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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卷权法规

发布时间: 2020-12-21 01:52:52

1. 刑事案件律师阅卷的规定是什么,有什么要求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后就可以申请阅卷。如果律师遇到了带有“机密”、“秘密”字样的起诉意见书,一定要注意此类法律文书带来的刑事风险。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八条第六项规定,国家秘密包括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1)阅卷权法规扩展阅读

刑事案件律师阅卷时需提供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2.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律师是否有权阅卷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律师是否有权阅卷。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版规则》,第五十五条权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五十六条 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参照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在审判阶段,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也可以申请阅卷,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同样,也需要经过许可。

被害人请的律师的其他权利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
另外,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如果人民检察院对嫌疑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
不仅可以阅卷,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还可以提交书面的代理意见,比如在杭州保姆纵火案中,被害人家属就自己聘请了律师出庭,并发表了与被告人律师针锋相对的意见。同时其还可以同辩护人一样,向证人发问。

3. 律师阅卷是什么意思

案件移送起诉后,辩护律师可以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全部案件材料,包括对嫌疑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

律师阅卷权是指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四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刑事案件到了审判阶段时,如果是已经向法院提交过委托手续的,则直接可以联系承办法官进行阅卷。如果尚未提交委托手续的,由律师应该在向法院提交当事人或家属的授权委托书后,凭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到法院进行阅卷。

阅卷可以了解指控的罪名,公安机关已经收集到的证据。从而判断可以从哪些角度为嫌疑人辩护,还可以收集哪些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

目的和作用

1、了解基本案情,控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

2、从中发现疑点,挖掘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证据或线索;

3、为律师会见、调查取证、庭审质证、辩护指明方向。

(3)阅卷权法规扩展阅读

文书的含义及作用

阅卷笔录是律师在阅读案件卷宗的过程中,把案情事实和认定事实的证据、确定案件性质的依据以及对案件所作处理及其法律依据等加以分类和整理,并进行摘录的文字材料。阅卷笔录可以帮助律师从繁多的卷宗材料中理出头绪,深入了解案件实际情况,为下一步辩护词的制作和庭审做好准备。

文书制作要点

阅卷笔录的格式一般并无严格规定,通常以使用方便为准。在将材料分类、整理过程中,大致有以下几种:

1、事实类:一起案件,除了相对比较简单的以外,大多在制作笔录时均以案件事实进行分类。刑事案件宜将犯罪嫌疑人所涉及到的一种罪名列为一种事实;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宜将一个法律行为和一个法律事件列为一个事实,或以具体某个环节、某个情节列为一个事实。

2、证据类:所谓证据是指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可用于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

律师在制作阅卷笔录时可将证据分为有利于当事人、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和不利于当事人、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依照诉讼法规定的程序,经过查证属实的合法证据和取证方式违法,未经查证属实的违法证据;在刑事案件阅卷笔录中又可将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3、法律依据类:无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行政案件,在其审理过程中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通过阅读案卷,应查找出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证据,同时应注意案件在适用法律上是否适当。

在制作笔录时,律师可根据具体案情的需要将案件所依据的法律分为刑事、行政、民事等几个类别,或根据司法人员适用法律的行为分为适用法律正确、不正确、有待商榷几类。

4、主张立场类:多见于律师制作的民事案件阅卷笔录中,一般为原告方当事人主张立场与被告方当事人主张立场两类。有第三人的,将第三人的诉讼主张罗列其后。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阅卷笔录)


4. 辩护人能否将阅卷材料交给委托人

一、律师的阅卷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依法受法律保护。

二、将阅卷材料直接交回给嫌疑人或其他人答,法律没有明确授权,原则上不能。

公诉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其他人经检法许可]享有阅卷权、会见权、通信权。

三、阅卷权的权利内容:

1、查阅;

2、摘抄;

3、复制:[法院规定]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

4、阅卷权的范围:本案的案卷材料[检察院规定: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5、不能看的两个方面内容:

a.法院审判委员会,以及合议庭的讨论笔录;

b.有关其他案件线索的材料。

【特别提示】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阅卷权的主体是律师,而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委托人,法律未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阅卷权,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卷存在着极大的风险。(法无明文授权,不可为)

5. 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是否有权阅卷如果阅卷违规

侦查阶段还没有卷宗生成,律师是无权也没办法阅卷的,也就谈不上违规。案件需要到审查起诉阶段生成卷宗,这时律师是有权利阅卷的。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根据以上规定,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律师无权阅卷;在检察院起诉后,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5)阅卷权法规扩展阅读

案卷是根据文件的来源、时间、内容和外形上的异同点和联系组成的,包括案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卷内文件、卷内备考表等几部分。

案卷封面项目包括:全宗名称、类目名称、案卷题名、卷内文件起止日期、保管期限、件(页)数、归档号、档号。有些国家对案卷的规格有统一的规定。

卷内文件目录是案卷内登录文件题名及其他特征并固定文件排列次序的表格,通常排列在卷内文件之前。卷内文件目录项目包括:顺序号、文号、责任者、题名、日期、页号。

卷内备考表是案卷内文件状况的记录,通常排列在卷内文件之后。主要项目有:本卷情况说明、立卷人、检查人、立卷时间等。封底组成案卷力求美观,整齐。

6. 刑诉法中有没有规定律师阅卷可以拍照

你好,解答如下:
律师阅卷权有查阅、摘抄、复制其当事人案卷的权利。拍照未有法律明确规定。谢谢

7. 律师阅卷法院不让看证据这是现行法律规定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律师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内可以查阅本案有关容材料,阅卷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律师所应有的权利。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8. 刑事被告人有阅卷权吗

刑事被告人无阅卷权,只有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才能查阅刑事卷宗。
《刑内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容: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9. 民事诉讼中除当事人外其他人是否有权阅卷

一、所说情形,当事人及其当初的代理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查阅。
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第一条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是,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
诉讼代理人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为诉讼代理人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必要时,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在场。
第三条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前与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审判人员联系;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与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联系。

10. 7月1日起是否有新规定律师的阅卷权在检察院只能以拍照的方式或者网上查看

没有这种规定。记住,随着法制完善,律师的正当权利只会越来越大。内

今年新规如下:容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诉讼代理人经检察机关许可后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检察机关要及时受理并安排律师阅卷,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律师说明并安排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阅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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