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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不执法

发布时间: 2020-12-22 12:54:57

① 工商部门拒不执法咋办

1、如有纪律上的违规问题向当地纪委(监察局)反映;如认为其执法不当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工商局)或地方政府法治部门(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直接向当地政府领导反映;此外还可以向人大或纠风部门反映,本事件向纠风部门反映比较合适。
2、在复议、诉讼中由行政单位(工商局)提供证据,如工商局对你的不合法商品进行处罚,你提起复议、诉讼,则有工商局提供商品不合格的证据。行政复议一般申请人不承担费用,是国家规定的
法律
援救措施,并且在部分地区、案件中复议机关有偏袒申请人的倾向;
3、对行政机关(工商局)的检查,相对人有义务配合,不配合并不承担法律责任,但绝不得阻挠。法律上对行政机关的检查次数一般未作规定,部分地方政府有文件规定;
4、罚款一般是规定15日内交,逾期加收滞纳金;工商局下达处罚决定书后,规定期限内未交罚款也未申请复议、诉讼的,工商局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并工商局并不能自行执行,更不能无故查封。对查封要有法律明确条款规定,行政机关对何种违法情节进行查封,任何一部法律中都没有不交纳罚款而查封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查封、较大数额罚款等对相对人有重大影响的决定,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政的权利,但目前中国特别是基层行政机关的听政制度并不健全;
5、说话本身不违法,只是行为不当。如工商只是说,并没有具体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可能不予受理。

1补充:此外还可以向人大或纠风部门反映,个人认为本事件向纠风部门反映比较合适;
2补充:行政复议一般申请人不承担费用,是国家规定的法律援救措施,并且在部分地区、案件中复议机关有偏袒申请人的倾向;
4补充:对查封要有法律明确条款规定,行政机关对何种违法情节进行查封,任何一部法律中都没有不交纳罚款而查封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查封、较大数额罚款等对相对人有重大影响的决定,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政的权利,但目前中国特别是基层行政机关的听政制度并不健全;

