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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科层级

发布时间: 2020-12-24 22:26:56

❶ 国家行政机关的纵向结构划分

行政机关的纵向结构指的是各级政府上下之间、各级政府各组成部门上下之间,构成领导版与服从的主从关系权,这种上下排列组合方式就是行政机关的层次结构(纵向结构)。
决定纵向结构形式的两个重要因素,一是管理层次,一是管理幅度。所谓管理层次,就是纵向结构的等级层次,有多少等级层次就有多少管理层次。如我国行政机关分为中央政府(国务院)、省政府、县政府、乡政府四个层次。每级政府又有若干管理层次,如国务院有部(委)、司(局)、处(室)等层次;省政府有厅(局)、处(室)、科等层次。所谓管理幅度,是指一级行政机关或者一个领导人直接领导和指挥的下级单位或人员的数目。一般来说,管理层次与管理幅度是成反比的。

❷ 什么叫行政组织结构的层级化

组织结构的层级化就是根据劳动分工将组织垂直划分为若干个等级层次,每一个层级的权力大小、管辖范围与职责地位自上而下逐级减小;将行政组织系统纵向划分为若干个层级,每一层级的职能目标和工作性质相同,但管辖范围和管理权限从高到低逐级缩小。

组织结构的分化,就是将组织结构系统分割为若干分支系统,每一分支系统皆与外界环境发生特定的关系。

通常组织结构的分化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平行的分化,即平行建立若干职能部门,也就是分部化;二是垂直的分化,即自上而下划分为不同的层级节制体系,也就是层级化。二者结合起来,就构成组织的正式结构。

行政组织结构层级化的优点是:权力直线分布,权力链清楚,利于政令统一和指挥统一;权力集中,层层节制,上下隶属关系清楚,有利于信息传递和监督;在层级化下,组织目标明确,分工明确,工作程序明确,有利于调动下属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组织结构的层级化是公共管理效率化的有力保证。

层级分化的缺点表现为:过多的层级结构,容易带来沟通和协调上的困难;层级结构的存在形成了成员间身份与地位之高低,这种差别容易加大相互间的行政距离,造成沟通上的障碍,这种差距亦是形成“官本位”的一个根源。

(2)行政科层级扩展阅读:

合理的组织结构应具备如下几个主要条件:

每个职位、单位、部门,一级行政组织的设置,刚好与所要行使的职能、任务相平衡。既能充分地满足工作的需要,又能使每个组织和个人工作量饱满,使事有人做、人有事做,人与事得到最佳组合。

按照各个单位之间、各人员之间的工作衔接关系及其工作量的比例关系来设置单位和人员;使整个行政工作的流程能够畅通地、按比例地协调发展,各个行政组织工作刚好是互相衔接的,没有因漏设或工作量轻重不均而使工作流程中断或梗塞的现象发生。

❸ 国家机构层级列表

在中有几套班子的说法:
中国共产党最高的是中央委员会(委员会设有政治局、政治局常回委)、答下面是省直辖市、自治区)委员会、地(州、市)委员会、县委员会、乡镇委员会,再往下就是总支部、支部;
人大最高的是全国人大,下面是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地(州、市)人大、县人大、乡镇人大;
政府最高的是国务院,下面是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地(州、市)政府、县政府、乡镇政府;
政协最的是全国政协,下面是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协、地(州、市)政协、县政协。乡镇压一级目前没有设政协机关。

❹ 行政单位级别划分

行政单位级别划分的相关规定如下: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家级正职:一级;
(二)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
(三)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
(四)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
(五)厅局级正职:十三级至八级;
(六)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
(七)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
(八)县处级副职:二十级至十四级;
(九)乡科级正职: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十)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市机关的司局级正职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司局级副职对应十八级至十二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
第十八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十九条
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❺ 行政级别排序与职称是怎样的 职务与级别对应表

一、行政级别与职称:

1、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职务工资按正处层次的职务工资高一档确定,级别工资按正处层次对应的级别确定。

2、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比照正处层次或副处层次核定机关工资,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3年及以上且工作年限28年以上的可比照正处层次核定机关工资,其他人员比照副处层次核定机关工资。

3、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原则上比照正科层次核定机关工资,其中: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5年及以上且工作年限28年及以上的可比照副处层次核定机关工资,其他人员比照正科层次核定机关工资。

