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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行政执法

发布时间: 2020-12-20 00:30:40

㈠ 人防办是什么单位

㈡ 为什么要成立人防执法大队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为规范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行为,完善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制度体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㈢ 人防办 有什么权力

主要职责有:

1、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研究提出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2、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防建设需要,拟定人民防空事业的发展战略与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拟定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经批准后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贯彻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情况,

4、依法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工作。组织管理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等。

(3)人防行政执法扩展阅读:

成就:

“十一五”时期,我国人防工程使用面积增长量是前55年人防工程建设面积的总和。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和城市,繁华商业地段的地下空间已成为开发的热点。

数据显示,目前北京已有地下空间几乎相当于上世纪50年代初北京全城的建筑面积,北京西单、王府井地区地下商业街已成为典型的地下街开发项目。人防系统参与地方应急救援能力显著提高。

近年来,在汶川大地震、重庆武隆县鸡尾山山体垮塌、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和抚河唱凯堤决口等应急抢险指挥信息保障中,四川省、重庆市、青海省、江西省人防系统主动作为,充分发挥人防指挥设施快速机动和信息保障系统实时传输的优势,积极参加抢险救灾指挥保障行动。

㈣ 人防部门怎样对违反工程使用规定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
《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㈤ “人防”是什么部门啊,他们都做什么

人防办是人民防空办公室的简称,受地方政府和军队双重领导。主要工作是负责地方配合部队防空的所有事务。
1、和平时期主要职责是(一)落实国家政策。负责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根据国家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落实措施。(二)组织防空建设。根据国家制定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施计划、技术、质量管理。(三)开展防空教育。根据国家规定的人民防空教育内容,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
2、战时负责防空组织。对重要军民用设施进行重点防护,组织党政机关,重要工厂的搬迁撤离,组织人民群众进行疏散、掩蔽,组织人员进行水电设施抢修,并进行防化防疫的工作。

㈥ 我们国家二类重点人防城市有哪些

截止2019年5月11日,我们国家二类重点人防城市如下:

1、惠州市

惠州市的人民防空工作开始于1959年,2000年被国家确定 为二类重点人防城市,在未来局部战争中所占的地位非常重要,是人民防空的重点区域。

惠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议事协调机构,是惠州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工作主管部门,属军地双重领导的准军事化单位。

2、江西省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起草本省人民防空法规规章,拟订有关政策。

(2)拟定人民防空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全省人民防空建设年度计划;组织拟订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相结合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贯彻落实人防要求及人防建设规划情况。

(3)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指挥工作。指导各地制定城市防空袭方案,监督检查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城市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的落实;依法组织城市防空袭演习;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工作;参与承担政府赋予的的防灾救灾任务,利用人防设施和人防专业队伍为经济建设和防灾救灾服务

(4)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对人防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指导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平时利用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落实人防要求工作。

(5)组织管理人民防空指挥信息化建设。指导和开展指挥自动化、空情报知、防空警报、通信保障和信息保密系统建设,建立健全人防信息系统值勤和维护管理制度,监督全省人防指挥信息系统畅通。

(6)负责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制定人民防空和参与防灾救灾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7)负责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国有资产。依法收缴社会负担的人防建设费用,编制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8)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

(9)承办省人民政府、省军区、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3、福建省

福建省防空工作始于抗日战争时期。民国29年,福建省政府在战时临时省会永安县成立防空司令部;民国31年,成立防空建设委员会。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依法管理全省人民防空工作。

(2)拟订全省人民防空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计划,并依法组织实施。

(3)制定全省防空袭方案及各项保障计划,并检查落实;组织人民防空演习(练),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工作。

(4)指导各地开展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系统建设与管理;制定全省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工作。

(5)依法建设和监督管理全省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指导、监督城市和经济目标人民防空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监督并落实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指导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工作要求;指导全省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省级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的管理和国有资产的专业管理;提出编制全省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的建议;对全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经费和专项经费进行内部审计。

(7)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负责全省人民防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8)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监督人民防空专用设备器材生产。

