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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审批

发布时间: 2020-12-24 05:24:25

Ⅰ 新车一般多久年检第一年需要吗还是三年免检

参考数据,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地方车管所

新车第一年要年检吗

新车第一年是否年检分两种情况:

(一)6年免检政策
1、机动车为非运营车辆;
2、车辆核定载人数为6人及以下;
3、行驶证上注明的车型:轿车(微型、小型、中型、大型)、微型普通客车、微型越野客车、小型普通客车、小型越野客车、小型专用客车;
4、注册登记日期必须在2010年9月1日后;
5、满足以上条件,且免检期间没有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满足的以上条件的车辆可以享受6年免检政策,而这里所说的免检,正确说法应该是免除了上线检测这个部分,即我们文章开头所说的对车辆进行各项检测的部分。而第二部分领取年检标志还是照例进行,也就是每两年进行一次申请。

(二)非免检新车
如果你的新车不符合6年免检的条件,那么你就要按正常的程序走,也就是说我们既要开着车辆去检测站接受检查,检查合格后领取证明单,然后再将准备好的资料(身份证、行驶证、车船税或免税凭证、交强险保单)一起交到办事窗口领取年检标。

新车年检流程

第一步:尾气检测
先排好队,到收费窗口交检测费,等候上线。检测前会有工作人员进行初检,主要是核对发动机号与行驶证是否一致,再简单看看外观、车况等,然后填写尾气检测表。检测时,由检测员开车上线,一般新车都很容易过关,拿到合格的尾气检测表就可以到窗口交钱领尾气合格标。如果不合格,需要到汽修厂调试后重新上线,当然要再交一次检测费。
第二步:查违章
查询窗口领取并填写“机动车定期检验登记表”,可凭行驶证领取。填好表中事项交工作人员查询有无违章记录,没问题的表上会加盖“已核对,可验车”章,有违章的,拿着违章告知单尽快处理违章。
第三步:交押金
押金窗口缴押金,拿好押金条,领取并填写外观检验单。
第四步:外观检验
持外观检验单到外观工位,先查相关手续,核验第三者保险(强制性保险)是否在有效期内。手续查完之后才开始外观检验,这项检查主要看灯光有无破损、车身外观是否符合原样、悬架有无变动,还有天窗、轮胎等。
第五步:上线检测
外观检验没问题,排队等候上线检测。检测线负责刹车、大灯(远光)、底盘等内容的检测,大概5-10分钟,车开下线就可以领到一张计算机打印的表,大致有制动、灯光、喇叭等项目,合格的项目打印“0”,不合格的打印“X”。一般都是灯光和刹车不合格。不要紧,检测场都有调整灯光和刹车的地方。刹车调整后要重新上线,灯光不用,调完以后盖个章就行。
第六步:总检审核
都过关了,准备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到大厅总检处签字盖章。
第七步:交费,领标
各窗口交相关费用,退回押金,交工本费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标后和行驶证副证上均打印有效期。绿标背后会写上有效期,就是下一次检验的月份。检字会打孔,有孔的月份就是下次检验的月份,一般年检总的费用在200-300元左右(具体以当地为准)。

新车年检几年一次

不同类型的车辆,年检时间规定也是不同的:
1.非营运的小轿车等车辆:新车6年内免检,此后每年年检一次,具体时间可参考行驶证上登记的月份。
2.车龄15年以上的非营运的小轿车等车辆:每半年年检一次。
3.营运载客车辆:每年年检一次。
4.车龄15年以上的营运载客车辆:半年年检一次。
5.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载货汽车:车龄10年内,每年年检一次;车龄10上的,半年年检一次。
6.车辆年检的具体时间,可参考行驶证上等级的月份,当月年检,不要超时。

车辆年检注意事项

在进行车辆年检前,车主最好对照以下几项,避免出现年检不过关的情况:
1.确保已经交情罚款;
2.不要大规模涂改车辆外观;
3.不要非法改装车辆;
4.确保所有车窗玻璃完好且未贴反光遮阳膜;
5.确保灯具、仪表齐全有效;
6.确保刹车性能良好;
7.确保配有灭火器、反光警示牌;
8.保持轮胎花纹一致;
9.确保未使用可拆卸号牌架和可翻转号牌架。