4、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原则上比照副科层次或科员层次核定机关工资。其中大学本科学历工作年限3年以上(不含学习时间),大专学历工作年限4年以上(不含学习时间),中专及以下学历工作年限6年以上(不含学习时间)可比照副科层次核定机关工资,其他人员比照科员层次核定机关工资。

5、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原则上比照科员层次或办事员层次核定工资。其中:大专学历见习期满、中专及以下学历工作年限3年以上(不含学习时间)的可比照科员层次核定机关工资,其他人员比照办事员层次核定机关工资。

事业编中级职称的工资原则上相当于公务员的正科级别的工资,若不考虑公务员的车补,中级职称的工资一般要略高于公务员正科级别的工资。

二、职务与级别对应表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

第二章职务与级别设置

第五条公务员职务根据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限额、职位等设置。

公务员职务名称应当与机构规格相一致。

第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第七条领导职务层次由高至低依次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八条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法规、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第九条非领导职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条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依次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第十一条公务员级别由低至高依次为二十七级至一级。

第十二条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家级正职:一级;

(二)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

(三)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

(四)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

(五)厅局级正职:十三级至八级;

(六)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

(七)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

(八)县处级副职:二十级至十四级;

(九)乡科级正职: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十)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市机关的司局级正职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司局级副职对应十八级至十二级。

第十三条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巡视员:十三级至八级;

(二)副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

(三)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

(四)副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

(五)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六)副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七)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八)办事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市机关的巡视员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副巡视员对应十八级至十二级。

拓展资料

专业技术职称

是指经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行业或中央企业、省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机构评审的系列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范围领域基本涵盖国民经济生活的各行各业,例如工程、医学、会计、教育、科研等。评审对象包括在事业单位,医院,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中从事管理、教学、科研、工程技术、设计、驾驶操作等工作的专业人员,具有教学、研究系列职称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三章职务与级别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❻ 专业技术职称与行政职务的对应级别是什么

1、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职务工资按正处层次的职务工资高一档确定,级别工资按正处层次对应的级别确定。

2、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比照正处层次或副处层次核定机关工资,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3年及以上且工作年限28年以上的可比照正处层次核定机关工资,其他人员比照副处层次核定机关工资。

3、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原则上比照正科层次核定机关工资,其中: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5年及以上且工作年限28年及以上的可比照副处层次核定机关工资,其他人员比照正科层次核定机关工资。

4、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原则上比照副科层次或科员层次核定机关工资。其中大学本科学历工作年限3年以上(不含学习时间),大专学历工作年限4年以上(不含学习时间),中专及以下学历工作年限6年以上(不含学习时间)可比照副科层次核定机关工资,其他人员比照科员层次核定机关工资。

5、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原则上比照科员层次或办事员层次核定工资。其中:大专学历见习期满、中专及以下学历工作年限3年以上(不含学习时间)的可比照科员层次核定机关工资,其他人员比照办事员层次核定机关工资。

❼ 中国行政区划的各个层级平行层级有哪些

正省级:
中央:部、委、局等
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等

副省级:
地方:副省级城市(全国共15个)

正厅级:
中央:司、局等
地方:省政府的厅、地级小⒌厍

❽ 我国政府机构的管理层次是

我国政府机构的管理层次:中央———省———市———县———乡(镇)五级回制。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我答国地方行政层级设置经历了多次变化,但行政层级中的省———县———乡基本格局没有太大变化。

1979年以后,在省与县之间设置的准行政层次改称为地区行政公署;80年代中期以后,准行政层次的地区行政公署逐渐从地方行政层级中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地级市政府,即市管县。

政府发展机制也叫政府动力机制,是指政府管理系统动力的产生与运作的机理。政府发展机制主要由以下三个方面构成。第一是利益驱动。

其是政府组织动力机制中最基本的力量,是由经济规律决定的;第二是政令推动。其是由社会规律决定的;第三是社会心理推动。其是由社会与心理规律决定的。

(8)行政科层级扩展阅读

政府运行机制是指在人类社会有规律的运动中,影响政府运行的各因素的结构、功能、相互关系,以及这些因素产生影响、发挥功能的作用过程和作用原理及其运行方式。

各种因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要保证社会各项工作的目标和任务真正实现,必须建立~套协调、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我国政府运行机制就是政府以现代治理理念为指导,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❾ 按照行政层级划分出的我国政府机关的类型是什么

