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审批
『壹』 国有独资企业再投资的公司,进行重大投资等活动时,是否还需要报国资委批准
柳州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柳州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集团公司”)及属下单位的投资运作和管理,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投资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柳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受委托监管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穗交〔2013〕843号)、《柳州市交委系统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柳州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国有(公有)全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下称“属下单位”)。集团公司所属其它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投资分对外投资和对内投资两部分。
1.对外投资指以货币资金或其他经评估后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作价出资,通过持有股权形式进行的投资活动。
2.对内投资指以自有资金或借款进行基本建设、技术更新改造以及购买和建设大型机器、设备等形成企业内部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投资活动。
第四条投资原则
1.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产业政策。
2.适应性原则:各项投资项目的选择要符合集团公司或属下单位的发展战略,规模适度,量力而行;要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最大限度地调动现有资源。
3.投资组合优化原则:以集团公司或属下单位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自身业务主导方向及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4.最大限度控制风险原则:投资项目必须通过科学、严谨的可行性论证;投资项目实施后要进行多层面的跟踪分析和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提出解决办法。
第五条根据集团公司章程,集团公司出资者(或出资者代表)是集团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集团公司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集团公司经营发展部承担具体的日常工作。属下单位的股东会、董事会或党政联席会议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属下单位应指定相应部门(下称“属下单位投资管理部门”)承担投资管理具体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
第六条集团公司董事会根据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以及企业自身资源情况,制订或调整集团公司的整体投资计划,编制当年投资计划(含预算)和投资方案。属下单位根据自身资源情况,于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的投资计划,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集团公司。每年12月份,集团公司将组织相关部门对集团公司及各属下单位当年的投资项目进行评估检查。
第七条 建立投资信息共享制度。集团公司属各职能部门和各属下单位收集到的重要投资信息,应及时向集团公司经营发展部报备。集团公司经营发展部将有关投资信息进行综合整理和组织研究,不定期向属下单位进行发布。
第八条各投资项目动议可由集团公司高层管理人员、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和属下单位提出。投资项目须经立项申请批准后,方可正式立项。立项申请的审批权限和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一致,详见本办法的第十条和第十一条。
第九条 投资项目由提出投资计划的部门或属下单位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实施方案。
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作适当增减或取舍):
1.基本情况:目标企业发展过程、业务范围、主要股东及资信情况、财务状况、法律问题、行业特征、享有优惠政策等;
2.管理情况:目标企业管理团队基本情况、经历和管理模式,特别是主要管理人员的素质、作风和能力;
3.技术情况:目标企业研发能力、已有业务(产品)及新业务(产品)的技术状况、无形资产及知识产权的权属情况等;
4.市场情况:目标企业当前业务(产品)及潜在业务的市场需求、市场竞争情况、项目盈利模式、市场未来趋势;
5.投资预测:投入资金的数量、用途及运作思路和控制程度、未来 3-5 年的财务状况预测、财务风险、法律风险及对策分析;
6.投资结论:整体可行性评价和相关建议。
对内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作适当增减或取舍):
(1)基本情况:项目概况、项目提出的背景、项目目标及主要内容等;
(2)市场预测及竞争状况;
(3)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实施进度的建议;
(4)经济效益分析,包括项目的回报率、净现值、回收期、盈亏平衡点等指标,以及项目贷款本息偿还情况等;
(5)项目不确定性、风险分析(含敏感性分析)和应对措施;
(6)投资结论:整体可行性评价和相关建议。
第三章项目审批
第十条 集团公司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由《柳州市交通委员会受委托监管国有企业投资及经营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投资项目按要求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属下单位下列投资项目,必须经集团公司审批:
(一)设立公司的股权投资行为;
(二)在柳州市以外以及非主营业务的投资行为;
(三)单项对外投资超过本单位上年度末净资产的10%(含10%),或对外投资额累计达到本单位上年度末净资产的50%;
(四)单项金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股权变更行为;
