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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审计

发布时间: 2020-12-25 05:19:18

⑴ 我国政府审计采用什么模式更利于其发挥作用

.审计主要是对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模式的优势分析
我国现行的行政型审计是我国审计发展的“初始模式”,在我国审计的创建和发展阶段起到了良好的奠基作用,考虑了当时的基本需要,符合当时我国的基本国情,适应了当时我国政治、经济体制运行的需求,促进了国家审计的迅速发展壮大,其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审计机关设在,审计职能与其他职能相结合,增强了审计的权威性,有利于审计职能作用的发挥,使审计工作能够服务于经济工作中心,促进工作目标和宏观调控措施的贯彻落实,使其能够快速地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监督、检查和评价的作用,促进国民经济的规范与发展。
二是现行审计体制下,审计机关作为行政执法的重要部门,在的领导和其他部门协调配合下,能够直接、有效地实施审计监督,及时发现、处理和纠正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审计意见和建议也能够及时转化为的行政命令,增强了审计的时效性和约束力,使与经济信息相关的行政权力的运用能够公开透明。
三是按照现行双重领导审计体制,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使审计工作能够按照国家的法律要求统一展开,有利于各级审计机关的统筹管理与协作;审计机关行政管理以各级为主,有利于各级审计机关主动根据地方经济建设和经济调控的需要,自主、灵活、适时地确定和调整审计工作的重点,有效监督地方经济建设,是审计职能在地方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是由于行政型审计模式符合人们长期以来对行政权力的习惯和认同,有良好的社会基础,符合人们的行为习惯和思维习惯,广泛地得到了人们的接受、认同以及配合和协助,因而能够得到良好地运转。
我国现行审计模式的弊端分析
我国现行审计模式毕竟构建于几十年前改革开放初期,如今,随着我国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逐渐完善,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并走向国际化,职能发生转变,社会对经济行为提出更高的要求等等形势的变化,审计环境发生深刻的变化,这一审计模式的缺陷与不足不可避免地暴露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审计的独立性难以全面保证,执法职能软化,权威性弱化。现行审计模式下的审计隶属于又监督,在许多方面受制于,使审计主体的独立性受到影响。审计机关依据法规开展审计工作,其独立地位较低,在审计监督过程中权威性和约束力弱化,主要表现在:审计机关对同级经济活动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审计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受最高行政权力的意志左右;在“同级审”中发现一些重大审计事项时难以保持独立性,在涉及到责任人时,难以逾越地方保护的屏障;在审计处理处罚过程中,以及对本级和上级审计机关同时负责的关系处理上,地方审计机关往往面临困难。“审计难,处理更难,落实难上加难”等现象普遍,正是审计执法职能弱化、权威性弱化的结果。“双重领导”体制下,“以权压审”现象频繁出现,审计独立性更难保证。
2、所必需的审计经费得不到保证。充足的审计经费是审计机关保持良好独立性的前提。长远来看,审计工作的重点应该是监督国家财政收支,审计机关与财政部门应当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然而,我国审计机关隶属于,审计机关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审计工作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制约,客观上势必会影响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和监督力度。虽然我国相关法律对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予以保证,但在实施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地方财力紧张,无法保障审计经费的情况,这势必影响了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3、按行政管辖范围确定审计对象造成了一定的审计盲区。我国对审计管辖范围的划定,是按地区、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国有资产监管关系确定审计对象。这样各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就会很广,审计任务繁重,但是由于目前审计力量不足,加上审计经费难以得到保证,审计覆盖面相当低,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审计盲区,有不少预算单位还从未接受过审计。
4、审计依据不完善,配套性差。审计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但是目前我国的关于审计的法律法规并不十分完善。我国《审计法》与《会计法》、《行政处罚法》之间还存着不衔接、不配套的问题,这使得审计机关在行驶审计监督权和处理处罚权时经常处于窘境。不仅如此,现行《审计法》及实施细则仍存在一些不足,对出现的一些问题未作规定,使得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感到无据可依、无所适从。同时,部分法律规定缺乏操作性,对法规政策的特殊性和时效性强调不够,导致审计依据过于粗泛、缺乏实际性、过时不适宜等问题,不利于实际审计工作中的操作应用。

⑵ 政府审计的基本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是为了规范审计工作,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署制定的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工作,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是规范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依法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是衡量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时,适用本准则。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审计机关办理审计事项必须由具备相应的资格和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承担。

第五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为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依据,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