扩展知识

2015年新购家用小轿车满一年是否需要年检?
【答】 2015年1月买的家用小轿车,根据年检标上的年检日期,通常是不需要重新年检的,只需要购买新的保险即可,要注意及时更换新的交强险标志。但如果你的车是7座车的话,或发生过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还是需要去按时年检的。
从2014年9月1日起,6年以内的在用私家车将免线上检测。在此期间,到每2年需要定期检验时,车主只需提供交强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免征证明后,即可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门申领检验标志。 不过前提是在此期间车辆未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另外,面包车和7座及7座以上车辆不纳入免检范围。

新车两年审车到第几年的时候结束?
【答】 现在新车到手六年内可以免上线年审,两年一次,过了六年就要每年年审一次,还要上线和比对照片,车身外观不能有变化。

新车两年一次年检,只需要网上领取年检标志就可以吗?
【答】 不能够网上直接领取,需要去当地机动车安全检测站
直接带上行驶证,行驶证本上面名字的身份证和未过保的强制险保单副本。最好在过保前的三个月内去办理,如果不足一个月也是可以办理的,不要等过期了再去办理,这样就很麻烦了。(在行驶证上有写检验日期到什么时候到期)

Ⅱ 取消或调整航运业内行政审批 免除收费 反映怎样的趋势

国家正在减政呗 利于大家民生

Ⅲ 交通违法处罚免除拘留审批表

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新规5月1日起执行;热点违法处罚变化解读 超速、闯红灯、乱停车等处罚标准将降低。即将于5月1日起实施的《福建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进行了大幅度调整。 记者注意到,新《办法》中,大多数普通显见性交通违法,处罚标准已全面调整,此前“一刀切”的处罚,今后将改为先警告后处罚。同时,处罚标准也大幅降低,如违章临时停车,原先罚款100元,现改为先行警告,如警告无效,处以20元罚款。 福州市交巡警部门谈及处罚标准降低了、交通违法行为会不会因此大幅度攀升的问题时,认为降低处罚标准并不会必然导致交通违法行为增加,因为从心理学上讲,老百姓首先关心的是违法后被抓住的几率有多大,只要处罚适当,再加上严格执法,相信大多数交通参与者定能自觉遵守,交通违法行为的数量就不会上升。 4月22日起,福州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交通专项整治,记者从路面执勤交巡警处了解到,不按道行驶、乱鸣喇叭、不系安全带是机动车最常见的交通违章行为;闯红灯、不按道行驶和逆行则是非机动车常犯的错;至于行人,则是经常闯红灯和不走人行横道。据了解,5月1日起,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大多有调整。 闯红灯:由200元降到150元 闯红灯是市民经常会碰到的交通违法行为。新《办法》将处罚标准由原来试行标准的200元调整至150元。 此前出台的《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标准》)规定,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罚款200元,扣3分。新《办法》调整为:处以警告或者150元罚款。 超速:处罚最高降500元 《试行标准》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不含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至50%以下的,罚款100元,扣3分。新《办法》调整为: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超过50%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罚款。 《试行标准》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含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未达80%的,罚款1000元,扣6分。新《办法》调整为: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未达80%的,处以500元罚款。 《试行标准》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含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时速80%以上的,罚款2000元,并处吊销;新《办法》调整为: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达到或者超过80%的,处以1500元罚款。 机动车不让行人:由200元降到100元 对于机动车在人行横道的违法行为,新处罚标准降低了一半。 《试行标准》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罚款200元,扣2分;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罚款200元,扣2分。新《办法》均调整为:处以警告或者100元罚款。 逆向行驶:由200元降到100元 《试行标准》规定,机动车逆向行驶的,罚款200元,扣3分。新《办法》调整为:处以警告或者100元罚款。 热点违法处罚变化情况速览 1.机动车串道: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原来都是罚款200元,记2分,调整为处以警告或者100元罚款。 2.机动车酒后驾车: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原来处罚500元,扣证30天,记6分,调整为处以300元罚款。醉酒驾车原来处罚2000元,扣证90天,记12分,拘留15天以下,调整为处以1500元以下罚款。 3.乱鸣喇叭:驾驶机动车在禁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由原来的罚款200元,调整为先警告,如果不改则罚款20元。 4.行人闯红灯: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等通行的,由原来的罚款50元,调整为先警告,如果不改则罚款10元。 5.不走斑马线: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由原来的罚款20元,调整为先警告,如果不改则罚款10元。 6.非机动车不按道行驶:非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道行驶的,由原来罚款50元,调整为先警告,如果不改则罚款20元。 另外,关于电动自行车新增了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让行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未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的,直接处以50元罚款。 □新闻观察 治违章“重典”调整凸显人性化 大