(五)单项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支出总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行为;
(六)用无形资产通过租赁、合作经营等方式进行的项目;
(七)从事股票、债券市场等风险投资的项目;
(八)利用场地或房产等物业,通过租赁、合作经营等方式,合同面积超过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或合同年限超过3年的项目;
(九)其它集团公司要求报批的投资项目。
上述需集团公司审批的项目均需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集团公司经营发展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并可视实际情况要求相关单位对投资项目作进一步补充完善、必要时可组织中介机构参与、进行专家评审等。通过初步审核的投资项目将由集团公司经营发展部提交集团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投资项目涉及以非货币出资、收购资产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出资或收购定价的参考依据。
选聘中介机构的工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信的原则进行。
第四章项目组织实施和运作管理
第十三条 全资或控股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
1. 凡确定为集团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由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凡确定为属下单位对外投资项目,由该属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对外签署相关协议。
2.属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项目,由集团公司委派项目负责人及组织经营班子进行项目的实施工作,制订市场经营计划等具体运作措施,同时认真执行集团公司有关投资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资产管理、现金流管理以及合同管理的有关制度,建立和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3.属下单位全资或控股项目,由属下单位委派项目负责人及组织经营班子进行项目的实施工作,制订市场经营计划等具体运作措施,同时认真执行属下单位有关投资管理、财务管理、现金流管理以及合同管理的有关制度,建立和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投资项目必须指定具体项目负责人。对内投资项目的运作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对外投资项目的运作管理由项目负责人和派出到项目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下称“派出人员”)共同承担。派出人员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所有议案以及总经理办公会的重大事项,应按规定向派出单位履行审查、决策程序后再表态或签订决议。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向同级投资管理部门报告投资项目注册登记、资金到位、项目进展、业务发展等情况,同时对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被投资企业的章程,落实投资管理事宜。
第十六条成为独立法人的项目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及办理完毕相关法定手续后进入正常运作,属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的投资项目,纳入集团公司属下单位体系统一管理;属下单位投资的项目,由属下单位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凡集团公司或属下单位非全资或控股项目,应通过派出股东代表、派出董事、派出监事和派出高级管理人员开展工作,被委派人员应每季度向集团公司或属下单位递交投资项目的资产及经营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对每一投资项目,同级投资管理部门应及时将项目负责人、派出股东代表、派出董事、派出监事和派出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各项决议、重大事项等资料分项归档。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经营发展部根据投资实施方案的内容和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过程和事后评估。项目实施单位对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和投资效益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评价,集团公司经营发展部会同财务部、审计部等部门组成评审组提出评估意见,并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报告。集团公司依据评价结果对投资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和奖惩,相关考核细则另行制订。
第五章项目变更与结束
第二十条投资项目的收回和转让
1.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集团公司或属下单位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投资协议或被投资企业章程,该投资项目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被依法宣告破产;
(3)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无法继续经营的;
(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的。
(5)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2.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集团公司或属下单位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1)投资项目已明显有悖于集团公司及属下单位发展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认为市场环境有利于转让项目,可获取较高投资回报的;