(9)组织开展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全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

(10)完善全省防空防灾相给合的工作机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平时抢险救灾和应急救援工作。

(11)负责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工作,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协助有关部门消除空袭后果。

(12)承办省委、省政府、省军区交办的其他事项。

4、莆田市

莆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成立于1997年5月,是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也是市政府成员部门,受市政府和莆田军分区双重领导,主管全市人民防空工作。

市人防办机关内设综合科、工程科、指挥通信科3个科室,行政编制8人,直属事业单位:人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监察大队、人防地下指挥所管理中心,事业编制10人。

5、株洲市

株洲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人民防空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全市人民防空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根据国家批准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编制、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依法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3)组织编制城市防空袭方案并监督检查,指导群众防空组织(人民防空专业队)建设和训练、防空防灾演习演练,组织指导疏散体系建设。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

(4)组织管理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指导人民防空信息化规划编制和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

(5)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根据国家制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指导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和平时开发利用工作;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管理监督。

(6)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组织指导人民防空干部教育培训。协助地方党委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领导班子。

(7)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编制市本级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监督检查下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加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财务管理的领导和监督。

(8)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技成果。

(9)参与本市区范围内应急救援工作,利用人民防空设施和人民防空专业队伍为应急救援服务。

(10)承办市人民政府、市军分区和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㈦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应遵循的一般程序有哪些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人民防空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第四条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必须遵循行政执法程序,做到程序合法、规范。
第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应当按照规定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组织所属事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协助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
第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确定专职法制工作人员,负责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接受行政执法培训与考核,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未按照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得上岗执法。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佩戴中国人民防空标志,并出示行政执法身份证件。
第九条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十条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对违法事实确凿、法定依据明确、处罚轻微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依照下列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一)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二)当场收缴罚款的,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含)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均应当遵循下列一般程序:
(一)立案调查;
(二)收集证据;
(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向当事人交付或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四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适用当地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的规定。
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必须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
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外,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的罚款,必须按照规定期限缴付指定银行。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受理当事人的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积极应诉。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结案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本级或者下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应当组织检查。
发现有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或者违法执法的,必须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备案制度。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人民防空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部门受理的行政听证案件、行政复议案件和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报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报告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年度行政执法情况,于翌年一月向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报告。遇重大问题,必须及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在行政执法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单位或者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应当接受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大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人民防空执法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㈧ 行政强制法中人民防空办公室有没有行政强制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版行政强制执权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由此可见,行政强制执行是由人民法院行使的专项权利,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具有行政强制权

㈨ 人防办是什么单位好不好啊有没有发现前途

人防办属于政府机关的派出单位,就是人民防空办公室。在里面工作比较稳定。

人防办的主要职责有负责人防工程的修建,维护,人防知识的宣传教育等;战时负责重要军民用设施,党政机关,重要工厂的搬迁撤离工作并组织人民群众进行疏散,掩蔽,组织人员进行水电设施抢修,并进行防化防疫的工作。

(9)人防行政执法扩展阅读:

人防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人防的任务是,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采取防护措施,与空袭作斗争,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避免或减少国民经济损失,保存战争潜力。

人防工程不仅战时能够有效地防空袭,而且在平时现代化城市建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半个世纪来,中国人民防空建设,从应急到长远建设,从单纯备战到平战结合,逐步步入了法制化、正规化建设的轨道。

㈩ “人防”是什么部门,他们都干什么工作啊

人防办是人民防空办公室的简称,受地方政府和军队双重领导。主要版工作是负责地方配合部队权防空的所有事务。
1、和平时期主要职责是(一)落实国家政策。负责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根据国家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落实措施。(二)组织防空建设。根据国家制定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施计划、技术、质量管理。(三)开展防空教育。根据国家规定的人民防空教育内容,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
2、战时负责防空组织。对重要军民用设施进行重点防护,组织党政机关,重要工厂的搬迁撤离,组织人民群众进行疏散、掩蔽,组织人员进行水电设施抢修,并进行防化防疫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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