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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行政开除

发布时间: 2020-12-25 07:22:42

Ⅰ 公立高校开除考试作弊学生属于行政法调整范围吗

你好! 学校对在校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剥夺了高全的受教育权,系学校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引发的争议,高全对此不服提起诉讼,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Ⅱ 三个高校学生考试作弊,两个记过处分,一个开除学籍处分,他们能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开除学籍的学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记过处分的学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在版高校中的行政诉讼,权最高法院的观点是如果侵犯了受教育权可诉,否则不可诉讼。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已经被侵犯了受教育权,可以提起诉讼,但是被记过的考生,只能向当地省级教委申请复查。

Ⅲ 高校开除学籍是行政处罚还是算内部行为

。“勒令退学、开除学籍”所涉及的已不仅仅是受教育者与学校的内部关系中形成的权利,而是已经涉及到了削夺公民的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受教育权,已经超过了处分的性质所决定的应有限度,理应属于行政处罚。而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这种在《行政处罚法》中没有列明的行政处罚种类,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并没有这种处罚规定,更没有将这种“处罚”权明确授权给学校。因此,在现有的法律法规框架下,学校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是一种越权行为。学校是没有这种权力的。

既然学校的这种处分是越权行为,那么,学生诉学校撤销“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程序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即使是把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理解为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只能”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但对学校依据法律的授权而又超越法律授权范围作出的“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理应按行政诉讼受理。同时,对实体问题的处理结果,即这种处分应否撤销,也就不言而喻了。再看看前面关于重庆某高校两大学生诉学校撤销勒令退学处分的案例,结论就应该是:“学校的处分不是行政处罚,但其处分却削夺了行政处罚方可削夺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已超出了法律授权的处分的限度,属越权处罚,因此应属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这就是需要通过修订《教育法》(据悉目前正在修订《教育法》)或出台相应的行政法规完善的问题。笔者现在所说的学校无权开除学生,是指在现行的法律法规框架下的现实状态。对犯有非常严重错误,甚至触犯刑律的学生,当然可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笔者初步认为,在修订《教育法》时,应将授权学校作出的处分种类明确界定,比如,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因为这类处分只是学校对受处分者的内部否定,并未涉及到被处分者的基本权利,为节省司法资源,对学校的处分可规定为不可诉行为。

Ⅳ 学生不服高校开除学籍是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吗

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有进行学籍管理、奖专励或处分的权属力,有代表国家对受教育者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职责。高等学校与受教育者之间属于教育行政管理关系,受教育者对高等学校涉及受教育者基本权利的管理行为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高等学校是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
高等学校依法具有相应的教育自主权,有权制定校纪、校规,并有权对在校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违纪处分,但是其制定的校纪、校规和据此进行的教学管理和违纪处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必须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原告在补考中随身携带纸条的行为属于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被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Ⅳ 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是否允许在外兼职如果不允许,是否有明文规定

不允许。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5)高校行政开除扩展阅读:

科研人员和高校教师允许兼职。

《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

六、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

(一)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

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鼓励科研人员公益性兼职,积极参与决策咨询、扶贫济困、科学普及、法律援助和学术组织等活动。

科研机构、高校应当规定或与科研人员约定兼职的权利和义务,实行科研人员兼职公示制度,兼职行为不得泄露本单位技术秘密,损害或侵占本单位合法权益,违反承担的社会责任。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建立兼职获得股权及红利等收入的报告制度。

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兼职及取酬,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经所在单位批准,科研人员可以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创业活动。

兼职或离岗创业收入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个人须如实将兼职收入报单位备案,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允许高校教师从事多点教学获得合法收入。高校教师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开展多点教学并获得报酬。鼓励利用网络平台等多种媒介,推动精品教材和课程等优质教学资源的社会共享,授课教师按照市场机制取得报酬。

Ⅵ 急!作为一个被开除学籍的大学生,我该怎么办

由于办理过众多大学生被开除学籍的案件,所以不知源头的咨询电话络绎不绝,问题均涉及高校开除大学生学籍的问题,大概是期末各种考试纷至沓来,有些高校大学生铤而走险,意欲通过投机取巧蒙混过关。当然,对大学生的作弊行为不能熟视无睹,这不但涉及诚信,更关乎高等教育的质量,但是,大学生出现诸如夹带纸条、抄袭他人试卷以及找人替考等行为时,高校应当如何处理?能否直接将其开除学籍?这涉及到开除学籍的法律定性以及大学生解决应对的法律途径问题,焦景收律师及其团队在此一并探讨,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高校开除学籍事件一览

