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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审批管理

发布时间: 2020-12-23 08:31:11

『壹』 注册公司哪些经营范围是需要报经批准的批准文件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贵金属项目投资(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商务信息咨询、投资顾问(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金融信息咨询、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外包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房屋租赁;物业管理;金融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贵金属饰品的销售;经营电子商务;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企业经营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

『贰』 企业管理制度具体应该包括哪些呢

企业管理制度一般会包括如下内容:

一、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员工守则及行为规范、岗位职责(或岗位说明书)、考勤制度、招聘制度、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离职制度、企业管理培训制度、人员调动管理制度、奖惩制度、福利管理制度、工资管理制度、绩效考核制度等等。

二、安全管理制度。警卫人员值勤制度、防火安全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保卫制度、事故管理制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等等。

三、财务管理制度:资金预结算制度、 资金管理制度、现金管理制度、财务审批制度、财务盘点制度、审计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出纳管理规范、会计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制度等等。

四、行政管理制度。会议管理制度、文件管理制度、报刊、邮件、函电收发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出差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食堂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值班制度、办公用品管理制度等等

五、物资管理制度。仓库管理制度、招标采购管理制度、物料消耗定额管理制度、物资库存量管理制度、采购物资价格管理办法。

六、生产管理制度。车间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生产调度制度等等。

七、销售管理制度。 合同签订制度 、 产品发运计划、组织回笼资金制度 、产品销售信息反馈制度。

八、质量管理制度。质量信息管理、 质量审核制度、产品质量档案及原始记录管理 。

(2)企业审批管理扩展阅读:

规范实施企业管理制度是需要规范性的环境或条件的:

第一,编制的制度是规范的,符合企业管理科学原理和企业行为涉及到的每一个事物的发展规律或规则的;

第二,实施规范性的制度全过程是规范的,而且是全员的整体职务行为或工作程序是规范的;只有这样,企业管理制度体系的整体运作才有可能是规范的,否则将导致管理制度的实施结果呈现不规范的状态。

企业管理制度的制定要依照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度的目的是让企业更加高效、稳定的运行,但由于每家企业在行业、组织结构、人员结构等各方面都存在着差异,所以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的企业。

在制定企业管理制度的时候,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原则

2.坚持从公司实际出发,认真调查研究

3.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叁』 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的企业设立