(4)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投资项目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柳州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及国家政策法规关于转让投资项目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投资项目的变更,包括发展延伸、投资的增减或滚动使用、规模扩大或缩小、中止或合同修订等。
第二十二条投资项目的收回、转让、变更,由项目负责人书面报告理由和方案,并按权限报集团公司或属下单位的投资管理决策机构批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或属下单位派出股东代表、派出董事、派出监事和派出高级管理人员,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所有议案以及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的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向派出单位履行审查、决策程序,擅自表态或签订决议的,派出单位应追究该派出人员的行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属下单位投资项目未按本办法向集团公司申请审批或备案的,集团公司将对相关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致使国有资产流失或其它严重后果的,追究该属下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投资项目的主管领导、执行人、监督人或其它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不当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对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投资项目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责任人,5年内不得担任类似职务和属下单位负责人;造成资产重大损失的或被判处刑罚的,终生不得担任类似职务和属下单位负责人。
『贰』 国家对外投资审批 哪些是敏感国家,地区 名单发布
敏感国家和地区主要是朝鲜、台湾、阿富汗、伊拉克
『叁』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管理体系建立是什么时间
中国的投资政策体现在各个时期中国共产党的纲领、决议和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长期规划和五年计划之中。在2000年以前,中国的国际投资政策是以鼓励吸引外资、限制对外投资为主要特征的。2000年以后,中国开始实施“走出去”战略,从限制对外投资逐渐向放松对外投资管制和鼓励对外投资转变。登尼特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政策的演变。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政策-“走出去”战略的演变
在“走出去”战略中,既包括对外投资的内容,又包括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内容,而以对外投资的内容为主。当时提出的“走出去”战略,鼓励三类对外投资。 “带动出口”、“获得资源”和“技术进步”是当时实施“走出去”战略的主要理由。在“走出去”战略的内容中还提出了两大实施手段,即“健全服务体系”和“规范对外投资的监管”。随着时间的推移,在战略目的方面, 2006年通过的“十一五”规划纲要将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带动出口”改为了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促进产品原产地多元化”。在“十二五”规划建议中,一是不再提对外投资的支持体系或者促进体系,二是不再提“走出去”的战略目的,而是强调“按照市场导向和企业自主决策原则,引导各类所有制企业有序到境外投资合作”。这些变化意味着,未来的“走出去”战略,其实施手段除了前面提到的加强服务之外,开始朝着放松投资管制或者投资自由化的方向发展。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政策-审批与管理制度的演变
现行的对境外投资的审批与管理制度是根据2004年7月16日通过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2008年8月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来确定的。前者确立了对境外投资管理由审批制向核准制的转变,并明确规定发改委负责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商务部负责对境外开办企业的核准。后者确立了外汇管理由强制结售汇向自愿结售汇的转变。这里主要讨论发改委、商务部和外管局的审批与管理制度。
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发改委于2004年10月9日发布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除了对核准程序和核准条件做了详细规定以外,还对核准权限做了进一步细分。
在此之前,凡是中方投资额100万美元以上的对外投资项目,均必须由国务院或者相关部委审批。新办法对审批权限做了一定程度的下放。不过,相对于企业自主进行投资决策而言,审批权限的下放是有限的。只有中央企业的小额投资才有真正的投资自主权,不需要核准。对于地方企业的小额投资,只不过将审批权限从国家发改委下放到了省级发改部门而已。另外,考虑对外投资的财务损益应该由企业自己负责,发改委只对项目的投资方向及合规性负责,因而新办法不再审查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只核准项目申请书(之前有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两道审批)。可见,新办法在核准内容上确实有更大的合理性。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政策-鼓励政策的演变
中国对境外投资鼓励政策的出台,经历了两个阶段。其一是从1998年以来一系列资金方面的支持与鼓励措施,二是2006年以来国家发改委提出的框架性的鼓励政策。
在资金方面的支持与鼓励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国家开发银行从1998年以来,与其他国内外机构合资设立了三个产业投资基金和一个发展基金。其次是中国政府自2000年以来先后推出的四项涉及促进境外投资的政府专项资金。第三,2004年10月,国家发改委、中国进出口银行等颁布了《关于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的通知》,每年安排“境外投资专项贷款”,享受出口信贷优惠利率。2005年8月,为推动非公有制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商务部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做出了《关于实行出口信用保险专项优惠措施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通知》。政策性金融机构在促进对外投资方面确实发挥了一些实质性的作用。但是,从当前来看,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大项目的支持较充分,而对中小项目的支持还是不足的。
