坏得一片狼藉的遗址唏嘘不已。《国家文物法》、《大连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是文物的两道防护网,但为什么这些法律、法规“利器”对决现实的“利益”时往往败北呢?其实,施工部门突防的目的有两个,一是省钱。因为按国家文物法规定: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这笔费用恰恰成了许多施工单位心照不宣的瞒报动机。二是怕耽误工期。即使是“既坚持对基建有利,又要对文化保护有利”抢救性发掘也要按起码的操作规范进行,不可能按照施工单位想象的挖两下、刨三下,所以有的施工单位发现无法瞒下去的时候,索性先斩后奏铲了再说。令人唏嘘的是,“利器”经不起哪怕是一次“小败”,因为文物的不可再生、不可复制,再小的破坏也可能意味着文物的永远消失,永远无法弥补。从更深远的意义上讲,什么时候我们学会不让文物部门和考古工作者总是“急急如律令”,什么时候我们学会了珍惜这些“不值钱”的遗存,我们才能真正懂得尊重自然、尊重历史、遵守法律。

D. 购买首套新房,按大连的法规应缴纳哪些税费

一)买商品房需要交抄的税:袭
1、契税,购房总价的3-5%(不同的省市自治区税率不同),普通商品住宅减半,即1.5-2.5%。
2、印花税,购房总价的0.05%
(二)基金:
1、房屋维修基金,购房总价的2-3%,大多数地方是2%
2、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2元/平方米,有些地方不用
(三)规费
1、交易费,购房总价的0.5%买卖双方各交0.25%,(住宅3元/平方米,由开发商交,购房者不用交)
2、《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各地不一样,但是都不超过100元
3、《土地使用权证》工本费,各地不一样,但是都不超过100元
(四)如果按揭,还要发生以下费用
1、评估费,购房总价的0.2-0.5%
2、保险费,购房总价乘以贷款年限乘以0.1%乘以50%
3、公证费,贷款额乘以0.03%4、抵押登记费,100元
首次购买新房需要缴纳的税费有如下几条:
契税:普通住宅1-90平,1%;91-144平,1.5%;144以上的,3%;非普通住宅3%。
手续费:6元/平,非普通住宅10元/平。
登记费:80元,非普通住宅80-800不等。
印花税:5元。

E. 大连不按车道行驶 扣分吗 罚多少

不按车道行驶是要扣分并处罚款20元以上200元以下,具体情况及处罚如下:

1、根据《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权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记六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记三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5)大连政府法规扩展阅读:

汽车道路行驶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机动车通行规定:

1、严禁出现“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行为;

2、严禁出现“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行为;

3、严禁出现“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行为;

4、严禁出现“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行为;

5、严禁出现“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交通法规


F. 大连市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要向哪些国家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来立法法

第八十源九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一)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

G. 大连会计上岗证 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的题库

2010大连会计从业资格证——财经法规模拟题(一)
题号
单选题

1
下列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是
A、企业 B、企业在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C、个体工商户 D、个人

2
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兑付款的结算方式是
A、委托收款 B、托收承付 C、汇兑 、信用证

3
16409.02元的正确大写金额是()
A、一万六仟四佰零九元二分 B、壹万陆仟肆佰玖元贰分 C、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贰分 D、壹万陆仟肆佰零远离元零贰分

4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擅自不得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薄应当保存()年
A、一 B、三 C、五 D、十

5
某单位于2005年10月19日开出一张支票,下列有关日期的写法中,符合要求的是()
A、贰零零伍年拾月拾玖日 B、贰零零伍年壹拾月壹拾玖日 C、贰零零伍年零拾月拾玖日 D、贰零零伍年零壹拾月壹拾玖日

6
如果会计人员对所从事的会计职业缺乏正确的认识,认为会计不过是简单的“写写算算、收收支支”的锁碎工作,或者有“会计难当,职权难用,成绩难见,违纪难免”的想法,就必然会不自觉地把这些意识反映到基工作行动中,就会表现出“懒、惰、拖”的不良行为,给会计职业及其声誉造成不良的影响。上述违背了会计职业道德中()所需要的内容
A、诚实守信 B、廉洁自律 C、爱岗敬业 D、客观公正

7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并处或者单处20000元以下200000以下的罚金
A、5年以下有期徙刑拘役 B、3年以下有期徙刑拘役 C、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徙刑 D、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徙刑

