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的手段
A.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如下: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持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行政处罚法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规定制定的法律。
处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主要内容是:
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
2.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
3.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
4.处罚程序是法定的。
B. 法律上“鼓励”在行政执法和行政审批上可不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或前置许可设定(可选项之一,不唯一)
你这个问法有问题,你提出的问题不够明确。
C. 行政机关有哪些执法手段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 如何理解和适用没收、扣押、收缴等执法手段的相关规定 详细
"没收、扣押、收缴"等执法手段的相关规定 "没收、扣押"等措施,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经常用到的执法手段。
2004 年1 月1 日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中,新增加了一种"收缴"措施。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如何合法地使用这些手段,对公安民警依法办案和依法行政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1、没收的概念:没收是国家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的财物强制无偿收缴的一种处罚。 没收有行政法和刑法上的区别:刑法上的没收是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规定,对触犯刑律的犯罪分子所给予的一种刑罚处罚;
而行政法上的没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行政管理法律和法规将违法行为人的非法所得、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和设施、违禁物品等强制无偿收归国有或封存、销毁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
1996 年10 月1 日施行的《行政处罚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
2、对《程序规定》中"没收"概念的理解和适用。 2004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程序规定》,
通篇十五章205 条,却没有用单独的章节和条文对公安机关常用的行政处罚措施和行政强制措施进一步予以明确,这给民警在理解和适用"没收、收缴、扣押"等措施时带来一定的难度。
《程序规定》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指出该规定的制定依据就是《行政处罚法》及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程序规定》第177 条的规定与《行政处罚法》第53 条的规定相一致,在此就不再赘述。对于没收措施的性质和对象,(行政处罚法》第8 条已经做出明确规定。
即"没收"的性质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它与《刑法》中的"没收财产"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也有别于其他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法》规定,没收的对象只能是"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因此,我们在运用《程序规定》中的没收措施时,
就应该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对没收对象的规定,只能对违反公安行政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进行没收。
这里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不正当方法所获得的收人和利益;
(4)行政执法的手段扩展阅读:
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五十三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E. 如何丰富城管行政综合执法的手段和方法相关理解
为的文明程度受限于执法环境,而不文明的执法行为又促成了执法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城管”的这一现象颇能折射出中国执法队伍的整个执法状况。
不文明的执法现象在各种执法工作中普遍存在,其根源在于执法主体的素质问题。除不文明之外,执法主体的素质问题又以其他形式表现出来,如执法主体与执法对象相互勾结、执法主体收受好处,沦为不法行为的
“保护伞”等。在反走私领域,缉私队伍中的相当一部分人参与走私,甚至内外勾结,为走私分子保驾护航,缉私反成了护私;在公安民警执法中,一些公安民警变相地收受其管辖范围内一些人的好处,对发生其范围内的违法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在税收执法中,一些执法人员接受部分纳税人的吃请,对一些偷、逃、漏税现象熟视无睹;在工商行政执法中,一些工商管理人员利用职便,对管理对象生产或销售的商品吃拿卡要,等等。凡此种种,不胜枚举。
执法对象的法律意识淡薄,能否成为不文明执法的“借口”呢?不能!相反,正是由于公民法律意识淡薄,执法环境欠缺,需要靠公正、文明的执法行为来感化和转变。同时,良好的执法环境又会反过来促进执法主体的文明执法。这就提醒我们,在依法治国的实践中,要实现“严格执法”,下述两方面的工作必须同步进行:一方面,必须广泛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因为没有广大民众法律信仰的支持,执法工作将寸步难行;另一方面,必须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因为没有高素质执法主体的带动和引导,整个社会法律意识的觉醒将显得艰难而迟缓。
F. 公安行政机关以行政执法的手段达到非法拘禁的目的,请问如果先予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公安机关以行政执法的手段则应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成立民警个人行为,因此则刑事诉讼不成立。
若证据充分,建议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方式要求机关赔偿。
我国行政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如果确定是行政执法行为,而非刑事侦查行为,法院可以受理。
楼下所说有偏颇。
G. 城管执法权限是谁赋予内容是其合法的执法手段是什么
一、赋予权力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二、合法执法手段就是处罚法规定的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注意:(六)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但目前大多数执法队伍均配备派出所
H. 行政执法监督有哪几种
行政监督的种类:
1、以行政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行政监督版检查可分为权一般监督和特定监督。
一般监督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方实施的监督,具有巡查、普查的性质,如工商管理人员对市场经营者有无营业执照实施的监督检查。一般行政监察大多是行政机关的事实监督行为。特定监督是对具体行政相对方进行的监督检查。
2、以行政监督检查的内容划分标准,又可分为公安行政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监督检查、还挂监督、资源监督、环境保护监督、审计监督等等。
3、以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的时期划分标准,又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4、以行政监督检查机构划分为专门监督和业务监督。
5、以行政监督检查与监督主体的职权关系标准划分为依职权的监督与依授权监督。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行政监督
I. 我国行政监督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主要有以下6种:
1.报告工作。听取、审查报告,是上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各级政府监督其工作部门执行情况的主要方式。
2.执法监督检查。执法检查大致有三类:
①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
②单独检查和联合检查;
③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3.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是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的普遍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如对财政预算、决算、账册、报表等进行审阅核对并加以确定的行为。
4.备案。备案是根据法律规定或上级行政机关要求,监督对象将其他规范性文件或某些重大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报上级行政机关供其了解情况的行为。
5.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制度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实施行政法制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
6.惩戒。惩戒处分分为两种:
①对行政机关适用的;
②对违法机关的领导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
(9)行政执法的手段扩展阅读
我国行政监督的具体表现
党对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的方式有五个方面:
一是通过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来实现党对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二是通过党的各级组织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具体实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的过程实行监督;
三是通过推荐优秀党员干部担任政府重要职务来实现党对政府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四是通过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手段来实现党对政府公职人员的领导和监督;
五是通过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和处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实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