另外,发改委于2006年7月5日发布了《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和《境外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在这一文件中明确规定了鼓励类和禁止类境外投资项目。对鼓励类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在宏观调控、多双边经贸政策、外交、财政、税收、外汇、海关、资源信息、信贷、保险,以及双多边合作和外事工作等方面,给予相应政策支持。而对禁止类境外投资项目,国家不予核准并将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具体的支持政策,还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和实施。
『肆』 国外资金在中国投资,资金该通过什么方式进入
境外资金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进入中国市场:
一、外商直接投资的合法途径。
二、利用我国经常项目可兑换进入中国市场。常见的方式有进出口价格虚报、预收货款、延迟付汇造假、平行贷款、提前错后及借用外债等。
除了企业,个人也通过个人外汇汇款,将资本项下的资金混入经常项目而流入境内,这种情况一度相当普遍,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境内居民将在外投资本金或收益以非贸易外汇形式汇入境内结汇;
(二)是境外投资者以本人或授权代理人的名义汇入款项,并以个人名义结汇;
(三)是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总公司以个人捐赠款等名义将资金汇入境内外资企业的法人代表或董事会成员,并采取化整为零的方法结汇作为企业的流动资金。
三、以在华外资企业为通道。
(一)是通过在华建立投资性公司或生产型子公司及合资公司,或者以建设合资及独资项目的名义,以企业注册资本金或增资等形式,从境外收取外汇并办理结汇。
(二)是通过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贷款,即外商投资企业以股东贷款方式进行对外短期借款并结汇。
(三)是境内外资企业与境外关联企业相互配合,以暂收应付款、预收货款、延迟出口等方式,为境外资金入境提供便利。四、通过境内企业进行外汇贷款并结汇。
五、境内中外资银行的自主资金调配。
六、资本市场渠道。
境内资本进行境外投资和境外融资有以下途径:目前国内企业主要通过直接投资、境外借款及贸易信贷等手段,进行境外投资。
企业境外投资除采用贸易信贷预收货款、延期付款方式外,还经常会选择境外股权融资、境外债务融资和境外上市等形式进行外汇融资。
(4)对外投资审批扩展阅读:
常用融资方式
(1)融资租赁
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是指出租方根据承租方对供货商、租赁物的选择,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约或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资方式。
想要获得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企业本身的项目条件非常重要,因为融资租赁侧重于考察项目未来的现金流量,因此,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成功,主要关心租赁项目自身的效益,而不是企业的综合效益。除此之外,企业的信用也很重要,和银行放贷一样,良好的信用是下一次借贷的基础。
(2)银行承兑汇票
中小企业融资双方为了达成交易,可向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经审核同意后,正式受理银行承兑契约,承兑银行要在承兑汇票上签上表明承兑字样或签章。这样,经银行承兑的汇票就称为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具体说是银行替买方担保,卖方不必担心收不到货款,因为到期买方的担保银行一定会支付货款。
银行承兑汇票中小企业融资的好处在于企业可以实现短、频、快中小企业融资,可以降低企业财务费用。
(3)不动产抵押
不动产抵押中小企业融资是目前市场上运用最多的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在进行不动产抵押中小企业融资上,企业一定要关注中国关于不动产抵押的法律规定,如《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避免上当受骗。
(4)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中小企业融资是指中小企业通过转让公司部分股权而获得资金,从而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中小企业进行股权出让中小企业融资,实际是想引入新的合作者。吸引直接投资的过程。因此,股权出让对对象的选择必须十分慎重而周密,否则搞不好,企业会失去控制权而处于被动局面,建议企业家在进行股权转让之前,先咨询公司法专业人士,并谨慎行事。
(5)提货担保
提货担保中小企业融资的优势主要在于可以把握市场先机,减少企业资金占压,改善现金流量。这种贸易中小企业融资适用于已在银行开立信用证,进口货物已到港口,但单据未到,急于办理提货的中小企业。进行提货担保中小企业融资企业一定要注意,一旦办理了担保提货手续,无论收到的单据有无不符点,企业均不能提出拒付和拒绝承兑。
(6)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这部分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如果想通过这个渠道来融资,要注意,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支持的内容是: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市场、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标等,对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优先支持。
(7)互联网金融平台
相比其他的投资方式,互联网金融平台对申请融资的企业进行资质审核、实地考察,筛选出具有投资价值的优质项目在投融界等投融资信息对接平台网站上向投资者公开;并提供在线投资的交易平台,实时为投资者生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借贷合同;监督企业的项目经营,管理风险保障金,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爱投资创造的融资方式是让专业的机构做专业的事。
