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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审批程序

发布时间: 2020-12-25 17:58:39

1. 商会注册的流程商会注册需要的文件商会注册的主管部门有

商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工商联,先到工商联审批后,再准备商会章程、办公场所资料、工作人员花名册、资金情况、法人身份证等资料到当地民政局登记。

2. 成立协会需要哪些程序

一、筹备阶段
1、成立筹备组
由发起人(3人以上)组成筹备组。
2、确定协会名称、办公地点
协会名称要突出专业性、区域性。办公地点要在该辖区内,相对固定。
3、动员会员、会员填写入会申请表
会员条件:①拥护本协会章程;②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③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④热心从事于本类产品的生产、营销、科研等服务的科技工作者、营销大户、生产专业户、科技示范户;⑤具有一定的文化理论知识。具有专业文化知识的可优先入会;⑥具有积极参与协会工作的工作意识。
会员填写入会申请表,筹备组审查后在申请表上作出批示。协会成立后发给会员证。
4、撰写协会章程、报告
章程要按范本拟定。
5、起草第一次会员大会有关讲话稿
筹备工作报告、当选会长讲话材料。
6、确定协会成立时间
7、准备印章、牌子、会议室等
二、申请成立
向区科协书面申请成立协会。
(一)协会成立的相关条件
1、协会名称规范、科学,并无相同名称,符合有关规定;
2、有会员7人以上;
3、有规范的《协会章程》,协会宗旨、工作地址、工作活动范围明确。
(二)报送材料
1、《协会章程》;
2、书面申请。
区科协批准成立后即为正式成立,就可召开会员大会。
三、召开会员大会(成立大会)
(一)举行会员大会
会议由筹备组主持。
1、筹备组负责人作筹备工作报告。
2、宣读区科协批准协会成立的决定。
3、宣读《协会章程》。
4、表决通过《章程》。
5、筹备领导组宣读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名单。
以筹备组的名誉向大会提名推荐候选人,并作必要的推荐说明。
6、表决选举理事(常务理事)。
7、宣布理事(常务理事)选举结果。
(二)举行一届一次理事会(常务理事)
1、由筹备组提名、理事会(常务理事)通过会议主持人。
2、主持人提名推荐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初步候选人。
注:协会领导称“会长”,学会、研究协会领导称“理事长”。
3、通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名单。
(三)举行第二次会员大会
由筹备组主持。
1、以理事会的名誉向大会公布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正式候选人,并作候选人情况介绍。
2、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宣布选举结果
4、授牌、授印
(四)举行一届二次理事会(常务理事)
由会长主持。
会议任务是:确定内设机构、人员分工,聘请名誉会长、副会长、顾问、工作人员等。
(五)继续举行大会
1、当选会长讲话(就职发言、提出工作计划)。
2、区、乡相关领导讲话。
四、向区民政局申请登记注册
(一)登记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二)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筹备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区科协)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章程》(草案)。
五、向区、乡科协报送材料
(一)协会成立时报送的材料(包括软盘)
1、协会名称(内设机构名称)、成立时间、办公地址
2、《协会章程》
3、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名单
4、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Email、邮政编码
(二)平时材料
一般每年要向区、乡科协报送二次以上书面材料(包括软盘)
1、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2、领导、会员变化情况。

3. 长沙市商会建立的审批条件是什么

成立商会步骤

一、成立登记审批程序
----(一)受理条件: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即: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三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能申请成立社会团体。(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条)
----(二)受理程序:
----1、筹备阶段审批:
----(1)需提交的材料
----①筹备申请书
----②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的文件;
----③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④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⑤章程草案;(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
----(2)受理
----丰台区民政局自收到社会团体申请筹备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筹备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
----(3)告知:
----区民政局自收到《社团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发起人;不批准的要向发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及相关权力和投诉渠道,发起人对民政局的决定不服的,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议。(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
----(4)审批环节:
----受理:由民管办工作人员先行受理、并签署经办意见;
----初审:由民管办主任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
----审核:由民管办主管局长再次审核,并签署意见;
----审定:由民政局局长最后审定,并签署意见。
----(5)审批时间:60个工作日
----2、成立阶段审批:
----(1)成立申请的条件
----①自丰台区民政局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
----②完成筹备期间的各项任务,即: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向丰台区民政局申请成立登记;
----③筹备期间没有以独立的社会团体名义对外开展活动。(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
----(2)需提交的材料
----①成立登记申请书;
----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社会团体章程;
----③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
----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组成名单;
----⑤其他应提交的文件。(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六、十七条)。
----(3)受理:
----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的各种有效材料之日起,丰台区民政局在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于符合要求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对于不准予登记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
----(4)告知:
----区民政局应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并向其说明理由及相关权力和投诉渠道;对民政局决定不服的,发起人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
----(5)审批环节:
----受理:由民管办工作人员先行受理、并签署经办意见;
----初审:由民管办主任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
----审核:由民管办主管局长再次审核,并签署意见;
----审定:由民政局局长最后审定,并签署意见。
----(6)审批时间:30个工作日
----3、成立后期:
----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已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完成提出刻章申请,刻制印章;办理代码证;银行开户;办理税务登记等工作,并到丰台区民政局备案;民政局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并及时在计算机网络和报刊上发布成立公告。
----(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和第四章第二十六条)。
----工作标准:
----1、所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谎报、虚报;
----2、所有文字材料一律用微机打印,不得手写;
----3、所有填写表格不得复印;
----4、填写表格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不得用圆珠笔。
----(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
----本岗位负责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审批人员
----岗位职责和权限:根据《社团条例》及相关文件精神和工作程序及时受理、严格审批,按照工作标准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时限:30个工作日。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条件、程序及申报材料说明