8
甲厂向乙厂购货价款1.5万元,签发给乙厂一张支票,但由于签章不符被银行退票,对此甲将受到的罚款为
A、750元 B、1000元 C、1050元 D、300元

9
道德属于()的范畴
A、经济基础 B、上层建筑 C、社会意识形态 D、B或C

10
()是会计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
A、《会计行政法规》 B、《会计法》 C、《会计准则》 D、《会计制度》

11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职业道德特征的是
A、行业性 B、实践性 C、继承性 D、社会性

12
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为|()
A、预收货款的当天 B、合同约定收款日的当天 C、收到全部货款的当天 D、货物发出的当天

13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A、镇 B、市 C、县 D、省

14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工作资格的证明文件,在()范围内有效
A、全国 B、全省 C、全市 D、全县

15
《会计法》中规定的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是
A、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B、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C、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D、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16
下列不属于银行汇票绝对应记载的事项是
A、确定的金额 B、收款人名称 C、付款日期 D、出票日期

17
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是
A、注册会计师协会 B、国务院 C、各级财政部门 D、税务部门

18
下列哪一层次的法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A、宪法 B、法律 C、行政法规 D、规章

19
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的对象是()
A、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 B、会计 C、在职会计人员 D、单位负责人员

20
下列票据提示付款期限最长的是
A、银行汇票 B、银行本票 C、支票 D、6个月期的经提示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

21
下面哪一层次的法是由国务院制定的
A、宪法 B、法律 C、行政法规 D、规章

22
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最基本要求是()
A、独立核算 B、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C、工商登记 D、税务登记

23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A、10天 B、20天 C、一个月 D、60天

24
根据《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中记账本位币的说法正确的是
A、所有企业都必须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B、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该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C、企业可以随意选用记账本位币 D、记账本位币可以随意变动

25
《会计法》规定,我国会计年度自
A、公历10月1日起至次年9月30日止 B、农历1月1日起至12月30日止 C、公历4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止 D、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6
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是
A、银行汇票 B、银行本票 C、商业承兑汇票 D、银行承兑汇票

27
普通发票是能用作商业零售的统一发票的是
A、行业发票 B、专用发票 C、专业发票 D、一般发票

28
存款人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可开设()进行管理
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临时存款账户 D、专用存款账户

29
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会计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其他对会计违法行为依法享有()权的机关,对尚不构成犯罪的会计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法定职权作出相应处罚
A、行政处罚 B、刑事处罚 C、民事处罚 D、以上选项均不对

30
《会计法》规定,业务收支以人民币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强调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
A、以选的记账本位币列示 B、折算为人民币 C、可折算为人民币,也可以所选的记长本位币 D、以上都不对

多选题

31
在使用中文的前提下,可同时使用另一种通用文字作为会计记录文字的地区或单位包括
A、民族自治地方 B、境内的外商独资企业 C、境内外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 D、少数民族地区

32
《税收征管法》规定了税收优先权,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A、税务机关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B、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执行 C、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优先于税收,即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优先于税收 D、以上答案都正确

33
会计档案包括
A、银行对账单 B、固定资产卡片 C、内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D、财务收支计划

34
银行汇票适用于()的各种结算
A、异地 B、同城 C、统一票据交换区域 D、国际范围

35
票据权利是指
A、请求权 B、追究权 C、付款请求权 D、偿还权

36
根据我国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期间可划分为
A、月度 B、旬度 C、季度 D、年度

37
《会计法》规定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有
A、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B、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C、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D、资本、基金的增减

38
普通发票的使用人有
A、营业税纳税人 B、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C、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D、非增值税纳税人

39
《会计法》规定的行政责任的形式有
A、行政处罚 B、行政处分 C、行政制裁 D、行政处理

40
下列各项中属于代理记账从业人员职责的有
A、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B、必须填制或取得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 C、对委托方示意其作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D、对委托方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的问题负有解释的责任

41
《注册会计师法》规定,财政部门对()进行监督指导
A、注册会计师 B、会计师事务所 C、注册会计师协会 D、中国证券业协会

42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如下证件和资料
A、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证件 B、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C、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D、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4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规则》的规定,下列陈述中不属于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有效采取的措施的有
A、检查印刷、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 B、调出发票查验 C、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D、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可以带走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44
下列有关银行账户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一个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B、一个单位可以在一家银行开立多个基本存款账户 C、现金缴存可以通过一般存款账户办理 D、现金支付不能通过一般存款账户办理