Ⅳ 请问一下,国有企业豁免或者减免债务需要哪些审批手续啊,最好是有明文法规的规定!!!

您好,看到您的问题一直是零回答问题且将要被新提的问题从问题列表中挤出,问题无人回答过期后会被扣分并且悬赏分也将被没收!所以我给你提几条建议: 如何做好策划方案的执行 -------------------------------------------------------------------------------- 近些年来,在企业管理与营销工作中,“执行”这个词越来越多地被提及。其实化妆品行业内不缺少实用而有效的策划方案。为什么很多都不成功,关键在于执行力不够,往往做到一半甚至刚开了一个头,就发现做得一塌糊涂。执行不到位,执行有偏差就是很多策划方案最终失败的症结。而对于由咨询公司所做的策划方案,企业拿到手里首先或多或少都会打一些折扣。那也就意味着,“执行”的难度将会更大。那么如何才能与咨询公司一起,将一个好的方案完美地执行下去呢? 首先是要确定执行的主体。因为与咨询公司合作不比自己公司,策划与执行都是由同一个部门主导控制,它牵涉到一个内与外的分工及利益的分配。有了执行的主体才不会相互扯皮推诿。有利益的工作双方去争着做,而又累又没油水的事情都想交给对方。如果没有明确执行的主体,这些事情就不能得到协调解决。那在执行上,应该由自己公司为主体好还是由咨询公司牵头好呢?这没有一定之规,要看实际情况。如果自己公司对方案了解透彻且各方面的人才都不缺,那就由自己公司来做执行的主体是最好不过了。但如果自己公司在各方面都有欠缺,那就应该考虑由外脑来当执行的主体。不可否认,在方案执行过程中有有着不少的利益产生,如物料的制作、媒体的发布、场地租赁及外聘等。所谓肥水不流外人田,很多公司老板都会将这些有利益存在的工作交给自己的人来做,咨询公司的人只需指导跟进。这样就导致了执行主体的分裂,前者是有权无责,而后者却是有责无权。并且在多数企业中,能熟悉此类工作如物料的制作、媒体的发布、场地租赁等的人才不多。老板交给他做以后,往往因无所适从而一味相信外包单位(印刷厂、摄影公司、代理公司)的话,甚至联手,在工作质量、进度和费用方面都可能对公司造成更大的损失。而咨询公司因为长期从事相关工作,对各方面都很熟,并且可以拿到较低的折扣,所以在工作质量、进度和费用控制等方面都可能有更好的表现。 在执行主体确定好以后,更重要地是要理出执行方案的思路出来。有了执行思路,就等于为执行的成功提供了一个保障。不同的方案会有不同的执行思路。但万变不离其宗,它可以总结归纳为:一杆子到底。分解细化,注重细节。分工合作,专人专责,及时反馈,及时调整。 一、所谓一杆子到底,就是要求负责人对所负责的工作全程监控,并落实到最基层的工作成果。当我们是以咨询公司为方案的执行主体是,就要对对方的的项目总监作出这样的要求,并以制定相关的措施来固化,可以制定项目总监成果负责制。比如在方案执行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成果,细化到哪怕是出一个菲林、做一张会员卡,都需要项目总监签字确认,并凭这些成果签字来兑现项目进度款。如果对方在哪个环节出了纰漏,或是哪项成果没有做好,责任在哪方将一目了然,那我们就有依据对其做相应的处罚。有了此类措施的压力,项目总监就不得不对整个方案执行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跟进,而保障了方案执行的质量与进度。