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岸线审批

发布时间: 2020-11-21 14:58:09

⑴ 不改变海岸线的码头需要报交通部进行岸线审批

要的,使用了海岸线就要报批。。。不然不能用,如果规划了其他用途,也是批不下来的

⑵ 谁知道岸线申报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我市按照适度分散、相对集中的原则,编制了《佛山市水运发展规划》。目前依据《佛山市水运发展规划》正在开展《佛山市港口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在确保港口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防洪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相衔接,且满足船舶航行、靠泊安全的基础上,确定规划港区的水域、陆域范围、港口的性质、功能及建港岸线的布局。
为确保建港岸线的合理、有效利用,规范港口码头的建设、经营管理,从源头上促进港口岸线的科学使用,现就建港岸线利用及港口码头建设经营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港岸线利用原则
(一)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的港口码头建设必须符合《佛山市港口总体规划》,在《佛山市港口总体规划》颁布实施前,港口规划区内的港口码头建设必须符合《佛山市水运发展规划》,并按照规划的功能建港;对港口规划区内不符合《佛山市水运发展规划》功能的港口码头建设,未经原规划审批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批准同意的,各相关部门可不予受理。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按港区规划投资建设、经营公用性港口码头。各区政府可根据规划港区的功能及区域经济的发展需要,将港口作为可经营项目推向社会,在确保港口码头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前提下,积极协助企业做好岸线使用的申报工作。
(二)对港口总体规划区外的现有港口码头,暂时保留,并严格限制发展;确有需要且既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防洪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又不影响船舶航行、靠泊安全的,经区政府同意,报市相关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改建。不符合上述规划的港口码头,各区政府应采取措施逐步取消或拆除。
(三)控制企业自用码头的发展。对于电厂、炼油厂,燃油、液体化工、大型水泥厂等吞吐量大,且以煤、燃油、水泥原料等污染型散货和管道运输的码头,符合相关规划的,必须依法进行岸线使用审批。区港航管理机构综合相关部门意见,经区政府同意,报市相关部门批准后,可在厂区临江河段建配套码头。其他类型的企业自用码头,原则上严格控制发展。
(四)对砂、石等建筑材料装卸需要临时使用岸线的,项目业主分别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当地港航管理机构综合相关部门意见后,确定临时岸线的使用,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设置该类码头设施。
(五)企业自用码头及砂、石建筑材料使用临时岸线是否采取有偿使用方式,由各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六)海事、水利、航道、港航等水上安全管理部门工作码头和国家战备码头的选址建设,按其原办法执行。
(七)公用性旅游、水上公共交通、船舶垃圾和污油水回收等公用性码头建设,由建设单位征询发展和改革、环保、海事、航道、水利、规划、港航、国土等部门意见后,按发展和改革部门的管理权限划分审批。
(八)除上述第三、四、六、七项所列的港口码头外,原则上不允许在规划港区外新(扩)建任何性质的港口码头设施。
二、建港岸线的管理
(一)根据《港口法》和交通部《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2004年第5号公告):在规划港区范围内使用港口岸线,实行两级审批制度,港口深水岸线由交通部审批,港口非深水岸线由省交通厅审批。
建港岸线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划港区的功能,将项目申请报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别报区港航、发展和改革、航道、水利、海事、规划、国土、环保部门,由区港航管理机构综合各相关部门意见后,按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的申报程序上报审批。