一方面利用互联网公开的优势、开放性的优势,同时结合传统的金融机构在风险控制、信贷审核等等方面的专业度。作为一个投融资的平台,处在中间的结合的地位,两边是投资者和有融资需求的需求方,但是又和第三方的担保机构进行密切合作。对用户的投资进行专业性的担保。同时还和像信用评级机构、资产管理机构合作,为用户的投资信息提供全方面的解读,以及对资产处置后续提供保障。
『伍』 对外股权投资 是不是实行审批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回》
3、《中国银行业监督答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2号)
【办理条件】
1、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2、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3、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申请前1年末资产余额达到1000亿元人民币以上;
5、有合法足额的外汇资金来源;
6、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7、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8、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陆』 最新对外投资审批程序及流程是什么时候的
“一会儿你就到你四叔那边去,不要让他挑眼。生于忧患死于安乐,他现在正在回春风得意之答际。你到了他身边需学他的处事开朗,但万不可像他一样不拘小节不近仁义。明白了吗?”曹胤闭上眼睛养神,“我曹家今靠外戚之力兴旺,一定要时时留心如履薄冰,才能长保平安。我最担心的还是老四……”他虽然愤世嫉俗大骂曹鼎,但还是对他的命运牵肠挂肚,对家族的前途更是忧心忡忡。
『柒』 我公司对外投资一家公司,记长期股权投资,现这家公司破产清算了,我公司该如何向税务机关申报
楼主的问题适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三类中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该投资损失为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税务机关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是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申报材料与法定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所以税务机关对企业申请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的审批不改变企业的依法申报责任,企业采用伪造、变造有关资料证明等手段多列多报资产损失,或本办法规定需要审批而未审批直接税前扣除资产损失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实行层层审批,企业可直接向有权审批税务机关申请。
税务机关审批权限主要有三项。一是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资产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资产损失的具体审批事项后,报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二是其他资产损失按属地审批的原则,由企业所在地管辖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损失金额大小、证据涉及地区等因素,适当划分审批权限;三是企业捆绑资产所发生的损失,由企业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批。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省级以下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其审批时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审批时限最长不得超过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时限。
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管理办法》特别提示,企业发生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
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1、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主要包括:(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告示或清偿文件;(五)行政机关的公文;(六)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八)经济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十)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2、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主要包括:(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二)资产盘点表;(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聘请行业内的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资产损失认定方面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
1、企业资产损失应当以账务处理为基础,比如企业根据内部控制的要求和财务管理的程序已经管理当局作出责任认定和核准处理批示,资产损失已经转入“待处理资产损益”或“营业外支出”。
2、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必须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证据的范围和内容应当具有充分性和相关性。
3、注意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账务转出处理。
4、企业的股权(权益)投资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资产损失时,应扣除责任人和保险赔款、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后,再确认发生的资产损失。
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5%.