第二章 一般准则

第六条 一般准则是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

第七条 审计机关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的审计组和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
(二)法定的职责和权限;
(三)健全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四)必需的经费保证。

第八条 承办审计业务的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掌握审计及相关专业知识;
(三)有一定的审计或者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四)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九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和职业谨慎。

第十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行政或者经营管理活动。在审计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廉政纪律的规定。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职业态度,保守其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在执行业务中取得的相关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录用的审计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承办审计业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和实施继续教育、培训制度,保证审计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四条 审计署和省级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制度。

第三章 作业准则

第十五条 作业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准备和实施阶段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地方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报送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或者主审负责制。

第十八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熟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编制审计方案。
编制审计方案应当运用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方法和步骤。

第十九条 审计方案经审计组所在部门领导审核,报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承诺制度。
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当书面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承诺。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组还应当根据情况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书面承诺要求。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将被审计单位交回的承诺书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当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对其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测试,以进一步确定审计重点和审计方法。必要时,可以按照规定及时修改审计方案。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利用经核实确认后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开户、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取得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有专门知识且符合审计人员条件的人员参与某些特殊项目的审计。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在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进行审计,不应改变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和范围。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对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请示汇报。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组的审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的重大过失和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报告准则

第三十条 报告准则是审计组反映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提出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十日。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的书面说明,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报告的复核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门人员,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
复核机构或者复核人员复核审计报告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并作出复核工作记录。

第三十四条 审计报告经复核后,由审计机关审定。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可以由审计机关主管领导审定;重大事项的审计报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和复核机构或者复核人员提出的复核意见是否正确; (三)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四)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准确、合法、适当。

第五章 审计报告处理准则

第三十六条 审计报告处理准则是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或者提出审计建议以及报告审计工作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作出评价,提出被审计单位的自行纠正事项和改进建议,出具审计意见书。
(二)对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还应当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制作审计决定书。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审计机关不再给予处罚,但可以依法作出处理。
(三)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作出审计建议书,由有关机关给予处理、处罚。
(四)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涉嫌犯罪的,作出移送处理书,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与宏观经济管理有关的重要问题和重大的违法违纪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专题报告。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在三日内要求举行听证;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九条 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前,应当由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和移送处理书代拟稿进行复核。

第四十条 审计处理的种类:
(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三)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帐目;
(五)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四十一条 审计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第四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一般应于九十日内执行完毕。特殊情况下,审计决定执行完毕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必须报经审计机关批准。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九十日内,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如发现被审计单位超过九十日未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报告人民政府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被审计单位对地方审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但对地方性法规规定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审计不服的,应当先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审计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审计署申请复议。审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计复议事项。

第四十四条 审计机关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

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受本级人民政府的委托,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审计署于1996年12月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同时废止。

⑶ 我国为什么设计行政型的审计隶属模式

在建立国家来审计制度的初期,我国自选择了隶属于国务院的行政型模式。这种选择是符合一定时期的国家政治经济环境特点的。特别是在新旧体制转轨时期,财经领域中违法乱纪和有法不依的情况还十分严重,弄虚作假和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仍比较普遍,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不规范的状况还没有根本好转;在这种情况下,实行政府领导下的行政型审计模式,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在维护财经秩序加强廉政建设,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国民经济健康方面的作用。从总体上讲,我国现行审计体制是符合现阶段国情的,能够较好保障审计机关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这些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人大和有关部门对审计工作也给予了有力的支持和配合,审计执法环境有了明显改善,为审计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⑷ 政府审计的作用、内容及程序

一、政府审计的复作用制

1、在财务行政中起着监督作用,促进了财政监督的实施。

2、在保证财务行政活动与有关政策法规的一致性方面发挥着保障作用。

3、保证了财务行政活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4、有助于提高财务行政管理的效率。

二、政府审计的内容

政府审计机关的主要工作是审计财政、金融保险、公共投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公营企业及公债等。具体内容主要有:财政审计、金融审计、事业审计、企业审计。

三、政府审计的程序

政府审计的程序是从开始到结束的全过程,通常包括四个阶段:制定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和审计终结。制定审计项目计划,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审计的原则,突出国民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和宏观调控的重点,分清轻重缓急,妥善安排审计工作。