一、成立社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社团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程序及申报材料: 社会团体登记分筹备申请和登记申请两个阶段。

筹备阶段: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申请筹备时,发起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发起人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递交筹备申请书。题名可为《关于筹建——会的申请》,载明成立该社团的宗旨、任务及筹备工作计划等。(申报3份)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题名可为《关于同意筹建——会的批复》。(申报3份)
(3)验资报告。申请筹备时,应先在银行开设临时帐户,将筹集到的资金汇入帐户,并由审计部门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待社团成立后将临时帐户的资金划入社团帐户)。(申请1份)
(4)场所使用权证明。应提交社团办公地址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要注明邮政编码、详细地址、办公面积、电话号码。(申报1份)
(5)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包括发起人和拟任社团副秘书长以上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历、党派、现工作单位、职务(或职称)、身份证号码、在社团中拟担任职务、简历等。发起人可根据上述内容自行设计表格填写。(申报1份)
(6)章程草案。要求详见章程示范文本。(申报1份)

登记阶段: 登记管理机关在接到发起人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的,社团应在批复即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申请成立登记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登记申请书。题目可为《关于——会的登记申请》。申请书应说明开展了哪些筹备活动,筹备活动是否结束,是否召开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否按法定程序选举产生了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是否通过了章程,申请登记是否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等。申请书以社团筹备组织名义申报,并由社团负责人签署后方为有效。(申请1份)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的审查文件。题名可为《关于对——会的审查意见》。主要对社团筹备工作的合法性、会员的代表性、负责人任职资格等提出审查意见。(申报1份)
(3)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申报1份)
(4)常务理事会成员名单。包括姓名、姓别、年龄、学历、党派、现工作单位、职务(或职称)等。(申报1份)
(5)理事会成员名单。内容同常务理事会。(申报1份)
(6)会员名单。个人会员名单应包括姓名、姓别、年龄、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称)等。单位会员应提交单位名称。(申报1份)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团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后,发给登记表格,自社团交回登记表格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违犯条例有关规定,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并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自此,社会团体的成立登记工作完成。

