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执法 »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全文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全文

发布时间: 2020-12-25 04:29:39

A.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中几种常见意见的行政程序执法行为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四章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第五章行政执法程序
第六章特别行为程序

B.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中,对期限和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期限是到某年某月某日为止或截止的限制要求。
期间是从某年某月某日到某年某月某日的时间区间。

C.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解读

一、《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是什么时间颁布施行的?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1年5月25日经省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八章一百三十九条。该《规定》是继湖南之后我国第二部规范政府行政程序的省级政府规章,在行政程序制度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规定》中所涉及的行政程序包括哪些程序?
行政程序主要包括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行政执法程序、特别行为程序四大类,其中特别行为程序又包括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裁决、行政给付和行政调解。
三、《规定》对规范性文件是如何界定的?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规则等行政公文。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议事协调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四、规范性文件如何登记、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完成合法性审查后登记、编制登记号。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自签署、编制文号之日起5日内,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将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与电子文本、起草说明、合法性审查报告和制定依据等材料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符合要求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登记、编制登记号,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参照前款规定,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登记、编制登记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自登记、编制登记号之日起5日内交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统一公布。

D.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行政强制法》是一个吗

并不是一个规定:
1、就层级而言,《行政强制法》属于法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回定》属于地方政府规章,答后者中的各条款不能违背《行政强制法》;且就出台时间来说,《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早于《行政强制法》。
2、就内容而言,《行政强制法》仅规定在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过程中,行政主体应当或可以采取的手段、措施、程序及其法律后果;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规定的是行政主体进行所有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守的程序性规则,只规定程序而甚少涉及实体规则。
3、地方政府规章仅在一地区域内发生作用,而《行政强制法》是全国范围的法律。
4、法院在审判行政诉讼时,可以参照规章(即参照适用《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由法院自主决定该规章是否适用,若规章本身规定不妥,则可以不被援引为审判依据),而《行政强制法》作为全国性法律,法院审判时必须援引其作为法律依据。

E. 如何提高行政决策质量 ps:从山东省程序规定的角度来看

提高行政决策质量防止出现重大决策性的失误出现是各级行政部门在制定决策中的必须认真对待。《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第三章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非常明确和细致的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问题在此列举出来供参考: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作出的决定: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研究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制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需要由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的智力和信息支持系统,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二十七条政府行政首长代表本级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责确定或者由政府行政首长指定。

第二十八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并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充分协商协调,结合实际拟定决策方案。

对需要进行多个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

第二十九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论证,必要时也可以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第三十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专家论证意见应当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用座谈会、论证会和互联网发布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第三十三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5日前公告下列事项: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三)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时间、方式。

第三十四条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会。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听证公告确定的条件、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和持不同意见人员比例相当的原则,合理确定参加人。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业人员、专家学者参加听证会。

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人数较多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随机选择参加人。

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记录人查明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宣布听证会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会内容;

(三)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工作人员陈述;

(四)听证参加人发表意见;

(五)围绕听证事项进行辩论。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并交听证参加人签字或者盖章。听证主持人根据笔录制作的听证报告应当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前,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将该方案交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并作出决策。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政府行政首长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作决策方案说明;

(二)政府法制机构作合法性审查说明;

(三)政府分管负责人发表意见;

(四)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发表意见;

(五)政府行政首长发表意见。

第三十八条重大行政决策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政府行政首长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作出暂缓决定超过1年的,决策方案退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应当记录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载明。

第三十九条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依法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程序上报批准或者提请审议决定。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跟踪调查、考核等措施,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执行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监督机关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

执行机关发现重大行政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报告;执行机关、监督机关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决策及其执行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提出。决策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订决策的决定。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重行政大决策的执行情况组织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F.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行政强制法的测试题的答案

五、论述题
1、答题要点:(1)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重大案件或者数额较大的财物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财物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执法人员须当场交付当事人被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情况复杂的,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负责人申请,经后者批准,可以延长法定期限。(2)行政机关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损毁,除不可抗力之外,对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义务。(3)行政机关在实施查封、扣押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间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对于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立即解除查封或者退还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其他不宜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变卖所得。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补偿。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当事人要求退还被扣押物品的,行政机关应当立即退还。
2、答题要点:其法律意义在于:(1)行政强制执行必须由法律设定。(2)说明了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3)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4)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5)任何事物都存在一般和特殊的关系,一般情况下,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不得自主强制执行,但在特殊情况下的特殊条件一旦成立,必然产生例外。

