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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行政遴选

发布时间: 2020-12-26 05:19:46

❶ 法院书记员(公务员身份)是否可以参加选调考试调动到行政系统是否有最低服务年限限制

你好!看了来你的描述,法院书记员要自参加选调考试调动到行政系统……?这个问题是,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一是最低服务年限满五年,二是所在法院开出同意报考证明,符合条件,可以参加选调考试调动,如未满五年服务年限,暂时不能报考,祝好运!

❷ 法院能遴选到司法局吗

有机会!一看招考公告面向范围(有的是面向基层司法所,有的是面回向登记备案且在答编在岗的公务员或参公人员);二看招考岗位,对取得证书或者工作经历、专业等要求是否符合(部分司法局有专业岗招考也有文字岗招考,一般文字岗不限专业)

建议您可以找找当地司法局往年遴选的公告,看看是否符合报考条件!

各地遴选笔试真题及答案解析,供您备考学习:网页链接

❸ 海关遴选公务员,职位的一线监管工作。我现在在区县法院工作,是公务员,如何选择,是否去报考请高手点拨

海关挺惨,目前的收入比较差一点,被规范了两次、审计了一次了,监管一线辛苦,倒班工作,没有节假日和长假。其他还可以。我在北京海关。

❹ 谁有法院,检察院遴选的真题,哪个省的都行

2017年3月26日某地来法检系统遴选公务员笔自试题
第一题,是最近发生了两起恐怖袭击,一起是英国伦敦,一起是新疆乌鲁木齐,发一个加强社会治安稳定工作的通知,八百字左右,25分
第二题,一堆大概两千多字的打乱顺序的材料,是上海市关于烟花爆竹管理的,整理成八百字左右的简报,25分
第三题,江南省十大法治人物颁奖,邀请某领导出席,请草拟不少于一千五百字的发言提纲,50分

❺ 法院公务员遴选考试科目

一、各抄地市县法院文职人员招袭聘大纲分析;
二、历年各地市县法院文职人员招聘真题;
三、各地市县法院文职人员招聘考试视频及视频讲义;
四、各地市县法院文职人员招聘考试面试讲义及模拟题;
五、各地市县法院文职人员招聘考试时事政治;
六、各地市县法院文职人员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讲义及模拟题;
七、各地市县法院文职人员招聘考试计算机基础讲义及模拟题;
八、各地市县法院文职人员招聘考试交通法规常识讲义;

我现在考上了、已经在里面上班了,去年我买的就是 9 1 文职网里面的复习资料,里面有视频课程、历年真题、50套全真模拟试卷等等,资料整体非常好,你可以自己参考参考下。

❻ 我是检察院的,参加了法院系统的遴选考试,考了第二名,要一个。第一

能问问你参加的法院遴选考的什么类型的题目吗?

❼ 县级市法院档案室人员能参加遴选吗

县级市法院档案室人员如果是有把法官或原额法官的职称,能够参加遴选并有提升的空间,供参考。

❽ 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是否可以直接任命,无须从基层遴选。

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答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孙华璞、刘合华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二、任命姜永义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三、任命冯文生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法院的法官任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然后发布生效的。

❾ 基层法院,想遴选去别的单位,什么单位合适

可以来。
遴选是公务员队自伍内部竞争性的转任和选拔方式,是在公务员队伍中"二次择优"的一项制度创新。遴选通过建立起纵向跨机关层级、横向跨部门(系统)的纵横交错式选人用人渠道,对实现中央机关公务员队伍中的领导来自基层、干部出于基层,优化公务员队伍的结构有重要作用,是从干部结构上保证党政领导机关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战略举措。

❿ 如何有效地构建"法官遴选"制度

法官这一职业是承载法治理想的职业,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如果说“大法官不仅是资历和经验的标志,更重要的是法律专业水平和审判能力的象征。应当在思想品质、法学涵养、断案经验等方面,成为全体法官的楷模。”[1]那么,也可以这样诠释上级法院的法官,上级法院的法官也应当是专业水平、资历和经验的标志,应当成为下级法院法官学习的楷模。研究当代中国的法官遴选制度,只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23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身体健康、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学历和从事法律工作经验,就可以被任命为法官。