三、注意事项:
1、社团所报材料均应以16开纸打印成文,表格应以蓝黑或碳素墨水填写。
2、不要复印件。

4. 什么是会商会制度

为保证商会工作的正常进行,合理使用商会的资金,提高商会资金的使用效率和透明度,根据《龙岩市新罗区上海商会章程》,依据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结合本商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商会收入和会费标准
1、商会收入(经费)主要来自会员交纳的会费、银行利息收入、政府资助、赞助费、经商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的低风险投资收入等。
2、会费标准:会长:30000元/年;副会长(常务):20000元/年;副会长:10000元/年;理事:3000元/年;会员:500元/年;会费标准的修改须经商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并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会费收入管理(暂行)
1、以秘书处成员的名字在银行建立一个个人账户,作为商会收支的专用账户。个人账户卡片交由商会专职秘书保管,实行卡片和密码分人分开管理。网上银行实行USB移动证书或登陆密码和付款密码分人分开管理。
2、商会会员交纳会费,可以以电汇的方式汇入商会的专用账户,会员汇款后将电汇凭证交到商会秘书处,财务人员在核实会费到帐后,给交款人开具财务收据,电汇凭证留商会财务做帐;
3、现款或网上银行转帐交纳会费的,财务人员在确认收到会员的会费后,开具财务收据,一联给交款人,一联留存做帐。收到会员交纳的现款后,财务人员必须在二天内将现金存入商会专用账户内,否则视为挪用商会资金。
三、商会资金使用原则
1、商会经费主要用于商会活动和商会日常办公费用,以及按照本会章程开展的各项活动等支出。严禁个人和企业将商会会费以任何形式占有(借贷、炒股、转让)或挪用,不得向任何单位出借本会资金。经费可用来进行低风险的投资,投资金额和投资方向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2、商会经费的使用一定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合理规范。与企业相关的接待沟通,原则上由相关企业承担接待费。
3、商会资产为会员共有财产,依照国家和社团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4、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接受商会常务理事会的日常检查、监督、审计。
四、经费使用范围
1、日常办公费,包括办公用品费、文印费、书报费、邮电费、电话费、出版会刊及印刷费、各种咨询费、律师费、服务费、广告费、房租费、水电费等开支;
2、会务费及商会活动费,包括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商会举办各种会议以及讲座、经验交流会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3、商会秘书的工资、保险、补贴、福利费及个人通讯费等(具体金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秘书长提出建议方案,报常务理事会审定后执行)。
4、差旅费;
5、社会捐献、赞助等慈善事业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6、接待费包括领导和来宾的“迎来送往”的接待、礼品等支出;
7、商会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和各项工作的支出,与商会有关的其他正常开支。
五、费用预算
1、正常办公费用:每年做出一次预算。包括日常办公费、商会秘书的工资福利费用、接待费等。 2、活动专项费用:每年做出一次计划并分别做出专项预算。包括各种会议、讲座、经验交流会等的会务费、接待费及其它各种活动费用等。
3、重大开支(1万元以上)费用:须事先编制预算。包括固定资产购置的耐用品、非计划性的大型活动(组团业务考察等)、社会捐资和赞助等较大支出。
4、以上预算须提交常务理事会审定。
六、费用报销审批流程
(一)例行开支及单项开支金额在500元以下(含500元)的审批程序:商会秘书制作“报销凭证”→副秘书长审核→秘书长批准→财务付款并记帐。
(二)例行开支及单项开支金额在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1万元)
的审批程序:商会秘书制作“报销凭证”→秘书长审核→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批准→财务付款并记帐。
(三)例行开支及单项开支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审批程序:秘书处编制预算→常务理事会批准预算→商会秘书制作“报销凭证”→秘书长审核→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批准→财务付款并记帐。
七、费用报销管理规定
1.原则上当月费用当月报销,不得跨月份报销。
2.对所有报销内容,相关人员必须就其真实性、合理性及必要性进行审核。
3、各项费用支出须有合法原始凭证,并在正式票据上注明用途。必须凭合法的票据入帐,凡与本会成本、费用、资产有关的支出,均应索取合法票据。
4、 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财会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全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
5、开支后的每一笔报销单据,其经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应在报销单据上签字,不符合规定的会计应拒绝做帐,出纳应拒绝付款。
八、财务人员的职责
1、尽职尽责,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忠于职守。认真细致,及时准确,帐目要做到一笔一结,一月一报,年终做出财务报表。
2、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帐表、单据。建立财务档案,妥善保管各种财务资料,不得遗失。
3、会计应确保帐目的真实性。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对记载欠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4、商会配备会计和出纳人员各一名,分工负责。会计人员负责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出纳人员负责登记会费等各种收入和其他款项的收缴,经费支出,办理银行存款和现金收付,检查票据,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5、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保管。为确保现金的安全,备用金不超过1000元。
九、财务公开和监督
1、财务管理实行公开、透明、规范的原则。
2、每季度须进行财务审计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委派一名常务理事和指定一名外部监督员(非会员)进行联合审计。一年四次,第四季度和年终审计合在一起。
3、经审计后的每季财务状况,在的网站(http://www.上公布,接受会员监督;召开常务理事会时,由秘书长汇报最新的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常务理事会的监督。
4、每年度商会的年终财务报告应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张榜公布,接受广大会员的监督审查。
十、其它
1、本制度自商会成立大会之日起生效。
2、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本商会秘书处。

5. 办商会需要什么手续

抄组建商会的大致流程如下:
1、商会发起单位首先须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筹备商会的报告及相关材料,
2、业务主管部门在核准并听取发起单位筹备工作报告后,下达同意筹备的批复,
3、商会筹备组到相关银行办理验资手续(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
4、验资完毕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筹备商会的报告和相关材料,以及验资报告,
5、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开展筹备工作。
即: 申请筹备—受理—批准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审核—许可—发证—公告。
(注:商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工商联,先到工商联审批后,再准备商会章程、办公场所资料、工作人员花名册、资金情况、法人身份证等资料到当地民政局登记。)

6. 成立协会有什么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同时,要“整合优势资源,使大家共赢”就存在盈利性活动,根据工商行政法规的规定,还必须进行法人登记,办理《营业执照》,缴纳管理费和税务登记缴纳税款。

民政部门自收到社会团体申请筹备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筹备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