45
以下项目属于违法行为,其责任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A、私设会计账簿 B、毁损、灭失会计资料 C、隔页登记会计账簿 D、未将取得的原始凭证送交机构

46
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各单位会计工作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政府部门监督。实施上述监督的政府机构包括
A、财政部门 B、证券监督部门 C、税务部门 D、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47
下列行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使用会计方法不符合规定的 B、填制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C、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的 D、变造会计资料

48
会计资料包括
A、会计凭证 B、会计账簿 C、财务会计报告 D、其他会计资料

49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
A、取得会计做作业资格证书 B、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C、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D、B或C,二者具备一个即可

50
《会计法》规定的行政责任的形式有
A、行政处罚 B、行政处分 C、行政制裁 D、行政处理

判断题

51
单位根据管理的需要,可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再设置有特定用途的会计账簿

52
会计工作的性质决定了会计在企业管理活动中,更多的是从事直接管理活动

53
支票的出票人不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54
原始凭证出现金金额错误,应由原出具单位更正重开

55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活动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5日内,并《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同原税务登记到税务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56
任何情况下都是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57
票据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58
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59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60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支取,但不得办理现金缴存

61
电脑发票又称机打发票

62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是指当会计人员工作临时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63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既可以在同城使用,也可以在内地使用

64
规定是由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机关---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指各种条例、办法、规定等。其权限仅次于宪法和法律,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

65
各单位制定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组成部分

66
会计职业道德观念教育是指在社会上广泛宣传会计职业道德基本常识,使广大会计人员懂得什么是会计职业道德,并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煤介。表彰坚持原则、德才兼备的会计人员,违法违纪的会计行为,形成遵守职业道德光荣、违反职业道德可耻的社会氛围

67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68
使用电子计算机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

69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70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71
规章是由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机关--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提各种条例、办法、规定等。其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

72
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73
存款人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74
票据伪造人由于未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所以不必承担任何责任

75
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76
票据结算包括本票,汇兑和支票三种结算方式

77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78
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组织征收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它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

79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可以依法直接向人发法院起诉

80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及外籍人员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做从业资格,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H. 大连市地方法规是有摩托车禁行的说法吗

大连市现在紧魔现在不给摩托车发证了,有很多道路都不让摩托车跑了

I. 大连关于房屋质量最新的赔偿规定

大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保障公有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和经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内的,产权属于国有或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公有房屋)。
公有房屋管理中的转让、抵押、协议租金的租赁、典当等,按照省、市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公有房屋行政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其派驻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的房地产管理机构和其他县(市)、区(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国家旅游渡假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所在行政区域内公有房屋行政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公有房屋主管部门)。

第四条 凡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所接管没收的房屋、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房屋、经人民法院判决产权归国家所有的房屋、由财政投资建造和收购的房屋,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房屋,均属国家财产,由公有房屋主管部门依法行使产权人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按照国家规定属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军队所有的房屋,由国家授权的单位依法行使产权人经营和管理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集体所有的房屋,由集体组织依法行使产权人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 公有房屋的经营和管理要逐步实现社会化、专业化。公有房屋产权人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代为经营和管理。

第六条 公有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和经营人应认真遵守国家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公有房屋,不得利用公有房屋获取非法利益。

第二章 产权产籍管理

第七条 公有房屋实行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制度,其产权合法凭证是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书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文本并指定主管部门负责颁发和撤销。
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办理公有房屋转让、出租、抵押、改造、扩建、投资、入股、拆迁补偿等相关手续时必须出具的凭证。

第八条 公有房屋产权人必须按下列规定到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书: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持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在房屋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登记;
(二)购买、交换、兼并、调拨、并转、接受赠与或接受遗赠等受让的房屋,持原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合同和有关批准文件,在合同或文件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登记;
(三)产权人名称、房屋座落名称和房屋用途发生变化的,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在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登记。

第九条 公有房屋因拆除、倒塌、焚毁、损毁等原因灭失的,产权人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向公有房屋主管部门申请房屋灭失登记。逾期不登记的,由公有房屋主管部门公告灭失,其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收回。

