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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 2020-12-20 08:50:36

1. 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有哪些具体说明下

国办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 (2014-04-17)
·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013-11-15)
·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2013-10-08)
· 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 (2013-02-25)
· 关于实施中韩社会保险协定和议定书的通知 (2013-01-15)
· 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 (2013-01-04)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2012-10-08)
· 国务院关于批转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2012-06-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2012-05-10)
· 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2-01-19)
·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2011-09-13)
·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2011-07-01)
·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2011-07-01)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2011-07-01)
·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2011-06-13)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2011-05-13)
·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011-01-17)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2011-01-0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12-08)
· 关于开展社会保险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0-05-27)
· 关于印发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建设指 (2010-04-12)
· 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2010-03-15)
· 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 (2010-01-07)
·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11-26)
· 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内就业的华侨参加社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9-10-27)
·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2009-07-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 (2008-12-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宣传提纲 (2008-10-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2008-04-25)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 (2008-04-24)
· 关于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关系军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02-28)
· 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 (2007-11-29)
· 劳动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 (2007-11-14)
· 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10-08)
·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2007-08-14)
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 (2007-08-08)·
《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的补充规定 (2007-07-09)·
国务院关于城镇劳动者合作经营的若干规定 (2007-07-09)·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2007-05-18)·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意见 (2007-05-18)·
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有关工作 (2007-05-18)·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2007-05-18)·
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 (2007-05-18)·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2007-05-18)·
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2007-05-18)·
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 (2007-05-18)·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05-18)·
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 (2007-05-18)·
关于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 (2007-05-18)·
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2007-05-18)·
关于促进纺织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分流企业富余人员的通知 (2007-05-18)·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2007-05-18)·
关于妥善解决插队知青遗留问题的通知 (2007-05-18)·
关于能否受理原公务员身份职工诉机关补交社会保险金的复函 (2007-05-18)·
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7-05-18)·
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05-18)·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 (2007-05-18)·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2007-05-18)·
劳动保障部关于认真做好公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工作的通知 (2007-05-18)·
劳动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05-1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 (2007-04-27)·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系统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的意见 (2007-04-11)·
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工作方案 (2007-04-10)·
关于实施中德社会保险协定的通知 (2006-10-17)·
关于执行劳社部发〔2000〕1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复函 (2006-10-17)·
关于如何执行和解释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规定的复函 (2006-10-17)·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6-10-17)·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2006-10-17)·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2006-10-17)·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2006-10-17)

2. 社会保险政策法规问答有哪些

涉及方方面面,一句话,或能简单的回答你吗?你这不是出了个大题,让他人做文章吗。

3. 国家养老保险的政策和规定

2018年养老保险政策及规定:

1.缴交比例方面:企业缴费额=核定的企业职工工资总额×20%;职工个人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8%(目前为8%);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2%缴纳。

2.个人缴费全部和单位缴费的3%计入个人养老帐户,单位缴纳的19%划转为社会统筹,而新政策将单位缴费的3%也划入社会统筹用来解决养老空帐问题。

3.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18%。

其中:缴费比例分作以企业参保和以个体劳动者参保两类:各类企业按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费,职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缴费。职工应缴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

4.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按缴费基数的18%缴费,全部由自己负担。核定缴费基数则以本省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简称省社平工资)为基准。

5.企业职工凡工资收入低于省社平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高于省社平工资60%的,按实际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但是最高不得高于省社平工资的300%。

6.个体劳动者可以在省社平工资以上至300%的范围内,自主确定缴费基数。

7.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不缴纳属于违法行为。

(3)保险政策法规扩展阅读

中国社会养老保险体制构架按照人口类型可分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三大部分。中国最初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即是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分离出来的,其后,在制度变革过程中又经历了合并和分离的过程。

2014年12月2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明确,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与城镇职工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养老金“双轨制”矛盾将从制度和机制上得以化解。

4. 关于十六周岁以下交养老保险的政策法规

不满十六周岁的,不能缴纳养老保险,只能缴纳医疗保险。

5. 重大疾病保险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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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消费者比较和选择重大疾病保险回产品,保护消费者权益答,结合我国重大疾病保险发展及现代医学进展情况,并借鉴国际经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以下简称“疾病定义”)。
为指导保险公司使用疾病定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关于重大疾病的理赔标准,《规范》都有详细介绍,您可以去看看。