(6)商会审批程序扩展阅读

协会是指由个人、单个组织为达到某种目标,通过签署协议,自愿组成的团体或组织。协会常指包括职业、雇主、行业、学术和科学等方面为达成某种目标而成立的组织。

中文中“协会”一词蕴涵英文Association与Cooperative之义,在日文与韩文中,皆分别用组合和协同组合表示。协会和 工会组织的概念不同。工会多指 被雇用者为确保自身 权益特别是经济利益而成立的组织,多集中于雇佣者和被雇佣者的关系。

7. 成立商会有什么步骤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审批类)

----丰台区民政局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审批项目名称: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FTXSAMZ002-1-2002
----审批项目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以下简称《社团条例》)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2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成立登记审批程序
----(一)受理条件: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即: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三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能申请成立社会团体。(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条)
----(二)受理程序:
----1、筹备阶段审批:
----(1)需提交的材料
----①筹备申请书
----②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的文件;
----③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④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⑤章程草案;(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
----(2)受理
----丰台区民政局自收到社会团体申请筹备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筹备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
----(3)告知:
----区民政局自收到《社团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发起人;不批准的要向发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及相关权力和投诉渠道,发起人对民政局的决定不服的,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议。(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
----(4)审批环节:
----受理:由民管办工作人员先行受理、并签署经办意见;
----初审:由民管办主任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
----审核:由民管办主管局长再次审核,并签署意见;
----审定:由民政局局长最后审定,并签署意见。
----(5)审批时间:60个工作日
----2、成立阶段审批:
----(1)成立申请的条件
----①自丰台区民政局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
----②完成筹备期间的各项任务,即: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向丰台区民政局申请成立登记;
----③筹备期间没有以独立的社会团体名义对外开展活动。(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
----(2)需提交的材料
----①成立登记申请书;
----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社会团体章程;
----③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
----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组成名单;
----⑤其他应提交的文件。(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六、十七条)。
----(3)受理:
----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的各种有效材料之日起,丰台区民政局在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于符合要求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对于不准予登记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
----(4)告知:
----区民政局应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并向其说明理由及相关权力和投诉渠道;对民政局决定不服的,发起人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
----(5)审批环节:
----受理:由民管办工作人员先行受理、并签署经办意见;
----初审:由民管办主任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
----审核:由民管办主管局长再次审核,并签署意见;
----审定:由民政局局长最后审定,并签署意见。
----(6)审批时间:30个工作日
----3、成立后期:
----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已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完成提出刻章申请,刻制印章;办理代码证;银行开户;办理税务登记等工作,并到丰台区民政局备案;民政局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并及时在计算机网络和报刊上发布成立公告。
----(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和第四章第二十六条)。
----工作标准:
----1、所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谎报、虚报;
----2、所有文字材料一律用微机打印,不得手写;
----3、所有填写表格不得复印;
----4、填写表格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不得用圆珠笔。
----(依据《社团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
----本岗位负责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审批人员
----岗位职责和权限:根据《社团条例》及相关文件精神和工作程序及时受理、严格审批,按照工作标准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时限:30个工作日。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条件、程序及申报材料说明
一、成立社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社团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程序及申报材料: 社会团体登记分筹备申请和登记申请两个阶段。

筹备阶段: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申请筹备时,发起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发起人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递交筹备申请书。题名可为《关于筹建——会的申请》,载明成立该社团的宗旨、任务及筹备工作计划等。(申报3份)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题名可为《关于同意筹建——会的批复》。(申报3份) (3)验资报告。申请筹备时,应先在银行开设临时帐户,将筹集到的资金汇入帐户,并由审计部门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待社团成立后将临时帐户的资金划入社团帐户)。(申请1份) (4)场所使用权证明。应提交社团办公地址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要注明邮政编码、详细地址、办公面积、电话号码。(申报1份) (5)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包括发起人和拟任社团副秘书长以上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历、党派、现工作单位、职务(或职称)、身份证号码、在社团中拟担任职务、简历等。发起人可根据上述内容自行设计表格填写。(申报1份) (6)章程草案。要求详见章程示范文本。(申报1份)

登记阶段: 登记管理机关在接到发起人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的,社团应在批复即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申请成立登记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登记申请书。题目可为《关于——会的登记申请》。申请书应说明开展了哪些筹备活动,筹备活动是否结束,是否召开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否按法定程序选举产生了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是否通过了章程,申请登记是否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等。申请书以社团筹备组织名义申报,并由社团负责人签署后方为有效。(申请1份)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的审查文件。题名可为《关于对——会的审查意见》。主要对社团筹备工作的合法性、会员的代表性、负责人任职资格等提出审查意见。(申报1份) (3)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申报1份) (4)常务理事会成员名单。包括姓名、姓别、年龄、学历、党派、现工作单位、职务(或职称)等。(申报1份) (5)理事会成员名单。内容同常务理事会。(申报1份) (6)会员名单。个人会员名单应包括姓名、姓别、年龄、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称)等。单位会员应提交单位名称。(申报1份)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团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后,发给登记表格,自社团交回登记表格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违犯条例有关规定,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并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自此,社会团体的成立登记工作完成。