事件一、2007年1月20日,中央美院李某在参加硕士研究生政治理论科目的考试中随身携带了专门用于作弊的电子通讯设备,被中央美院开除学籍。

事件二、2008年6月21日,益某在《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中代替李某考试,许昌学院作出开除益卫红学籍的处分决定。

事件三、2009年5月19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决大学生徐某犯故意伤害罪,徐某所在的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随即对徐某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

事件四、2009年6月18日,北京交通大学大三学生张某碍于情面替室友参加补考。事情暴露后,张某被学校开除学籍;

事件五、2010年10月,大二学生王某因在期末考试中夹带纸条,被河北某高校开除学籍。

事件六、2011年11月,北京某大学以艾某体检复查不合格为由,作出要求退学的处理决定。实际上,艾某作为特招生9月份入学前已通过各种考核。

高校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作出开除学籍的决定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54条之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4条的规定,汇总的六个事件中的学生真的就应该被施以“极刑”吗?学校作出开除学籍的决定,除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可能还会依据施行的规章制度。当然,高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能与法律法规相冲突。另外,还需要对“严重”进行严格界定。笔者认为,这种界定不能由学校一方通过规章制度进行决定,由于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这种界定最终还是要由司法机关进行裁判。

大学生被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的解决路径

高等院校对大学生作出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的处分,无疑是剥夺了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对一个未进入社会的学生来说,这种结果对其人生肯定会产生重大变化和影响。所以,这种“极刑”式的处分要慎之又慎。也许是考虑到这种“极刑”可能造成的不确定性,以及防止高校滥用“极刑”的风险,《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55-66条对高校的处分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制并为大学生维权提供了程序保障。如果大学生认为学校的处分行为不客观、不公正、不合理,可以通过相应程序予以维权,笔者对大学生被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的解决程序总结如下:
第一步,面对一个处分,学生应当考量以下情况:学校的处分程序是否正当、证据是否充分、依据是否明确、定性是否准确、处分是否适当;学校是否听取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是否经过了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学生接到处分决定5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步,申诉后,学校会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书仍然不服的,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学生如果对答复仍不服的,可到学校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结束语

想必,任何一所高等院校对学生的违法、违纪行为都不会毫无原则的容忍,因为这关乎学校的管理以及学生享受教育权的公平性。但是,高等院校又不能抱着“杀一儆百”的心态,在未能充分论证的情况下对学生处以“极刑”,毕竟,在现存的体制中,开除学籍不仅是剥夺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对一个学生来说更是一种灭顶之灾。

因此,大学生入学教育显得尤为重要,高校在入学教育时必须大力宣传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严肃性,让学生深刻了解大学教育过程中可为、不可为的范围以及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

其次,在发生类似作弊事件时,学校应慎重处理,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处分合理合法。

最后,立法机关应当尽快完善高等院校与学生之间相关法律问题的立法工作,规范高校管理职能的同时,进而加大保护学生受教育权的力度。

本文作者:焦景收律师

Ⅶ 某高校因两学生严重违反校规而对其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该学生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

一般法院不受理的、可向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诉。

Ⅷ 我是上海高校有编制的行政岗位人员,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请问学校这种情况学校可以随意开除我吗谢谢

高校有编制的行政岗位人员
你所说的 签订聘用合同 是不是在当地人事部门签订的内 呢
还是单位自己与你签订的
但是无论容那种情况(当然政府人事部门签订的更有效)
除非你违反的里面的规定
或者说是 你签订的期限已满 需要续签
学校单方面是不能随意开除的

Ⅸ 公立高校开除开除考试作弊学生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法调整范围


《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回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答理;……(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规定,及《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规定。而在法规层面,没有任何关于学生处分的规定。在规章层面,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和开除学籍五种形式的纪律处分,并在第五十四条将包括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等情形在内的多种情形,规定为“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情形。另外,各高校有关学生管理的规定中涉及学生处分的规定,也均有“开除学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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