(4)环境行政审计扩展阅读

一、政府审计的权限包括:审查权、要求报送资料权、审计检查权、审计调查取证权。

二、政府审计的基本方法有:审计分析、审计检查、审计调整和审计报告四种方式。

三、政府审计的一般原则是:政策法规性原则、客观公正性原则、效益性原则、独立性原则。

⑸ 行政事业单位审计的必要性有哪些

A.财务收入方面
1、未经省级人民的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批准进行收费。
2、应缴未缴财政专户和没有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及坐支应缴未缴收入。
3、账外资金形成“小金库”。
4、不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
B、财务支出方面
1、发放各种补贴、奖金未经财政部门批准。
2、应交未交各种税金及附加。
3、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4、虚假报账。
5、乱列支出。
6、虚列支出。
7、购置固定资产未记入单位的固定资产账。
8、超越单位权限处置资产。
9、购买控办商品未办理控办手续。
C、财务其他方面
1、在往来款账中长期挂账。
2、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⑹ 审计的划分

审计按照主体可划分为
政府审计(国家审计机关)
国家审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它具有宪法赋予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国家审计机关的种类
国家审计机关主要有以下两种:
1.中央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署是最高国家审计机关,它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和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
2.地方国家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上一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国家审计机关的基本任务
根据《审计法》规定,各级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应进行审计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国家审计机关的设置
国家审计机关是代表政府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行政机关,它具有法律赋予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各国国家审计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中的组织地位主要有以下几种体制:
(1)立法体制;
(2)司法体制;
(3)行政体制;
(4)财政体制;
(5)独立体制。
审计机关分为国务院和地方两级。
国务院设审计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国家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法组织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署对国务院负责,向其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组织领导本行政区的工作,负责本级审计机关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对上级审汁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计署设置派出机构,对重点地区和部门实行审计监督。
国家审计机关的职责
1、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等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3、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4、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5、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6、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7、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8、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9、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10、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1、除《审计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12、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13、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14、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国家审计机关的服务职能
1、促进被审计单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国家审计机关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其实就是审查被审计单位开展各项经济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和各项财政政策,通过审计,找出被审计单位不遵守财政纪律的方面,并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处理和处罚来达到促使被审计单位及时更正错误,以更好地遵守国家的法规。
2、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国家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的审计,主要是看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资产、负债的真实性以及损益的计算是否符合国家的财政法规和税法的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其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否相分离。如何监督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赋予了国家审计机关通过对国有企业的审计,可以及时发现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并通过审计手段,依法收回流失的国有资产,促进国有企业及时更正经营决策方向,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3、促进被审计单位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财政审计是国家审计机关永恒的主体,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收支效益性的审计,主要是审查政府各部门使用各项财政性的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将有限的资金使用在刀刃上;财政支出的结构是否优化、合理、科学;财政收入的构成比例是否科学;财政所投放的项目资金是否达到了投放的预期目标,特别是财政支农资金。政府对“三农”的投入逐年加大,资金总额每年不少于亿元,如何监督财政资金拨付的层层渠道和环节?如何监督财政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特别是资金的最终使用是否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农民是否从中真正受益,从而改变了农村的面貌。这些都需要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层层把关,履行好自己的职能,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拨付、分配和使用上存在的各项问题,当好经济卫士,促进资金使用的单位严格按国家政策法规办事,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4、促进廉政建设,为地方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国家审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依法开展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可以作为对领导干部权力进行有效制约与监督的重要环节和机制,已经成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对于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其认真履行职责具有重大意义。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的设计和制定应该以科学发展观的理论为指导,评价某一位领导干部在任职期内是否能够正确地、科学地、很好地履行了自已的职责,既要看任职期内本区域的经济发展的成果,又要看本区域内社会的进步;既要看本区域内城市的变化,又要看本区域内农村的发展;既要看本区域内硬环境的加强,又要看本区域内软环境的建设;既要看本区域内经济的总量,又要看本区域内百姓的实惠;既要看本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又要看本区域内党的建设情况。通过建立科学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从侧面积极引导领导干部正确地、科学地、履行自已的职责,从而促进廉政体系的建设,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