“一杆子到底”不单是对项目总负责人的要求,也是对项目各项工作负责人的要求,才能起到更好更大的保障作用。 二、分解细化,注重细节。一个好的策划方案面它诞生之时,都只是一个概念。就算在其成形之初和确定以后,也往往很空泛,令人不知从何落手。这就要求我们要将其具体化,转换成可以执行的计划。而要将概念转换成计划,关键在于分解。我们应该要求咨询公司将方案中的想法分解成一个个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目标与做法。比如在方案中确定要举办一个从美容院顾客中推选美丽使者来做我们品牌代言人以达到宣传与促销的目的,这是个不错的想法。但是我们要将这想法实现就需要不断地分解细化。要实现这个想法,可分为前期宣传准备、中期组织推进、后期执行提升等阶段。而宣传如何做,要准备些什么,该怎么样组织,需要什么程序,怎样给终端培训,又怎样集中活动等等各项各项工作就如此这般地分解开来,才会形成可执行的计划。同时分解又是一个关乎到策划执行成败的关键性步骤,需要双方的共同参与。在对项目目标进行分解的同时,集合市场人员与经销商的共同智慧,能够对咨询公司提出来的想法有个直观检阅,不好的及时调整,好的更加强,能让方案的执行更有效更到位。 三、分工合作,专人专责。任何事情都不是一个人可以完成得了的,策划工作更是如此。它牵涉到不同的部门、不同的人员、不同的地区,不得不说是一个复杂的工程。这就需要众人的分工合作。将上一步骤分解细化的工作,落实到各部门落实到各人。企业与咨询公司既有不同的分工,更要有高度的合作精神。笔者看到过不少相关的例子,在方案执行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时,双方不是共同努力去想办法解决,而是第一时间推卸责任、互相指责,导致项目停顿甚至失败。要克服这个问题,就应该严格实行专人专责。哪个环节哪个成果出现偏差,都有人出来负责。只要有明确的人来负责,他自然会去想办法或是请求别人合作来解决,而不是站在那里指责他人。 四、及时反馈,及时调整。再怎么精密的头脑也有想不到的地方,再周全的计划也会有疏漏。所以不管是如何细分的计划,也会在执行中遇到各式各样的问题。我们在遇到问题的时候,应该平静对待,因为这是很正常的事情。不能因为计划的某点不可执行,就对整个计划全盘怀疑,怨天尤人消极对待。我们有必要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建立这样一个信息反馈机制,让基层的员工可以将执行中碰到的问题及时反应到决策层,以便以时调整而使策划的推进更顺利更有效。 您可以不采纳我的答案,但请你一定采纳我的建议哦! 虽然我的答案很可能不能解决你的问题,但一定可以使你更好地使用问问哦~~~

Ⅳ 刚需买房要注意哪些问题

您好!如果我是刚需买房,我觉得在选房的时候应该考虑这些方面的因素:

第一要素:“上班”、“回家”两点一线距离是否合适;

面对同时兼备针对年轻人推出的中小户型房源,以及一个极具诱惑力的价格,一颗躁动不安的心肯定又蠢蠢欲动了。有的购房者虽然在东部上班,但房子买在西部,可能是出于对低价优惠区域的青睐,也可能是开发商品牌号召力令他们信服。不过你要搞清楚,无论从东部到达西部,还是从西部到东部,无论是快速路还是其他道路,高峰期堵塞严重,等公交车和挤公交车的时间你是否愿意耗,又是否耗得起?