三、注意事项:

1、社团所报材料均应以16开纸打印成文,表格应以蓝黑或碳素墨水填写。

2、不要复印件。

8. 云南省成立行业商会的审批手续和审批单位是哪里

体育具乐部营理暂行规定(讨论稿)(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信息中心)

体育俱乐部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法规,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利益。
第五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俱乐部的业’务主管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体育俱乐部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批; (二)监督体育俱乐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对体育俱乐部进行业务指导; (四)负责对体育俱乐部年度检查的初审,组织经验交流,表彰先进; (五)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体育俱乐部的违法行为; (六)其他应由业务主管机关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 申请成立职业体育俱乐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俱乐部章程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教练员,以及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符合单项运动协会要求的职业运动员队伍; (四)有相应的后备力量运动员队伍; (五)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六)有符合标准的训练、比赛器材和场地; (七)有办公场所和运动员宿舍; (八)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成立业余体育俱乐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俱乐部章程; (二)有专(兼)职的管理人员、教练员,以及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必要的资金和经费; (四)有固定的训练器材、场地;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申请成立健身体育俱乐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俱乐部章程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专(兼)职教练员、社会体育指导员,以及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必要的资金和经费; (四)有专用的符合标准的健身器材、场地;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六)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 体育俱乐部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名称、住址;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管理制度; (四)法人或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程序;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六)章程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申请成立职业体育俱乐部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他俱乐部可向县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成立体育俱乐部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俱乐部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训练、比赛场地和办公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使用证明; (三)验资报告和经费来源证明; (四)负责人、教练员、运动员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俱乐部章程; (六)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成立的有效文件30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不批准成立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y批准成立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二条 申请人自收到批准成立通知的30日内,持批准文件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体育俱乐部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后,即告成立,应按俱乐部章程开展活动,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体育俱乐部要严格遵守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体育俱乐部变更法人代表、负责人时,应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五条 体育俱乐部要进行年度的检查、总结,年度检查、总结情况应书面报体育行政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六条 体育俱乐部修改章程、变更登记内容、终止或破产时,应向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再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体育行政部门可委托相应的体育总会、单项运动协会负责体育俱乐部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体育俱乐部应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体育俱乐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业务主管机关查证属实后报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处罚,直至撤销登记资格。

什么是社会团体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或备案,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各类社会团体;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管理其机关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或经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单位。包括:
1、学术性社团:各类学会、研究会等;
2、行业性社团:各类协会、商会等;
3、专业性社团:各类从事专业业务的促进会等;
4、联合性社团:各类联合会、联谊会(同学会、校友会)等;
5、基金会: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由民政部和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单位;
6、其他群众团体:工会、共青团等。
社团法人的特殊规定:
1、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人民团体,即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8大团体: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工商业联合会等为社会团体法人。但这些单位的下级单位均需登记认可。
2、经国务院批准可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如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法学会、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军校同学会、中华职业教育社等为社会团体法人。
3、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团体。

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是指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或经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且具备法人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
1、民办教育单位。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2、民办医疗卫生单位。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3、民办文化单位。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4、民办科技单位。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5、民办体育单位。如民办体育俱乐部、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6、民办劳动服务单位。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7、民办民政福利单位。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婚姻介绍所、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8、民办社会中介服务单位。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人才交流中心等。

