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法律法规
『壹』 哪些房屋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
随着房价飞涨,买房越来越难,这也就激发了房屋租赁市场的潜力,导致房屋租赁越发火热,源源不断的房屋投入到租赁中。但是,是否所以房屋都可以用来出租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有下列情况的房屋不能出租。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4、权属有争议的;5、属于违法建筑的;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另外,《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也规定,违法建筑、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不得用于出租。法律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贰』 关于房屋租赁有哪此相关法律法规及
据我所知,有以下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3.《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4.《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5.《公安部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办公室
民政部
建设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重庆市工商局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地税局关于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
7.《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程》
8.《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叁』 房屋租赁公司涉及到哪些法律法规
主要是合同法
民法总则
民事诉讼法
具体事宜还要根据涉及的法律规定来处理
『肆』 房屋租赁法律法规
如果不是承租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坏或合同约定由承租人负责修缮、损坏由自己承担的话,那么你作为出租方就得赔偿承租人的损失。全部赔偿。
『伍』 房屋租赁协议,关于租金支付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根据《合同法》第5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非房屋所有人对房屋进行出租并不导致租赁合同无效,只是效力待定而已。《合同法》第二二吧条还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可以看出,出租人是否为租赁物的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二、第陆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漆、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吧、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第漆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的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四、第一一条,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五、第一三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一四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三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一5条,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第一陆条,房屋租赁申请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申请,可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查,并颁发《房屋租赁证》。 第一漆条,《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凭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第一吧条,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三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以罚款; (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六、第一9条,房屋租赁人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