第七条设立通用航空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公民;
(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航空专业知识。主管飞行和作业技术质量的负责人除具备相应的航空专业知识外,还应当在航空部门或专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经验;
(三)经营甲类通用航空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其中从事公务飞行经营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 5000万元;经营乙类通用航空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经营丙类通用航空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外商投资的通用航空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由民航总局确定;
(四)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符合适航标准的两架(含)以上民用航空器;
(五)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经过专业训练,取得执照,并具备规定条件的空勤人员,民用航空器与机组的比率应达到1∶1.5(含)以上;
(六)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符合标准、取得执照或证书的维修、作业技术、签派、通信和其他勤务保障人员;
(七)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的基地机场及其相应的基础设施;
(八)所使用民用航空器的维修条件和能够保证飞行安全、与所申报经营项目作业质量相适应的其它设施、设备;
(九)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筹建甲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初审提出意见,报民航总局审批。
申请筹建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报民航总局备案。其中,跨民航地区管理局管辖范围筹建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由民航总局审批。
申请筹建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报民航总局备案。其中,跨民航地区管理局管辖范围筹建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但应当征得其他有关民航地区管理局的同意。
第九条申请筹建通用航空企业时,申请人应当首先了解国家通用航空发展情况和开办通用航空企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申请开办通用航空企业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申请人经调查研究和论证后,申请筹建乙、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报经所属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其所属国家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筹建甲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报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所属国家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申请筹建通用航空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申请人所属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所属国家主管部门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三)筹建通用航空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
1.所在地区通用航空市场的需求情况和开办通用航空企业的必要性;
2.拟经营的项目和与其相适应的机型、作业区域、基地机场和其他设施、设备的可行性;
3.空勤人员、机务人员及飞行签派、通信导航、经营管理和其他勤务保障人员的来源及培训渠道;
4.作业技术质量保证的可靠性;
5.经济效益预测分析;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筹建负责人的任职批件、资历表及其是否具备筹建通用航空企业的组织能力评价;主管飞行和作业技术质量的负责人的资历表和组织领导能力评价;
(六)两家以上投资筹建通用航空企业,应当提供各股东所签订的协议、合同。其中投资方为企业的,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申请筹建乙、丙类经营项目通用航空企业的,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送上述文件资料一式八份。申请筹建甲类经营项目通用航空企业的,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送上述文件资料一式八份,经民航地区管理局初审后,报民航总局。
第十三条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接到申请人的筹建申请后,按设立通用航空企业的基本条件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于90天内对申请人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批复。
第十四条申请人在筹建通用航空企业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民用航空规章的有关规定,凭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的筹建批件,开展以下工作:
(一)办理购置民用航空器申报手续;
(二)申办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维修许可证、维修人员执照和通用航空企业标志;
(三)申办空勤人员体检合格证、空勤人员执照及飞行签派人员执照;
(四)申办地面和机载无线电电台执照;
(五)申办自建基地机场的机场使用许可证或者与所使用机场签订机场场道保障协议书;
(六)与有关单位签订通信、气象、航行情报服务保障协议和拟委托的飞行签派代理意向书;
(七)按照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制订下列适合企业实际的手册:
1.企业运营手册;
2.企业质量手册;
3.飞行签派手册;
4.民用航空器最低设备清单;
5.快速检查单;
6.民用航空器维修工程手册以及维修规划;
7.通用航空飞行工作手册;
8.机场场道保障工作手册;
9.航空安全管理手册;
10.安全保卫方案;
11.其他必要的有关文件和手册。
第十五条筹建工作完毕,申请人向民航总局或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申请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筹建工作情况和设立通用航空企业的申请书;
(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副本及经民航总局核准的企业标志、批准文件;
(三)企业章程;
(四)经核准的购机批准文件;
(五)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维修许可证以及批准的维修规划;
(六)地面和机载无线电电台执照;
(七)空勤人员、维修人员、飞行签派人员的技术状况登记表及飞行人员当年的体检合格有效证明;
(八)自建基地机场的机场使用许可证或者与所使用机场签订的机场场道保障协议书;
(九)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管飞行和作业技术质量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资历表及其身份证明;
(十)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十一)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十二)企业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的证明;
(十三)经批准或认可的企业运营手册、企业质量手册、飞行手册、快速检查单、飞行签派手册、民用航空器最低设备清单、民用航空器维修工程手册、通用航空飞行工作手册、机场场道保障工作手册、航空安全管理手册、安全保卫方案。
第十七条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申请人的申请报告、资料、证照及筹建情况进行审核检查后,对具备颁发经营许可证条件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经营许可证。
通用航空企业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执管公务飞机,从事被执管单位或个人自用公务飞行业务,需向所在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地区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报民航总局审批。
第十八条申请人持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并将执照复印件送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十九条申请人自获准筹建之日起,两年内未能如期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即丧失筹建资格。
丧失筹建资格的,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两年内不再受理原申请人的申请。
第二十条通用航空企业未经批准不得超越经营许可证中载明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通用航空企业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应当与用户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通用航空企业在组织实施作业飞行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民航总局有关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和作业质量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飞行安全、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防止对环境、居民、作物或牲畜等造成损害,为用户提供良好服务。
第二十三条通用航空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报送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经营的情况和统计数据。
第二十四条通用航空企业应当接受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并完成国家下达的抢险救灾任务。

『肆』 哪些企业需要办理环保审批

一般企业上马项目,房地产、工业等项目,在行业核准或者备案前,必须要进行环保影响评价---环保局进行审批,项目建成竣工,要有一个环保验收审批,比较繁琐。你可以查询环境影响评价法,需要做环评影响评价的,都是要办理环保审批的。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企业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改项目)在行业核准或者备案前,均需要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申请人在办事窗口递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领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通知,在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完成后交办事窗口,在承诺的时限内领取正式批复文件。审批时限为环境影响报告表报送后10日内正式批复。


企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流程:

1.环保局或安监局(部分地区)进行环境保护审批咨询;

