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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前置程序

发布时间: 2020-12-24 00:14:33

行政复议前置的有几种情形

1、《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外:《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国务院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

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海关法》第64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国家安全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商标法》第32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6、《专利法》第41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7、《专利法》第46条第1款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行政前置程序扩展阅读:

行政复议前置的优点:

1、复议途径具有快捷的特点。

下面我们以土地确权行政案件说明之。土地行政充分地体现了行政职权的运作,是一种包含了国家强制性意志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对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作出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授权作出的,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这类行政案件时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等情形的,即对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确有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只能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而不能或不宜改变其权属处理决定,而且诉讼途径存在诉讼期间过长的缺陷;相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上述情形的,可以决定变更;

2、有利于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监督,因此,一旦下级行政机关与管理相对人发生纠纷,由上级行政机关先行处理,不仅可以及时了解本系统或本地区的工作情况,而且还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强化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

3、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前置案件,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处理解决这类案件需要专门的知识,确立行政复议前置原则,便于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使这些行政争议得以及时解决;

4、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前置行政案件数量大,复杂程度不一,确立行政复议先行处理原则,可以使大量的这些行政案件解决于行政复议程序之中,可以减轻法院行政审判的压力,使法院可以集中精力审理经过复议仍解决不了的行政争议案件。

㈡ 5、下列不属于行政复议程序前置的是( )。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只有以下种: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4、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审计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
5、治安管理处罚上级公安机关裁决前置。
6、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前置。
7、工伤保险案件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8、 对价格违法的处罚
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 规定: 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答案是B。

㈢ 行政许可项目前置条件

不太明白你问题的意思,我的理解似乎应当是指不服行政许可决定而进行法律救回济的前置程序。如果这样答,我的答复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由此可以看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没有法律规定的强制前置程序。可以在申请复议或直接提起诉讼间自由选择。

㈣ 行政诉讼起诉的前置程序

行政赔偿诉讼中的违法确认程序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在行政诉讼附带行政赔偿诉讼中,人民法院采取并案审理的方式,通过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确认,根据违法行为与侵权责任的大小、内在的关联性,确定是否赔偿。赔偿责任的决定不仅是合法性审查的逻辑结果,而且是行政争议的最终法律解决。

另外一种是受害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只有在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之后,才能给予赔偿。

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诉讼通常适用的情况主要是:

第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及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已无争议,但行政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

第二,具体行政行为已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者变更,但复议机关未对行政赔偿问题作出裁决,或者受害人不服复议机关的裁决;

第三,具体行政行为为终局裁决机关所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已经不得争议,受害人对行政赔偿问题尚有争议;

第四,具体行政行为已为法院判决确认为违法,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出了行政赔偿诉讼。

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适用前置程序在国家赔偿法制定之初,曾经受到学界和实务界的乐观评价:有利于迅速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省时省力,使受害人损失能够及时得到赔偿;有利于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和提高行政效率;
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负担;体现了国家对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尊重和信任,有利于调动其纠正错误的主动性和努力工作的积极性。

经过近十年的实践,行政确认的前置程序已经成为当事人获得行政赔偿的梗阻。由于确认违法基本上是由涉嫌违法的机关自身或者其上级进行。这种“自己当自己案件法官”的程序使得确认违法极其艰难。加之法律没有确认期限作出规定,有关机关能拖则拖。当事人对于不予确认的不作为行为,依照国家赔偿法第20条的规定,只能通过申诉途径。当事人常常被迫为确认违法、请求赔偿而积年累月地上访、申诉。国家赔偿法中关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自己纠正错误的前置程序设置事实上已经成为国家赔偿制度的重大缺陷,有人因此认为上述规定已经使国家赔偿法变成了“国家不赔法”。

㈤ 确认中标无效是否需要行政前置程序

1、根据《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规定:“三、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2、依据《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无效情况包括:
①“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②“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③“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④“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⑤“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⑥“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⑦“第六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上述这些中标无效,均应当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

㈥ 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的有哪些情形

1,对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案件,要先复专议,然后才可以属诉讼。
2,涉税案件,比如对于税率、征税对象、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纳税环节、期限、地点、方式、主体以及减税、退税、补税、免税等方面问题的争议,要先复议,然后才可以诉讼。
3,对反垄断执法机构做出的经营者禁止集中或者不予禁止的决定,要先复议,然后才可以诉讼。

㈦ 虚假陈述的行政前置程序如何评价

虚假陈述侵复权诉讼的前置程序,是制基于我国证券市场和市场侵权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现状,根据司法实践需要而设置的。主要原因有:
第一,我国目前证券市场仍处于转轨时期,存在和暴露的问题比较多,需要循序渐进的解决。一方面要打击证券欺诈者,保护中小投资人利益,另一方面要保护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发展,若不加限制地受理和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可能会使证券市场产生较大波动,不利于证券市场稳定发展。
第二,如果没有前置程序,上市公司和参与市场并可能成为虚假陈述行为人的机构和自然人众多,可能导致虚假陈述发生的行为和机会大量存在,以及几千万的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存在与否的判断标准不同,凡是投资人遭受损失疑似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就可以提起诉讼,那么将会导致该类案件暴增。由于当前法院审判资源有限,这无疑会造成巨大的司法压力,影响案件的审理效率和质量。
第三,设置前置程序很好的解决了证券市场举证难的问题。设置了前置程序,投资人无需对虚假陈述行为是否构成民事责任做出判断,只要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刑事裁判文书,提供其与虚假陈述有因果关系的实际损失证据,就可以获得胜诉权。

㈧ 行政处罚能不能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要件有什么依据

首先,此两者为两属关系,如无法律明文规定,不可增设审批的前置条件,当然包括不得将处罚结果作为前置条件。
其次,处罚与审批依据的是不同的法律,执行的是不同的程序,相互之间应当互无影响。即使核发了行政许可,其未经许可的作为的违法事实是存在的,应当不影响处罚程序。
最后,如系对未经许可的作为进行处罚,相对对申请行政许可应当视作积极改正,更应支持。若其条件具备,当然应当予以许可

㈨ 行政处理前置原则....

行政机关的先行处理原则,也叫复议前置原则,是指不服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应首先向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仍不服,才可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㈩ 行政处理程序是土地权属诉讼的前置程序吗

地权属纠纷因不同的当事人和不同的事件所规定的处理程序不同。相关法条行政复议法第30条: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相比较而言两个法条的规定似乎有点冲突,但仔细阅读可知是规定的不同情况。复议法第30条规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公民、法人是对其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规定的程序为复议前置或复议终局裁决;而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看争议一般发生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在具体民事争议发生后可以先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政府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诉讼。显然这里规定的情况是提交行政机关处理(这里的处理不同于复议,比较复议法30条第一款)但不管是30条还是16条,行政处理前置是必经的,只有经处理和序后方可诉讼,但法律规定复议终局的除外。(复议法第30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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