1983年以来,我国地方行政区划层级,除台湾、香港、澳门、海南和直辖市外,基本上是省(区)—市—县(市、区)—乡(镇)四级。“市管县”体制已成为全国各省(区)最基本的行政体制。中国多数地方的行政区划层级目前实际上由“虚四级”变为“实四级”,管理层次之多为各国之首。
市管县之前,我国的行政层级由中央-省-县(市)-乡(镇)四级组成,虽然省县之间有一个地区行署,但毕竟是一个虚制层级。市管县后,省县之间的层次由虚变实,行政层次变由中央-省-市-县(市)-乡(镇)五级组成。

省级行政单位

中国省级行政单位是中央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最高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目前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省——是中国国家地方一级行政区域。始于元朝。至今已有六、七百年的历史。

自治区——是中国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而建立的相当于省的行政区域。新中国成立后共建立了5个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

直辖市——即中央直辖市,由国务院直接管辖。是人口比较集中,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具有特别重要地位的大城市。至1997年3月设立重庆直辖市为止,中国共设有4个中央直辖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

特别行政区——为“一国两制”的实施,宪法第三十一条专门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同属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至1999年12月澳门回归为止,中国共设立2个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地级行政单位

地级行政单位是介于省级和县级之间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包括地区、自治州、行政区和盟。

地区——是省、自治区的派出机构,管理几个县、自治县和市,不是一级地方政权。地区,1975年以前称专区,设专员公署。始设于国民党政府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沿用。后称地区,设行政公署。

自治州——是中国少数民族聚居地方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而建立的介于省级和县级之间的一级行政区域,设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一级政权机构。自治州下分县、自治县、市。

盟——是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地级行政区域。原是蒙古族旗的会盟组织,设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一级政权机构。盟包括几个县、旗、市。

县级行政单位

县级行政单位是中国地方二级行政区域,是地方政权的基础。县级行政单位包括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工农区、林区等。

县——作为中国基础行政区域,始于春秋时代。秦统一六国后确立了郡县制,至今已有两千多年历史。县下辖乡、镇。

自治县——是中国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县级行政区域。

旗·自治旗——旗是中国相当于县一级的少数民族(主要是蒙古族)聚居的行政区域。旗原是蒙古族等少数民族的民族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沿用。自治旗是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内另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区域自治的相当于自治县的行政区域。

特区——是工矿企业特别集中的县一级行政区划。

林区——是县一级行政区划。



市——作为一级政权组织是中国人口比较集中,政治、经济、文化地位比较重要的城市。除中央直辖市外,有省辖市(地级市)、地辖市(县级市)、省辖市辖市(县级市)等。

市辖区——是市的下一级行政区划,设立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区人民政府,为城市的基层政权组织,相当于县。区下设街道办事处,作为区的派出机关。

县级以下基层行政单位

县级以下的基层行政区域——乡和镇,是地方三级行政单位。1960年以前还曾设区。

镇——是县、自治县管辖的基层行政区域。1955年国家颁布关于划分城镇标准的规定,设置镇的主要条件是县及县级以上政权所在地,其常住人口在2000人以上,其中非农业居民占50%以上。1984年制定了新的建镇标准,放宽了条件,工商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可以设镇,并实行了镇管村的体制。

乡·民族乡——乡是中国农村的基层行政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设乡人民政府,受县人民政府领导。1958年农村人民公社化后,乡政权一度由人民公社行使,乡制撤销。1982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规定恢复乡建制,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乡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83年开始建乡。民族乡是少数民族聚居的乡一级行政区域。

区——中国于1928年开始设区。新中国成立后继续设区,承担县、乡之间许多行政任务。1955年全国有15000多个区。随着农业合作化的发展,开始撤区并乡,1956年底,区减少到10000多个,1957年进一步减少到8000多个。1958年下半年,全国除少数地区外,各省、自治区基本上都撤销了区的建制。60年代以后,有些省、自治区又恢复了区的建制,它管辖几个人民公社和镇,但不设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而设立区公所。它不是一级政权组织,而是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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