加强国家审计机关的保密工作
一、提高保密意识是加强保密工作的基础
要使保密工作落实到位,首要问题是要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树立保密工作无小事的观念,增强全体审计人员的保密意识,提高遵守保密法律制度的自觉性。要提高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的保密意识,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加强经常性的保密教育。通过教育,不断增强保密意识,使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清醒认识到保密工作的重要性,深入了解保密工作面临的形势,深刻领会新时期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自觉地转变思想观念,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审计工作越发展,审计技术越先进,越要加强保密工作,做到平时学保密,审前讲保密,审中促保密,审后查保密。此外,还可以通过组织观看保密教育录像片和集中学习通报的泄密案例,使大家从案例中汲取教训,提高警惕,强化保密意识。
二是组织审计人员系统学习《保密法》、《档案法》、《信访工作条例》和《审计法》等法规中有关保密的规定。通过全面系统地学习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提高审计人员的保密法律意识和素养,做到自觉学习保密知识,自觉遵守保密制度,自觉规范保密行为。
三是要重点提高审计机关领导干部及重点岗位人员的保密意识。领导干部除了掌握和涉及秘密事项比较多,理应做好保密工作外,领导干部对保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这个单位对保密工作的重视程度。因此,要提高审计机关的保密意识,就要求审计机关的领导干部提高自身的保密意识,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重视程度。此外,机要、文秘、档案、计算机室等部门工作人员因工作岗位的性质,决定了他们会经常接触涉密文件,因此加强对他们的保密教育应作为重中之重,常抓不懈。
四是要切实做好审计方案、审计报告、重要审计信息、移送处理等文书的保密工作,严格按程序审批、定密、报送、归档,确保审计成果信息的安全。此外,在特殊项目审计中,还要重点进行保密宣传,加强保密工作。面对一些特殊项目就要重点强调不仅要保守审计工作秘密,还要对涉及到企业的重要商业秘密和财务数据严格保密,要求在审计期间采集、使用和管理电子数据时,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审计结束时销毁不需要存档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做到保密工作万无一失。
二、建立健全保密机构和制度是加强保密工作的重要前提和保障
做好保密工作的关键是强化对保密工作的管理,只有建立一套坚强有力的保密工作领导体制,健全一系列保密管理制度,才能有效的保证保密工作的顺利实施。因此,加强保密工作管理,建立健全保密机构和制度是做好保密工作的重要前提和保障。为此,审计机关应注重从完善保密组织机构、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等方面入手,重点抓好保密管理工作。
一是审计机关应当健全保密工作领导体制,成立保密工作机构,由这个机构主要负责审计机关日常的保密工作。通过科学管理,不断提高保密管理的水平和层次,把保密工作管理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真正建立起保密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是要不断完善保密管理制度。要对秘密文电、档案等涉密资料的借阅、保管、归档或销毁,对电子计算机的使用、维修以及办公室的保安等制定一整套专门的管理办法和制度规范。
三是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加强信息化条件下的保密工作。随着审计工作电子信息化和网络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计算机及其网络的保密管理工作就成为摆在审计人员面前的一个新的重要问题。审计机关就网络管理、存储介质的使用、计算机维修、电子文档的使用等除了常规性的管理外,还需要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加强规范管理,使保密工作制度更加完善。
三、合理分工、明确职责是加强保密工作的有效手段
为了将保密管理工作落到实处,防止出现保密管理的“空白点”,必须实行保密管理责任制,结合审计机关各部门的工作范围和特点,合理分工,明确责任,从而有效地保证审计机关保密工作的落实到位。
一是审计机关综合部门作为全面协调审计机关各项事务的部门,应负责审计机关保密工作的综合协调以及档案保管等具体保密工作。重点要抓好机要、档案、信访举报、计算机网络安全、信息安全、人事信息等方面的保密工作,同时对上传网络稿件的审核把关。这些工作常常涉及到几个处室,因此也要有明确的分工和责任,除了配备高素质的工作人员外,还要不断加强工作规范和管理,查找薄弱环节予以充实,发现空白点予以完善。使保密意识不断强化,保密措施不断完善,保密手段不断创新,保密效果不断提高。
二是业务部门应负责审计现场有关资料的保密管理工作。由于审计工作本身的特性,审计机关在进行现场审计过程中,办公地点往往不固定,而且收集的资料数量多、种类杂,审计组不可能设专门的保密工作人员,所以审计现场保密工作就成为审计机关需要研究和完善的重要环节。除了加强现场保密管理工作,完善资料借阅、存放、移交等手续,确保万无一失外,由于审计人员的所有审计资料大都存放于计算机、移动硬盘等电子存储设备,所以审计人员应在审计期间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计算机、移动硬盘等,并不得接入互联网,以免造成审计资料的泄露。除此之外,审计机组还应特别加强审计人员住宿、旅途车辆、办公场所等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审计现场保密工作落到实处。
四、注重研究新技术、新方法是新形势下加强保密工作的重要途径
随着信息化不断推进,计算机及其网络已经涉及审计工作的各个环节、领域,各种审计信息资料在加工、整理、传递、管理等过程中常常以计算机数据、电子文件等形式存储与传输。如何加强信息化下审计保密工作是审计机关面临的新的课题,为此,审计部门要不断加大新形势下做好审计保密工作的新技术和新方法的研究。
一是要重点探讨信息化环境下如何提高审计保密技能、如何加强现场审计保密管理、如何有效防范审计保密风险等问题。通过对这些新问题的研究,提出一些信息化下保密工作的新方法,从而更好适应新形势下对审计保密工作的新要求。
二是加大研究如何将现代管理知识应用到保密工作中。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保密管理工作从凭经验上升到依靠现代管理技术,如何将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以及目标管理等现代管理方法应用到保密管理工作中,是信息化下提高保密工作水平的一个新的课题。因此,应加大对这方面应用技术的研究,提高保密工作水平。
三是加大对信息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审计机关在进行在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应加大对信息安全的建设,通过采取对涉密网络和非涉密网络实行物理隔绝、IP地址和机器物理地址绑定、身份识别技术、加密技术等手段,使电子信息的储存、处理、传送等更加安全,从而有效的防止保密资料的泄露。
独立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或社会审计、民间审计)、
内部审计三种。
运作审计(作业审计):检讨组织的运作程序及方法以评估其效率及效益。
履行审计(遵行审计):评估组织是否遵守由更高权力机构所订的程序、守则或规条。
财务报表审计:评估企业或团体的财务报表是否根据公认会计准则编制,一般由独立会计师进行。
信息科技审计:评估企业或机构的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完整性、系统可靠性及一致性。
在香港,财务报表审计亦称为核数,而会计师事务所则俗称为会计师楼。 在台湾,财务报表审计亦称为查核、查账。