2.现场勘查;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本机关职权范畴的不予受理,若需要上级机关审批的,告知申请人;

4.建设单位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或建设单位委托环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5.技术评审或现场核查;

6.窗口受理并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登记表5天,报告表10个工作日,报告书25个工作日)

7.不予许可的,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诉讼权;

符合要求,环保局或安监局(部分地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8.通知申请人;‍

(4)企业审批管理扩展阅读:

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工业建设;

(二)水利工程(含江河整治)、围海(江)造地工程;

(三)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含货场、编组站)、公路干线(含调整公路、城镇高架 路等)、电讯工程;

(四)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化学品仓库;

(五)饮食业、屠宰业、旅馆、旅游区;

(六)医院、疗养院、教学和科研单位实验室(厂)、广播电视发射设施、电影制片厂;

(七)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废物)处理场(厂)、城市环境整治工程;

(八)土地、流域等各类开发区(含工业区)、城市新区的总体建设及具体项目;

(九)国家及省、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

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项目方予批准:

(一)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优先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设置防治污染设施;

(二)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符合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拟建地区整体环境质量的保护和改善;

(三)建设项目符合产业政策;

(四)环境影响评价表明建设项目符合环保要求。

环保审批对有些企业来说是运营的一项必备资质,对企业能否运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创业者中大部分属于初次创业,对于环保审批申请需要的材料,环保审批流程等方面都不了解,如果自己亲自去办理,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

因此,企业在办理环保批文时,可以选择专业代办公司会根据客户企业的具体情况,处理好各项问题,提升企业申请效率,降低申请成本,帮助企业在短时间内顺利完成申请。

『伍』 政府关闭企业的程序

对策建议:1、完善综合管理机制。一是建立严格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目前,建设项目审批涉及部门不少,但各部门审批时执行的基本都是本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而这些法律法规在建设项目审批方面大多没有把环保审批作为前置条件,因此依法审批重污染项目的现象屡屡发生。国务院近几年出台的关于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虽然明确提出在项目审批上实行综合决策,落实环保一票否决制,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其他有关部门一律不能审批,但由于没有明确的监督和惩处法,对其他部门约束力较弱。因此,建立严格审批程序,把前项审批作为后项审批的前置条件,并制定相应的监督和惩处法是预防新的重污染项目的重要措施。二是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各职能部门的法律法规资源,自觉履行法定职责,加大对土小企业的打击力度。2、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下沉环保执法力量,防患于未然。当前我国环保执法以“块”为主,地方环保部门作为同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在人、财、物上受制于地方政府,而上级环保部门只是负责业务指导,地方保护的难题难以破解。因此要抓好改变土小企业污染控制,就必须改进现在的管理体制。我国有些省份在搞省以下环保部门垂直管理试点,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应该认真总结,加速推开。同时,在环保执法队伍人配置上,应适当改变“人员倒挂”的现象,重点充实市、县、镇级环保执法队伍,加大现场监管力度,及早发现和预防土小企业污染反弹等环保违法行为。3、实行土小企业目标责任制管理(辖区负责制),把管理责任落实到乡镇政府。土小企业大多建在乡镇、农村,而且大多是所在镇、村的“财柱子”,经济利益关系自然衍生的地方保护,是关停取缔土小企业的主要障碍之一。因此,实行土小企业乡镇管理责任制,从基层抓起,同时施以严格的行政责任追究是解决土小企业污染的有效手段。当然,地方环保部门还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形成双管齐下的管理态势,防止土小企业的污染反弹。4、进一步明确土小企业范围。属淘汰工艺、土小企业近几年来,出现了一些小选矿、小钢渣处理等污染较重、规模较小的企业,没有明确列入十五土(小)和新六小范围,在关停取缔过程中有很多地方感到无法可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国家禁止新建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小型化学制纸浆、印染、染料、制革、电镀、炼油、农药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有关部门应当据此或其他相关环保法律在土小企业范围界定上予以拓展,进一步明确土小企业范围,为关停取缔土小企业提供法律依据。5、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赋予环保部门强制执行力。一是环境法律、法规仅授予环保部门对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企业责令停产权力,而停产的处罚执行起来又比较困难。法律没有规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或者暂扣停产企业营业执照,环保部门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困难,而且行政处罚案件从立案、处罚到执行时间拉得过长,严重影响环境管理工作。同时,因环境执法队伍力量薄弱,执法环境不理想等亦导致执法不到位。