(二)在规划港区外使用岸线建设港口码头设施的,按上述岸线利用原则,由岸线使用单位分别报港航、发展和改革、航道、水利、海事、规划、国土、环保部门、消防等部门,区港航管理机构综合相关部门意见,并经区政府同意后,报市港航管理部门审批。
(三)在规划港区外,砂、石等建筑材料装卸需要临时使用岸线的,项目业主向当地港航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的同时,分别报规划、发展和改革、环保、航道、水利、海事、国土等部门,港航管理机构根据各部门的意见,确定临时岸线的使用。临时岸线使用由当地港航管理机构与临时岸线使用单位签订临时使用岸线协议,临时使用岸线年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使用年限的须提前一个月办理延期手续,临时使用岸线的延期不得超过一年。在使用年限内由于国家建设需要的,必须无条件拆除,拆除费用由临时使用岸线单位负责。
对于目前存在的砂、石等建筑材料装卸使用岸线的情况,各区港航管理机构应于2005年前进行统一清查、登记备案。并通知所有临时岸线使用单位,若需继续使用临时岸线的,按上述程序申请临时岸线使用,并签订临时岸线使用协议。
凡未经依法批准使用建港岸线的,各级海事管理及相关部门不予核准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各级港航管理机构不予许可从事港口经营。
(四)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方便当事人,有条件的区可以依据《港口法》,由区政府指定港航管理部门具体受理岸线使用申请,并分别转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后,按照上述的管理权限进行办理。
三、港口码头建设的管理程序
为适应我市经济的发展,建港岸线经批准后,港口码头建设按以下办法实施。
(一)项目立项。港口码头立项由已取得岸线使用权的项目业主,向当地发展和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发展和改革部门综合相关部门意见后,按其权限划分及规定进行审批。
(二)设计管理。港口码头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并由项目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或咨询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交通主管部门(港航部门)根据项目立项,按平级管理原则进行审查、审批。
(三)项目报建。港区内附属的工业及民用建筑由项目业主按规定向当地的城市规划部门报建。
(四)施工、监理招标管理。涉及公共利益的港口码头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必须按交通部颁布的港口工程招标文件范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预审评审报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港航部门)备案,项目业主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接受交通主管部门(港航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五)工程施工。港口码头工程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并建立和健全项目法人负责、企业自检、施工监理和政府监督“四级质量保证”体系。
港口码头工程施工,项目业主必须向海事、航道等相关部门申报,并经施工许可后,方可施工。
(六)质量监督。码头、堆场工程质量监督由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港区内附属的工业及民用建筑,其质量监督工作由建设部门管理。项目业主必须自觉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七)工程验收。港口工程验收按交通部《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执行。有关交工验收工作由项目业主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交工验收报告报当地交通部门(港航机构)备案。
1、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交通部负责;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交通厅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交通厅负责;交通部、省交通厅负责验收的港口工程,其初步验收工作由市,区交通部门(港航机构)联合完成。
2、除上述项目外,其他港口码头工程验收,根据发展和改革部门的项目立项审批,按平级管理原则,分别由市、区交通部门(港航机构)进行验收。
3、港口码头涉及城市建设、航道、水利、环保、海事、消防等专项验收工作,项目业主在向交通部门