② 我国执法不严的原因

产生执法不严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其原因既有内部因素,又有外部因素。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职能性因素
即政府经济职能不清。就经济职能而言,目前我国各级地方政府承担着经济人与执法人的双重职能。一方面,政府作为社会经济利益的代表者与企业经济利益相混同。政府与企业一损俱损,一荣俱荣。因此,为了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政府必然要干预或参与企业的经营,并从这种干预和经营中获得收益;另一方面,政府又以经济执法人的身份参与对市场、企业的管理与监督,保证企业依法进行经营活动。这种经济人与执法人的双重职能使政府在实施法律、法规时,犹如运动场上 “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一样,往往因利益的驱动而疏于经济监督,因而对法律、法规的实施带来了许多问题。首先,经济利益的混同,导致了地方政府对地方企业违法的庇护。从纵向分析,财政分配上的“分税制”即按比例上缴与留存的体制强化了地方政府对地方经济利益的维护。这种维护往往是通过对中央的挤兑来实现的。很难想象,地方政府作为执法者会对这种挤兑依法进行严厉制裁,因为法的实施首先是以其对自身的经济利益的维护为首要条件的。地方对中央财政的挤兑是通过两种手段来实现的:一种是,政府通过制定本来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相符合甚至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来实现。如许多公益性事业名目繁多的收费相当一部分就是以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形式规定的。另一种是,政府通过庇护地方企业的违法行为从中获取更大的收益,如震惊上下的相关省市土地违法等案件就是如此。从横向分析,政府作为执法者,本应严格依法办事,而应从全局出发,不应区分经济违法行为是损害本地区利益还是损害其他地区的利益乃至整个国家利益。但是在政府利益与企业利益相混同的情况下,这点则难以做到。地区执法者往往因维护本地的利益而默认本地区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地方保护主义"。如贵州省大龙工业园长期超标排污得不到根本治理,既损害了当地老百姓的生存权也损害了周边邻近省的社会和经济利益。其次,经济利益的混同,导致对经营责任人的处罚不力。我国管理的约束机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通过让法人及其经营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形式来达到使企业合法经营的目的,但是现实中执法部门“以罚代法”的现象使违法行为得不到严惩,进而使违法成为常态,守法反而得不到利益。在政府与企业的经济利益相混同的情况下,这种约束方式亦被软化了。企业与政府的经济利益相混同,企业经营者的行为既可以说是为企业谋利,也可以说是为政府谋利。当企业经营责任人违法时,则可以大言不惭地说他是为了当地的利益作想,而不是谋一己私利,基于这一逻辑,政府作为执法者当然难以严格依法处置为政府谋利益的人。于是,在经济违法中,经营责任人的责任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者调一个单位又重新任职。显然以经营责任人的处罚不力,使法律在经济领域的威慑力量减弱,从而使其一般预防的功能失去作用,导致更多的经营者违法,进而形成一种执法不严的恶性循环。
2、体制性因素
即执法体制不顺。严格执法依赖于一个疏密有度、分工合理、职责分明的执法体制和能公正地代表国家行使权力、高质量的执法主体。在这方面,我们存在着种种弊端:①立法有待进一步完备,法规之间还存在着许多不协调、不配套、不衔接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适应市场经济关系的法规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②执法的利益趋向,严重地影响了执法的公正性。本来,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执法权应是相关部门的基本职能,国家应保证其相应的执法经费,但是,我们现行的行政执法主体既有行政部门,也有社会团体,甚至还有企业。这些相关机构的运行经费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执法中的各种收费收入。在执法有利可图的情况下,很难保证这些部门能够执法公正。③管理多头。对某一法律、法规的实施,我们往往是许多执法队伍都可插手。有利可图的都争着管,无利可图则谁也不管,以致形成了管理上的真空地带。如一些城市的城市管理部门既有城管和市政、规划、环卫、建管、园林、工商、交通、交警等专业管理部门,又有创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公室、城市文明管理办公室等综合管理部门。这几大队伍齐上阵,互相扯皮又互相推诿,其执行效果很难想象。④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在我们现行的行政执法队伍中,相当一部分人员的第一学历是初、高中毕业又未经过严格的岗位培训,有的甚至是聘请离退休人员。在他们自己对有关法律、法规就不甚了解的情况下,又怎么能严格执法?⑤执法队伍缺乏独立性。分散于各行政主管部门中的执法队伍在执法中受制于各主管部门,使其缺乏相对的独立性,当部门的利益与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相冲突时,往往因主管部门的干预而牺牲了法律、法规的尊严。
3、政策性因素
即政策对法的冲击。在我国,法与政策同为调节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是社会的最高权威,政策是一种短期的行为规范,当政策与法律相抵触时,应严格依法办事。但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依政策办事。各种改革措施大多都是以政策的形式出现,于是政策一来,法的实施遭受冲击的现象不可避免。因为谁也不敢反对“改革”。政策对法的冲击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以中央的导向性的政策规定冲击法律。如全国高考录取线都不在同一条分数线上统一录取,北京的录取分数线远低于湖南等省,理所当然冲击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国家之大法、宪法的规定。②部门政策对法的冲击。当政策与法律相抵触时,随意解释法律,使法律规范适应政策实施的需要。由于政策对法的冲击,在我国政府法制工作中,立法和执法脱节的现象仍然存在。法制观念还未渗透到全体政府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之中。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政府行政机关不仅是多种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而且又依法负有监督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及时纠正偏离法制轨道行为的义务,这一认识问题还未被全体政府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所完全接受。因此,许多行政机关不仅怠于履行法律、法规的监督职责,甚至执法违法。行政工作人员不依法办事,以权代法、徇私枉法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目前某些行业不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随意抬价,变相涨价;一些纳税人不主动履行纳税义务,甚至严重偷税、漏税,都与行政执法不严有关。
4、机构性因素
即法律监督机构监督不力。政府法制机构不健全,干部数量和业务素质与所承担的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不相适应。众所周知,法律的有效实施靠两种完备的监督体系:一种是执法部门对社会的监督,即监督行为者;另一种是对执法者的监督,即监督监督者。在我国,后一种监督显得较为软弱无力。我国宪法规定了三种法律监督实施的形式,即:人大权力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司法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但,现在这三种监督处于一种乏力状态。即,权力机关的监督有的在走形式。权力机关的监督即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简称人大的监督)。目前人大的监督由于党委和人大、人大同 “一府两院" (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关系未十分理顺、人大机构人员的配备力量不足或不够专业化,使人大的监督权仅仅局限于听听汇报、组织一些视察、开展一些执法检查等形式的活动,许多问题难以触及实质。其二,审判机关缺乏对行政执法的制约。首先,人们习惯于用行政手段来解决行政纠纷,大量的行政纠纷集中信访、调纠等部门解决;其次,各地习惯于以出台快、容易改的行政规章代替地方性法规来规范许多社会行为。这些行政规章由行政部门一手制订,一手监督实施,审判机关往往基于各种原因,也是不愿触及。检察机关监督范围太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这种监督,应该是对国家所有法律实施的监督。但目前我国的检察机关除应付讼诉和对其自行侦查的案件进行侦查外,基本上未开展对宪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的监督工作。其三,人民群众的监督得不到有力的支持,往往各种举报石沉大海,有些甚至会受到打击报复。

③ 民警遇到执法对象胡搅蛮缠,故意刁难拒不配合怎么办

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分析:

1、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路面等场所,公安民警现场检查居民身份证,被检查人拒绝出示。

公安民警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之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2、在高速收费卡口拒不出示驾驶证、车辆行驶证的。

此时交通警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当场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若行为人有辱骂或暴力、威胁等行为的,可依法现场制服后,传唤至所在地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3、发现可疑人员,需对其人身、车辆进行检查,行为人拒不配合的。

此时可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之规定,视情使用警棍、催泪喷雾器及武器等予以现场制服后将其带回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3)执法不执法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之规定

