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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选举法规定

发布时间: 2020-12-25 03:49:16

⑴ 根据我国选举法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为( )

根据我国选举法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为40名

选举法》第版9条第1款第(四)项规权定: 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40名
《选举法》是中国政府制定的由广大人民群众选举代表参政议政的法律。《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⑵ 根据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有哪些

根据《选举法》第十条的规定,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划分回选举本级人民答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三)确定选举日期;
(四)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五)主持投票选举;
(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⑶ 我国选举法规定的选举程序

选举程序在《选举法》的第九章,内容如下:

第九章选举程序

第三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第三十六条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

第三十七条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三十九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第四十条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四十一条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第四十二条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四十三条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四十四条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第四十五条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本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当选代表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布。

第四十六条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第四十七条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3)按照选举法规定扩展阅读:

选举是起源于古希腊的政治制度,它是民主的一种表现形式。现代的选举则起源于英国选举,它的发展同经济基本同步,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选举在英国,甚至全球范围内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从选举人到被选举人,

逐步扩大了范围,到了1962年,英国的选举已普及到了所有成年人(政治犯除外).虽说它的存在总认为是民主的重要表现,但也有不少的人提出了质疑,选举的结果总不如人们所设计的那样完美,

相反,"贿选"、“多数人的暴政”、等的词汇足以见得人们选举存在的严重的缺陷,而这缺陷又是不可避免,但因此取消选举则是得不偿失的。

资本主义国家在投票选举议员或总统之前,各候选人之间为达到当选目的而争取选票。在宣布大选后,社会各政党。各党派政治力量先推出自己的候选人,由这些候选人在各自政治力量的支持下,组织竞选班子,筹集竞选费用,拟定竞选纲领,

利用报刊、广告、电视、广播和在竞选地区发表演说等各种各样的方式,向选民讲解自己的政治主张,许下诺言以取得选民的信任,从而获得选票。

但是,在资本主义国家中竞选时的诺言与上台执政后的实际行动往往不符。一些国家的竞选中,以行贿、欺骗等手段获取选票的违法行为屡有发生

⑷ 我国选举法规定,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是

中国的选抄举权有三个基本条件:

1、具有袭中国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民是享有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共事务的权利的人,这是公民定义。

2、年满十八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3、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公民的选举权不因民族、种族、性别、财产状况、居住年限、受教育程度等外部因素的差异而受到限制或者剥夺。

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参加选举的权利,包括参加提名代表候选人,参加讨论、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名单,参加投票选举等。

(4)按照选举法规定扩展阅读

作为权利的选举权具有意志性,即公民有选择候选人的权利,有投张三的票还是投李四的票或不投票的权利。

其他权利何时行使、怎么行使主要由权利人自己决定,选举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统一时间内,众多选民“共同”行使,不论哪个公民不能在此之前或之后单独行使选举投票权,不是公民想何时行使就都可以行使的。

⑸ 按照现行选举法第七条的规定,直接选举的主持者是

1979年选举法规定。我国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B.县一级)。

⑹ 在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产生有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直接选举,即由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根据选举法规定

①根据宪法抄和法律,我国的选举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直接选举,即由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另一种是间接选举,即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②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被选举人的方式,称为直接选举。直接选举使每个选民都有表达自己意愿的机会,能选出自已心目中最值得信赖的当家人,但在选民较多、分布较广的情况下直接选举耗时费力,效率低,因此往往先由选民选出自己的代表,再由他们代表选民选举产生上一级代表机关的代表或政府领导成员,即间接选举,因为间接选举效率更高。③选举方式的选择必须体现国家性质,并与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采取什么样的选举方式,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地区,要根据社会经济制度、物质生活条件、选民的文化水平等具体条件来确定。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我国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采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选举方式。

⑺ 关于选举法规定

1、充分体现平等原则。
2、增强代表的广泛性,确保“一线”代表数量,解决“官民比例”失衡。
3、对选举机构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4、关于乡镇人大代表的名额增加了上限数
5、关于代表资格条件的规定
【补充】:
2004年修正的《选举法》是11章53条,今年全国人大十一届三次会议3月14日修正后的《选举法》是12章57条,现行的《选举法》从1979年制定到现在已经进行了五次修正,这次修改主要是从以下12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修正后的《选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

⑻ 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选举制度基本原则有

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选举制度基本原则有,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秘密投票的原则;选举的保障原则

⑼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关于选举机构,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选举法》第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举法》第15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从惯例来讲,历届全国人大都会公布港澳特别行政区选举下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均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这两个办法的第2条都明确规定了特别行政区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从上述规定可以得出,凡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A选项正确。《选举法》第8条第3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是“指导”而不是“领导”,B选项错误。《选举法》第8条第2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C选项正确。《选举法》第28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D选项正确。因此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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