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书刊
『壹』 侵犯肖像权
1.侵犯肖像权的损失一般为精神赔偿,具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2.肖像权的内容包括:
(1)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
(2)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
肖像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采用摄影术或者造型艺术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内的形象的作品。肖像权为人格权之一种,是自然人对于肖像的制作权和标表使用权。
法律上的肖像为自然人人格的组成部分,肖像所体现的精神特征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转化或派生出公民的物质利益。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是基于肖像上多方面体现了公民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肖像权规定,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警方有权保留使用权。如果受害者的肖像被擅自使用,可先协商,如拒不撤销者,可依法进行起诉,申请司法保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贰』 文化局是干什么的
文化局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订当地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规章和管理办法,综合管理当地社会文化事业:文化艺术事业、图书馆事业、归口管理文化市场、文物事业、电影发行和放映、对外文化艺术交流。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新闻出版著作权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地方性新闻出版、著作权的管理规章和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承办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行政执法书刊扩展阅读
以北京市文化局为例,部分科室职能如下:
1、演出艺术发展处
拟订本市演艺业发展和科研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扶持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文化艺术演出团体,指导文化艺术演出团体的创作与生产;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负责文化艺术演出团体参加国内国际重大演艺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2、公共文化事业发展处(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拟订本市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公共文化事业工作;负责文化科技和科普工作;指导公共文化设施基本建设工作。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统筹、指导、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