所以刚需族买房还是要尽量方便双方上班,如果不能兼顾,至少在其中一方的上班地点附近买房。另外,选房时要跟着公交路线、地铁规划路线走,这样即使居住地到上班地的距离远,实际花费的时间也会缩短。

第二要素:结婚、要小孩,小孩的读书问题;

现在刚需一族急于买房的原因大都是要结婚、要生小孩,那么考虑的长远一点,小孩的读书问题就来了。所以新房周边有没有学校?或者社区在三五年之内会不会规划教育配套?开发商运作大型社区的品质信誉值不值得相信他们对教育资源的保障?这些都是要买婚房的购房者在选房时考虑的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就算在买房的时候有人告诉你这里学校很多巴拉巴拉的,也一定不要忘记仔细研究这些学校的性质是公立还是私立,因为私立学校一般都很昂贵,年轻家庭很难负担。

第三要素:住在父母附近;

老实说现在由于房价等等因素的限制,与父母住的近与否这一置业考虑因素也渐渐淡出年轻人的视线范围。其实居住得离父母近点好处多多,一来各自有独立的空间不会互相打扰,二来可以相互照顾。并且作为当下的年轻人来说,时常因为工作繁忙顾不得家务,而如果距离父母比较近,下了班之后还能有个蹭饭的地方。另外,现在年轻家庭夫妻双方大多都有工作,日后照料孩子非常需要父母的帮助。因此选房时要尽可能靠近父母,或是沿着方便父母乘坐公交的线路选房。

第四要素:直接在楼下可以买到酱油;

相信你一定看得懂这第四要素,直接说就是社区配套要完善。买了房,总不能因为便宜,住在一个买瓶酱油都要开半小时车才能到超市的地方吧。对于刚需客来说,买房投资的不仅是不动产,更是未来很长一段时间的生活。所以买房时要考虑社区配套是否完善,或者将来是否会日益完善这一点。

Ⅵ 机构撤并后干部怎样任免,如果自然或自动免职,新任命职务怎样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中拟任、拟免职务

党委会任命后按任命情况填,地方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监察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

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或者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时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6)免除审批扩展阅读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五)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七)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八)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Ⅶ 关于快递有什么法律法规么

可以参考《快递暂行条例》

快递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递安全,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接受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良好的快递业营商环境,支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和服务方式,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快递业竞争秩序,不得出台违反公平竞争、可能造成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信件、包裹、印刷品以及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对快件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检查他人快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

第五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快递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快递业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收集、共享与快递业安全运行有关的信息,依法处理影响快递业安全运行的事件。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快递行业组织应当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守法、诚信、安全经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引导企业不断提高快递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八条 国家加强快递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快递业信用记录、信息公开、信用评价制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提高快递业信用水平。

第九条 国家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利用和再利用。

第二章 发展保障

第十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快递业发展规划,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快件大型集散、分拣等基础设施用地的需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相关配套规定,依法保障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农村、偏远地区发展快递服务网络,完善快递末端网点布局。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促进自动化分拣设备、机械化装卸设备、智能末端服务设施、快递电子运单以及快件信息化管理系统等的推广应用。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快递运输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快递服务车辆通行和临时停靠的权利,不得禁止快递服务车辆依法通行。

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等部门,依法规范快递服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行驶时速、装载质量等作出规定,并对快递服务车辆加强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培训。

快递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车辆。快递从业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快递从业人员所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照民事侵权责任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合同、设置快件收寄投递专门场所等方式,为开展快递服务提供必要的便利。鼓励多个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共享末端服务设施,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快递末端服务。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快递业与制造业、农业、商贸业等行业建立协同发展机制,推动快递业与电子商务融合发展,加强信息沟通,共享设施和网络资源。

国家引导和推动快递业与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行业的标准对接,支持在大型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配套建设快件运输通道和接驳场所。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法开展进出境快递业务,支持在重点口岸建设进出境快件处理中心、在境外依法开办快递服务机构并设置快件处理场所。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完善进出境快件管理,推动实现快件便捷通关。

