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特点
A. 行政许可法的特点体现在哪里
(一)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无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行政机关不能主动予以许可。
(二)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
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为适应社会生活和生产的需要,对符合一定条件者解除禁止,允许其从事某项特定活动,享有特定权利和资格;许可是对禁止的解除,没有法律的一般禁止,便不存在行政许可。例如,制作、运输、销售爆破物品是国家一般禁止的行为,但国家为了国防安全社会需要,对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准许实施这类行为。
(三)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不同于行政处罚和行政征收,它不是对相对人课以义务或者惩罚,而是赋予相对人某种权利和资格的授益性行政行为。如开业、生产、经营许可,这类许可使相对人获得了某种权利;而律师证、会计师证的颁发,则使相对人获得了从事相应职业的资格。
(四)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秩序的因素,确保财政收入。
不得随意将许可制度与创收相联系,不得烂设许可、乱收费。
(五)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并应以正规的文书、格式、日期印章等形式予以准予。许可证是行政许可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书面许可是行政许可形式上的特点**相关法条: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B. 路政许可的特征是什么
路政许可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法定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具法定行政主体资格的一般社会团体、自治组织、民间协会等向其成员颁发资格证书及许可性文件的行为不是行政许可行为。
(2)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是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行政主体不因为行政相对人准备从事某项活动而主动颁发许可证或执照,即没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行政主体不能主动实施许可行为。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是其从事某种法律行为之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但行政相对人有了申请并不必然得到行政主体的许可,具体还要根据法律规则的规范来决定。
(3)行政许可是解除一般法律禁止的行政行为。许可是对禁止的解除,没有法律的一般禁止,便不存在行政许可。行政许可行为是对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解除限制或禁止,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享有特定权利和资格的行为。如国家为了国防安全、社会治安和社会建设的需要,许可符合特定条件的组织或个人从事爆破物品的制作、运输和销售活动等。
(4)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行政许可不是对行政相对人课以义务或处以惩罚的行为,而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或资格的行为。如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律师、会计、审计、监理等活动的资格证,便使行政相对人获得了某种法律上的资格。
(5)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这是行政许可在形式上的特点。行政许可是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实施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采用特定的法律形式。如许可证或执照的批准文件、审批表、登记等。因此,行政许可必然是要式行政行为。
C. 阐述行政许可类行政诉讼案件特点
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来概况。
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D. 简述行政许可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法定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具法定行政主体资格的一般社会团体、自治组织、民间协会等向其成员颁发资格证书及许可性文件的行为不是行政许可行为。
(2)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是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行政主体不因为行政相对人准备从事某项活动而主动颁发许可证或执照,即没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行政主体不能主动实施许可行为。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是其从事某种法律行为之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但行政相对人有了申请并不必然得到行政主体的许可,具体还要根据法律规则的规范来决定。
(3)行政许可是解除一般法律禁止的行政行为。许可是对禁止的解除,没有法律的一般禁止,便不存在行政许可。行政许可行为是对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解除限制或禁止,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享有特定权利和资格的行为。如国家为了国防安全、社会治安和社会建设的需要,许可符合特定条件的组织或个人从事爆破物品的制作、运输和销售活动等。
(4)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行政许可不是对行政相对人课以义务或处以惩罚的行为,而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或资格的行为。如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律师、会计、审计、监理等活动的资格证,便使行政相对人获得了某种法律上的资格。
(5)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这是行政许可在形式上的特点。行政许可是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实施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采用特定的法律形式。如许可证或执照的批准文件、审批表、登记等。因此,行政许可必然是要式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