⑶ 如何处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建设的码头如何处理

只要来是符合规划,可以自补办手续。先批项目建议书,再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据此批复岸线使用权,再批初步设计,再验收颁发港口运营证。期间还有一些环评,安评,消防,防空,地震,海域使用,渔业补偿,通航安全,猫地,航标等评估和审查,都是主管部门指定机构办理以后开评估会,花一些评估费和会务费。

⑷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解读

2011年12月8日,交通运输部第1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并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公众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更好地理解《办法》的有关内容,现就《办法》出台的背景、意义、适用范围、主要规定和要求等方面作如下解读。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200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正式实施。《港口法》第十三条规定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这在法律层面确立了港口岸线使用实行许可制度。制定并公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主要是基于以下两方面考虑:一是依法行政和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行为的需要。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对涉及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作了较为全面和详细的规定。港口岸线审批作为一项涉及港口岸线使用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必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并结合我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工作的实际,对港口岸线使用的审批范围、条件、程序、内容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以规范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能,方便行政相对人,提高岸线使用许可的透明度。二是合理使用和有效保护港口岸线资源的需要。近年来,地方人民政府纷纷实施以港兴市战略,促进临港产业发展。各地建设港口热情持续高涨,加大了港口建设力度,相继建设了一批新港区。在港口项目建设中,出现了一些岸线使用不符合规划、不尽合理的问题,个别项目存在未批先建行为。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是港口管理部门对港口建设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近年来的实践表明,通过加强对岸线使用审批,能够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保障在港口规划的指导下科学、合理使用港口岸线,促进港口岸线资源的节约利用与保护,也有利于对岸线使用实施后续监督与管理。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申请、审批行为的相关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港口深水岸线审批程序,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包括港口非深水岸线在内的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办法》共二十三条:第一至五条分别是关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港口岸线使用原则、主管部门职责等方面的规定,第六至十五条是关于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程序及具体要求等方面的规定,第十六条至十九条是关于港口岸线审批效力、岸线使用证等方面的规定,第二十至二十二条是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是关于实施日期的规定。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主要规定和要求 1、明确了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材料的要求《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港口岸线使用申请制度,明确了由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人在建设港口项目时提出岸线使用申请,并提供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和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意见等五方面材料。2、明确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基本程序要求一是明确了分级审查的程序。对于港口深水岸线审批,《办法》结合我国港口分级管理的实际,进一步明确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省级港口管理部门两级审查、转报,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制度。二是明确了分级审查的职责。《办法》规定了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港口深水岸线使用申请后,应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申请材料;省级港口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评审,征求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三是明确了各级审查的时限要求。《办法》依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要求,在第七条、第九条对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交通运输部完成审批相关工作的时限作出了规定。3、明确了港口岸线使用审查、评审的具体内容结合近年来港口岸线使用审批工作的实践经验,《办法》第十条提出了港口岸线使用申请审查、专家评审的六方面具体内容要求,包括港口建设项目必要性、岸线使用方案合理性审查,还包括产业政策、港口规划以及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审查,进一步完善了相关要求,有利于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人和各级港口行政主管部门操作和执行。4、《办法》对国家核准其它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做出了明确规定《港口法》第十三条提出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港口岸线的审批程序,《办法》对此规定在程序上进行了完善。《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由国务院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同时抄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对港口建设项目提出行业意见时一并提出岸线使用意见。由国务院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其它建设项目,在港口总体规划区范围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批、核准之前,征求交通运输部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的意见。5、建立了港口岸线使用证管理制度《办法》建立港口岸线使用证管理制度,一方面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加强对许可事项进行监督管理,便于对港口岸线使用实施后续监督。另一方面也是对岸线使用行政许可程序的完善,港口深水岸线使用证由交通运输部直接向岸线使用申请人核发。《办法》第十四条对港口岸线使用证取得的时间、方式以及港口岸线使用证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规定。第十九条对港口岸线使用证注销条件进行了规定。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关于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效力及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是《办法》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作为港口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港口设施项目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或者交通运输部关于使用港口岸线的意见,不予批准港口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许可。二是《办法》第二十至二十二条根据相关法律要求,进一步明确了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人、审批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以及违规使用岸线行为的处罚规定。

⑸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办理时限及收费标准是什么样的

岸线使用权的审批由交通部统一审批,只要是符合岸线使用规划,具备了建设港口和沿岸设施的技术论证条件,地方政府和交通部门初步审核通过,设施建设通过了发改部门审核备案,三个月就可以审批通过,不收岸线使用费。

⑹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该《办法》经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2年第6号公布。《办法》共23条,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⑺ 使用港口深水岸线,需要哪个部门审批