第三章 经营主体

第十七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核定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向社会公布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名单,并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办快递末端网点,并应当自开办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快递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

前款规定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为用户提供统一的快件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

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

第二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保护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职业操守、服务规范、作业规范、安全生产、车辆安全驾驶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第四章 快递服务

第二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

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第二十二条 寄件人交寄快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事项:

(一)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二)收件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三)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

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快件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递运单上记录除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节假日期间根据业务量变化实际情况,为用户提供正常的快递服务。

第二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规范操作,防止造成快件损毁。

法律法规对食品、药品等特定物品的运输有特殊规定的,寄件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第二十六条 快件无法投递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退回寄件人或者根据寄件人的要求进行处理;属于进出境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海关和检验检疫手续。

快件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于信件,自确认无法退回之日起超过6个月无人认领的,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二)属于信件以外其他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登记,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理;

(三)属于进境快件的,交由海关依法处理;其中有依法应当实施检疫的物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第二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实行快件寄递全程信息化管理,公布联系方式,保证与用户的联络畅通,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快件查询等服务。用户对快递服务质量不满意的,可以向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用户。

第二十九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停快递服务的,应当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向社会公告暂停服务的原因和期限,并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第五章 快递安全

第三十条 寄件人交寄快件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十四条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禁止寄递物品的目录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验视内件,并作出验视标识。寄件人拒绝验视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受寄件人委托,长期、批量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与寄件人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三十二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经过安全检查的快件作出安全检查标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的,不免除委托方对快件安全承担的责任。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接受委托的第三方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并加强对安全检查人员的背景审查和技术培训;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接受委托的第三方企业对安全检查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发现寄件人交寄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发现已经收寄的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分拣、运输、投递。对快件中依法应当没收、销毁或者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物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对其他禁止寄递物品以及限制寄递物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定期销毁快递运单,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快递服务安全。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理,并立即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以下列事项为重点:

(一)从事快递活动的企业是否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实施;

(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是否妥善处理用户的投诉、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加强对快递业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提高快递业管理水平。

第三十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监督检查措施。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现场检查,有权查阅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管理快递业务的电子数据。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依法开展执法活动,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场所,包括快件处理场地、设施、设备。

第三十九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联系方式,方便公众举报违法行为。

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从事快递活动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开办快递末端网点未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停止经营快递业务,未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未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并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停快递服务,未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暂停服务的原因和期限,或者未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第四十一条 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未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等方面未实行统一管理,或者未向用户提供统一的快件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二条 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前款规定行为,或者非法扣留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寄验视制度;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三)收寄快件未查验寄件人身份并登记身份信息,或者发现寄件人提供身份信息不实仍予收寄;

(四)未按照规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

寄件人在快件中夹带禁止寄递的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

(二)未定期销毁快递运单;

(三)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情况,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由邮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7)免除审批扩展阅读

国家邮政局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快件跟踪查询信息服务规范》。

《快件跟踪查询信息服务规范》适用于快递服务组织提供的国内快件、国际快件和港澳台快件的跟踪查询信息服务。《快件跟踪查询信息服务规范》的内容分别为必选和可选两类。

2014年9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力促快递业内外资公平有序竞争。决定进一步开放国内快递市场,推动内外资公平有序竞争。这正是要发挥鳗鱼效应,让国内外快递企业同台竞争,倒逼国内企业改善经营管理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2009年,新《邮政法》颁布实施,早已在中国市场开展快递业务的外资物流公司开始向中国政府申请国内快递许可。

外资快递一直看好中国市场的成长前景。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部主任赵玉敏表示,“随着外资快递巨头进入国内快递市场,将加剧市场竞争,提升市场效率。”她分析认为,一方面,外资企业进入将加剧国内市场竞争,不仅中小快递企业,即使大型快递企业也将面临严峻的挑战;另一方面,外资快递巨头经营模式成熟,在管理、信息技术等方面具有竞争优势,这些都将促使国内快递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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