第十条 产权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登记的,应及时提出申请,经公有房屋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登记,但延期登记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公有房屋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房地产档案管理制度,为公有房屋管理提供权属状况完整的资料和准确的依据。
凡是经营和管理公有房屋的单位,均应建立房屋管理档案和台帐,及时向公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并接受检查和指导。

第十二条 对无人申请登记和暂时不能确认所有权归属的房屋,公有房屋主管部门可予以代管,代管期间因不可抗力原因使房屋遭受损失的,公有房屋主管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代管三年以上仍无人认领的房屋,公有房屋主管部门可在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为无主财产后,依法收归国有。
已代管的房屋和已做为无主财产收归国有的房屋,原房屋所有人出现并认领房屋的,应办理产权登记并补偿代管费用。

第三章 租赁和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公有房屋的租赁(不含协议租金部分,下同)必须执行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公有住房的标准租金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定。

第十四条 公有房屋租赁,产权人须持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并使用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文本与承租人签订公有房屋租赁合同,在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有房屋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公有房屋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建立租赁关系的合法凭证,承租人凭公有房屋租赁合同办理户籍、入学、住所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提供公有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按月缴纳租金,不得拖欠。拖欠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出租人可加收月租金1%的滞纳金,出租人应向逾期不缴纳租金和滞纳金的承租人发出限期缴付租金和滞纳金通知书。

第十六条 直管公房租金的收缴,以单位名义承租者,通过银行托收;以个人名义承租者,由个人所在工作单位代扣统缴;承租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出租人直接收取。承租人也可集体汇缴或自行缴纳。
单位自管公房的租金收缴可参照直管公房办理。

第十七条 未经产权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将承租的公有房屋转借、转让、转租、交换、改变使用用途。

第十八条 承租人在不损坏房屋结构和原建筑造型、不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对承租的公有房屋进行内部装修、改造和增添设施,但必须征得产权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房屋内部进行拆改装修的由承租人缴纳补偿费并承担材料和施工费用,增添的设施承租人不得擅自拆改,承租人迁离时不予补偿。
承租人经批准在其承租公房基础上自费扩大的房屋面积其产权归原出租人所有,计租办法由双方按协议履行。
房屋内部进行拆、改装修补偿费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 承租人死亡或因调整分配房屋、举家迁往外地等原因迁出的,腾出的公有房屋应移交给出租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调、私分和私占。移交时,出租人发现公有房屋及附属设施有人为损坏的,原承租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居住直管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因其工作单位分配房屋而迁出,其工作单位欲将腾出的直管公有住房调剂给内部职工使用的,须提出内调方案报公有房屋主管部门审批,并按政府规定的比例向公有房屋主管部门上缴解困房源后,由调入职工与直管公房出租人建立租赁关系。

第二十条 承租公有住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去世,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履行原租赁合同的可以办理承租过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公有住房承租人和有常住户口的同住人符合条件要求分户或并户承租的,出租人应予同意。但同住人他处有住房和原始设计为一户使用的住宅,原则上不得拆套分户。

第二十二条 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应返还承租的公有房屋,如需继续租用的,应在期满前三个月,与出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出租人在租赁期满前必须收回出租的公有房屋时,应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提前收回公有住房的,同时要作好承租人的住房安置;承租人因故需要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应提前三个月与出租人协商。当事人因提前解除公有房屋租赁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公有房屋,并可索赔损失:
(一)擅自转租、转借、转让、交换和改变用途的;
(二)损坏房屋结构和设施的;
(三)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四)无正当理由闲置房屋六个月以上的;
(五)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六)租赁期满未签订租赁合同的;
(七)其他违反房地产管理规定,妨碍公有房屋租赁合同正常履行的。
出租人收回公有房屋应向承租人发出限期腾退房屋通知书,逾期不腾退的,按侵占公有房屋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有房屋使用性质按使用用途分为公有住房和公有非住宅用房,其中公有非住宅用房分为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生产经营性用房和社会福利性用房等。
产权人、使用人对公有房屋负有保护和正确使用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房屋使用人应按照房屋设计用途或经批准的使用用途正确使用公有房屋。凡改变房屋使用用途和性质的,须经公有房屋产权人同意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二)符合房屋使用安全;
(三)不影响环境和相邻房屋的使用;
(四)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有碍公有房屋安全、影响正常使用的活动:
(一)除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专用库房外,在公有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等危险、有害物品;
(二)超过设计荷载使用房屋;
(三)安装影响周围环境和房屋结构的动力设备;
(四)拆动房屋承重结构;
(五)擅自占用、拆除、改动房屋附属设施;
(六)人为造成管线损坏、阻塞;
(七)擅自增设花台、吊栏等;
(六)从事其他影响房屋及附属设施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活动。
人为造成公有房屋损坏或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 因工程施工需要动用公有房屋的,须经产权人同意后方可施工,因施工造成公有房屋损失、损坏的,由施工单位及时修复和按修复所需的实际费用予以补偿。