5、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
6、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确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
(七)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管理办法》最后强调指出,税务机关对企业自行申报扣除和经审批扣除的资产损失进行纳税检查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有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对有确凿证据证明由于不真实、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证据或估计而造成的税前扣除,应依法进行纳税调整,并区分情况分清责任,按规定对纳税人和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
『捌』 界定境外投资项目是发改委审批还是商务部审批的标准是什么
2016年12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及外汇管理局四部门加强对境外投资的监管。对于申请备案或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监管部门将在受理之前开展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并重点关注大额非主业投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境外上市中资企业退市等类型及房地产、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的投资项目。另外在实际操作中投资额超过500万美金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需要报告外汇管理局通过核准后方可换汇。上述监管措施实施后出现了资金出境难的现象。盈科外服认为本轮监管措施旨在对境外投资市场进行去伪存真的筛查、对非理性的以及虚假的境外投资进行监管并非要遏制境外投资,具有真实商业需求的、理性的投资项目仍将得到监管部门的许可。
2017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该《指导意见》,境外投资的类型被划分为三类:鼓励类型、限制类和禁止类,盈科外服认为国家支持境内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活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深化国际产能合作,带动国内优势产能、优质装备、适用技术输出,提升我国技术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弥补我国能源资源短缺,推动我国相关产业提质升级。
在现行的中国法律法规体系下,境内机构境外投资一般将主要涉及三个部门的备案核准,即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省级地方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包括商务部和省级地方商务主管机关)以及国家外汇主管部门(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和省级地方外汇主管部门)。在目前的境外投资实践中,商务主管部门与发改委的境外投资审查原则上相互独立,不存在互为前提的情况,可以分别报送。在获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及《备案通知书》后,境内企业方可进行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因此在整个境外投资的过程中核准与备案的通过至关重要。
『玖』 急!!国有企业受让民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成为其控股股东是否需要行政审批
国有企业受让民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成为其控股股东需要行政审批。
如果拟投资的国有企业为一级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应当根据经国资管理部门审核的本年度投资计划进行投资。如投资项目在年度投资计划内,不需要另行审批。如投资项目不在年度投资计划内,则拟投资的国有企业应向国资管理部门单项报批;
国有企业收购非国有资产,必须对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经国资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非国有资产评估的结果是确定收购价格的重要依据,一般情况下,非国有资产的转让价格不得高于其评估价格。
(9)对外投资审批扩展阅读: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监管的原则,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
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中央企业强化境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四条,国资委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强化战略规划引领、明确投资决策程序、规范境外经营行为、加强境外风险管控、推动走出去模式创新,制定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境外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境外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中央企业是境外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境外投资管理体系,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科学编制境外投资计划,研究制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切实加强境外项目管理,提高境外投资风险防控能力,组织开展境外检查与审计,按职责进行责任追究。
『拾』 什么项目需要做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实施主体为了实施某项经济活动需要委托专业研究机构编撰的重要文件,其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作用:
1. 用于向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行政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规定,我国对不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实行核准和备案两种批复方式,其中核准项目向政府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备案项目一般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同时,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对某些项目仍旧保留行政审批权,投资主体仍需向审批部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 用于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我国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和进出口银行等以及其他境内外的各类金融机构在接受项目建设贷款时,会对贷款项目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平谷,银行等金融机构只有在确认项目具有偿还贷款能力、不承担过大的风险情况下,才会同意贷款。项目投资方需要出具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银行等金融机构只有在确认项目具有偿还贷款能力、不承担过大的风险情况下,才会同意贷款。
3. 用于企业融资、对外招商合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此类研究报告通常要求市场分析准确、投资方案合理、并提供竞争分析、营销计划、管理方案、技术研发等实际运作方案。
4. 用于申请进口设备免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主要用于进口设备免税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办理中外合资企业、内资企业项目确认书的项目需要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 用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企业在实施走出去战略,对国外矿产资源和其他产业投资时,需要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或省发改委,需要申请中国进出口银行境外投资重点项目信贷支持时,也需要可行性研究报告。
6. 用于环境评价、审批工业用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我国当前对项目的节能和环保要求逐渐提高,项目实施需要进行环境评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作为环保部门审查项目对环境影响的依据,同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也作为向项目建设所在地政府和规划部门申请工业用地、施工许可证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