6. 国家政策法规护航,什么明确现代

你这个问题太笼统,国家出台的政策法规每天都有,基本都是。

7. 汽车保险理赔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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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汽车保险新规政策新规
自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保险公司将实行新的车辆保险费率政策,出险2次的保费上浮25%、3次的上浮50%、4次的上浮75%、5次的保费翻倍!
那么,为什么要改革汽车保险?
有数据显示,2014年上半年,中国太平洋保险机动车保险业务的综合成本率已攀升至100%,这意味着其车险业务面临亏损压力。人保财险上半年综合成本率为94.4%,其中,车险业务的承保利润为3.7%;平安产险的综合成本率为94.4%。其余保险公司的车险综合赔付率或许更高。
不断攀升的汽车零部件价格、人工成本、人伤医疗成本,激烈竞争下不断上涨的渠道费用等造成了各家保险公司车险业务的成本大幅增加,并将面临亏损困境。
保险业界认为,车险业务成本增加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现行收费标准缺少了车型风险这一关键因素。各家保险公司目前现行的车险收费标准,仅与座位数、车龄、新车购置价因素相关,相同售价车辆的保费相同。
以一辆20万的宝马一系和一辆20万的一汽大众迈腾为例,保费基本是一致的。但是,由于零整比(具体车型的配件价格之和与整车销售价格的比值,系数越高表示零配件越贵)不同,一旦出险,宝马的维修成本显然更高。
因此,当前的车险收费标准与风险程度不匹配,对险企以及车主都有失公平。
2016汽车保险新规的不同:
①按车辆实际价值计算保费,同价不同款汽车保费不同
费改前,车主购买保险时是按新车购置价来确定保险费用的。费改后,车辆是以实际价值确定保费投保车损险的,发生全损时,车辆即可获得实际损失的赔偿。比对费改前,消费者需要支付的费用也会更低。
费改之后,如果同价格车辆投保,那么车型不同,其所交保费也不同。权威评测安全系数较高,修理便捷(零部件较为便宜)的车辆,保费用将会更低。
②出险越少,驾驶习惯好,保费越低
费改后保险公司给出的价格高低,不仅会取决于车主上一年的出险率,还要参照车主的驾驶行为习惯和驾驶风险。简单计算一下,上一年没有出险,综合算下来,车险费率最低可以享受到基准费率的6折,如果连续两年没出险,保费最低可以打5折,如果连续3年(或以上)没出险,保费最低可以打到4折左右。
③新规扩大保险责任范围
被保险人或司机的家人可在三责险项下进行赔付,相比过去撞到自家人保险不赔情况,费改之后,其保险责任的范围变得更广了。除此之外,因为台风、热带风暴、暴雪、冰凌、沙尘暴、冰雹等自然灾害所导致的车辆损失,也增加到车损险保险责任中,各险种也均删除了多项责任免除约定。
④增加“代位求偿”权
简单来说就是,当本人遇到对方负全责的保险事故,如果对方因为投保额不足,或者没有能力赔偿,受损一方可以要求自己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然后由保险公司负责向对方追偿。
汽车保险政策新规一:保险责任更宽
今年此番改革后的商业车险条款在原有基础上明显扩大了保险责任范围。
1、原来车辆没挂牌时出了事故是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新条例也可赔。
为满足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单“即时生效”的需求,此次条款删除了保险单中“次日零时生效”的约定,遵循契约自由原则,允许投保人在“零时起保”或者“即时生效”之间做出选择。
2、自家车撞自家人的,可以获赔
新条款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新条款扩大了保险责任范围,在商业车险条款责任免除中,将三者险中“被保险人、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列入承保范围,也就是说开车撞了自家人也列入了承保范围。
3、意外导致车上人员撞伤的,可获赔偿
冰雹、台风、暴雪等自然灾害和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导致的车损也可以获得赔偿。
4、“高保低赔”问题得到调整
原来的高保低赔,即是投保车辆无论过了多少年,投保时都要按照新车购置价来缴纳保费,而在赔付时却只按比例进行理赔,但是在改革后,保费的确定就与新车购置价脱节了。
1、变化前:
比如一台车10万块钱,投保10万,开了两年后还是要投保10万,但是发生事故之后,保险公司是按照折旧后价格赔付。小编采访了业内人士马先生:现在新的规定按照实际价值投保,如果发生全损的情况保险公司按照保额赔付。改革后的商业车险保单上将新增一个折旧后的车辆价格。
2、变化后:
比如新车一台车10万,投保10万,两年后按照折旧后价格投保,不再是10万。
汽车保险政策新规二:费率与风险挂钩,出险频率有效降低