第二十八条 需要依附公有房屋的墙体(含平台、顶层等)和占用公有房屋附属的庭院进行临时建设的,须事先征得公有房屋产权人的同意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有房屋及附属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按照《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三十条 本着平等互利、有利生产、方便生活、调剂余缺的原则,使用人在征得产权人的同意后可以交换公有房屋使用权,产权人对使用人正当的换房要求,应当给予支持。
适宜做商业、服务业使用的公有房屋,应当由政府统一安排用于商业、服务业。
禁止利用换房从事非法活动和从中牟利。

第三十一条 公有房屋使用权交换,当事人应按统一规定的格式签订换房协议并到公有房屋主管部门规定的部门办理换房手续,交换房屋使用价值有差异的,由公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按比例收取差额费。
房屋交换手续办完后,换房人应与产权人签订公有房屋租赁合同;没有履行换房协议的,由违约方承担责任。
差价换房和办理换房手续的收费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使用人共同使用的房间、通道和庭院及其他附属设施,应合理使用、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杂物和人为造成使用困难。
使用人之间因使用公共部位发生争议时,应当以公有房屋租赁合同为准。无租赁合同或合同无记载的,以历史形成的状况为准或由出租人调解。

第三十三条 政府已划给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房屋,由公有房屋主管部门发给拨用证书。使用人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自行管理、维修,保证房屋完好和正常使用。使用人不得擅自转租、转借、转让和交换拨用的国有房屋,凡改变使用性质用作经营的,均须与公有房屋主管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纳入经租管理。
因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调整和收回拨用国有房屋时,使用人应按期迁出。

第四章 修缮管理

第三十四条 及时修缮公有房屋及附属设施,保证完好和正常使用,是产权人的责任。产权人和使用人分离的,应在合同中明确公有房屋修缮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有房屋修缮责任人应当按照公有房屋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进行房屋完好状况普查,并与抗震加固、白蚁防治和防台、防汛、防寒、防漏、防阻相结合,及时进行大、中、小修缮和日常维修养护。因修缮养护不及时造成事故和防碍正常使用使承租人或者其他人受到损失的,由修缮责任人承担责任。
使用人对房屋修缮应给予配合支持,不得借故阻挠、防碍房屋修缮,否则,造成事故的应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有房屋的修缮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工程预算定额等,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房屋修缮企业须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资质审查,按批准的资质等级承接修缮任务。

第三十七条 承租人发现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坏,应及时通知出租人。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自然损坏的,出租人对承租人的报修应予登记,由修缮责任人按照本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及时予以修复。

第三十八条 公有危险房屋的管理,依照《大连市城镇危险房屋管理办法》执行。

关联法规:

第三十九条 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施和附属设施的异产毗连公有房屋,其共有共用部位和附属设施的修缮,由产权人共同负责,按产权人所有房屋建筑面积占整幢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和用途分摊修缮费用。

第四十条 公有房屋修缮所需的资金,应当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分别列支,严禁挪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的,由公有房屋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没收非法所有、查封房屋等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并处罚款:
(一)违反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未办理产权登记或者私自印制发放、涂改、伪造、冒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处以房价百分之一以内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擅自提高租金标准的,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内的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私自改变公有房屋使用用途和性质的,处以房价百分之五以内的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从事有碍公有房屋及附属设施安全、影响正常使用活动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使用人擅自转借、转让、转租、调换房屋使用权和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因修缮责任人的过失,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对修缮责任人处以房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对借故阻挠,妨碍房屋修缮的使用人,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第四十条规定挪用公有房屋修缮资金的,处以挪用资金一倍以内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公有房屋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凡侵占公有房屋拒不腾房的,产权人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四条 平等主体之间因公有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争议和纠纷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政府代管房屋以及公有房屋作为投资条件合资、入股经营和联营的房屋,参照本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管理规定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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