G.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中规定,行政决定存在哪些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补正或更正

第一百二十九条行政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补正或者更正:(一)未说明理由,但是未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二)程序存在轻微瑕疵,但是未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三)文字表述错误或者计算错误的;(四)未载明作出日期的;(五)需要补正或者更正的其他情形。

H. 如何贯彻《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


菏政办发〔2011〕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字〔2011〕85号)要求,现就施行《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
《规定》的颁布,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举措。《规定》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以行政程序制度建设为载体和突破口,对行政程序基本原则、行政程序主体、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行政执法程序、特别行为程序、监督和责任追究等进行了严格规范,填补了我省行政程序制度建设史上的空白,对保障和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消除和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贯彻实施《规定》的责任感、紧迫感,将贯彻实施《规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努力提高宣传贯彻实施《规定》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切实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二、
切实做好贯彻实施《规定》的各项重点工作
(一)大力开展宣传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各类媒体和政府网站的作用,对《规定》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重大意义集中进行宣传报道,提高各行政程序(执法)主体、监督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认知度,取得直观、直接、直达的宣传效果,增强公民依法维权,依法参与行政管理的程序意识,为《规定》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分系统、分批次做好学习培训工作。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好《规定》的学习培训工作。采取集中授课、专家辅导、座谈讨论、集体学习和自学等形式,分系统、分层级、分批次扎实做好专题学习培训工作,并在领导干部法制培训、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等工作中,将《规定》列为重点学习内容,确保在2011年底前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全市行政执法人员普遍接受一次有关《规定》内容的学习培训。
(三)建立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1.依法界定行政程序主体。一是市县政府法制机构要对本级行政程序主体资格逐一认定、编制目录并向社会公开,部门职责变动时要及时调整。二是建立行政职权委托制度,进一步明确委托依据、事项、权限、期限、责任等,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三是坚持管辖法定原则,依法建立完善管辖权移送、异议处理等制度。四是健全行政职权争议处理制度,明确职权争议处理的主体、权限和程序。五是完善回避制度,明确申请回避、主动回避、责令回避的适用条件。
2.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合法性论证制度、成本效益分析制度、专家论证制度、听取公众意见制度、听证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集体讨论决定制度、执行监督制度及执行后评估制度,进一步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和机制,特别是在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商品价格等具体法律事务方面,要充分发挥各级法制机构的作用,完善合法性审查程序,加大审查力度,确保行政决策行为合法有效。
3.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明晰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权限;遵循规范性文件依法启动制度;严格规范性文件登记程序,坚持“三统一”制度;做好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实施工作;坚持及时公布现行有效的和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制度。
4.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程序。进一步完善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制度,加强对行政裁量权的管理,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5.积极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根据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探索建立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调解等行政行为,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三、加强对贯彻实施《规定》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了菏泽市贯彻实施《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也要尽快成立相应机构,切实抓好抓实。
(二)明确责任分工。贯彻实施《规定》专业性、综合性较强,市、县政府办公室和机构编制、监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协调推进各项贯彻落实工作。市、县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认真做好贯彻实施《规定》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政策研究、督促指导和情况交流工作。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督查长效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规定》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对在行政考核、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监督、行政应诉等工作中,违反《规定》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格进行责任追究,保证《规定》的各项要求得到有效贯彻实施。

附件:菏泽市贯彻实施《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热点内容
影视转载限制分钟 发布:2024-08-19 09:13:14 浏览:319
韩国电影伤口上纹身找心里辅导 发布:2024-08-19 09:07:27 浏览:156
韩国电影集合3小时 发布:2024-08-19 08:36:11 浏览:783
有母乳场景的电影 发布:2024-08-19 08:32:55 浏览:451
我准备再看一场电影英语 发布:2024-08-19 08:14:08 浏览:996
奥迪a8电影叫什么三个女救人 发布:2024-08-19 07:56:14 浏览:513
邱淑芬风月片全部 发布:2024-08-19 07:53:22 浏览:341
善良妈妈的朋友李采潭 发布:2024-08-19 07:33:09 浏览:760
哪里还可以看查理九世 发布:2024-08-19 07:29:07 浏览:143
看电影需要多少帧数 发布:2024-08-19 07:23:14 浏览: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