港口竣工验收手续,环评验收手续,消防验收手续,档案验收手续,安全评价验收手续,职业卫生验收手续,通航安全评估合格手续。

⑻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岸线使用审批。
第三条 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坚持深水深用、节约高效、合理利用、有序开发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的港口岸线工作,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实施对港口深水岸线的使用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含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港口岸线分为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划分标准及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 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
(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四)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样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
第七条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使用的岸线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申请材料,转报至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后,进行审查,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 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初审和转报工作。
交通运输部应当在收到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审批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岸线使用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十条 港口岸线使用申请审查、专家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港口规划;
(二)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分析;
(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提出的岸线使用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
(四)岸线使用方案的合理性分析;
(五)岸线使用方案是否满足航道、通航安全的相关要求;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由国务院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同时抄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对港口建设项目提出行业意见时,一并提出岸线使用意见。
由国务院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其它建设项目,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批、核准之前,征求交通运输部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的意见。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指建设项目,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的,应当出具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且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设施项目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或者交通运输部关于使用港口岸线的意见,不予批准港口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许可。
第十四条 被批准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取得审批、核准文件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持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文件向交通运输部领取港口岸线使用证。
港口岸线使用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岸线使用人;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三)岸线的范围和用途;
(四)有效期限;
(五)其它事项与要求。
本条所指港口岸线使用证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
第十五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在相关政府网站发布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情况的信息。
第十六条 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岸线批准文件之日起两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批准文件失效,已经领取港口岸线使用证的应当予以注销。
批准文件失效后,如继续建设该项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线,应当重新办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港口岸线使用证的有效期不超过五十年。超过期限继续使用的,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批准使用港口岸线或者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证后,如因企业更名或者控股权转移导致岸线实际使用人发生改变,或者改变批准的岸线用途,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证的注销手续:
(一)有效期届满未延期的;
(二)项目法人依法终止,不再使用港口岸线的;
(三)因港口规划调整,建设项目所使用的岸线不再作为港口岸线的。
第二十条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岸线使用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港口岸线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二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使用港口岸线的批准,擅自使用岸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港口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⑼ 长江岸线批复程序

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港口建设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规范我区港口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我区港口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万州城市总体规划》、《万州港口总体规划》。
二、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域内实施港口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港口岸线选址。港口建设项目法人单位首先向区交委提出岸线使用选址申请,同时抄报重庆市港航局(四级及以下航道抄送区港航局),由区交委会同区港航局、万州航道处现场踏勘,并初步确定岸线选址,由区交委审查同意后,再由区交委报重庆市交委,由重庆市交委批复岸线选址。四级及以下航道由区交委同意后,再由区交委下文批复岸线选址。
(二)业主取得岸线选址批复后,分别向区水利、环保、地灾、海事、航道、移民、建委、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申请相关论证和行政许可,取得前置条件后,向区发改委报送可研报告或核准报告,待区发改委核准批复后,再向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使用岸线。长江干线深水岸线由市交委转报国家交通部审批,四级及以下航道由区交委审批。只设置囤船不实施港口设施建设的项目,长江干线的由市交委审批岸线,四级及以下航道由区交委审批岸线。
(三)港口建设项目符合划拨供地的,由区国土部门按划拨方式办理港口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需有偿使用建设用地的,由区国土部门依法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四)工程项目初步设计评审和施工图审查。取得港口岸线批复、环评、规划和土地使用权手续后,港口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报告,邀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向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初设评审和施工图审查。市发改委审批的项目由重庆市交委组织评审初步设计方案,区发改委审批的项目由区交委组织评审初步设计方案。施工图审查由区交委负责。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五)项目监理、招投标及开工备案。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项目法人单位组织项目监理,区交委依法对港口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单位向区交通质监部门申请办理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后,再向区交委申请办理开工备案手续。同时,施工前,项目法人单位必须到海事部门办理《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发布航行通告警告,影响船舶正常通航的施工作业,还必须申请海事部门进行安全维护。
(六)工程实施及交竣工验收。施工中,项目法人单位要严格工程质量管理,积极配合施工监理、交通质监部门的质量监督工作。工程完工后编制好竣工资料,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七)安全评价。工程竣工验收后,市、区审批的1000吨级以上港口建设项目由市港航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安全验收评价,1000吨级以下的港口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一并进行安全预评价。
(八)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由港口经营业主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发放港口经营许可证。
(九)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港口经营业主凭港口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工商营业执照。
三、必须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后,港口经营业主才能进行港口经营。

⑽ 办理港口岸线的审批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岸线的使用规划及项目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复,项目选址意见书,项目环评批复,项目建设进度安排,到交通部规划司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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