笔者认为,这样的条件对基层法院法官可以,对中级以上法院就有问题了。这样的条件,就中级法院而言,就会导致部分初任法官任职年龄偏低,缺乏社会生活经验和法律工作经验,导致了从事审判业务指导工作的上级法院的法官没有办案的经历,不利于保证上级法院法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尤其在处理上诉案件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法院裁判的公正和权威。因此,笔者认为,应当改革现行的法官任命制度,上级法院的法官应当从下级法院的法官中遴选,下级法院的优秀法官经法定程序可以被遴选到上级法院担任法官职位,而不是直接在本院的符合法官法第九条规定的人选中进行任命,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上级法院的法官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法学素养、才能使上级法院的法官真正成为下级法院法官学习的楷模,才能保证上级法院指导工作的权威性和监督工作的正确性。

一、遴选下级法院优秀法官担任上级法院法官是法官职业化的需要

专业化的法官职业队伍是现代司法制度存在和发展的主体基础,更是构建现代和谐社会的主要法治力量。近年来,司法公正问题备受社会关注,大量涌现的矛盾和问题凸显司法能否做到公正。应当说,我国的法律体系基本完善,司法问题的关键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的问题。法律要主要依靠法官来操作,法官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司法的效率与公正。法官行使审判权,不仅影响到人民的财产利益,而且会影响到人们的人身自由,甚至影响到人的生命。如果行使审判权的法官并不具有较高的素质和能力,就不能够公正地、正确的行使审判权。在加强司法监督的同时,要特别重视法官队伍建设,选好社会公正最后一道防线的“守门人”。因此,科学严谨的法官遴选制度,不但是实现法官职业化的需要,而且也是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需要,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于2008年4月1日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随之公布了全国四级法院民商事案件的受理范围。2008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的案件受理范围,对全国各级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标的额大大扩大,特别是基层法院的受理标的额的扩大,将使大量的一审案件像潮水般地涌入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的主要职能发生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行使再审案件的审查和审理权。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赋予上级法院在十四种情形下的案件再审权,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可以向原审法院或上级法院提出,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需要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就赋予了上级法院更多的审判监督职能,这就更需要上级法院的法官具备更高的法学素养和审判技能。遴选基层法院的优秀法官进入中级法院担任法官,使得二审法官不仅具备一审法官的审判工作经验,而且又使二审法官具有本级法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必将对二审法院的审判工作大有裨益,必将更好地确保中级法院指导工作的权威性和监督工作的正确性。

二、现行上级法院法官遴选模式的弊端

我国四级法院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并担负着不同的工作任务。上级法院审理的案件难度相对较大,一般均是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干扰多、阻力大的案件,并负有对下级法院的各项业务工作进行全面的指导与监督的职责。因此,对上级法院的法官的素质应当有更高的要求。作为上级法院的法官,如果由在下级法院任职的经验,对重大、复杂案件既有一般案件的审理经验,又有担任本级法官职务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就能保证上级法院指导工作的权威性和监督工作的正确性。

正如前文所说,目前我国上级法院法官的选任方式主要是从本院符合法官法第九条规定的人选中进行选任,因而造成被选任的部分法官任职年龄偏低,缺乏社会生活经验和审判工作经验。从事审判指导工作的上级法院的法官没有办案经历,审判指导与监督形同虚设,甚至乱指导、滥监督,对不服下级法院判决裁定的案件,该维持的不维持,该改判的不改判,出台的用以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规定相抵触,导致同一类型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出现多种不同的结果。

上级法院自产自销式的法官选任模式,阻断了法官奋发向上、刻苦钻研业务的云梯,不利于专家型法官的成长。一些书记员一旦通过司法考试,就四处通门路、托关系,希望早点被任命为初任法官,而不是继续钻研业务,有些已经担任法官职务的法官,则一味地想着向上爬,钻门路而不去钻业务,有的上级法院的法官的政治素质或者业务素质还不如下级法院的法官,某中级法院因一件案件倒下四名庭长级法官、某中级法院倒下的法官足以使该中级法院审判工作瘫痪,这样的实例足以说明某些上级法院的法官不是以业务见长,而是以上级老大见长。笔者多次陪同上级法院的法官,从他们的言谈举止中可以看出,其中不乏兢兢业业钻研业务的专家型法官,但更多的是在乎自己是处级或是副处级审判员、科级或者副科级审判员,似乎一个处级审判员比一个副科级审判员在判决书上的署名上效力更高。从这样的实例上看,陈旧的上级法院法官选任制度是导致上级法院法官落马的制度原因所在,也说明上级法院法官选任工作容易滋生腐败。

