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约谈是什么意思
1. 约谈什么意思
约谈指的是颇具中国特色的一种制度。指拥有具体行政职权的机关,通过约谈沟通、学习政策法规、分析讲评等方式,对下级组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并规范的准具体行政行为。
例句:约谈很多时候让人想起谈判的意思,其实在现代社会,约谈更多是发生在实力不对称的两方身上,为了达到一个目的,通常是实力较强的一方约谈实力较弱的一方在某一特定场合,告知其要达成的目的和操作方法。
一般,实力较弱的一方没有还价的余地,即便是还价也是在对方早已圈定好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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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义词:
1、讲话,是指说话;发言;谈话,或者指演说和普及性的著作体裁。
例句:巴金 《探索集·“豪言壮语”》:“要讲话就得讲老实话,讲自己的话,哪怕是讲讲自己的毛病也好。”
2、发言(fā yán),动词,义:评论,讲话。一般在会议,晚会上领导或特殊人物的讲话。
例句:柯岩《追赶太阳的人》二:“深夜,代表们都休息了,小会议室里还亮着一盏灯,是有人在赶写发言还是忘了熄灯?”
3、措辞,是指人们在说话、写作、行文时,经过深思熟虑,综合考虑受众的思想、情感、心理特征、个性特点、学历背景、生活习惯等因素的情况之下,精心选用恰当的词语、句子,有效表达自己的意思,并让受众易于理解、接受、相信的一个互动过程。
例句:张天翼 《儿女们》三:“他措词很客气,可是脸像对方那么绷着,声音硬得铁似的。”
2. 通报批评与警告有什么区别
通报批评和警告都是个人或单位违反规定后遭受的惩罚,但两者在性质和严重性上有专着不同属,它们的区别是:
1、警告主要是对被处罚人在精神上造成一定损害,而通报批评则是对被处罚人的荣誉或者信誉造成损害。
2、通报批评是通过报刊或文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公布的,造成的影响范围大;警告则只是以警告处罚书或以口头的形式下达给本人,以示警示。
3、报批评由于其造成影响的范围要比警告更加广泛,所以通报批评的处罚程度比警告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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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和警告在行政处罚里都是申诫罚。警告主要用于情节轻微或未构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法性行为,其作为一种正式的处罚形式,必须是要式行为,即由作出处罚的机关制作书面裁决。通报批评适用于具有较大危害的违法行为。申诫罚是对相对人精神上的惩戒,影响相对人的声誉而不涉及其他实体权利,其目的在于引起违法者精神上的警惕,以避免其再犯。
3. 诫勉谈话是什么处分
诫勉谈话与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各司其职,都是党组织对有问题的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措施。
诫勉谈话是对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由组织和纪律监察部门对干部谈话规诫、监督管理,并组织跟踪考核。
诫勉谈话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提前打招呼、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诫勉谈话要严格要求,指出其存在问题,分清是非责任,督促整改,帮助其汲取教训,防微杜渐,使谈话对象少犯或不犯错误。具体的制度和实施细则由各个单位参照中央文件分别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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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诫勉谈话的情况
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4. 约谈是处分吗
一、不是处分。
二、约谈的定义:指拥有具体行政职权的机关,通过约谈沟通、学习政策法规、分析讲评等方式,对下级组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并规范的准具体行政行为,是颇具中国特色的一种制度。
三、约谈的“四种形态”:
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
约谈记录表的要素:
1.约谈时间
2.约谈地点
3.约谈单位
4.约谈人员
5记录人员
6.约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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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不可能是无偿的。
其“有偿性”或曰成本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于被约谈的企业和行业,会有一定的补贴。
中粮集团、益海嘉里等最先被约谈的企业,就获得了低于市场价的“定向销售”。
虽然可能不足以弥补企业亏损,但企业所获得的无形的政府资源,却注定是一笔可观资产。
而这,也正是“约谈”成本体现的第二个方面。
“约谈”的运作思路很明确,抓住有市场定价权的龙头企业,以有限的成本付出换来整个市场的价格稳定。
可是,这种成本究竟是否“有限”,尚不能一概而论。
企业能够获得补贴,看似是为其承担社会责任付出的合理补偿,实际上却是以行政手段强化这些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自相矛盾之处在于,如果说被“约谈”企业承担了社会责任,那些未被“约谈”的企业是否就全然没有承担社会责任?
假如没有“约谈”,那些有市场定价权的企业的社会责任又体现在何处?对于能够被“约谈”并获得政府补偿,未获此“殊荣”的企业已经啧有烦言。
很显然,“约谈”使得在同一个市场环境中的一部分企业获得了政府资助,而另一部分同样服从了行政干预的企业不仅一无所获,还承担了市场以及行政干预的双重压力。
如果一定要以行政干预市场定价,最好能用明确的方式表明,这样对所有企业是平等的,企业所处的市场环境是统一的,市场的竞争机制没有被破坏。
而“约谈”这种看似同企业商量的尊重市场的办法,其实就是以相对软性的方式行干预之实。
但不言自明的干预却蕴含了畸轻畸重的市场不公,它使得在一个原本不利的市场环境中,强势企业强者更强,弱势企业更为不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