通用航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通用航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第一百四十七条 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
(民航总局令第130号)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民用航空器开展的不以营利为目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进行登记。
第五条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项目包括: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人工降水、医疗救护、自用公务飞行、搜索救援飞行、海洋监测、渔业飞行、气象探测、科学实验、城市消防、空中巡查、飞机播种、空中施肥、空中喷洒植物生长调节剂、空中除草、防治农林业病虫害、草原灭鼠,防治卫生害虫、航空护林、空中拍照、航空运动训练飞行、个人飞行与娱乐飞行活动。
第七条 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取酬的和以营利为目的的通用航空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活动,并处以l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已核准登记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取酬和以营利为目的的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活动,并视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民航总局令第133号)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通用航空企业,以及使用限制类适航证的航空器和轻于空气的航空器从事私用飞行驾驶执照培训、航空运动训练飞行、航空运动表演飞行、个人娱乐飞行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航空俱乐部的经营许可管理。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是通用航空活动的主管部门。未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筹建通用航空企业、购租民用航空器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
第五条 通用航空企业的经营项目划分为以下三类:
(一)甲类 陆上石油服务、海上石油服务、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人工降水、医疗救护、航空探矿、空中游览、公务飞行、私用或商用飞行驾驶执照培训、直升机引航作业、航空器代管业务、出租飞行、通用航空包机飞行;
(二)乙类 航空摄影、空中广告、海洋监测、渔业飞行、气象探测、科学实验、城市消防、空中巡查;
(三)丙类 飞机播种、空中施肥、空中喷洒植物生长调节剂、空中除草、防治农林业病虫害、草原灭鼠、防治卫生害虫、航空护林、空中拍照。
上述三类未包含的经营项目的类别,由民航总局确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未经批准,擅自筹建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购租民用航空器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使用航空运动器材和飞行器(包括降落伞、动力伞、滑翔伞、悬挂滑翔机等)从事经营活动的航空俱乐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120号)

C章 特殊的飞行运行
第91.217条 适航审定为初级类航空器的运行限制
任何人不得驾驶初级类航空器为取得报酬或租金而进行商业性载客飞行。
H章 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的运行合格审定要求
第91.70条 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应当经局方按照本章审定合格并获得局方颁发的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方可使用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以取酬或出租为目的的商业航空飞行。
第9l.733条 对空中游览飞行的附加要求
(a)除自由气球外,实施空中游览飞行的航空器的起飞和着陆必须在同一起降点完成,该起降点必须在运营人的运行规范中得到批准,并且航空器在飞行时距起降点的直线距离不得超过40千米。对于使用自由气球实施的空中游览飞行,其飞行区域必须在运营人的运行规范中得到批准,每次飞行的起飞和着陆地点必须包含在该区域之内。
(b)初级类飞机、滑翔机以及局方规定的某些特定型号航空器不得用于空中游览飞行。
O章 超轻型飞行器
第91.1301条 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了管理超轻型飞行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的规则。在本章中,超轻型飞行器是指由单人驾驶,仅用于娱乐或体育活动、不需要任何适航证的空中飞行器具,并且符台下列条件之一:
(a)如无动力驱动,空机重量小于71千克(155磅);
(b)如有动力驱动,应当满足下列限制:
(1)空机重量小于116千克(254磅),不包括在遇险时使用的漂浮和安全装置;
(2)燃油容量不超过20升(5美制加仑);
(3)全马力平飞中,校正空速小于100千米/小时(55海里/小时);
(4)发动机停车后的失速速度不超过校正空速45千米/小时(24海里/小时)。
第91.1303条 检查的要求
(a)在局方要求时,按照本章运行超轻型飞行器的任何人应当允许局方检查其飞行器是否适用于本章的规定。
(b)在局方要求时,超轻型飞行器的驾驶员或运营人应当提供表明该超轻型飞行器只遵守本章规定的可靠证据。
第91.1305条 偏离
需要偏离本章要求实施运行的任何人应当持有局方颁发的书面偏离批准文件。
第91.1307条 合格证和登记
(a)超轻型飞行器及其部件和设备不要求按航空器适航审定标准进行审定,也不要求具有适航证。
(b)局方对驾驶超轻型飞行器的人员没有航空知识、年龄及经历的具体要求,也不要求其具有航空人员执照及体检合格证。
(c)超轻型飞行器不要求国籍登记或喷涂任何标志。
第9l.1309条 有危害的运行
(a)任何人不得以可能对他人人身或财产产生危害的方式运行超轻型飞行器。
(b)任何人不得允许从超轻型飞行器上以对他人人身或财产产生危害的方式投放物体。
第91.1311条 昼间运行
(a)超轻型飞行器只允许在日出至日落之间运行。
(b)如果超轻型飞行器装有工作良好的防撞灯,且至少在5公里可见,仍可在公布的日出时问前30分钟和公布的日落时间后30分钟的黎明和黄昏运行该飞行器。
第91.1313条 在航空器附近运行的规则
(a)运行超轻型飞行器的人员应当保持警觉,观察并避开其他航空器,并且将航行优先权让给所有航空器。
(b)任何人不得以可能对其他航空器产生碰撞危险的方式运行超轻型飞行器。
(c)有动力的超轻型飞行器应当将航行优先权让给无动力的超轻型飞行器。
第9l.1315条 在人口稠密区上空运行
任何人不得在城市、集镇、居民区的人口稠密区或任何露天人群集会上空运行超轻型飞行器。
第91.1317条 在特定空域里的运行
未经空中交通管制事先批准,任何人不得在管制空域内运行超轻型飞行器。
第91.1319条 在空中危险区、空中禁区或空中限制区的运行
未经使用或控制空中危险区、禁区或限制区机构的批准,任何人不得在空中危险区、禁区或限制区内运行超轻型飞行器。
第91.1323条 地面目视参考
在不能看清地面目视参考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运行超轻型飞行器。
第91.1325条 飞行能见度和距离云的要求
任何人不得在飞行能见度或距云距离小于本规则第91.155条要求的基本目视飞行规则最低天气标准时运行超轻型飞行嚣。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委令371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取得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资格,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
第十二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实施飞行前,应当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按照批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及有关行政法规对其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一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l O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给予责令停飞1个月至3个月、暂扣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飞行执照的处罚;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飞行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飞行的;
(二)未按批准的飞行计划飞行的;
(三)不及时报告或者漏报飞行动态的;
(四)未经批准飞入空中限制区、空中危险区的。