⑺ 政府审计的职能和作用是什么

一方面是监督国家财政预算资金合理、有效地使用;另一方面是对财政决算情况作出客观 的鉴定与公证,为财政管理提供改进措施,并揭露违法行为。

1、政府审计对财务行政起监督作用,并促进财政监督的实施;

2、政府审计对财务行政活动符合有关政策、制度规定起保证作用;

3、政府审计对财务行政活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起保证作用;

4、政府审计有助于提高财务行政的效益。

(7)环境行政审计扩展阅读

政府审计不应该局限于发挥某项职能,而应该根据客观环境的需要,全面发挥各项职能,整合各种审计类型,以更好地为国家治理服务。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政府审计的服务范围不断扩大,内容不断增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

《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也提出“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相关工作要求极大地加剧了审计机关的工作压力,审计机关尤其是基层审计机关普遍存在人员缺乏、资金短缺、能力不足等问题,传统的工作方式已经无法适应新发展新要求。

近年来兴起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社会审计组织或人员接受政府委派,双方协同合作完成政府审计任务的工作方式获得越来越多的人认可。

但是由于政府审计和社会审计两者在审计要求、法律政策环境、服务范围、人员素质、管理机制等方面的差异,致使该工作方式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存在若干问题,应引起充分的重视。

⑻ 国家审计体制模式有哪几种

1、立法型审计模式

立法型审计模式及特点:立法型国家审计模式,是指国家审计机构隶属于立法部门。这种模式主要存在于西欧、北美等实行三权分立政治体制的国家。

实行立法型审计体制的国家,在政治体制上基本上属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国家。

国家审计机构隶属于立法机构。立法型审计体制模式,采取审计机构向代表人民的议会负责,向议会提供服务,审计结果对议会负责。

国家审计机构都具有很强的独立性。

2、司法型审计模式

司法型国家审计模式,国家最高审计机构以审计法院的形式存在。该模式以法律的形式强调国家审计的权威性,审计人员具有司法地位,并享有司法权力,强化了国家审计的功能。

3、行政型审计模式

行政型审计模式下的国家审计机构隶属于政府行政部门,对政府负责,是国家加强行政管理的重要工具,政府部门的意志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审计机构的工作范围和审计处理。

4、独立型审计模式

独立型审计模式是指国家审计机构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不属于任何国家机构,独立形成国家政权的一个分支,只对法律负责。该模式的组织形式是会计检察院或审计院。审计机构独立于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之外,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免受立法、司法和行政的干涉。

(8)环境行政审计扩展阅读

审计机关成立以来取得的巨大成就在建立国家审计制度的初期,我国选择了隶属于国务院的行政模式。

这种选择是符合一定时期的国家政治经济环境特点的。特别是在新旧体制转轨时期,财经领域中违法乱纪和有法不依的情况还十分严重,弄虚作假和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比较普遍,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不规范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好转。

在这种情况下,实行在政府领导下的行政型审计模式,有利于更好得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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