车险改革前:在实行保费浮动机制以前,小事故赔付一直居高不下,或者多车轻微刮擦,一直让众保险公司深感头疼,于是,才有了如今改革后加大“保费浮动机制”即上一年度理赔次数多了,来年的保费就会上浮,甚至遭到保险公司拒保。例如:出险一次不打折,两次上付25%,三次是50%,四次75%,五次以上是两倍。
车险计算公式变脸
原保费计算公式:
保费=(车价*费率+基础保费)*调整系数
新保费计算公式:
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费率调整系数
改革前,新车购置价相同,则保费相同;改革后,不同车型新车购置价相同,但因为风险的差异,保费也就不一样了。
对后市场的六个影响
1、车险价格与驾驶行为密切相关
车险费率化后,车险定价的因子,将实现从“车”到“人”的转变。车险一旦真正实现费率市场化,好车主的保费将被降下来,因为这一部分不出险或出险很少的车主;而常出险的车主,今后的保费就可能很贵了,每出一次险保费可能就会大幅上升。
2、同价位车型车险价格完全不同
车险费率化改革后,消费者在买车时,除了关注车型车价本身,最关注的可能就是这款车的“基础保费”是多少。这个“基础保费”,就来自于基于这款车汽车零部件更换价格的标准。如果你选择了购买了一款“基础保费”很高的汽车,未来无论你来自“人”的因素的驾驶习惯是多么的优异,那你也必须是承受着“车”因素的高富帅。
3、二手车真实车况不再遮遮掩掩
中国汽车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后,实现从“车”到由“人”定价,将从根本上推进中国二手车交易。因为中国汽车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我们需要收集分析和应用来自驾驶者的“人”的因素,那么,未来二手车基于驾驶者的因素,我们也完全知道。这个“知道”,就是车主的驾驶行为,他的每一段里程、每一个动作都会被数据化。
4、现行汽车维修体系将面临冲击
如果不出预料,很快将有一大批社会维修机构,成为亿万私家车主出险后汽车修理的新选择。也许在不久的将来,你出险报案后,定损员就不会像以前那样把你推荐到4S店去送修,而是去一些经过保险公司认证的社会维修企业。
5、车联网嫁接车险成为终端应用
中国汽车保险费率市场化的改革,我们过去是需要“车”的因素,我们现在更需要“人”的因素。人的因素从何而来?基于车联网硬件的数据收集,就是“人”的因素的重要来源之一。
6、按里程按天气买车险成为可能
中国汽车保险的费率市场化改革,还将有一个“创新条款”即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保险公司,根据自由数据,自行拟定创新条款,共同构成汽车保险的商业条款。这意味着不仅费率玩法放开了,未来打法即一台车怎么保,可能不同的保险公司也会玩出不同的花样来。不同的保险公司,他们的市场发展定位是不一样的,有的保险公司需要的是保费规模,有的保险公司需要的是优质客户,有的保险公司需要的是综合成本率可控。
汽车保险新规政策出来买车三大注意点:
车险费率改革后,对于想要买车的人士而言,以下三点必须得注意了:
1、买车:不只看车价,还看零整比
“车险费率改革方案中,机动车辆的零整比也将考虑进去了。”产险人士透露,零整比越高的机动车,车险费率可能会越高,最终的车险价格也就越高。
什么是车辆零整比?就是指配件与整体销售价格的比值。简单地说,就是市场上该车型全部零配件的价格之和与新车销售价格的比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汽车维修协会联合发布的数据显示,有的机动车辆,全车换零部件的总价格,可以买10多辆同样的新车。一些车辆零部件价格畸高,不仅让车主的保养成本居高不下,也让保险公司在车险理赔方面觉得不公平。“此次将机动车辆零整比与车险费率挂钩,可以倒过来影响高零整比车辆的销售。”
【温馨提醒】今后买车不要只看车辆的裸车价格,还应查询该车的零整比,否则每年可能都会多花保费。
2、选车:不单选品牌,还看费率表
“以前买车可能觉得哪个系列的车安全性好,哪个系的安全性较差,今后大家在选择时会有更好的参照了。”产险人士透露,车险费率改革方案运用了全国车险行业多年来的理赔数据,每一个车型都会有一个费率表,也就是说,同一个品牌的车辆,不同车型的保险费率会不同。
以前赔付率较高的车型,市民在新车投保,或者在续保时,车险费率可能会比出险率低的车型高。
【温馨提醒】今后买车不要单凭感觉买哪个品牌的哪个车型,而要事先查看保险公司对该车型的费率表。在同价位的多款车型中,一定要选择费率相对低的车型。
3、开车:不任性驾驶,保费或五折
“要获得更低的车险保费,最好的办法就是安全行车。”产险人士表示,今后开车不要任性了,对于连续3年甚至5年都没有出险的车辆,产险公司给出的车险优惠幅度可能会更大,拿到5折甚至更低的费率都有可能,反之,车险费率就有可能大幅度地提高。
今后还可能将交通违章与车险费率挂钩。比如:闯红灯、乱停车等,都有可能影响续保价格。
【温馨提醒】今后开车千万不要任性,一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二要时刻做到安全行车,车险费率将改革可能影响你买车。
车险改革预计在2016年1月1日在全国执行,3月19日前车险到期的都能在1月1日前续保!请各位车主根据你车辆出险的情况尽快投保,避免1月1日后多付保费!