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
(1991年8月1O日国家体委令第l5号发布)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使用民用航空器和航空运动器材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和个人。
航空体育运动使用的民用航空器包括飞机、直升机、滑翔机、载人气球、飞艇等。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管理本地区的航空体育运动。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发布的航空法规及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的有关航空管理的规章制度,实施对本地区航空体育运动的管理。
第六条 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航空运动学校、航空运动训练基地、航空体育俱乐部等)和个人,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主管外,还应根据开展不同的航空运动项目分别接受民航地区管理局有关通用航空的行业管理,接受当地空中交通管制、无线电管理等主管部门有关业务工作的管理。
第七条 从事除航空模型普及活动以外的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报告并办理登记手续。
使民用航空器进行航空体育运动的,还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履行申请审批手续,取得通用航空许可证。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的施放气球活动。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协调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放气球活动。
第六条 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未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第十三条 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提供“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资格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安全要求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按照权限对施放气球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安全事故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超出审批范围,施放气球的;
(二)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的;
(三)涂改、伪造或者转借资质证或者资格证的;
(四)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五)施放的气球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六)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
(七)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未及时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的;
(八)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998年l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第三条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2000]5号2000年11月10日发布施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它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以开展体育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民办的中心、院、社、俱乐部、场馆等社会组织。
第三条 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第四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四)负责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五)组织经验交流,表彰先进;
(六)会同有关机关指导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
(七)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八)其他应由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的职责。
第十九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体育行政部门有权撤销已出具的登记审查批准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9. 请问组织民间的协会需要通过什么部门批准吗

中国民间组织的发展及历史特点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公民意识的觉醒、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社会各界对培育和发展民间组织的呼声与日俱增。据民政部官员乔申乾介绍,目前全国共有23万个民间组织,其中社会团体有13万个,民间非企业单位10万个。这位负责人认为,上述数字只是官方数字,实际上,中国的民间组织远远不止这些,这反映出中国政府对民间组织发展的态度。

民间组织首先要面对的是组织的合法性问题。合法性关涉社会、政治、文化等许多领域对组织的存在和功能的认可。长期以来,我们对民间组织的认识停留在国家与社会、民间对立和冲突的概念上,缺乏对民间组织的社会功能的深入研究,一味地恐惧民间组织过多对政府和政党的权威领导的弱化。

我国对民间组织实施双重许可制。经主管部门同意,到民政部门登记。目前世界上各国民间组织的设立分为三种类型:许可制、部分许可制和放任制。许可制是指国家对民间组织的成立采取资格准入制度,民间组织的成立要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和登记。未经批准成立的民间组织为非法民间组织,亚洲国家大多采取的是许可制。双重许可制增大了民间组织在成立时的负担和程序。事实上,一些民间组织很希望自己能去民政部门注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民间组织,但由于手续繁杂或者说难以找到相应的主管部门,不得不采取简便易行的工商注册。说白了,政府许可权的范围过大,对政府非法限制缺乏诉讼救济机制,结社权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范畴,对于不予登记,或者不予审批,都应当提供司法救济的渠道,这是民间组织发展中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从业主委员会协会在不同省份的审批命运就可略见一斑。

与中国不同的是,西方许多国家在民间组织成立方面大多实行的是“部分许可制”和“部分登记制”。民间组织之所以在西方大行其道,源于其推崇结社自由的主张,是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补充。