自产自销式的上级法院法官选任模式也不符合国际通行做法,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法官选任模式脱轨。世界各国都强调上级法院的法官要有丰富的审判经验,并通过法律规定了到上级法院担任法官在资历上的要求。许多国家从法律上分别规定了不同层次法官的任职条件,实行法官逐级遴选制度,目的就是保证不同层次的法官具有相应的素质。英美法系国家实行法官的精英型选拔和平等性待遇,大陆法系国家则实行高淘汰率培养和严格职业技能的训练。我国上级法院的法官选任则完全由同级党委的组织部门或法院党组决定,这种行政提拔式的法官选任方式很难完全保证精英型法官、专家型法官得到被选拔任用。

三、国外法官遴选模式比较

法治水平相对较高的国家,对法官遴选制度无不采取十分严格的态度。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侧重点不尽相同。

大陆法系法官产生的道路是:法学院---统一司法考试---职业化专门培训---担任初审法院的法官---通过严格的晋升选拔制度逐级晋升。这种模式产生的影响是:经过严格的司法考试和职业化的训练,使法官成为少数精英者的职业。由于标准化的训练,大陆法系的法官们观点一致,一次又一次的标准化考试,把未来法官本身有差异的思想统一起来了,有利于培养一支高度专业化且具有相近司法风格的法官队伍。但是,统一的职业化培训,也容易使他们缺乏开拓意识和独立思想,思维模式过于教条,视野相对狭隘,谨小慎微、缺乏个性,这也是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共有特征[2]。

英美法系法官产生的道路是:法学院—律师考试—担任律师—选拔为任何一级法院的法官,不存在职级晋升问题。这种模式产生的影响是:1、从律师中任命法官既能保证法官队伍的专业化,又能保证法官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熟悉社会各阶层的实际情况,且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而这种经验和独立性是职业律师在长期职业生涯中磨练产生并带给法官职位的。由于遴选的条件、程序苛刻,一旦选为法官,他们的自信心强、独立性强、有很高的荣誉感、依附性少。2、法官一般不存在晋升问题,待遇一进入法院就已确定,不同级别法院法官薪金差异很小。因此,英美法系法官一般不十分关注晋升,独立性强。但是,缺乏动力、工作怠慢、不思进取、效率不高也是这种制度可能产生的弊端。3、英美法系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能够解释法律和创造法律,作出的判决对今后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权力很大,作用也极为重要,法官的裁决甚至能改变国家司法甚至政治的进程。因此,法官的素质和社会地位较高,人们对法官十分信任和尊敬。

四、我国上级法院法官遴选模式改革路径

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法官职业化的重要性逐渐得到党中央乃至全社会的认同和肯定。全国各级法院参照两大法系的法官遴选模式,进行了丰富多彩的法官遴选实践,总结了许多关于上级法院法官的遴选理论和经验。相对来说,我国上级法院遴选法官的模式更接近与大陆法系的遴选方式,这与我国法律体系和法院模式受大陆法系影响是分布开的。从能够接触到的资料显示,总的来说,选任下级法院优秀法官担任上级法院法官似乎已经成为当前上级法院法官遴选的必然趋势。

有学者建议,仿照英美法系的做法,从律师或者法学家中选任法官充实上级法院的法官队伍。笔者认为,这种建议也不失为一个途径。有的精英型律师或者法学家确实具有丰富的实践或理论经验,如果他们被选任为法官,会对法官素质的整体提高起到巨大的推波助澜的作用,对法官办案也会起到指导帮助作用,对国家的法治进程也会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也有专家建议,实行检法交流。笔者认为,对于法院院长,检法交流是可行的,有利于对法官队伍进行针对性的行之有效的监督。但我们这里讨论的是建立一支精英型、专家型的法官队伍,而不是讨论法院的领导与监督问题。讨论上级法院法官遴选制度,是在法官职业化的立论基础上进行的,如果从检察官中遴选上级法院的法官,遴选对法院审判工作一知半解甚至根本不熟悉法院审判工作的优秀检察官进入上级法院担任法官,只能理解为选任了一名优秀的检察官(检察院少了一名优秀的检察官),而不能确定的认为遴选了一名优秀的上级法院的法官。也许该法官上岗后,许多适用于法院的东西需要他从头学起,如此下去,法官职业化岂不是一句空谈,上级法院又如何能够保证更好地行使审判指导与监督权呢?

上级法院遴选法官既不能从本院具备法官法任职资格的人选中直接任命,也不能从律师、法学家中遴选,只能从下级法院的优秀法官中遴选,这也许就是中国特色上级法院法官遴选制度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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