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④ 公安局执法不公,该找什么部门投诉

那要看是什么样的不作为了,如果是公安行政方面的不作为,有些情况是可以提回起行政诉讼答的,比如公安机关不给上户口,那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如果是刑事案件公安局不立案,那就向检察机关申诉。投诉是向公安机关内部的监察部门,但是没有起诉和申诉管用。

⑤ 交警在执法时不秉公执法,徇私枉法,该如何告倒他

可以投诉,保存视频证据,15天内有任何异议都可以投诉的

⑥ 卫健行政执法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有哪些

我国社会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民法律意识淡薄
我国公民当中很多人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这一问题极大的阻碍了我国社会的法制化进程。在人民群众当中,公民的法律意识、权益意识、民主意识、义务意识普遍缺失。在领导干部中,一定程度存在着知法犯法、腐败等问题。更有一些司法干部在执法的过程当中忽视了法律的公正意识和效率要求。这些问题都极大的限制了我国社会法制建设。
1、权利意识的淡薄
权利意识作为公民意识的核心意识从古至今都比较单薄,这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封建社会传统及风气所造成的。在我国古代,人们长期受到宗法制、集权制和自然经济这三个方面的影响,自由、平等观念的培养几乎没有。另外,人们主观上普遍对儒家思想中的重义轻利思想比较推崇,长期以来受到了深究长远的影响,很多公民仍然以打官司为羞,即使他们的利益受损,居然误以为打官司就是不光彩的事,就不愿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利益,这就是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
2、公民法律教育的滞后
当代社会对公民的法律教育不是十分重视,另一方面,公民对法律的学习也不是很重视。尤其是在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我国公民的思想政治教育仍然没有得到发展,法律教育至今还是沿用较为传统的模式,这也是导致公民法律意识缺失的重要原因。
(二)法律法规不健全
法律运行机制不完备我国正处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中,在制度建设方便仍然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现阶段,社会制度失效或效率不高的现象大量存在,有的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补偿,有的罪犯却因法律漏洞逍遥法外。由于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健全,对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社会公平、国家发展都起到了不良影响。
首先,法律体系不完备。
其次,以前所制定的一些有关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满足新情况新形势的需要了。
再次,一些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很差,就使部门的利益化不同程度的倾向。
此外,我国当前的许多法律没有相应的保障机制。一个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几个有关的管理部门就可以组成执法队伍,这就造成了行政执法机构粗制滥造。而且执法部门间的职责界限划分模糊,这就分散了执法的力量。现在有很多单位都努力争取成立执法队伍,以便在执法的过程中通过罚款和收费的方式来解决工作人员的奖金、工资、福利等问题,通常执法单位以部门的利益为目的去执法,以罚款的方式处理违法行为。并且,执法的程序规定也不健全,执法的责任制、奖励制度和考核也不完备,执法只是一种形式。这使执法的严肃性、公正性受到严重的影响。
(三)法律监督不到位
我国法律监督不到位的原因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监督主体缺位的问题导致的。通过调查可以发现,在例行公事时监督比较多,但是在解决和处理问题的过程中没有有效的监督。在我国之所以一些腐败现象频繁出现,这与我国法律监督不到位有很大的联系。
1、以言代法,以权压法。
这一现象在我国领导干部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经常发生,由于忽视了法律的严肃性,常常出现我国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的现象。例如在我国征地用地的问题上,毫不顾忌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2、执法不严、违法办案。
我国司法机关当中经常出现违反程序、按人情办案等严重侵害公民权益的问题。甚至出现了案件审判完毕之后无法操作和执行的现象,以至于出现了官了民不了的一系列问题。
3、以罚代法,重罚轻管。
在我国社会法制建设当中,经常可以看到以罚代法的现象。比如执法部门在处理诸如假冒伪劣产品的时候,仅仅作出较大的经济处罚,但没有进一步的追究销售商和生产商的法律责任。这种处理办法所带来的结果也就直接导致了售假贩假的问题得不到遏制的问题,以至于生产的假冒伪劣产品还是在在市面上销售流通,给我国消费者带来不利的损害。
4、以权谋私,徇私枉法。
由于法制体系的不完善,执法部门执法管理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了权钱交易的现象。这样不仅仅玷污了我国司法机关的形象,而且对执法机关的声誉构成了直接的损害。在少数领导干部中,对下级执法人员寻思枉法、玩忽职守的问题放任不管,一度竟成为了这些腐败分子的保护伞。

⑦ 执法不规范违反了什么纪律

你好,执法不规范违反了执法条例,执法不规范是可以受到处罚的。

⑧ 执法不什么

执法不阿
[ zhí fǎ bù ā ] 
释义
[ zhí fǎ bù ā ]
阿:迎合。执行法律公正无私,不屈从权势。

详细释义
【解释】:阿:迎合。执行法律公正无私,不屈从权势。

⑨ 派出所不执法如何投诉

可以向其上级公安机关纪检督察部门或者检察院侦监科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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