与民间组织合法性相联系的第二个问题是民间组织独立性问题。在中国市场化就意味着资金缺乏保障,就意味着政府可以甩掉负担,导致中国民间组织缺乏资金运作。民间组织有很强的独立性并不等于民间组织在资金方面独立于政府。事实恰恰相反,政府的资助是民间组织重要的资金来源。在发达国家,第三部门非营利性组织经费30%以上来源于政府资助,德国为64%、法国为58%、英国为47%、荷兰为36%。在许多国家政府对民间组织的资金支持是法定的,政府有义务支持民间组织。如给予民间组织一定的税收优惠,但在资格认定、优惠待遇和监督管理上有一些条件。而这正是当前民间组织发展的软肋,民间组织的税收缺乏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例如政府在财政、税务、制度安排等方面不利民间组织有序发展。但从目前来讲,与民间组织发展相关的重大法律和管理条例主要有“公益事业捐赠法”、“信托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管理条例”等,仔细地审阅目前的现有法律和条例,我们不难发现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步履艰难,筹资环境不佳,管理系统复杂,而监督系统薄弱。导致民间组织发展规模小、整体发育水平不高,能够代表弱势群体、及边缘化群体利益的社会中间组织则几乎不存在,远不能适应社区的发展。

三是民间组织内部权力限度。在审批过程中,业委会协会涉及到一个敏感话题,谁来监督协会?而这一问题正是民间组织发展中遇到的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话题。中国民间组织的管理制度向来是重审批、轻监管,行业协会登记成立的门槛很高,而一旦成立便缺乏管制。民政部门把工作重点放在登记上,其他的很少考虑。监督管理难免流于形式;而当前很多民间组织不民间,甚至违规操作,不能代表利益群体的现象很多,如何限制和制约民间组织是值得立法和司法关注的内容。在这方面,我们的手段还处于简单化的准行政色彩,缺乏司法审查。从以上三个方面可以看出,当前我国民间组织的自律程度还不高,社会公信度不足,组织的绩效并不理想,有些甚至带有明显的趋利化倾向。特别是民间组织能力不强,虽然有的民间组织非常认真、努力,但是由于管理能力有限,组织的项目或活动并未取得预期的结果。比如我们的物管协会、房地产协会、律师协会等要么缺乏利益代表性,要么缺乏公益性,更多地成为政府在社会的延伸的‘腿’。据报道,深圳一些行业协会对政府部门依附性强、官办色彩浓、行业代表性不够、社会公信度不高;在全市137家各类行业协会中,只有20%左右的协会功能发挥基本“到位”。这种现象是民间组织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而业主委员会协会的成立,是政府适应社会转型,沟通社区,发挥民间组织协商、沟通和整合社会功能的积极变化,成都业主委员会协会为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启示。但有待于政府的大力政策与资金和监督扶持,否则情形不容乐观。

社会和谐与社区民间组织可持续发展

在社会利益群体的进一步分化与利益关系的调整过程中,尤其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深入,尚难以形成有效的社会整合机制的情形下,偶然性与突发性的群体事件可能增加,其中最主要的威胁会来自于各种利益相对受损的群体。这是发展过程中的不和谐因素,应该看到,这些不和谐是发展过程中的不可避免的现象。中国政府在如何控制社会群体事件或者社会运动方面积累了不少经验,有能力对一些突发事件进行危机管理。但问题在于我们该如何减少这种不和谐,避免出现政治失序或无序状态。在这方面,民间组织有其自身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近年来民政部门推行的“社区建设”、“社会福利社会化”、“村民自治”则使得中国的社会改革有了新的突破和实质性的进展。这意味着中国民间组织的发展有了更为宽松的环境和更为深厚的政策基础。而党的执政能力的提出,则为民间组织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并且明确了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并明确了解决的途径,第一要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第二要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第三、加强和改进对各类社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这标志着政党对民间组织功能的认同,也标志着中国民间组织发展进入了新的社会转型时期。

事实上十六届四中全会以后有许多对民间组织利好的消息值得一提,一是将逐步取消业务主管批准。国家民政部有关负责人公开表示,我国一直延续10多年的民间组织在注册时须有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的规定“有望取消”。这对中国民间组织的发展来说无疑令人期待。二是11月份《深圳市行业协会民间化工作实施方案》日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深圳将在全国率先对行业协会进行民间化改革,新的改革方案提出,行业协会将不再是“二政府”,行业协会与政府相关部门将完全脱钩,公职人员将退出行业协会。政府进行重大经济决策,可通过组织行业协会听证的方式听取民意。政府对某些行业的调研和规划,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协会去开展。这两个利好消息为民间组织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尝试。

10. 协会的成立需要那些条件

协会的成立需要的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版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权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需要有固定的住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三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0)商会审批程序扩展阅读:

协会是指由个人、单个组织为达到某种目标,通过签署协议,自愿组成的团体或组织,中文将英语Association译作“协会”,和工会组织的概念不同。协会常指包括职业、雇主、行业、学术和科学等方面为达成某种目标而成立的组织。

“工会”多指被雇用者为确保自身权益特别是经济利益而成立的组织,多集中于雇佣者和被雇佣者的关系。

参考资料:网络_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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