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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主行政

发布时间: 2020-12-25 22:04:06

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特征与区别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异同:
(一)共同点:
1、都是非政府组织,是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
2、都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例1:国家图书馆对读者有公共管理的职能。
例2:学校对于家属区的管理和大的学校里的红绿灯等的管理,应该给学校一定的行政管理权。
(二)区别点:
1.法定依据
行政授权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如果没有法定依据的,视为行政委托;行政委托不强调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只要不违背法律精神和目的即可。
2.法定方式
行政授权的方式有两大类:一是直接授权;二是间接授权,即法律、法规规定某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将某个特定的行政职权授予某个组织。
行政委托的方式较为灵活,由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以具体的委托决定来进行。
3.法律后果
行政授权的法律后果,或者是使得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的职权内容增加,或者使得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授权范围内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在行政委托,不发生行政职权和职责的转移,受委托的组织并不因此而取得行政职权,也不因此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受委托组织根据行政委托行使职权必须以委托的行政主体的名义,而不是以受委托组织自己的名义进行,其行为对外的法律责任也不是由其承担,而是由委托的行政主体承担。

❷ 什么是行政授权什么是行政委托它们的概念

什么是行政授权?
我国通常意义上的行政授权概念有其独特的内涵,系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一方
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全部,通过法定方式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
这一概念几成
我国行政法学界的通说,相关研究大都以此为基础展开。事实上,我国行政法上行政授
权概念的产生在某种意义上是以迎合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为目的的。由此,行政授权作
为我国行政主体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部分被纳入了学者的视野。我国行政授权的概念实际
上涵盖了法律、法规对行政权的设定与分配,而非行政权的转让,这与行政授权的本意
不合。行政权的设定或可称为授权行政,与行政授权有本质的不同,以此概念为蓝本与
行政委托作比较,根本不具有可比性。因此,将立法机关基于立法权而行使的立法行为
作为行政权转让的行政行为,而将真正的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授权视为行政委托,最终
忽视了行政授权的研究。作为行政行为的行政授权,必须依据法律中明确的可以授权的
规定,且应客观拥有所授职权,并严格依照授权程序进行。以不同于我国传统意义上的
行政授权概念审视曾经与其密切联系的一系列问题,将有助于相关理论的检讨与重构。
什么是行政委托?
参考资料:
http://define.cnki.net/define_result.aspx?searchword=%E8%A1%8C%E6%94%BF%E5%A7%94%E6%89%98

❸ 行政法中的指定管辖和行政委托的区别,指定管辖的行政部门可以作为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吗

指定管辖的接受者只能是指定者职权范围内的行政机关。例如,某地发生刑事案件,多个回公安机答关都可以管辖。为了尽快破案,它们共同的上级指定其中某一公安机关侦办此案。
行政委托的受托人必须是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例如:某建筑工程发生坍塌事故,政府请某建筑设计院的专家来检验、勘察,这就是行政委托。专家、建筑设计院都不是行政机关,平时也不负担行政职权。但是为了解决坍塌事故的技术难题,政府邀请其处理,实际上是把鉴定事故原因的行政权委托给了设计院。
但是请注意,不管指定管辖还行政委托,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否则有渎职嫌疑。对于治安承包之类的情况,行政法学界就认为有渎职嫌疑。

❹ 行政委托与行政授权的区别

1.最主要的是主体不同;授权的主体一般是特殊主体,一般像派出所,工商所一样被授权从事某一具体行政行为;
2.获得权利的法定依据不同;行政授权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如果没有法定依据的,视为行政委托;行政委托不强调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只要不违背法律精神和目的即可;
3. 法定方式不同;行政授权的方式有两大类:一是直接授权;二是间接授权,即法律、法规规定某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将某个特定的行政职权授予某个组织。
行政委托的方式较为灵活,由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以具体的委托决定来进行;
4.法律后果不同;行政授权的法律后果是:
1)使得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的职权内容增加,或者使得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授权范围内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对于行政委托来说,不发生行政职权和职责的转移,受委托的组织并不因此而取得行政职权,也不因此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受委托组织根据行政委托行使职权必须以委托的行政主体的名义,而不是以受委托组织自己的名义进行,其行为对外的法律责任也不是由其承担,而是由委托的行政主体承担.