8. 长春市医疗保险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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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职工医疗保险从2001年开始施行。对缴费内年限有以下规定容:女性缴纳到55周岁,男性缴纳到60周岁,办理退休时,法定有效连续工龄(参加工作到2001年10月)视同为缴费年限,加上之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足:女满25年、男满30年,同时,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不足部分要一次性补齐(用人单位按参保人缴费工资的7%补缴,参保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2%补缴),以后即可享受退休职工待遇,每年只缴纳大额救助费用即可。

9. 2019保险业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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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3日,第三届保险开门红博览会即将在北京九华山庄开幕,众多保险大咖和保险业界精英将再次齐聚北京,聚行业多方之力,共谋2019年保险开门红!
本届红博会邀请了原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长王宪章、原中国保险学会会长罗忠敏等行业泰斗,以及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创始院长郝演苏等专家学者,将会深度解读当前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现状,分析保险业最新的政策法规,远瞻保险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让保险从业者更为熟悉保险业的时代特点和未来走势,明确自身发展方向,提前布局谋划。

10. 遂宁市医疗保险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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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保支付政策
纳入遂宁市基层医疗机构可治病种(附件1)及遂宁市县(区)级(二级)医疗机构可治病种(附件2)的住院首诊病种(以后新增病种一并执行),住院治疗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如下。
(一)在对应医疗机构首次诊察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按照《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遂府办函〔2013〕189号)执行。
(二)在对应医疗机构接受首次诊察住院治疗(符合上转条件的门诊疾病)后转上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转入医院按两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差计算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按照《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遂府办函〔2013〕189号)执行。
(三)由上级医疗机构下转基层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转入医院不再计算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在医保政策规定的基础上提高5%,即按第一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95%;
中心卫生院90%;
一级及无等级医院80%;
二级乙等医院75%;
二级甲等医院70%;
三级乙等医院65%。
按第二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95%;
一级及无等级医院85%;
二级乙等医院80%;
二级甲等医院75%,三级乙等医院70%。
未纳入遂宁市首批首诊病种,由上级医疗机构下转基层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适用本条。
(四)基层医疗机构可治病种及市县(区)级(二级)医疗机构可治病种未按分级诊疗规定,直接到市内(外)上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作如下调整:直接在市内上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800元,按第一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45%,按第二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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