『陆』 企业标准由哪一级标准管理机构进行审批

有标准的哪一级管这个不管是哪个企业,他的比你的那个等级他是不一样的。

『柒』 如何办理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

1、《河南省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版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权(国、地税); 4、企业章程; 5、《社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安置卡》、《社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残疾状况鉴定报告书》及残疾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残疾证复印件; 6、《社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名册》; 7、《社会福利企业职工名册》; 8、基层国税部门按照文件(豫国发[2002]44号)要求出具的调查报告。 办理过程:1、由企业写出申请,一式七份上报市民政局,以及企业成在地国税管理局、地税分局(所);2、由民政部门组织国、地税单位进行审查、核实;3、审核合格后加盖单位印件报市局再次进行审核;4、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民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业务主管签字加盖印件,上报省民政厅审查确认。

『捌』 企业部门公章管理办法

仅供参考:
一 、总 则
为规范公司印章管理,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运营,维护公司信誉,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印章使用范围
第一条:公司所有印章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
第二条:公司行政公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
1 、公司对外签发的文件。
2 、公司与相关单位联合签发的文件。
3 、由公司出具的证明及有关材料。
4 、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
5 、公司章程、协议。
6 、员工调动。
7 、员工的任免聘用。
8 、协议(合同)资金担保承诺书。
第三条 :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
1 、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协议。
2 、各类经济合同等。
第四条 :公司法人私章或总经理私章主要用于需加盖私章的合同,财务及报表,人事任免等各类文件。
第五条:财务专用章,法人财务印章主要用于货币结算等相关业务。
第六条:公司各职能部门专用章仅限于公司内部工作联系使用,不得对外。
三、印章管理
第七条 :公司印章按部门职责分工,由专人保管。印章保管人员必须切实负责,不得随意放置或转交他人。如因事离开岗位需移交他人的,可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代替,但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并填定移交登记表。为保证资金的绝对安全,财务专用章、公章、法定代表人等银行预留印章由两人以上分开保管、监督使用,做到一人无法签发支票、汇票,一人无法提出现金。
第八条 :印章损坏,由公司下文件申明停止使用,办公室将印章统一登记,收缴销毁。
第九条 :公司行政公章等重要公章被盗或丢失,需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登报申明作废。
第十条 :印章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印章使用审批程序,按照印章使用范围,经审批后方可用章。使用公司行政公章必须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由印章保管人盖戳。对外重大投资、合资、合作协议在盖合同专用章前,需经总经理审批。公司法定代表人私章或总经理私章由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本人签字或被授权人签字后方可使用。财务专用章、支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由财务部门按岗位职责权限使用。公司各职能部门专用章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
第十一条 :印章使用须严格用章登记程序。印章使用,首先由用章人经有权审批人或被授权人审批后,由印章保管人根据审批规定的使用范围在“用章登记簿”上做好登记,印章使用人签字,然后盖章。如遇紧急情况,审批人外出,审批人可电话批示印章保管人用章,但事后必须办审批和登记手续。“用章登记簿”由印章保管人保管。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空白文件上加盖公司印章。
第十三条 :非特殊情况不准携带印章外出或外借。
第十四条 :印章保管人必须书面承诺严格执行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不私自使用印章,不因任何人指使、要求而违规用章。印章管理审批人必须书面承诺将严格执行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不违规审批或运用权力压服印章保管人违规用章。印章管理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承诺人保留,一份交公司档案室存档。
四、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违规刻章使用、管理的行为和行为人追究行政、经济到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凡擅自私刻公司印章给予除名处理。
第十七条 : 印章使用人不经批准,私盖印章的给予纪律处分;偷盖印章的给予除名;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的,按情节轻重,追究经济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印章保管人履行职责不力,印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的,给予除名,因管理不善,被他人偷盖印章的,给予行政处分,不经批准使用印章的,给予除名:因违规使用印章或因保管不善丢失印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的,按情节轻重追究经济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五、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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