❺ 行政委托的受理范围

受委托人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种:
其一、企事业单位,如企事业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将纳税义务人应该交纳的税款代征后缴纳给国家税务机关,其即处于受委托人的法律地位;
其二、社会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有权处理有关行政机关委托代办的行政事务;
其三、公民,如某位治安联防队员根据公安机关的委托授权可以处理某些治安行政事务;
其四、不拥有特定职权的其他行政机关。如前所述,不同性质的行政机关以及由于权限约束同一行政体系内部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也会发生行政委托。
例如,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属于公安派出所的法定权限,如果行政处罚的种类超越该权限则必须获得其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通过上级委托,从而其可以进行超越本机关权限的行为,但该行为被认为是其上级机关的行为,其不再具有行政主体地位。在行政诉讼中,对于派出机关的越权行为的行政主体的判定,就应以该派出机关是否取得其上级机关的委托为标准。另外,在现实中还存在大量的临时行政机构。对这类行政机构的性质认定,法学界一般认为其不是行政主体,即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专家认为,我们可以把其视为一种特殊的行政委托。该临时机构所为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应归属于组织其成立或者其直接上级行政机关。

❻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区别

行政授权是指行政组织内部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把某些行政权力授予下级行政机关或公务人员行使,下级行政机关或公务人员获得授权后,就可以在授权范围内自主地处理有关的行政事务。在行政授权关系中,授权者对被授权者有指挥和监督的权力,被授权者对授权者有按要求完成任务的义务。 授权者与被授权者均应属合法的行政机关,授权行为一旦发生,在规定的期限内有效。
“行政委托是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职责范围内依法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委托给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受委托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和行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行政委托由于不发生职权职责、法律后果及行政主体资格的转移。
两者的区别有以下四点:
1、对象不同。行政授权的对象包括机构和组织,行政委托的对象包括机关、机构、组织和个人。
2、依据不同。行政授权依据法规或规章的授权,行政委托没有明确依据,只要不违背特别规定即可。
3、方式不同。行政授权可以通过直接授权的方式,如《学位条例》第七条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也可以通过间接授权的方式,如《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高等学校根据国务院的授权享有学位授予权。行政委托可以通过实际委托的方式,也可以通过推定委托的方式,若授权依据不足的,推定为委托。
4、后果不同。行政授权使被授权的机构获得行政主体的资格,行政委托被委托的机构并没有获得行政主体的资格。

❼ 行政委托与行政授权的区别

主体地位不同,授权是作为行政主体,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委托是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职权,其效力一归于委托方,方便点就看,是否有法律授权。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就是授权,没有就是委托

❽ 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区别有哪些

两者的区别有以下四点:

1、对象不同。行政授权的对象包括机构和组织,行政委托的对象包括机关、机构、组织和个人。

2、依据不同。行政授权依据法规或规章的授权,行政委托没有明确依据,只要不违背特别规定即可。

3、方式不同。行政授权可以通过直接授权的方式,如《学位条例》第七条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也可以通过间接授权的方式,如《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高等学校根据国务院的授权享有学位授予权。行政委托可以通过实际委托的方式,也可以通过推定委托的方式,若授权依据不足的,推定为委托。

4、后果不同。行政授权使被授权的机构获得行政主体的资格,行政委托被委托的机构并没有获得行政主体的资格。

❾ 行政法中的授权与委托有何区别

一、性质不同

1、行政授权是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首长授予下级行政机关或公务人员管理有关事务的职权。

2、行政委托是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职责范围内依法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委托给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受委托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和行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二、法定依据不同

1、行政授权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如果没有法定依据的,视为行政委托;

2、行政委托不强调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只要不违背法律精神和目的即可。

三、法定方式不同

1、行政授权的方式有两大类:

(1)是直接授权;

(2)是间接授权,即法律、法规规定某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将某个特定的行政职权授予某个组织。

2、行政委托的方式较为灵活,由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以具体的委托决定来进行

四、法律后果不同

1、行政授权的法律后果,或者是使得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的职权内容增加,或者使得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授权范围内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2、在行政委托,不发生行政职权和职责的转移,受委托的组织并不因此而取得行政职权,也不因此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受委托组织根据行政委托行使职权必须以委托的行政主体的名义,而不是以受委托组织自己的名义进行,其行为对外的法律责任也不是由其承担,而是由委托的行政主体承担。

❿ 行政处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吗

行政处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

《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10)委托主行政扩展阅读:

中国的行政处罚可以分为人身罚、行为罚、财产罚和申诫罚。

第一,人身罚。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行政拘留罚。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人身罚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2013年11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第二,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仅次于人身罚的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

1、责令停产、停业。这是行政主体对从事生产经营者所实施的违法行为而给予的行政处罚措施。它直接剥夺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只适用于违法行为严重的行政相对方。

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这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收回或暂时扣留违法者已经获得的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证书。目的在于取消或暂时中止被处罚人的一定资格、剥夺或限制某种特许的权利。

第三,财产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它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

1、罚款。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者承担一定金钱给付义务,要求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

2、没收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部分或全部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或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

第四: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和警戒。它是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处罚方式。

1、警告。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提出告诫或谴责。

2、通报批评。是对违法者在荣誉上或信誉上的惩戒措施。通报批评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参考资料: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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